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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星火计划”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2:02:12  浏览:97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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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星火计划”的若干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星火计划”的若干规定

宁政发[1987]64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证“星火计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原则

  (一)实施“星火计划”的目的是依靠科技进步,引导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的振兴。

  自治区实施“星火计划”的主要任务,是以开发利用我区资源为主,建立技术开发示范点;培训农村建设特别是乡镇企业急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发适合我区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使用的农副产品加工装备。

  (二)“星火计划”项目必须符合有市场、有资源、技术先进、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大、扩散面广的原则。注意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等方面的结合,逐步形成本地区的优势产业。具有创汇、节汇能力的项目优先安排。一般要求一、二年内完成,三年内归还国家和自治区贷款。

  (三)注意保护环境和资源。对污染严重及破坏资源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

  二、计划管理

  (四)自治区“星火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列入国家“星火计划”的项目,是自治区“星火计划”的组成部分。

  自治区科委负责统一组织自治区“星火计划”的制定,申报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并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地、市、县科委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五)自治区“星火计划”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经地、市、县科委或有关主管部门审议,报自治区科委审批。

  (六)自治区科委审批项目时,应征询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共同进行调查或组织复评。

  (七)有技术引进内容的项目,其报批程序按《国家科委技术引进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需先写出书面报告,阐明原因和变更的内容,报经地、市、县科委或有关部门科技处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科委审查批准。列入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的调整变更,由自治区科委审查批准,报国家科委备案。

  三、资金管理

  (九)自治区设立“星火计划”发展基金。资金主要来源是:自治区财政每年给“星火计划”的拨款;国家科委资助;科技三项费用拨款:“星火计划”的回收资金;社会集团和个人的捐赠等。基金主要用于国家和自治区“星火计划”的实施,有偿使用。凡属财政资金,均要纳入财政周转金管理,其它资金由科委专户管理。

  (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的申请,由承担项目单位按自治区科委、财政厅下达的“星火计划”和各项资金匹配数额,到银行办理。

  (十一)“星火计划”项目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由项目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和地、市、县科委以及同级财政共同监督检查。如发现挪用,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并对已贷出的款项实行罚息。

  四、优惠政策

  (十二)列入自治区“星火计划”的山区八县项目和川区乡镇企业项目,在规定期限内能完成并还清贷款者,自治区科委对银行贷款给予部分贴息。一年期的贴月息3.6‰,二年期的贴月息3‰,三年期的贴月息2.4‰。

  (十三)凡列入自治区“星火计划”的项目,国营企业使用的贷款,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用其新增利润在税前归还本金,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使用的贷款,可在税前归还60%,税后归还40%。

  (十四)对列入自治区“星火计划”试制的新产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给予一至三年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照顾。

  (十五)为调动各地、市、县科委的积极性,对完成项目计划和按期归还贷款的项目,从自治区实际匹配的奖金中留一定比例作为当地“星火计划”发展基金,一年还清贷款的留20%,二年还清贷款的留15%,三年还清贷款的留10%。所留资金由当地继续安排“星火计划”项目,不得挪作它用。超过贷款合同期的,一律不予提留。

  五、人才培训

  (十六)“星火计划”的人才培训,包括专业技术培训和企业管理培训,重点是培训具有高、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回乡青年、乡镇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通过培训使他们掌握一、二项本地区适用的先进技术和操作技能,或掌握乡镇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培训工作由各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级科协、共青团组织和各业务部门要积极协助。

  (十七)培训经费一般由受益单位自行解决。自治区安排的培训经费,主要用于编制教材、教师酬金和重点培训基地添置教学设备等。

  六、验收和奖励

  (十八)自治区“星火计划”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要及时提出鉴定和验收所需的全部材料,由自治区科委组织鉴定和验收。

  (十九)对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经自治区科委验收批准,在投产后一年内,从税后新增利润中提取3~5%用于奖励在实施“星火计划”项目中做出贡献的人员,不计入奖金总额。

  (二十)设立自治区“星火”奖。凡列入自治区“星火计划”的项目,经济效益显著,具备自治区奖励条件的,可申请评选自治区“星火”奖。自治区“星火”奖奖励办法由自治区科委另订。

  一九八七年八月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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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的决定

(2003-01-13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的决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母婴保健工作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第三条第五项修改为:“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适宜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三、第六条修改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婚前健康教育和婚前卫生指导、咨询服务。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公民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四、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五、第十七条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结扎手术的,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免费服务并享受休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儿童保健工作。”


七、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从事儿童保教和膳食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体格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患有传染病的,禁止从事儿童保教和膳食工作。”


八、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设区的市和省级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九、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鉴定委员会在接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将鉴定结论通知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十、第三十条第三项修改为:“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适宜技术并进行评价;”


第四项修改为:“对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删去第五项、第六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对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同时将医疗保健机构的名单抄送婚姻登记机关;”


第七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对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及家庭接生的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十一、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九条:“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助产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所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十二、第四十六条作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母婴保健服务项目和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的收费标准以及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的减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榕政综〔2006〕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鼓励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福州市鼓励扶持动漫游戏产业
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一、本政策适用于经福州软件园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下列企业:(1)从事动漫游戏产品的研发和制造;(2)从事动漫游戏产品的测试和互动游戏平台的开发;(3)从事动漫游戏相关产品开发工具的研发。以上动漫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住所均必须在福州市内。
二、设立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对动漫游戏产业的奖励、资助、贴息等。
三、在福州软件园建立福州动漫游戏产业基地,建设动漫游戏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人才培养平台,为我市动漫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优质服务。
四、凡在我市注册的动漫企业的原创性动画影视作品,在中央台、卫视台播出的二维动画片按每分钟1000元给予奖励,在地方台(地级市以上)黄金时段播出的按每分钟500元给予奖励。三维动画片给予加倍奖励。在多个台播出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五、凡在我市注册的动漫企业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国家重大奖项的给予加倍奖励。获多级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对经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款奖励5万元;获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每款奖励10万元。
六、鼓励我市动漫企业设立或院校、企业合作设立动漫游戏研发(技术、创作)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七、对自带动漫游戏原创题材来我市动漫产业基地发展、注册资金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以下的资金资助。
八、对我市动漫企业向银行借贷资金,用于购买从事动漫游戏创作研发所需的软件工具,按照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额度不超过其贷款期间企业实际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贴息时间不超过三年。
九、对我市动漫企业租用福州软件园区内的生产研发用房,其租金两年内实行减半优惠。购买、受让福州软件园的研发楼或土地使用权的,经审核认定享受软件企业相关待遇。
十、福州电视台优先安排播出我市动漫企业的动漫影视作品,开设专题节目推介我市动漫企业的动漫游戏作品。支持福州广电集团、报业、出版等媒体单位与我市动漫企业合作,创作、出版、发行动漫游戏及相关作品。
十一、支持我市动漫企业开展宣传和营销活动,凡参加国内外知名动漫游戏节庆和展会的,展位费用按我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十二、本政策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福州软件园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政策制订实施细则。
十三、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