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促使用人单位履行继续教育责任,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初级以上职称、中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教育。
第三条 本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本行业系统内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继续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受下列权利:
(一)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
(二)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与本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学习任务,按照约定承担继续教育费用达到约定服务时限要求。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继续教育中的职责:
(一)贯彻继续教育法规,并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确立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规定以外的,与本单位密切相关的学习内容;
(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按规定或约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四)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人员同等工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本单位有约定的除外);
(五)记载、考核并上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六)接受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以及本单位举办的进修、培训、研修班和讲座;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工作和学习;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
(四)出国进修、考察;
(五)接受高一级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六)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
第十条 普通高等院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各类职业教育机构,可以在其专业范围内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其他单位设立从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门机构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档案上如实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业务考核的内容和职称评定的参考。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机构负责记载受委托代理人事档案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接受完继续教育后,凭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或代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申请记载。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继续教育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继续教育需要,逐步增加继续教育经费投入。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按国家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的规定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职工继续教育经费的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
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信守协议,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争议,可依法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代理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不记载或不如实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例处二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已于2003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7日
六盘水市森林火灾处理办法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市府办发〔2002〕3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森林火灾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森林火灾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四月三日
六盘水市森林火灾处理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促进林业发展,维护生态平衡,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关于制定处理森林火灾预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森林火灾处理原则
(一)各县、特区、区在发生森林火灾时,应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按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扑救处理,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二)火场信息传递要迅速准确,保证指挥联络畅通。各县、特区、区要加快森林防火通信系统建设,提高信息传递速度。
(三)发生下列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助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森林火灾发生10小时以上,明火未能扑灭的;
2、两县区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3、市中心城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4、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及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森林火灾;
5、受灾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且继续蔓延的森林火灾;
6、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7、其他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四)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积极派员协助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扑救森林火灾。
二、组织领导
当发生以上重大或特大森林火灾事故,接到火场或事故县、乡、村的报告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一)当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的报告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直接与事故乡镇联系,进一步摸清火场准确情况。
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林业局汇报。
3、继续保持上下联系,直至扑救结束,并督促事故乡镇写出书面报告。
(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正副指挥长在接到重大火灾报告时,应采取下列临时性措施:
1、立即组织包括一名指挥部领导成员为领导的有关部门领导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研究扑救方案,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火场,协助当地处理(包括指挥扑救)火灾事故。
2、成立临时救灾办事机构。
3、召开指挥部成员临时会议,成立前方指挥组、后勤保障组、火案查处组、善后处理组。
4、总指挥长应到市森林防火办坐阵指挥。
5、立即电示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汇报火灾和扑救情况,包括支援队伍、驻军、民兵、武警部队参加扑救工作和各项措施。
6、立即通知市、县各有关部门(包括交通、通信、卫生、气象等),采取措施做好支援救灾工作。
7、请水城军分区、武警、消防支队做好支援救灾工作准备。
三、扑火力量的组织及调动
各县、乡、重点林区及国有林场要成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村级成立应急业余小分队,并明确责任区和责任人。
各级人武部、武警、驻军,应在同级或上级领导机关领导下,开展扑火救灾训练,做好救灾准备。
当重大森林火灾发生时,市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所属部队及驻军,要按《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紧急开赴火场参加扑火救灾工作。
四、后勤保障工作
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的后勤保障领导小组,要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支前救灾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业余扑火队应视历年火情,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灭火机具,重点火险区要保证随时能应急调用。储备的风力灭火机、灭火器、灭火绳等机具,要加强检修,保证完好率。武警及驻军参加救灾的灭火机具,由各县、区及林场负责配备。
有关单位要做好林区及附近的粮食、食品、燃油、物资以及扑火工具储备和调拨,保证应急调用。
卫生部门要协助各县、区及重点火灾乡组织救灾医疗队,储备必要的救护药品、器械等。
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由市防火指挥部通知交通部门,保证救灾车辆调度,发生的费用,先运输后结算。
关于扑火经费问题,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支付。
五、通讯联络
市电信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救灾工作中的通讯畅通。可按特殊通讯的管理规定,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协助市电信部门和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监督各地实施。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常备完好的手机或手持对讲机,为扑救森林火灾提供指挥通讯联络。
六、火情监测和天气预报
火险期内,各级气象部门应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及国家气象局颁发的《关于加强森林防火气象服务工作的若干要求》及时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电台、电视台提供高火险天气预测预报资料。电台、电视台应及时播放高火险天气警报。
重大森林火灾的火场天气预报,由市气象局指定当地或附近的气象台、站负责监测,并随时向当地扑火救灾指挥部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七、善后工作
成立以民政部门为主,林业、卫生、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善后安置处理领导小组,指导各县开展善后工作。
对灾民的抢救、疏散、安置及死伤人员的怃恤等,由当地行业部门归口处理,无业灾民的救济安置工作,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
八、宣传报导
市、县新闻部门对重大、特大森林火灾要跟踪报导,市广播电台、市电视台、市日报社等新闻单位派记者进行现场采访,市防火指挥部负责发布森林火灾事故的火情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信息。
九、火案处理及统计上报工作
火案的查处,由当地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上级火灾案查处领导小组协助指导。
对重大或特大森林火灾案件,市领导小组要派员督促,并协助当地森林公安、地方公安、司法、林业部门组织专门工作组,深入火场,及时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事故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统计上报工作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县森林防火办要深入火场,掌握情况,及时准确地反馈信息。
坚持逐级上报制度。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报告,要求5天内上报到市防火指挥部,火案处理报告要求20天内完成。
十、其他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协调。
附件: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能
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市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
七、协调解决县、区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八、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九、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森林防火办公室是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在市林业局,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决定。
二、组织检查、指导各县、区森林防火工作。
三、掌握全市森林火情,组织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四、制定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方案,重点林区的防火措施。
五、负责全市森林火灾统计工作。
六、协助各县及有关部门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
七、完成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按照职能分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审议森林防火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政策;发布森林防火重大新闻;提请市人民政府发布森林火灾处理办法和森林防火戒严令;组织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
二、市林业局
做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搞好值班调度和统计,建立火灾档案;起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文件,起草森林火灾处理办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制定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护林员的管理和培训;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做好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负责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侦破和查处火灾案件。
三、水城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消防支队
组织解放军、武警、消防官兵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护林防火工作;根据需要就近调集兵力,参加扑救森林火灾;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调集通讯器材、交通工具、扑火机具等支援指挥扑救工作,负责对扑火前线指挥部和火灾现场安全警卫。
四、市公安局
组织全市公安民警参加护林防火和扑灭森林火灾;组织对森林大火案件的侦破和查处;负责维持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五、市计委、市财政局
监督、检查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的实施;保证森林防火必需经费及市级配套资金到位;督促各县、区落实配套资金。
六、市法院、检察院
参与草拟森林防火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县、区法院、检察院尽快审结森林火灾案件。
七、市交通局
及时组织运送扑火人员和救灾物资;对过往林区的乘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保证国家对森林防火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八、市广播电视局
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公益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森林防火有关方针、政策;发布森林火险信息。
九、市农办、农业局
教育全市农村群众增强森林防火意识,改变落后生产用火;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十、市建设局
组织风景名胜区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各项森林防火措施。
十一、市民政局
负责森林大火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对灾民的救济安置和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怃恤。
十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协助做好受灾林场职工的就业安置;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
十三、市卫生局、市医药监督管理局
组织医务人员及时抢救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调集管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
十四、市气象局
做好气象卫星遥感火险监测,按时提供长、中、短期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指定火灾现场附近气象台、站适时进行天气监测预报,适时做好人工增雨扑火工作。
十五、市电信分公司、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尽力保证扑火救灾指挥部与扑火现场的通讯联络畅通,保证国家对森林防火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指导扶持全市森林防火通讯网络建设。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