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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春耕化肥供应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40:07  浏览:83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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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春耕化肥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等


关于做好2011年春耕化肥供应工作的通知

发改经贸〔2011〕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经信委)、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各铁路局: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十一五”期间,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克服原材料价格上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困难,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各级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协调配合,努力做好化肥等农资供应工作,对促进国家粮食连年增产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当前受到各方面复杂因素影响,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面临压力。为了夺取新年度农业生产丰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11年春耕化肥供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当前春耕化肥供应工作的重要意义
  2010年三季度以来,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价格总水平逐月攀升,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稳定粮食价格对于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极为重要。化肥又是粮食的“粮食”,保证化肥供应、保持合理的化肥投入是促进粮食稳产增产的前提,对稳定农产品价格,管理通货膨胀预期具有基础性的重要作用。各级相关部门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密切监测、协调配合,全力做好春耕化肥供应工作。
  二、保障化肥生产原料供应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精神,保障化肥企业正常生产用电、用气供应,不得对化肥企业拉闸限电。各地电力部门和单位要做好电力供应,各地发展改革、工业等部门要做好协调督促工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要全力保证化肥企业生产用天然气的供应,在未完成化肥计划用气前,不得向其他企业供应工业用天然气。各级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要组织煤炭企业做好化肥用煤的生产,指导和协调地方煤炭企业向化肥企业供应所需无烟块煤。煤炭和磷矿石生产企业要认真履行与化肥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不得随意停供和涨价。
  三、加大铁路运输支持力度
  各地方铁路部门要继续把化肥作为重点物资,按照铁道部《关于加强春耕化肥运输工作的通知》(运营货计电〔2011〕74号)要求,加强组织调度,做好运力安排。铁路部门要全力满足春耕化肥调运以及化肥生产所需煤炭、磷矿石运输的需要,确保货畅其流。对国家淡季商业储备化肥的调运,在铁路运力上要给予重点倾斜。
  四、继续实行各项化肥生产流通优惠政策
  为缓解化肥企业成本压力,维持化肥价格基本稳定,要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和天然气继续实行价格优惠,对化肥铁路运输继续实行优惠运价并免收铁路建设基金。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供电、供气、运输等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对化肥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不执行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为要坚决纠正。
  五、做好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企业严格按照承储协议要求,组织落实货源,及时足量收储化肥,并提前调运到销区。承储企业应在标的区域内及时销售淡储化肥,确保全部用于国内供应,发挥在区域市场中的骨干作用。淡储期间如果部分市场出现库存明显不足或者价格异常上涨等情况,地方有关部门和各级淡储企业要及时上报,必要时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将淡储化肥提前投放市场,平抑市场价格。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当地国家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企业和省级化肥储备企业收储情况的督促和抽查,对淡储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六、督促农资企业积极购销
  各级相关部门要指导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和社会农资经营企业适应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包括在销售时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提供农化咨询服务等。在2011年出口关税政策公布后,要引导化肥经营企业把握淡旺季季节规律积极采购和销售,在新的市场环境下探索新的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化肥流通连接生产消费的桥梁作用。
  七、加强市场和价格监管
  各级工商、质检、农业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肥、虚标含量、偷减养分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大案要案公开曝光,震慑违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化肥生产流通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价格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化肥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等不正当行为。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制止区域封锁、搭配销售等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维护化肥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和合法经营企业的正当权益。
  鉴于春耕化肥供应关系到全年农业生产和物价稳定,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各负其责,努力做好工作。要加强农资市场和价格的监测,对春耕化肥生产供应中出现的新问题,地方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履行职责予以协调解决的同时,及时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铁  道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供 销 总 社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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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一次稽查工作碰头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一次稽查工作碰头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1995年6月8日  证监发字[1995]100号

上海市证管办、深圳市证管办、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现将第一次稽查工作碰头会会议组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第一次稽查工作碰头会会议纪要

第一次稽查工作碰头会会议纪要

  1995年5月9日至5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召集的第一次证券稽查工作碰头会在北京召开。

  参加这次会议的有上海、深圳证管办、交易所主管稽查工作的领导和稽查部门的负责人

及有关同志。中国证监会周道炯主席、朱利副主席参加会议并讲了话。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

是,总结回顾近几年的证券稽查工作,研究改进和加强证券稽查工作的措施,研究有关稽查

工作职责权限问题,促进市场监管和稽查工作的规范化。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认真讨论了周道炯主席的讲话,交流了稽查工作情况,研究了加强

市场监管和稽查工作的一些重要问题,在加强配合、理顺体制、共同做好证券稽查工作方面

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大家感到,这次碰头会开得很必要,也很及时,既交流了经验,

也研究了共同关心的问题,认清了形势,明确了工作目标,会议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会议情

况及研究的问题如下:

  一、认清形势、加强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稽查工作

  周道炯主席在会议开始时的讲话中回顾了我国证券市场走过的道路,肯定了稽查工作取

得的成绩,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对加强稽查工作提出了要求。他指出,中国证券市

场建立时间短,发展速度快,成绩显著。但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中国证券市场仍处于试验

阶段,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要巩固已取得的成绩,并在巩

固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加强立法、加强监管、严格规范市场,在规范的前提下,

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近几年在各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广大稽查人员的共同努力下,

在司法、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取得了不小的成果。不论是证监会、

还是证管办、交易所都陆续建立、健全了一些制度,做了大量信访工作,查处了一批证券违

法违纪案件,有力地打击了证券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国家利益和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今后证监会、深沪两地证管办、交易所都

要加大监管力度,要解剖一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从中找出有代表性的问

题和解决的办法。对问题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要加强稽核队伍建设,提高稽核人员

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最近,国务院朱副总理在一份报告中提出证券监管人员"一要依法办事、执法从严;二

要铁面无私、不讲情面"。各级证券监管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好朱副总理的指示。坚持有

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把稽查工作加强起来。通过碰头会的形式,使大家有机

会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证券市场稽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商对策、部署稽查

工作,齐心协力加强市场监管和稽查工作。这对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证券市场

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抓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工作,全面做好今年的监管工作,有积极

的促进作用。

  二、认真交流稽查工作经验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分别对本部门的稽查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和交流。大家一致感到,

在过去的两年里,各单位在深入建章建制,认真处理信访,严肃查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等方

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有力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建立稽查机构、健全规章制度,理顺内部工作程序。两年来,各单位都建立了从事

稽查、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了业务骨干,并从建立制度入手,开展工作。证监会1993

年11月制定了《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证券违法违纪案件暂行办法》,明确信访投诉由法律部

办理,法律部设立稽查处,负责办理重大证券案件。并规定了稽查人员的职责、权限以及办

案程序、调查程序、处理程序。同时还对证券纠纷案件的仲裁调解问题做出了规定。上海市

证管办针对市场在不同时期出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发布了《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

干规定》、《关于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法规的通知》,规范了信息传播市场

和上市公司炒股行为。深圳市政管办还与深交所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改进证券市场

电脑系统管理及安全工作意见》、《关于深圳证券商代理买卖沪股出现的问题及加强管理的意

见》,堵塞了交易过程中的漏洞。

  (二)认真妥善地做好信访工作两年来各单位都高度重视抓好信访工作,通过信访工作,

及时了解市场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和纠纷,及时为领导提供信息,以利于改进工作,提高工

作效率和质量。

  证监会稽查处1993年、1994年共处理人民来信760封,接待来访50人次(不含会内其

它部门处理来访和接待人次)。

  上海市证管办近年来处理信访投诉1000件,深圳市证管力、两年来共受理投诉227件,

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证券犯罪案件4起。

  上交所自成立以来,共受理信访2300人次,其中由总经理亲自处理的占10%,处理率

为50%。深交所受理信访投诉500人次。

  对这些日常工作,稽查部门的同志都一件一件地登记,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认真做好处

理工作。

  (三)积极查处证券违法违规案件

  1993年以来,证监会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证券法规的规定,对16

起重大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查处。其中,属于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案件7起,内幕交易案件1起,操纵市场案件2起。

  两地交易所依据《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所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查处,同时积极配合

证监会对重大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两地证管办积极履行职责,依据现有的证券管理法规,对证券市场发生的违规违纪案件

进行查处。对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及时上报证监会,并积极协助调查和处理。例如上海证

管办对"宝延事件"中有关单位的内幕交易等情况及时上报证监会并协助调查。深圳证管办

积极配合证监会对"厦海发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当前监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建议

  与会代表就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和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讨论,一致认

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1.体制不顺。中央与地方备有关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确,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无法确

定,特别是作为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政府主管机关依法稽核缺乏必要的依据。

  2.立法滞后。虽然国务院已先后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

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但对于证券市场发生的众多违法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对定性、量刑仍

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对于证券市场上出现的诸如融资、透支引致的经济纠纷案件,各级法

院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进行审理,普遍感到棘手和难以定性。

  3.深沪两地交易所的会员和上市公司遍布全国。市场所在地的政府管理机关和交易所

如何对异地会员和异地上市公司实行有效监管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4.市场的各种违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严重。

  上市公司方面,突出的问题是信息披露和资金运用不规范。

  券商方面,突出的问题是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

  机构和大户方面,主要是利用各种形式联手造市。

  其他较为突出的违规行为有内幕交易、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抛股等。

  5.有些证券案件虽经多方调查,但由于目前的法律规定比较粗,难以对号入座,在定

性上也存在一些难度。因此,需要对市场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从法律上加以规定,一些难以

用现有法律解释的,应通过案例加以示范以便罚之有据。

  6.稽查人员相对偏少,政治、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各单位从事稽查工作人员一般只有3

到5人,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多,信访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急需增配力量。同时,应对稽查

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工作水平和能力。针对上述问题,会议提出如下几点措施:

  1、体制上,要尽快建立、健全监管体制。从市场实际出发,明确地方监管、稽查的职

权,形成上下协作的监管统一力量,为市场监管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2、制度上,要健全各项监管、稽查法规、制度,各单位都要建立稽查工作规程,完善

信访制度及举报制度。

  3、工作上,要明确监管、稽查工作的重点。加强稽查工作的广度和力度,集中力量,

重点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和券商的欺诈客户以及机构大户的联手造市等违规行为,予以查

处并公布于众。

  4、组织上,要充实各部门的稽查力量,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保证经常性

的互通情况。

  5、人员上,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稽查人员政治、业务素质,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提高办案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要关心稽查人员的生活,帮助解决好稽查人员生活、工作等

方面的困难,支待稽查人员加强监管、依法办案。

  6、总体上,建立、完善符合本国国情的市场监管梗架结构。近期内应加紧做的工作是:

  (1)开展证券执法情况调查,解剖麻雀,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

  (2)朋确沪、深证管办、交易所监管、稽查职权。

  (3)集中力量查处典型案件。

  (4)加强与人民银行的配合,强化对券商的监管。

  (5)加强交易所的会员管理和风险控制。

  (6)加强券商的内部管理,做到定位(设立内部监察机构)、定人(专人负责内部监察管

理)、定内容(定期向证管部门报告内部监察管理情况)。

  四、关于对授权文件(修改稿)的意见

  本次会议就进一步明确交易所的监管职责权限的问题、委托沪、深证管办代行证监会派

出机构部分职责的问题进行了讨论。经过讨论与协商,达成以下三点共识:

  1、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证管办、交易所的调查职责权限。

  2、沪、深证管办在进行证券、期货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依法对当事单位和个人暂停

其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

  3、对一般证券违规行为,沪、深证管办可根据证券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

处理。

  五、关于下一次碰头会的时间、地点及承办单位

  根据证监发字[1995]54号《关于建立证监会、沪深证管办、交易所稽查工作定期碰头

会议制度的通知》,与会代表经过协商确定,下一次碰头会将于今年明中旬在上海召开,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承办。

  与会代表一致表示,会议结束后,要认真贯彻会议精神,落实好会议确定的任务和各项具

体要求。进一步加旨联系与配合,齐心协力,开拓进取,力争使今年的证券监管和稽查工作,

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浙江省取缔卖淫、嫖宿活动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取缔卖淫、嫖宿活动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坚决取缔卖淫、嫖宿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强迫妇女卖淫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可以加重处罚,直至判处死刑。
第三条 卖淫、嫖宿以及介绍卖淫、嫖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或者淫乱,情节严重的,依法以流氓罪论处。
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依法以强奸罪论处。
第四条 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或者提供卖淫、嫖宿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实行劳动教养,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卖淫的,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责令具结悔过。情节严重或者教育不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实行劳动教养;不够劳动教养的,经市(地)公安机关批准,予以就业性收容教养。
第六条 嫖宿的,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责令具结悔过;情节严重或者教育不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实行劳动教养。
第七条 卖淫、嫖宿的,除按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处罚外,依法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不满16周岁者犯有第五条、第六条违法行为的,送工读学校或者由其监护人领回教育。
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卖淫、嫖宿的,除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罚外,所在单位应同时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条 性病患者卖淫、嫖宿的,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对卖淫、嫖宿的,除按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性病检查。性病检查由卫生部门指定医院进行,经检查患有性病的,予以强制治疗。
已依法实行劳动改造或者劳动教养以及就业性收容教养的性病患者,由卫生部门指定医院,协助执行机关的医疗部门予以查治。
劳动改造、劳动教养、拘留期满而性病未治愈或者未得到控制的,移送就业性收容教养场所,继续强制治疗。
第十二条 外国人和其他入境人员卖淫、嫖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并到指定的医院进行性病检查。检查费用自理。经检查患有性病的,处罚执行完毕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离境。
第十三条 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客栈等单位纵容卖淫、嫖宿活动的,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可并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以女色招徕旅客,进行卖淫、嫖宿活动的,对经营者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处理。
第十四条 卖淫或者介绍、容留卖淫、嫖宿以及其他参与卖淫、嫖宿活动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第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卖淫、嫖宿活动的,或者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纵容、包庇卖淫、嫖宿活动的,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