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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安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25:48  浏览:9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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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安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安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07〕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制定的《安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安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环节,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的评价与审核的财政监督管理活动。凡属财政投资的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设立的投资评审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节约、廉洁、高效的评审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本市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市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市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的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评审项目;
(三)审查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四)加强对评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审;
(五)协调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预算)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第六条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财政性项目资金评审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和融资项目的工程预、决(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负责部门预算中修缮项目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预算、决(结)算的审定,对专项资金进行核查,为财政国库部门按进度拨付建设项目资金提供依据;
  (三)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绩效评价等业务,提供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咨询、信息服务;
  (四)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设计、招投标等有关工作;
  (五)开展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课题的研究,为财政投资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六)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控制、现场跟踪评审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七)参与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材料预算价格的测定;
(八)负责完成上级和本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和其他业务。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类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用财政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纳入财政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参与项目前期的评估审查;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标底及工程量清单的合理性;
(四)项目预算、决(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部门预算修缮项目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预算、决(结)算;
(五)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七)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绩效评价等;
(八)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标底、工程量清单计价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建设单位不得开标。
第十条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对项目预、决(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预、决(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 接收评审项目,了解、熟悉项目情况,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二)制定评审计划,明确评审人员;
(三) 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 对项目内容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项目造价;
(五) 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 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 根据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九)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如不能按时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十)评审结论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分析等内容。
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应作为财政部门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以及建设单位办理结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坚持评审原则,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
(三)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五)财政评审机构、评审人员在对招投标工程项目进行评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0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向评审机构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问题,应当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匿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及时通知评审机构参加与项目评审相关的工程现场协调会,材料、设备招标会,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等工作事项;
  (四)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否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市财政局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评审机构在财政项目资金评审工作中应加强与发展改革、审计、建设等部门的配合,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提高服务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规定之事项,依照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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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交通事故案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交通事故案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3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上交通安全法),自1984年1月1日起实施。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海上交通事故案件将会逐渐增多。为了审理好这类案件,特就有关的几个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海上交通安全法、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执法必须知法、懂法。因此,各有关的高、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要组织从事涉外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认真学习海上交通安全法。通过学习,要认识到积极开展涉外海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活动,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这类纠纷案件,对争取和维护我国的司法管辖权,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往来和人民之间的友好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发现、研究、解决新问题,注意总结经验,认真搞好这项审判工作。
二、关于受理海事纠纷案件的几项准备工作
(一)加强干部的专业培训。在海上发生的事故和纠纷,具有时间紧迫、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特点。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有涉外海事纠纷审判工作任务的高、中级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要配备一定数量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专职或兼职的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负责审理和执行这类案件;要组织他们学习我国的有关法律、政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并商请当地的外事、保险、港监,外代等部门协助,对他们进行短期的专业训练,提高其专业知识水平,保证正确、合法、及时地办理这类案件。
(二)拟定法律文书格式。为了保证法律文书质量,统一规定涉外海事纠纷案件的法律文书格式是必要的。目前统一确定:扣押船舶命令;解除扣押船舶的命令;诉讼保全申请书;准许诉讼保全申请的裁定书;通知有关单位对被扣押船舶进行监督的通知书;通知负责监督单位解除对被扣押船舶监督的通知书;执行申请书等法律文书格式(另发),供有关人民法院试用,以后逐步完善。
(三)作好登船执行任务的准备工作。为了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涉外海事审判任务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向当地边防机关申请登外轮的证件;商请外轮代理公司提供翻译人员;请港监或港务局协助解决登外轮时的交通用船问题,并要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确保及时提供合格的翻译人员和适合的船只。翻译费用和船只的租金,由责任方负担,可先从业务费内垫付。
三、关于办理海事纠纷案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为适应海事纠纷案件时间紧迫特点的需要,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就应受理,并要做到随到随办。当事人因涉外海事请求的诉讼保全申请,经审查,凡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对需要扣船的案件,要及时作好准备工作。
(二)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负责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因此,凡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上交通事故案件,由负责查处该项事故和纠纷的主管机关分别不同情况,提供所调查的材料和证据: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因不服主管机关处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查处该事故的主管机关将事故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材料影印或抄录转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向主管机关借阅其处理该事故的全部材料;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向查处该项纠纷的主管机关收集该纠纷案件的有关材料和证据。
(三)凡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只要是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其“给付条件”就应包括根据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给付。
(四)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而被处罚的当事人,在规定的起诉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后又不履行的,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
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出具申请执行书,并附上处罚通知书。
执行工作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在执行中,如发现处罚通知书确有错误时,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提出,请他们研究解决。当事人对执行的处罚通知书提出的异议,由主管机关负责处理,并直接答复申诉人。
(五)依照法律程序扣押外国海运船舶的目的,是为了保全海事请求,它是一项诉讼保全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还规定如申请人申请不当,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当前我国海上运输、商业往来频繁,海商案件逐渐增多,需要采取扣船手段,迫使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诉讼保全措施也会相应增多。为此,对扣船的审批权限,由过去的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改为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决定。
(六)人民法院发布扣押外国船舶的命令和解除扣押的命令,在港监的协助下,由执行员执行。
执行人员持上述命令和登轮证,登轮向船长宣读并送达命令。宣读命令时,由翻译人员负责解释。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和解除扣押外国船舶,均应及时通知当事船舶停靠港(含锚地)的港务监督,以便其对船舶进行监督,或者对被解除扣押命令船舶的放行。
(七)1984年1月1日海上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仍按海上交通安全法公布实施以前的法律、法规办理,主管机关正在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已经申请其处理的,由主管机关负责处理。198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海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受理。
以上各项,希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质电[2004]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今年以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落实责任制、完善监督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深化专项整治、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必须看到,有的地方和单位安全生产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为切实做好元旦、春节“两节”期间建设领域的各项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建设行业承担的城市公共客运、供气、供水、供热、风景区、公园和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今年12月16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做为安全生产的头等大事。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房屋管理机构的负责同志,要深入安全生产第一线,认真组织“两节”前的安全检查,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一定要摸清和掌握本地区、本行业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并对其实施重点监控。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各大、中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情况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内重大危险源名录和监管情况。

  二、突出重点,确保“两节”期间生产安全

  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要重点检查公交车辆是否保养完好,站场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特别是地铁的供电、信号、报警、通风、消防、疏散等系统是否完好有效。要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特别注意雨雪天气的公交安全。

  燃气系统要重点检查燃气气源厂、输配管网、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特别要对老旧燃气管网进行重点排查;要会同物业管理单位宣传、普及燃气使用安全常识,提醒住户注意冬季特别是节假日外出期间的燃气使用安全。

  城市公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部门要重点检查危险地段的安全防护措施,在节前配合有关部门对各项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测检验;要切实控制好高峰时段游人总量,严禁超容量、无限制售票,严防拥堵、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发生。

  房屋管理部门要重点对老旧住宅小区开展检查,对房屋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各物业管理企业要做好宣传,提高居民的安全和防范意识,并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及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的沟通,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对于大跨度轻型屋盖结构的各类公共建筑,建筑物管理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要特别注意屋面积雪清理,防止荷载过大造成坍塌。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我部《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两节”期间严禁盲目赶抢工期,当前特别要加强对位于村镇、开发区的厂房工程、城市高架桥、跨(高)度较大的建筑物屋(楼)面支撑脚手架和拆除工程的检查。

  三、加强安全形势分析,逐步推行各级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

  各地要做好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在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的基础上,及时做出明年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在本地区内逐步建立并推行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及时收集建筑安全生产信息,并不断改进信息发布手段和方式,确保各项建筑安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的要求,能及时、准确地宣传落实到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和一线操作人员。

  四、采取措施,做好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各地还要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水厂、气源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特别要加强对人流集中的重要时段和重点线路的巡查,把各种防范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严防人为破坏。要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联系、互动,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贯彻措施,确保“两节”期间安全生产,保证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

建设部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