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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32:30  浏览:97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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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咸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咸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思想是: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既有区别又相衔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坚持“低标准,广覆盖,可选择,易衔接”,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省、市、县财政分级补贴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各县市区城镇规划区内,因城镇改造经有土地征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应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适用本办法。下列人员不在保障范围:未达到劳动年龄段(18周岁以下)的;土地被征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的;土地被征后,已享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且户口已迁往外地(市)或出国(境)定居的;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第四条 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及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1、新被征地农民征地后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新被征地农民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一次性分别缴纳5——15年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60%,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土地补偿费中一次性统一扣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缴时,其不足部分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负责补足;政府财政补助40%,由省市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政府性资金中解决。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的,不能享受政府和集体相应的配套补贴。具体标准参见附表(一)、(二)。
2、新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人员,在一次性缴纳5—10年的养老保险费后,从缴清费用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3、新被征地农民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年满50不满60周岁、女年满45不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待其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4、劳动年龄段的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时,根据不同年龄段,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据实计算5—10年进行缴费。男年满40不满50周岁、女年满35不满45周岁,一次性缴清10年费用;男年满18不满40周岁、女年满18不满35周岁,一次性缴清5年费用。由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在城镇就业的,可将其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接续缴纳基本养老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到达领取养老年龄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若未实现稳定就业,但村(组)和被征地农民依据自身经济实力,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者,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条件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以上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由村(组)和本人按照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中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的缴费标准补缴差额部分,政府财政相应补助40%,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计发办法发给其养老保险金。
第五条 已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及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1、已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养老保险。已到达领取养老金和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已被征地农民的缴费标准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分为四个档次,保障标准分别为:200、220、240、260元/月,由村(组)和个人自愿选择。缴费总额=本人选择的保障标准(200、220、240或260元)×12月×缴费年限(5—15年)。所缴费用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分担60%;政府财政补助40%,由省市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政府性资金中解决。原则上由村(组)统一组织参保,一次性缴清5-15年养老保险费用。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村(组)写出书面申请,经办机构批准,双方协商后,可分次缴费,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已被征地农民还可按年缴费。分次或按年缴费的,要缴纳相应的利息。超过规定时限或违反协议的财政不予补助。标准参见附表(三)、(四)。
2、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不同缴费标准,从缴清费用次月起,可按月领取不同档次的养老金。
3、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不同缴费标准,缴足15年的费用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不同档次的养老金。
4、处于劳动年龄段人员,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标准参照新被征地农民相同年龄段人员的办法办理。
第六条 新被征地农民和已被征地农民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或在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集体和个人缴费储存额或储存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
第七条 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费用:村(组)和个人承担60%,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交,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征地手续办理完毕3个月内统一扣缴划拨当地农保经办机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交时,其不足部分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负责补足。政府财政补助40%,由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政府性资金中解决,按规定时间统一划拨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八条 已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费用:村(组)和个人承担60%,由村(组)统一组织筹集资金,申请核准2个月内向农保经办机构缴纳。财政补助40%,由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政府性资金中解决,按规定时间统一划拨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九条 各县市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各级财政部门在同一国有银行开设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按照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入依法免征税费。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系统,加强基金管理和运行。社会保险基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十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督促检查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经办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当地保障对象的审核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缴及保障资金的划转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保障财政补助资金,并负责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做好基金筹集、划转和监督工作;县市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纳入预算管理。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社会保障的宣传动员、组织参保等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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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

市政府1997年第17号令


第一条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证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顺利通过,减少城市机动车噪声,规范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使用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公安局是我市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下列特种车辆准许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其它车辆一律禁止使用:
(一)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辆;
(二)消防车:是指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
(三)工程救险车:是指供水、电力、煤气、矿山、建筑、铁道等工程部门用于抢救公用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及现场指挥车辆;
(四)救护车:是指医疗救护部门用于救护处于生命危险人员的专用车辆。
第四条 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使用警车,应当填写《警车申请审批表》,由本部门报市公安局审查后由省公安厅核发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实行统一定编管理,并建立车辆档案。
第五条 凡工程救险车、救护车需安装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本部门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后,方准安装、使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对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进行一次检验,对不参加年检或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再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六条 各类特种车辆按下列规定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一)警车:安装“双音转换调”、“紧急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警灯;
(二)消防车:安装“连续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警灯;
(三)工程救险车:安装“单音断鸣调”警报器和黄色回转式标志灯具;
(四)救护车:安装“慢速双音转换调”警报器和蓝色回转式标志灯具。
第七条 各类特种车辆安装的警报器,音调声压级为一百一十分贝至一百一十五分贝,其它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规定。
第八条 警车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公安机关赶赴涉枪和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现场外,其它警用车辆在二环路以内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使用标志灯具警灯闪烁,不得使用警报器;
(二)大型警卫,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开道首车只准使用高频音喇叭,每次鸣笛不得超过三次,不得连续使用。
第九条 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车禁止使用警报器;
(二)执行紧急救护任务的救护车晚九时至次日晨六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工程抢险车晚七时至次日晨七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十条 两辆以上特种车辆列队行驶时,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第十一条 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时,享有优先通行权,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信号灯的限制。
遇有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特种车辆,其它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二条 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不按本办法使用警报器的,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各项规定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销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交通警察有权予以纠正,并当场拆除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十四条 军队、武警部门警车适用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4日
浅析“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
——兼谈网络媒体的法律责任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魏静华/陈 莉


【关 键 词】 人肉搜索 网络媒体 法律规制
【内容摘要】随着家庭电脑的极大普及,网络媒体的方兴未艾,互联网成为联系彼此的一种新型方式,它存在的能量也是其他沟通方式所不能匹及的,“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种能量。人肉搜索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带来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触犯了他人的权利。这一切,都需要法律的规制和约束。

当世界上第一台电脑于1946年2月14日在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诞生时,没有人会料想半个世纪后的今天,家庭电脑会达到如此普及的程度,互联网也俨然成为现实世界之外的“第二空间”。随着网络的极度繁荣,对网络犯罪的规制本身也成为一个重点,同时也是难题。笔者拟探索法律对网络热炒的“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策略。
一、“人肉搜索”的涵义及其隐患
(一)“人肉搜索”的涵义
何谓“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人肉搜索”的对象几乎没有限制,物、事甚至人都可以成为搜索的“猎物”,但最具争议的还是对人的搜索。来自五湖四海的网民通过不同途径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就能掌握这个人的所有信息。“网络侦探”们在寻找事实真相的同时,往往也公开了当事人的照片、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等更多个人隐私。 由于“人肉搜索”不是一个人找人,而是成百上千的人找一个人,则很有可能将一个人的隐私通过各个细节的拼凑而全部暴露出来,从而给当事人带来困扰。
(二)“人肉搜索”的起源与发展
1、起源——猫扑网
猫扑网(http://dzh2.mop.com)是“人肉搜索”的起源地,当你需要解决一个问题的时候,可以选择到猫扑发帖并给予相应数量的猫币(mp)作为解答者的酬劳,不用多久就会有赏金猎人看到你这个帖子,他们会用尽各种办法、如搜索引擎、百度等途径为你寻找并奉上答案。针对提问者提出的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来进行回答。人肉搜索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不求最好,但求最裸露。
2、网络事件催生“人肉搜索”
经过几次著名的网络事件后,“人肉搜索”得到了急速的发展。如2001年的“陈自瑶事件”到今年汶川地震后的“范跑跑事件”等,都成为了“人肉搜索”的催化剂,催生了该现象的繁荣。
2006年2月28日,网民“碎玻璃渣子”在网上公布一组虐猫视频截图。一名时髦女郎用高跟鞋踩踏一只小猫,直至将其脑袋踩爆。随后,愤怒的网友将虐猫女的头像制成了“宇宙A级通缉令”,号召认识的网友提供线索。仅仅两天,视频拍摄者郭某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车牌号、地址,甚至大学履历都被网友们公布在各大论坛上。3月4日,一知情人在网上公布:踩猫女是黑龙江省萝北县医院的药剂师王某,而踩猫地点正是萝北县的名山岛。不到6天,虐猫录像制作、传播的组织者之一郭某、踩猫女王某,以及进行虐猫录像拍摄贩卖活动的李某,就相继被“人肉搜索”从茫茫人海中查出。事情曝光后,李某和王某分别在网上贴出检讨书,王某离开了萝北县医院,李某因此事丢掉萝北电视台编辑部主任职务,郭某由于照片、车牌号等在网上曝光,生活被彻底改变。【1】虐猫事件因此成为“人肉搜索”史上最引人关注的一次事件。并掀起“人肉搜索”的热潮。
3、“赏金猎人”推动“人肉搜索”发展
人肉搜索之所以能够在猫扑网上逐渐普及,与网友们推行的一个制度有关,那就是“赏金猎人”制度。据了解,赏金猎人制度是来自于猫扑的一种虚拟货币,叫做猫币(MP),比如说别人来发帖,许以猫币的奖励来寻求帮助,那么会有很多的网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赏金猎人去给他提供帮助,大家集体参与进来,最后再根据谁回答最好给他猫币奖励。
   在赏金猎人制度的激励之下,最初的“人肉”搜索引擎很快发展起来。某人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就在网上发帖并许诺一定数量的猫币作为酬谢。而赏金猎人们看到帖子后,就会用各种方式去寻找答案,并积极地回帖邀功。最后,提问题的人得到了答案,赏金猎人得到了猫币,皆大欢喜。
那么赏金猎人用这些猫币做什么呢?实际上在猫扑这个虚拟世界里面,猫币可以用来购买一些增值服务。另外,赏金猎人通过给别人答疑实现了帮助他人,可以获得满足感和成就感,加上非常实际的猫币奖励,赏金猎人对此项工作乐此不疲。【2】
(三)“人肉搜索”带来的隐患
随着“人肉搜索”的方兴未艾,陆续催生出几起轰动性的事件,从而促使人们反思这种现象存在的隐患及如何规制现存的无序状态。
1、由“人肉搜索”引发的轰动性事件
(1)“通缉”3377
一个网名叫“糖果儿”的女人在博客中津津乐道她是如何介入他人家庭并取而代之的经历,因为其第三者的身份而被网友称为“33”。她因出位的博客而在2007年11月中旬一举成名。愤怒的网友启动“人肉搜索引擎”,曝光了33与她丈夫(网名77)的真实资料,从此二人饱受困扰。
(2)“北飞的候鸟”自杀案
女白领姜岩认为丈夫王菲出轨,她在自杀前的两个月将自己的网络博客关闭,但始终没有中断博客的写作。博客中记载了她自杀前的心路历程,其中涉及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地址等信息,她还将王菲和所谓“第三者”的合影照片贴在了博客里。
她死后,王菲及博客中提到的第三者遭到“人肉搜索”,不但丢了工作,且无法正常生活。姜岩的丈夫王菲不堪“人肉搜索”的骚扰,以泄露个人隐私为由将“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和天涯社区三家网站所属单位告上法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由于被告王菲不同意和解,法院将择日对案件作出判决。
(3)奥运冠军的“寻父梦”
在郭文?获得北京奥运会女子气手枪金牌之后,一则“郭文?拿金牌寻父”的消息便迅速走红于媒体和网络上。热心网友决心发动人肉搜索,帮助奥运冠军找爸爸。
其实,这个消息并不是郭文?提出或授权的,也不是其家庭和家族内部对外宣布的,反而使得郭文?及其长辈和亲友陷入巨大尴尬,也令家人的伤痛再次加剧,希望广大网友停止这种“人肉搜索”。
以上事件给“人肉搜索”着实泼了一盆冷水。也使人们静下心来认真思考该现象存在的弊端。
2、“人肉搜索”隐患的法理分析
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不同的个体扮演不同的角色,而不同的角色也有其各自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都应该遵守一个共同的游戏规则,那就是依法行事。我们在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同时,要注意不要肆意扩张权利的行使,要注意通过合法的途径去实现。反之,就可能走向违法,甚至是犯罪。
“人肉搜索”恰恰容易产生权利的滥用,通过“人肉搜索”,数以千百计的人出于“热心”或者其他目的而争相提供信息和线索,再加上网站的炒作,汇成一股强大的“搜索”洪流,就极有可能走向“多数人暴力”的非理性,就会以“公众”或“言论自由”的名义肆意践踏个人权利,就会以扬善的方式作恶而不自省。【3】以往的“人肉搜索”事件中,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已不胜枚举。有些高举“正义”旗帜的网友更是无所不用其极,为盗窃当事人的各种秘密资料不惜使用黑客手段,而有些人在集体冲动之下,更丧失了基本的是非判断能力。加之网络的隐蔽性,从而使隐私的发布者有恃无恐,使隐私的侵犯更加彻底、传布的范围也更加广泛,让人的隐私无所遁形,对当事人的伤害和打击也更加严重。行为人一旦滥用了言论自由的权利,就可能侵犯他人的利益,从而违背了“依法行事”的底线,转化为侵权,甚至是犯罪。
   以女白领姜岩的丈夫王菲诉网络媒体一案为例,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案件当中,网友的过激行为就包括了随意提供和公布别人的个人信息这样的行为。本案的当事人正处于事件的漩涡当中,此时若将其个人信息,比如身份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曝光,其主观意图无疑是存在恶意的。在网络上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肆意地公布他人信息或是加以传播,它表现的就不再是单纯的舆论压力,而成为一种“网络暴力”,并且对当事人的物质和精神造成严重损害,甚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诚然,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但是却没有侵犯他人权利的自由,这种越权惩罚他人的行为,往往是在不了解事实真相前提之下而为之的。即使没有公布他人信息,但这种仅凭他人在网上的讲述,在没有了解事实真相的前提下,即以正义的旗号对当事人口诛笔伐的行为,是否也可以构成侵权,是我们应该考虑和探究的。而且,很多时候,这种声讨和辱骂并非是基于所谓“正义”的目的,恰恰是抱着损害他人利益或是看热闹、火上浇油的心理和目的去实施此一系列行为,对这种行为如何评价,也值得思索。
   正常的言论自由和社会评价,必须建立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基础上。人肉搜索如果没有法律的调整,那么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被搜索和公布的对象,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将时刻有遭到侵害的可能。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对个人权利的忽视和肆意损毁,使个人权利失去了法律和道德的保障,那么公众的自由荡然无存,而社会秩序将陷入混乱。网络将成为攻讦、诋毁的圣土。这样的后果显然是可怕的。
二、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
(一)对“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的难点
对人肉搜索的规制不但是一个热点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法律难题。要知道,一个缺乏隐私、缺乏安全的社会,必将是一个人人自危、恐惧的社会。而要有效保护公民隐私,除了公民自觉设防、提高警惕之外,我们的法律不可能也不应当对这种愈演愈烈的“网络暴力”熟视无睹,而要与时俱进,顺应社会发展和公民需求之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有委员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4】但是事实上,对人肉搜索侵权问题的法律规制,本身是存在疑难的。
1、法不责众的疑问
互联网的性质决定了参与人肉搜索或是基于人肉搜索提供的信息进行侵权的人员众多,而跟帖者往往基于法不责众的心理暗示而进行跟贴。
何谓法不责众?从字面意思理解,是法律不惩罚大多数人。法不责众是制定法律的一个原则,制定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让人们不去犯法,即是侧重于其犯罪预防的功能,而非片面强调惩罚。法律贵在具有可操作性,令易行,禁易止。如果所立之法大多数人都做不到,说明所立法律本身有问题,需要修改。
基于这层考虑,个人融入群体后,就会在心理上产生一种安全感,这也使得参与人肉搜索的网民们更加心安理得地放纵自己的行为。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侵犯别人隐私的风险大大降低,再加上“道德至高点”的心理优越和“羊群效应”,网络会不断放大事件的好与坏,而最终掩盖事实的真相。对于事件真相来说,这本就是一场灾难。传统的观点一般都认为,互联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空间,但是,从一系列的“人肉搜索”事件来看,在这个号称民主自由的空间中,经常会出现多数人的意见淹没少数人的意见,甚至对待少数意见进行人身攻击。【5】
针对这种现状,如何突破法不责众的局限,而对侵权人进行相应的制裁,是值得探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