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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甲型H1N1流感室内环境净化指南(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23:26:16  浏览:8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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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甲型H1N1流感室内环境净化指南(试行)

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 国家室内环境和室内环保产品质检中心


防控甲型H1N1流感室内环境净化指南(试行)

  一、指导思想

  当前,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指挥和坚强领导下,在高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我国对国际上正在流行的甲型H1N1流感采取了有效的防控措施,已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近日随着甲型H1N1流感疫情继续在全球较大范围内传播,世卫组织再次拉响了警报,将要把流感大流行预警级别提至最高级别6级。

  由于甲型H1N1流感是一种新的甲型H1N1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可通过室内环境中的空气飞沫进行传播。特别是随着我国夏季的到来,集中空调器和家用空调器的大量使用,天气炎热和长时间使用空调会造成人体抵抗力下降,容易感染流感等流行性疾病。

  为指导全社会做好甲型H1NI流感的室内环境污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推荐先进的科学的净化技术,创建达到室内环境卫生标准的室内环境,为全社会提供净化室内环境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有效方法,降低和减少甲型H1NI流感的发生和危害,在世界环境日和全国第四个室内环境保护宣传月之时,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和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和国家室内环境与室内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特制定本指南。

  二、基本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关保护环境、安全卫生、防疫减灾等法规和标准,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科学、有序、有效地开展防控工作。

  2、各相关单位根据本《指南》推荐的净化室内环境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方法,根据用户建筑与室内环境的特点,制定防控甲型H1N1流感净化室内环境的预案。

  3、开展全社会室内环境生物污染控制的科普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人们提高室内环境质量与卫生标准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净化室内环境,保障人们健康水平的科学知识和卫生理念,引导和支持更多的民众参与实际行动。

  4、动员全国室内环境保护行业在室内环境净化、防控微生物污染方面的技术创新,鼓励有更多、更好的技术为防控空气微生物传播疾病,保障人们的健康水平提供高科技的装备。

  三、基本方法

  (一)室内环境通风的方法

  1、开窗通风是改善室内环境质量的常用方法。在使用开窗通风方法改善室内环境质量的时候,应注意:

  ①雾霾天气和沙尘天气不宜通风换气;

  ②城市空气质量低于“优”和“良”的情况下要选择性的进行通风换气。

  ③居住在交通繁华的公路和高速路旁边的家庭和单位,注意在车辆通行高峰时间不宜通风换气,

  ④居住在大型医院附近,或者住房附近有养殖场、垃圾场、化工厂和食品加工厂要注意选择性的进行通风换气。

  ⑤注意在在中午和晚饭时间不要通风换气,防止厨房排放的油烟污染影响室内空气质量。

  ⑥注意通风时间,城市居民通风换气时间最好在上午9点到11点,下午1点到4点之间,或者晚上7点-10点。每天通风不少于2小时,

  ⑦开窗通风注意根据不同户型,将窗户全部打开,形成对流以保持室内通风和空气新鲜。

  2、疑似病人或确诊病人的隔离室通风。隔离室、发热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重点部门,严禁开窗通风与使用未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中央通风系统,预防病菌通过空气扩散与传播疾病。隔离室发热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重点部门应当采取负压通风,排风应进行严格的消毒,排风中的致病菌不能检出。

  3、居家医学观察人员的居室对环境有着特殊要求。可以在医疗部门的指导下合理进行通风推荐采用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新风系统和中央空调通风系统,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应当经过卫生学评价,其主要指标为出风口的细菌总数应≤500cfu/m3,真菌总数应≤500cfu/m3, 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

  (二)室内环境净化与消毒的方法

  1、健康人群家庭和办公室

  室内环境一般不需要消毒,但要控制室内各项污染物浓度,主要控制可吸入颗粒物、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等污染物浓度,使室内空气质量达到国家制订的《室内环境质量标准》(GB18883-2002)。对于健康人群,推荐有条件通风与使用空气净化器的方法,保证室内空气全面、恒定地达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2、弱势人群的家庭和办公室

  弱势人群主要包括高危人群、易感人群和亚健康人群:

  l 高危人群是指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毒后易发生严重并发症甚至死亡的人群,包括:

  (1)5岁以下儿童(2岁以下者更易发生严重并发症);(2)65岁及以上老年人;(3)妊娠妇女;(4)伴有以下疾病状况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高血压除外)、血液、神经、神经肌肉系统或者肾、肝、代谢、内分泌疾病,免疫功能抑制者(包括应用免疫抑制剂或HIV感染等致免疫功能低下者),19岁以下长期服用阿司匹林者;(5)集体生活于养老院或其他慢性病疗养机构的人员。

  l 易感人群,包括医院的医护人员、厨师、美容师、出租车司机以及某些职业场所

  的人员;

  l 亚健康人群,包括由于工作紧张、压力大、连续劳累等原因,出现短时疲劳、免疫

  能力低下等症状的人员和行业。

  弱势人群的室内环境应达到室内环境卫生标准。其主要污染物细菌总数的浓度应≤500cfu/m3。

  推荐采用物理消毒与空气净化的方法有效解决室内环境与空调通风系统的污染问题。推荐采用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静电吸附式空气净化消毒器、紫外线循环风以及其他具有卫生部消毒药械批文的动态空气消毒器。

  3、医院的隔离室

  医院的隔离室等重点部门应当按照医院消毒规范对室内环境进行严格的消毒,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1995)。经过消毒后,室内空气中的细菌总数应≤200cfu/m3, 物体表面细菌总数应≤5cfu/cm2, 医护人员手上细菌总数应≤5cfu/cm2。

  推荐使用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静电吸附式空气净化消毒器、紫外线循环风以及其他具有卫生部消毒药械批文的动态空气消毒器。

  4、所有的室内空气净化设备与药剂必须具备省级以上的有CMA资质的空气净化器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书。对于细菌指标的检测,必须有国家检测中心省级以上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消毒设备和药剂,必须具备卫生部消毒药剂与消毒器械卫生批件,符合我国《消毒管理办法》。

  (三)空调器的净化与消毒方法

  1、空调器的过滤装置、换热系统与中央空调的风管系统的积层会成为细菌等微生物大量繁殖的温床。应当定期对空调的上述部件与系统进行清洗。

  2、民用壁挂式、柜式与天花板式分体式空调,一般市民可以自行清洗,清洗包括过滤网与换热器的翅片,也可以委托专业的服务机构进行规范的清洗。

  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按照卫生部的要求进行定期清洗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清洗机构进行。

  4、建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检测中心和省、市级以上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其主要的技术指标与出风口的空气质量应达到有关的卫生要求。

  5、弱势人群生活、工作与活动的室内,在使用空调的时候,应注意经常保持密闭室内空气的流通。有条件的应当配备空气净化器,要求使用空气净化器的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的含量要≤500cfu/m3。

  6、在有可能存在传染病菌传播危险或其他生物污染突发情况下,未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或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但未经卫生学评价的中央空调系统应当停用,直至危险消除或紧急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经过卫生学评价。

  7、医院疑似病人或确诊病人的隔离室以及发热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重点部门应当使用医用空调系统,而不能使用普通的民用空调。

  (四)防止卫生间和厨房管道污染的方法

  房间卫生间和厨房通风道、设备管道和下水道也是疾病病毒传播渠道。特别是房间的地面地漏、洗衣机地漏、浴室地漏、洗手盆下排水口、墩布池排水口等向外排水的通道,是污染室内环境的细菌病毒和臭气、蟑螂、蝇蝶的侵入口。2003年非典的淘大花园教训值得注意。

  一是注意检查厨房排烟道是否串烟、堵塞或者安装不合理的情况。

  二是注意下水道是否返味,返水弯是否安装合理,原来的这些通道下都有存水弯,排过污水后有一段存水在管道中,这样就可以阻挡啦!

  三是经常检查室内卫生间和厨房的地漏水封是否缺水,特别是在夏季和冬季气候干燥的季节,及时进行补水。

  四是在密闭性好的房间开启厨房油烟机时候,要开启门窗,进行空气对流,防止形成空气负压,造成室内生物污染和臭气污染,建议再安装一个排风扇。

  (五)利用植物进行室内环境杀菌消毒方法

  一些植物具有杀菌消毒的作用,在室内和家庭庭院进行养植,可以起到净化空气的作用。注意四条原则:

  1、根据室内环境污染有针对性的选择植物。有的植物对某种有害物质的净化吸附效果比较强,如果在室内有针对性的选择和养殖,可以起到明显的效果;玫瑰、桂花、紫罗兰、茉莉、柠檬、蔷薇、石竹、铃兰等芳香花卉产生的挥发性油类具有显著的抑菌和杀菌作用。蔷薇、石竹、铃兰、紫罗兰、玫瑰、桂花等植物散发的香味对结核杆菌、肺炎球菌、葡萄球菌的生长繁殖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

  2、根据房间的不同功能选择和摆放植物。夜间植物呼吸作用旺盛,放出二氧化碳,卧室内摆放过多植物不利于夜间睡眠。卫生间、书房、客厅、厨房装修材料不同污染物质也不同,可以选择不同净化功能的植物。

  3、根据房间面积的大小选择和摆放植物。植物净化室内环境与植物的叶面表面积有直接关系,所以,植株的高低、冠径的大小、绿量的大小都会影响到净化效果。一般情况下,10平米左右的房间,1.5米高的植物放两盆比较合适。

  4、利用花卉植物净化室内环境的健康安全

  ①忌香。一些花草香味过于浓烈,会让人难受,甚至产生不良反应。如夜来香、郁金香、五色梅等花。

  ②忌敏。一些花卉,会让人产生过敏反应。像月季、玉丁香、五色梅、洋绣球、天竺葵、紫荆花等, 人碰触抚摸它们,往往会引起皮肤过敏,甚至出现红疹,奇痒难忍。

  ③忌毒。有的观赏花草带有毒性,摆放应注意含羞草、一品红、夹竹桃、黄杜鹃和状元

  红等。

  ④忌伤害。比如仙人掌类的植物有尖刺,有儿童的家庭、或者儿童房尽量不要摆放。另外为了安全,儿童房里的植物不要太高大,不要选择稳定性差的花盆架,以免对儿童伤害。

  ⑤忌污染。室内养植的植物和花卉施用的农药、杀虫药和化肥设备必须安全,符合国家农作物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防止造成室内环境污染和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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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8〕79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百色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日



百色市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百色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全面提升部门窗口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窗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2007〕38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机构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能力强,从事政务服务工作的业务骨干到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工作。派驻部门窗口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部门窗口工作未满1年的,原则上不能调整。

第三条 对部门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对部门窗口的考核主要从遵守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评价等方面进行。

(二)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等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政策水平,协调和办事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爱岗敬业精神和遵守市政务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指标按工作人员总数的20%核定,不占选派单位指标。



第二章 考核形式与程序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形式实行民主评议与考核领导小组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采取量化测评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市纪委驻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负责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协调科负责人和部门窗口首席代表组成。

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审核考核等次意见,对窗口工作人员不服考核结果进行复核。日常的考核工作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部门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月度小结、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和年度评选“优秀窗口”和“先进个人”,凡1年获得3次以上季度“优秀窗口”、“先进个人”称号的窗口和个人,授予年度“优秀窗口”、“先进个人”称号。

第八条 部门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基础分为100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扣分,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加分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加分。

第九条 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部门窗口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窗口工作人员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部门窗口的优秀等次和窗口工作人员的优秀等次按考核分值从高到低进行确定。但最低得分不得低于95分。部门窗口的合格等次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称职等次的得分不得低于75分。窗口工作人员的基本称职等次的得分不得低于70分。考核得分低于75分的部门窗口为不合格窗口;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窗口工作人员为不称职窗口工作人员。

第十条 各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在每月28日以前根据本考核办法,进行自评,提交评分表,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协调科复核后作为季度考评时的主要依据。每个季度末,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协调科根据各部门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月评情况综合评定季度考核结果。每季度考核总分前三名的窗口,评选为“优秀窗口”,同时该窗口推荐一名“先进个人”候选人,报市政务服务中心批准后,授予季度“先进个人”称号。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评,由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自评,提交自评报告,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考评小组审定。窗口工作人员要按照公务员考评的要求,对部门窗口的工作情况和本人1年来的德、能、勤、绩进行认真总结,写出本部门集中受理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书面总结、个人工作总结并按规定填报《百色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百色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十一条 各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通报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其年度考核结果及年度工作评语均作为工作鉴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各部门窗口的所在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情况,由各单位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章 对部门窗口的考核



第十二条 各窗口单位严格遵守行政审批管理规定。

(一)部门新增、调整、取消审批事项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未公告实施的,每项扣5分;

(二)部门新增、调整、取消审批事项超过5个工作日上报有关材料,每个工作日扣1分;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求部门修改、补充关于新增、调整、取消审批事项的有关材料上报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每工作日扣1分;

(四)未按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范、法律依据开展行政审批工作的,每项扣5分;

(五)部门窗口的行政审批工作不执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协调、决定,每项扣8分。

第十三条 各窗口单位严格执行审批集中办理制度。

(一)行政审批事项未按规定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在原单位办公地点收件或者出件的,每项扣5分;

(二)行政审批操作规范文件和法律依据准备不全,每次扣5分;

(三)未推行首问责任制,以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借口,要求申请人到部门科室咨询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每次扣5分;

(四)上班时间窗口无人在岗、无人接件,每次扣5分。

第十四条 各窗口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部门派出窗口工作人员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期限不满1个季度就更换的,每人/次扣5分;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期限不满1年就更换的,每人/次扣3分;

(二)未经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同意,中途更换窗口工作人员,每人/次扣5分;

(三)不能及时、准确解答顾客咨询,每次扣3分;

(四)不服从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管理,协调工作不配合,每次扣5分;

(五)无故迟到、早退、离岗(30分钟内),每人/次扣2分;旷工(半天),每人/次扣5分;

(六)未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每次扣1分;说文明禁语,造成不良影响,每次扣5分;

(七)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串岗聊天、在大厅内嬉闹、吃东西等,每次扣1分;

(八)着装不整齐、未按规定着装和佩证上岗,每次扣1分;

(九)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会议、学习无故不参加或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

(十)因公或因私请假,未按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规定提交请假条,每次扣1分。

第十五条 各窗口单位按照行政审批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政务服务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申请人首次申请咨询时,未向申请人提供《办事指南》,并告知清楚,造成申请人补办,每件扣5分;

(二)在补件过程中未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办事项,造成申请人2次以上补件,每件扣5分;

(三)无正当理由向申请人作退件处理,退件单据未详细说明理由,每件扣3分;

(四)受理联办件,未向申请人详细说明,导致串联审批,每件扣3分;

(五)违反行政审批操作规范,造成审批失误,每件扣1—3分;

(六)在职责范围内,执行政策、处理问题不当,影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每件/次扣1—3分;

(七)在规定时限和职责范围内,超时办结的,每件扣2分;

(八)办件资料未录入审批信息数据库,每件扣2分;

(九)伪造办件资料,审批信息数据库的数据与原始资料不一致,每件扣3分。

第十六条 各窗口单位严格遵守行政审批收费制度。

(一)未按规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银行窗口缴纳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每项扣10分;

(二)在原单位办公地点收取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费用,每件扣10分;

(三)行政审批收费无收费许可证、扩大收费许可证使用范围、超出收费许可证标准、搭车收取费用的,每件扣10分;虽有收费许可证但不亮证收费的,发现每次扣5分;

(四)无法律依据,强迫申请人购买物品、订阅报刊、加入协会、进行培训等,每项扣5分。

第十七条 各窗口单位对计算机、档案和设备的管理。

(一)未经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同意,擅自将市政务服务中心计算机联入公众网,每次扣3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上班玩电子游戏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每次扣2分;

(三)违反档案管理制度交接、保管、存放档案,每起扣1分;

(四)丢失、损坏市政务服务中心配备的办公设备、物品,每件扣5分。

第十八条 各窗口单位严格遵守行政审批管理纪律。

(一)未按时完成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交办业务,每次扣5分;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因工作需要查阅非国家秘密的审批办件档案,部门有条件提供而拒绝提供的,每次扣5分;

(三)拒绝按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求提供审批办件统计数据;每次扣5分;

(四)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或联审事项牵头部门组织联审会、协调会、例会、联合踏勘等会议,迟到、早退、缺席,每人/次扣3分;

(五)当事人投诉或电子监察发现部门或窗口未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经查属实,每件扣5分;

(六)对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转给部门处理的群众投诉或问题反映,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答复,每逾期1天扣2分;

(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弄虚作假,将未办结事谎称已办结,每件扣5分;

(八)当事人投诉或电子监察发现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差,经查属实,每件扣5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所在部门窗口可以加分:

(一)因积极主动为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受到当事人称赞并经查证属实的,每件加2分;

(二)为改进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每件加2分;

(三)对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转交部门处理的群众投诉或问题反映,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答复,使问题得以圆满解决的,每件加1分;

(四)为申请人排忧解难、热情服务、特事特办,群众通过来访、来电、来信等形式,书面反映部门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好和办事效率高,并经市政务服务中心确认,每件/次加2分;

(五)将审批事项充分授权本部门窗口,审批事项由承诺件改为即办件的,每件加1分;

(六)主动压缩审批事项承诺时限,承诺时限减少50%以上,每件加2分;

(七)受市级新闻媒体或有关部门书面表扬每件加2分,受省级部门及媒体表扬每件加4分,受国家级部门及媒体表扬每件加4分;

(八)积极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活动,为市政务服务中心争得荣誉,每件加2分;

(九)年、季度考核时部门窗口获“优秀窗口”,该窗口每次加2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被评为优秀窗口的资格:

(一)部门未按规定派驻窗口工作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或在原单位或其他地方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银行窗口缴纳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部门窗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月为不合格窗口,该季度和该年度不得被评为优秀窗口:

(一)在20个工作日内,被群众2次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导致审批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经查实的;

(四)窗口工作人员旷工2次或1次旷工1天以上的;

(五)当月延期未办结行政许可事项3件以上及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延期3天以上未办结的;

(六)窗口工作人员因严重违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被退回原单位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章 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德:窗口工作人员思想作风正,大局观念强,服务态度优,遵纪守法好。

(一)着装不整齐,未按规定着装和佩证上岗的,每次扣1分;

(二)接电话时或者与当事人交流时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的每次扣1分(如当事人需使用方言交流的可使用方言),说文明禁语,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分;

(三)因工作态度问题引起投诉或与当事人争吵,经查实每次扣5分;

(四)不服从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协调办理事项未积极主动配合,未及时报送材料的,每次扣5分;

(五)在受理或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经查实每次扣5分。

第二十三条 能:窗口工作人员了解行政审批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熟悉岗位业务知识,熟练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协调处理、文字表达能力。

(一)对当事人的咨询进行推诿,导致不满意的,每次扣5分;

(二)向当事人解答问题含糊及不一次性完整地告知应提交的申报材料,每次扣2 分;

(三)不予受理理由未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计算机上作详细记载的,扣该窗口负责人和责任人每人2分,未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扣当事窗口工作人员2分;

(四)部门窗口不能按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办理联合审批事项的,导致审批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实属窗口工作人员责任的,每次扣2分;

(五)窗口工作人员发现部门未在3日内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以材料不齐为理由不予许可,并未及时向窗口负责人或部门领导报告的,每次扣 2分;

(六)办件资料未录入审批信息数据库的,每件扣2分;

(七)填报虚假数据,提供虚假情况等采取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次每项扣3分。

第二十四条 勤: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政务服务中心考勤管理制度,按时作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

(一)无故迟到、早退、离岗(30分钟)的每次扣2分;旷工每次(半天)扣5分;

(二)在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吃东西、嘻戏打闹、打瞌睡或串岗聊天的,每次扣2分;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会议、活动无故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

(四)无故缺席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或联审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审会、联合踏勘的,每次扣2分;

(五)因公或因私请假,未按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规定提交请假条的,每次扣1分;

(六)工作时间玩各种电脑游戏等违反工作纪律的,每次扣5分;

(七)因违反党纪、政纪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每次扣10分;

(八)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每次扣10分;

(九)私自向中介机构介绍业务或者从事其他有偿中介活动的,每次扣10分,取消所有评奖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绩:窗口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一)因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造成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结的,扣该窗口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每人每次3分;

(二)未按规定时间将行政许可事项送回部门办理,影响行政审批效率的,每件扣5分;

(三)当事人对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结果不满意,经查实属窗口工作人员责任的,每件扣2分;

(四)未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

(五)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出现失误,被市领导或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第二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查证属实的,可以加分:

(一)为群众排忧解难,热情服务,特事特办事例较典型,经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确认后一般加2分,显著的最高加5分;

(二)为改进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每次加2分;

(三)积极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活动,为市政务服务中心争得荣誉的,加1至2分;

(四)因窗口工作人员的优质服务受到当事人的感谢或表扬的,每件加2分;

(五)受新闻媒体或有关部门表扬的按一件事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市级部门及媒体表扬的每件加2分,自治区级部门及媒体表扬的每件加4分;受国家级部门及媒体表扬的每件加4分;

(六)季度考核时窗口获“优秀窗口”1次,年度考核时,该窗口每人加2分;季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时,该窗口工作人员加2分。

第二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季度和年度评优资格:

(一)在20个工作日内,被群众2次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二)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经查实的;

(三)窗口工作人员上班时间迟到、早退、着装不整齐、玩电子游戏、讲文明禁语、打瞌睡等违反工作纪律,每月各项合计次数达3次以上的,或者旷工2次或1次旷工1天以上的;

(四)当月延期未办结行政审批项目2件以上及同一行政许可事项超过3天以上的;

(五)20个工作日内连续2次未按规定正确及时将有关数据或信息输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络的;

(六)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受理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原单位,并通报有关部门:

(一)连续2个季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季度、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

(二)旷工3天以上(含3天)的;

(三)1年内3次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受理或者办理行政许可规定的。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季度或年度考评结果,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通报所在单位,其中年度优秀工作人员考评结果送市人事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把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考核意见,作为对派出人员表彰、提拔或优先晋职、晋级、提薪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凡群众来信来访表扬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等情况的,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查实后将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将比照前款规定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规定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市政务服务中心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第三十三条 奖励经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根据评比情况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划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直、区直单位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由派驻单位参照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考评结果确定。

第三十五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考核各分中心服务窗口;各分中心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自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案情】

  2011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廖某酒后驾驶欧蓝德小轿车在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小区过道移换车位时,刮碰到停车位旁另一辆小轿车,后当事人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廖某涉嫌醉酒驾车。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廖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廖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0mg/100ml。

  【争议】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廖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小区内道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在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廖某在小区内道路醉酒驾驶发生的轻微事故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理由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小区内道路具有相对的封闭性,本案只是移车换位时刮碰到别人的汽车,车速慢,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需要苛以刑罚的程度。

  第三种意见认为,廖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时并没有对道路作限制性规定,因此小区内道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范畴,在小区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亦造成了威胁,且本案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为300mg/100ml,醉酒程度较高,且发生了轻微的交通事故。

  【审判】

  广西上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后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廖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超出醉酒驾驶标准,达到300mg/100ml,且在驾驶中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廖某是为了挪动停车位在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被刮车辆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廖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如下:

  第一,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以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为判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表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可见,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对于醉酒驾驶的行为人来说,并不要求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危害后果,亦不要求情节恶劣或者是使某些特定物体进入现实的客观危险状态,只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同属《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侵犯的法益是同类,根据刑法用语统一性的解释原理,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的范围应当是一致的。小区内的道路是否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关键看其是否属于“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如果小区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那么该小区的道路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在该小区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自然就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案发地龙江半岛花园小区实行开放式管理,小区非住户的社会机动车辆也可以自由出入、停放,说明该小区道路具有公共性,被告人廖某在该小区道路内醉酒驾驶,可以认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第二,从立法的精神与目的来看,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在于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目的是保护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小区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场所,居住的人数众多,在一个未完全封闭的小区道路进出车辆较多,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车辆的通行容易对公众的安全产生危险,如果小区内道路醉驾不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必然会纵容此类行为的发生,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第三,本案中被告人廖开田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超出醉酒驾驶标准,达到300mg/100ml,驾驶能力明显受到了酒精的影响,在移车换位时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说明其醉酒驾驶的行为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不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作者单位:广西上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