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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52:14  浏览:89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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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政办发〔2008〕19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张家界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世界旅游精品建设,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推进旅游市场开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在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对为我市旅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 设立旅游重大策划创意奖。

对成功实施有效推介张家界旅游形象的重大创意策划,并产生重大市场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实行重奖,每项奖励20万元。

第四条 设立境外旅游市场开发奖。奖励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旅行社。

(一)对开发韩国市场,年接待量达到4万人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国际旅行社奖励1万元,每超过1万人再奖励1万元。

(二)对开发香港、澳门、台湾市场,年接待量达到2万人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国际旅行社奖励1万元,每超过1万人再奖励1万元。

(三)对开发东南亚市场,单国年接待量超过1万人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国际旅行社奖励1万元,每超过5000人再奖励1万元。

(四)对开发日本市场,年接待量超过6000人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国际旅行社奖励1万元,每超过3000人再奖励1万元。

(五)对开发欧洲、美洲、澳洲等市场,单国年接待量达到2000人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国际旅行社奖励1万元,每超过1000人再奖励1万元。

第五条 设立冬季旅游专列、包机奖。

对冬季(指上年12月1日至当年2月底,下同)开通旅游包机(每架次100人以上)、专列(每趟500人以上)的企业或个人,给予每架次航班、每趟专列2万元奖励。

旅游专列、包机的确认,以铁路部门、航空公司出具的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年度优胜奖。奖励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旅行社,以市旅游局进行的旅行社年检确认的数据为奖励依据。

(一)对年度接待游客总量排名前三位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旅行社,按名次先后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二)对年度接待境外游客总量排名前三位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国际旅行社,按名次先后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七条 设立旅游品牌建设奖。奖励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旅游企业。

(一)对在我市注册的进入全国百强的国际旅行社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评定为五星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对新评定为5A、4A级的旅游区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或国家部委正式认定、每年接待观众达到15万人(以市旅游部门统计为准)、具有本地民族特色且持续2年固定在我市演出的综艺节目,一次性给予该节目的经营单位5万元奖励。

第八条 设立旅游新闻奖。凡是当年在以下媒体发表正面宣传张家界旅游的新闻作品,其作者可获得旅游新闻奖。

(一)在《人民日报》头版和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中国新闻》刊播的头条新闻,被中宣部推为重大典型的新闻,每条奖励2万元。

(二)在国外国家级报纸头版和国家级电视台刊播的头条新闻,被省委宣传部推为重大典型的新闻,每条奖励1万元。

(三)在《参考消息》、《环球时报》、《中国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人民日报(海外版)》头版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其它新闻栏目、旅游卫视、凤凰卫视、阳光卫视、香港无线电视台、台湾东森电视台刊播的头条新闻,每条奖励0.5万元。

(四)在《人民日报》头版要闻刊发的新闻或者《人民日报》其它版面刊发的500字以上的新闻,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中国新闻》播发的新闻(不含综合后的新闻),《中国青年报》、《北京周报》、《中国旅游报》、香港《大公报》和《文汇报》、台湾《中央日报》刊发的头版头条新闻及《半月谈》刊发的头条新闻,同时被20家以上主流新闻网站刊(转)载的新闻,国外国家级媒体刊播的新闻,每条奖励0.3万元。

(五)在《参考消息》、《环球时报》、《中国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人民日报 (海外版)》头版要闻刊发的新闻(不含简讯)或者其它版面刊发的500字以上的新闻,中央电视台其它新闻栏目播发的新闻(不含综合后的新闻),新华社、中新社的通稿,同时被10家以上主流新闻网站刊(转)载的新闻,《湖南日报》头版和湖南卫视《新闻联播》刊播的头条新闻,每条奖励0.2万元。

(六)在《中国青年报》、《北京周报》、《中国旅游报》、香港《大公报》和《文汇报》、台湾《中央日报》、《湖南日报》头版要闻刊发的新闻(不含简讯)或者其它版面刊发的500字以上的新闻,《半月谈》刊发的500字以上的新闻,中国政府网、新华网、人民网、中国新闻网、央视国际网新闻主页刊发的新闻,湖南卫视《新闻联播》播发的新闻(不含综合后的新闻),国外非国家级媒体刊播的新闻,每条奖励0.1万元。

第九条 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奖励的评审工作。本办法第三条所设奖项的奖励对象由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申请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所设奖项由单位或个人向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其中申请第八条所设奖项的,同时报送市政府新闻办,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登记、核实),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结果和提名情况在市级报刊或网站上予以公示,并经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旅游接待人数确认以市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市统计部门未进行统计的,以市旅游部门统计的数据为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设奖项每年评审一次。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次年的1月1日至2月15日内向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上年度奖励,逾期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设奖项,因同一事实申请多种奖项而产生重复奖励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设奖项的申请人及承办人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对申请人撤销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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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2008〕281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信息产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意见》(大委发〔2007〕12号),吸引和激励IT优秀教师在我市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中工作,提高现有IT教师师资水平,加速培养高质量IT人才,我们制订了《大连市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二○○八年六月三日





大连市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意见》(大委发〔2007〕12号),吸引和激励IT优秀教师在我市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中工作,提高现有IT教师师资水平,加速培养高质量IT人才,市政府决定设立大连市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吸引和激励IT优秀教师在我市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工作的扶持资金。IT优秀教师的认定条件,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认定条件可根据我市IT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每年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 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实效原则,充分发挥引导性和示范性作用。

第四条 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在大连从事IT教育的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中的IT优秀教师;提供IT教师培训的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在大连注册、为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培训机构提供IT优秀教师、IT学员培训场地等的企业。

第五条 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助和奖励等方式安排,支持范围包括:

1、对IT优秀教师的奖励;

2、对围绕IT教学、IT技术领域开展的科研成果奖励;

3、IT教师的集中培训经费;

4、围绕吸引、培养IT教师的其他方面。

第六条 对在中等以上专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中工作一年以上的IT优秀教师给予奖励,奖励级别分为三个标准,一等奖为5万元,二类奖为3万元,三类奖为1万元。个人不能连续二年获奖。

第七条 对围绕IT教学、IT技术领域开展的科研成果奖励,按照获奖级别分为三个标准,一等奖不超过10万元;二等奖不超过5万元;三等奖不超过3万元。对由委托方支付研发经费的科研项目不在本条支持范围。

第八条 IT教师的集中培训经费,用于由市信息产业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全市中等以上专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IT教师集中培训所需支出。

第九条 职业培训机构、大中专学校(不包括大学)的奖励,主要奖励在引进、培养IT师资方面成绩突出的大中专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每个单位奖励不超过15万元;对为中等以上专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提供IT优秀教师、IT学员培训场地等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每个单位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由在大连从事IT教育的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培训机构及提供IT优秀教师的企业直接向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申报,并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要求填报《大连市IT优秀教师资金申报表》,同时提供:与职业培训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IT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产业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泸州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四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泸州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呼叫中心)长期安全、有效可靠地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呼叫中心即市长公开电话热线,是政府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受理市民日常生活突发性一般困难求助的重要方式;是政府联系市民,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听取市民意见、建议、批评、投诉,接受市民监督的有效途径;是政府推进政务公开,执行《行政许可法》,接受市民咨询并向其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服务窗口。
市政府呼叫中心的宗旨是:政务公开、服务社会。
市政府呼叫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市民通过电话、电子短信、电子邮件等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一般性求助,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呼叫中心的领导机关,负责领导、检查市政府呼叫中心的工作。
  市政府信息办(即:市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府呼叫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是办理市政府呼叫中心转交的市民来电的责任机构。
  第四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工作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呼叫中心是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办、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动工作系统。
  第六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都要设立公开电话和开通呼叫通信,与市政府呼叫中心联成网络,认真受理基层和市民的求助、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实事求是、快捷地进行办理和解决,体现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本职作用。
  第七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需安排人员负责接受、处理市政府呼叫中心转交的市民来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处理回复。
  第八条受理范围:凡涉及供水、供气、供电、通信、广播电视、市政建设和设施维护、市容卫生、交通长江航道、园林绿化、城市规划和房管、环保、建筑、安全、物价、工商、质监、治安、劳动社会保障、土地等与市民密切相关的事项,市民都可拨打“12345”电话得到受理。
  第九条市民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一般性求助问题,可通过电话(座机、手机)拨打“12345”直接提出或通过手机发短信到市政府“12345”短信邮箱。问题的回复视情况采取对来话人直接回复或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开回复的方式。
  第十条“12345”受理电话主要分为“求助类”电话,“意见、建议、批评、投诉类”电话和“咨询类”电话。其中对涉及市民生命和财产的“紧急性求助”,“12345”将来电直接转接到“110”、“120”和“12395”等单位处理;对“非紧急性求助电话”,“12345”一般将来电转接到相关单位处理。对一般性“意见、建议、批评、投诉类”电话根据内容作不同的处理:与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有关的由“12345”将来电转到相关单位处理;与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务员个人问题有关的则转到市政府信访办处理。对“咨询类”来电,一般由“12345”答复,不能答复的,则将来电转接至相关单位答复。
  第十一条市民提出的商业信息咨询服务要求,市政府呼叫中心将来电转接到本市“160信息服务台”,由该台提供商业性服务。市民提出的气象信息咨询服务要求,市政府呼叫中心将来电转接到本市“12121气象信息服务台”,由该台提供免费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泸州分公司需安排一名人员负责与市政府呼叫中心的联系,以保证通信网络正常运行。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呼叫中心运行中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市政府呼叫中心工作;
  (二)指导和协调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理市民来电的工作,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办;
  (三)受理群众对政府办公室工作的意见、建议、批评和投诉。
  第十四条市政府信息办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政府呼叫中心日常运行、设备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即时受理市民通过电话、电子短信、电子邮件反映的各种问题;
  (三)向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转交市民来电;
  (四)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督办;
  (五)整理编辑市政府呼叫中心的市民来电信息,形成简报供领导参考。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配合相关单位进行专门调研,提出建议,为领导当好参谋。
  第十五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基层和市民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一般性求助并即时办理;
  (二)承办市政府呼叫中心转交的市民来电,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回复或作出说明;
  (三)直接参与调查、协调、处理热点和难点问题。
  第十六条市政府呼叫中心市民来电的办理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站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服务于全局的高度,依照法律法规亲自抓好市政府呼叫中心市民来电的办理工作,对本项工作负总责。对市民通过市政府呼叫中心提出的求助要求和反映属于所辖范围的重大的热点、难点问题,主要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即时加以解决。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自身职责认真做好市政府呼叫中心市民来电的办理工作,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各承办单位对上一级交办的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或将矛盾上交。
  (三)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办理市政府呼叫中心市民来电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注重效率、讲求实效、限期办理,对市民来电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事事认真办好。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受理。认真接听电话,做好记录,凡属受理范围内的市民来电均登记受理、归类整理。对于政策明确、问题简单的当即答复;对不能答复的一般性来电,按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职权范围,通过呼叫中心计算机系统即时将电话转接至相关单位受理;对紧急重大事件的市民来电,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报送市政府。属于市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群众团体和纪律检查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向来话人做好解释说明,建议来话人向相关领导机关反映并告知其电话。
  第十八条办理回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对市政府呼叫中心转交的属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责任范围内或需参与的来电事项,都要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地进行办理、回复,并将回复结果报送市政府呼叫中心。对情况简单的市民来电,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来电人。其中对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突发性一般困难的求助,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来电人。市民来电涉及面较广、情况复杂和政策性较强的问题,根据各部门和单位涉及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原则承诺。凡限期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府呼叫中心,并向来电人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的负责人要对市政府呼叫中心转交的“来电”办理工作把关,并对回复的情况结果、文字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市政府呼叫中心根据保密规定和政务公开的原则,将适宜公开的和带有普遍性、政策性、针对性的问题在市政府公众网上公开,并对每一个市民来电的回复结果提供电话语音自动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编辑信息。市政府呼叫中心定期整理编辑市民来电情况简报,即时反映重要的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值班制度。市政府呼叫中心白天(包括周末和节假日)按市政府当前作息时间规定实行有人值班,其余时间实行录音值班的值班制度。其中在录音值班时段市民有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系统语音提示市民转报“110”、“120”、“12395”系统。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特殊单位除外)一般实行正常工作时段值班制,值班时段做到电话有人接,事情有人办,保证市政府呼叫中心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首次受理责任制度。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值班同志在受理市民反映事项后,应负责全程跟踪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来话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通报制度。市政府呼叫中心定期通过简报形式向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通报全市办理“12345”电话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奖惩制度。“12345”电话的办理工作采取月度考核、年终总评的办法,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超限期办理或能办不办的,部门之间回避矛盾、推诿扯皮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和媒体公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追究承办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五条泸州市政府呼叫中心工作人员和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市民反映的意见、投诉等不宜公开的情况,并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值班情况。
  第二十六条对于不宜公开的处理结果,“泸州市政府呼叫中心”只向反映人本人回复,不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有关单位是指面向基层和市民,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