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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8 18:09:23  浏览:87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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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关于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健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市政府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下列规章:


  一、淮南市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二、淮南市气象观测环境及设施保护暂行规定;


  三、淮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四、淮南市考试舞弊行为处罚规定;


  五、淮南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管理规定;


  六、淮南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


  七、淮南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管理规定;


  八、淮南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九、淮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十、淮南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十一、淮南市实施《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十二、淮南市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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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



1999年7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9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上市公司所开立的股票账户,可用于配售股票,也可用于投资二级市场的股票。但在二级市场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二、参加配售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及其它法人机构,其用于申购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通知》第17条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不得使用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类长短期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贷款和财政周转金购买配售的股
票;上市公司不得使用募股资金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类长短期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贷款购买配售的股票;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融资申购。
三、公司注册登记在半年以上的法人方具有参加配售的资格。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法人,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及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等处罚。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9年9月8日

关于GSP认证公示或公布文件传送方法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关于GSP认证公示或公布文件传送方法的函

食药监市函[2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通过GSP认证现场检查或通过认证审批的企业,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予以公示或公布,其中批发企业还应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DA网站向全国公示或公布。现将各省(区、市)局公示或公布认证情况时与我局SDA网站联系的方法及相关要求函告如下:

  一、请将公示或公布文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送到以下电子信箱中(略)

  二、发送电子文档的同时,还请将公示或公布文件的文本传真到SDA网站管理部门。
  网站联系电话:68313344转0302、0322、0332
  传真电话:010-68355521

  三、为支持全国药品监管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全国GSP认证工作情况应纳入SDA网站的基础数据库。因此,请各省(区、市)局将已通过认证企业的基本情况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及时发送到SDA网站,内容为:地区、证书编号、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认证范围、发证日期、证书效期(年)、证书有效期截止时间、企业地址、邮编、备注等。以上数据请统一采用Excel电子表格方式制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