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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17:59:40  浏览:94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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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株洲市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并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受政府委托,做好残疾人扶助有关工作,并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禁止侮辱、歧视、侵害残疾人。  对残疾人的扶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鼓励社会组织、个人为残疾人扶助工作提供捐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重点康复项目所需经费,由财政根据当地残疾人康复任务的实际需要,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1元的标准拨付给本级残联,用于残疾人康复事业。
  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范围,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治疗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社区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残疾人康复站(室),并配备必要的康复器材,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康复服务。
  第六条 残疾人在医疗机构就医,凭本人《残疾人证》免交普通挂号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在市内各公立医院就医,个人自费部分的基本医疗费,减免10%大型仪器(核磁共振、CT、彩超)检查费和手术费,住院减免10%普通床位费。医疗机构在就诊、挂号、划价、收费、取药、功能检查等服务窗口对持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优先受理。
  第七条 医院检查鉴定残疾人标准等级时,对持有县级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贫困残疾人,免收残疾等级鉴定费,减免10%检查费。
  第八条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
  各类公办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免费提供教科书、校服和作业本的优惠,并根据规定补助寄宿生活费。
  根据方便监护的原则,残疾人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以就近就便入学,不受学区限制。
  对接受高中以上阶段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由学校减免30%的学杂费。
  第九条 对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贫困残疾学生,专科一次性资助2000元,本科一次性资助3000元;对考入中等专业学校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和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资助1000元,所需经费由县市区残联负担。
  残疾学生可以申请免试与本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的体育项目。听力残疾学生可以申请免试外语听力。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经济组织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其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就业应当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在城市环境卫生、公共停车场、报刊信息(公用电话)亭、收费公厕等服务行业的公益性岗位中,安排不低于10%的岗位供残疾人就业。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大中专残疾毕业生到各级残疾人基层组织就业。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残协专干、专职委员的工作津贴应纳入财政预算。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应当按照规定为录用的残疾人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依法减免税费、补贴经费等措施,鼓励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三条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给予下列优惠:
  (一)优先核发营业执照,优先安排经营场地;
  (二)依法减免税收;
  (三)按照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拨款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最低标准的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四)为安置的残疾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减征40%;
  (五)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医疗机构检验费、消毒监测费用按不超过50%的标准收取;用水和用气按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收费;消防、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环保、环卫、城管等部门免征相关收费。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的其他优惠。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并从事个体经营者,按规定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减免。
  第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需求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帮助。
  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档案托管服务。
  第十六条 市劳动、人事、科技、农业等部门举办的培训班,要统筹规划,优先考虑残疾人的培训。
  残疾人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并由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适当补贴培训费。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残疾人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残疾人参加政府及教育、文化、劳动保障、体育等部门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照常支付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农村残疾人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残疾人参加会议、职业技能竞赛、文化体育活动,由组织者或者举办者发给交通费和误工补贴,误工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盲人、一级肢体和一级智障残疾人的陪护人员,参照参加活动的残疾人标准发给交通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八条 残疾人家庭安装自来水,自来水公司全免给水工程勘查设计费;残疾人家庭安装管道燃气,管道燃气公司按执行收费标准优惠30%;城镇居住的残疾人申请装表用电,电力部门对其所需费用给予适当减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每月享受自来水公司免费供应的4m3自来水和燃气公司免费供应的4m3管道燃气,并享受民政部门规定的用电优惠。电信、移动、联通通讯公司对残疾人使用网络免除入户费用,2M宽带的使用费优惠200元/年。对一级残疾人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安装收视费,其他等级的残疾人减半收取安装收视费。
  第十九条 残疾人申请廉租房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安排。各级各部门要将城镇贫困残疾人的住房困难问题纳入廉租房保障体系;对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发放租金补贴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纳入计划。优先解决农村无房和危房户残疾人住房问题,免收建房中各种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场(馆)、文化馆(室)、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公共图书馆、动物园、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场所。但举办专场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前款规定场所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缆车、游园车等交通工具,对残疾人减半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所免收残疾人车辆停放费。残疾人免费使用城市公共厕所。邮政部门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公共图书馆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开辟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搭乘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优先购票,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必须设立残疾人专用座位。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搭乘城市公共汽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各级政府相应增加对公交事业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单位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无障碍服务窗口,并悬挂残疾人优先的明显标志。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服务性场所(包括政府及其部门的服务性窗口、商场、医院、宾馆、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各类文化服务单位和大型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广场、公共厕所以及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禁止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四条 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受理、优惠办理。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对维权的残疾人免费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特殊帮助。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夫妻互相投靠,未成年残疾人投靠父母、亲戚,残疾人投靠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并免收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行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护理补贴。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八条 农村残疾人、残疾人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运动员获得国际、全国、全省综合性残疾人运动会奖牌的,给予健全人运动员同等的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各级地方留成部分要按照使用宗旨,安排10%的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体育行政部门每年从体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中,按照使用宗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发展慈善事业,支持开展助残募捐活动;公共媒体应当无偿刊登、播放反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残疾人扶助义务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公共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残疾人扶助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残疾人联合会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三十日后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属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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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科工人〔2006〕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工作,更好地满足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对高素质技能人才的迫切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领会《决定》和会议精神,增强改革与发展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把对改革、发展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包括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认识统一到《决定》和会议精神上来。《决定》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会议进一步强调要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要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要全面领会《决定》和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我国综合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职业教育也是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发展军工先进制造业,大力提高军工产品制造水平,不但需要一大批科学家、工程师和经营管理人才,而且需要数以几十万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国防科技工业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会议精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2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国防科技工业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机构是国防科技工业特有军工专业(工种)技能人才培养,在岗、转岗、下岗职工职业培训的主要基地,长期以来,为国防科技工业输送和培养了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目前存在着教育资源分散、培养手段陈旧、体系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不能完全适应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发展的需要。必须把职业教育作为国防科技工业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为国防科技工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和提高构筑起坚实的教育基础。

  二、明确目标、原则,努力培育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的技能人才队伍

  3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的发展目标是:深化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改革,构建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新体系;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高技能人才和军工特有专业(工种)紧缺技能人才的培养,到2010年,技师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员比例达到7%以上;普遍开展在岗、转岗和下岗职工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进一步提升技能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力,力争使技术工种技能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4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的工作原则是:立足服务、满足需求,即必须以服务为宗旨,紧密围绕人才兴业战略,满足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需要;工学结合、突出特色,即必须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和使用相结合,突出军工专业(工种)特点,具有先进性和针对性;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即应根据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需要,以高技能人才和紧缺技能人才培养为重点,注重实际效果,确保培养质量;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即职业院校和军工企事业单位应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积极开展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目的;多方参与、分类实施,即明确各方职责,分类实施,既要立足当前,又要谋划好长远,把工作落到实处。

  三、创新体制、机制,构建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新体系

  5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条块有机结合、多方齐抓共管的新型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国防科工委牵头、军工集团公司和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参加的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在军工企事业单位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由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牵头、军工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职业院校参加的职业教育工作协调小组,研究解决本区域职业教育工作重大问题,协调、监督本地区军工企事业单位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

  6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发展活力。大力推进具有军工专业的职业院校与军工企事业单位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校企合一、产权明晰的办学实体,推动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和重组,探索集团化等新的办学路子,促进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7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专家组织建设,强化教育、教学监督与管理。健全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在军工企事业单位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分会,有效开展活动,切实担负起就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教学重要问题提供咨询,对军工特有专业划分和设置、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课程开发与教学计划提出指导性意见,协助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评奖活动等职责。

  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教学质量

  8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平台建设。紧密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发展需要,统筹区域和行业布局,实行校企合作共建,建立、建设一批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继续教育基地。高(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为高(中)等职业院校、委属高校军工特有专业学生提供实习、实训环境,使职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就能完成上岗前的职业培训,完成学生向员工的实际能力转换;对军工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进行不同等级的技能培训、转岗培训,对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继续教育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干部的继续教育任务,对军工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开展不同等级的技能培训,开展新增职工的岗前培训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三类基地均应承担有关科研实验、产品试验、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工作;对建有职业资格鉴定中心(站、所)的实训基地,凡是经过培训的职工都应进行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鉴定。三类基地申报条件、建设标准、遴选办法等另行制订。

  9进一步完善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标准,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评估体系;进一步制订和完善军工专业目录及设置标准、军工特有工种目录及技能标准,及时增设新的军工专业和军工特有工种;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推进全面素质教育,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快课程改革,大力推进精品课程和教材建设;促进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课程体系的相互衔接;积极开展“订单式”培养、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

  10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师资和管理者队伍建设。各职业院校和实训基地要做好师资的培养培训工作,定期安排教师到企业生产第一线实践,促进职业院校和实训基地“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聘用政策,支持职业院校和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和军工企事业单位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委属高校有义务承担具有军工特有专业(工种)的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师资培养任务。国防科技工业各级职业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职业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11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军工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工学结合的职工教育和培训体系,加快培养高级工和技师,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协调的政策,建设学习型企业。要积极为下岗职工举办再就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再就业能力,维护企业的稳定。要继续办好已有的职业院校,可以联合举办职业院校,也可以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并积极为职业院校提供兼职教师、学生实习实践场所,建立健全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合作的伙伴关系,努力实现“产学合作、校企共赢”目标。

  12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军工企事业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先培训、后上岗”、“持证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军工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尽快建立能够反映国防科技工业特点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六、加大投入和宣传力度,促进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13多渠道增加投入,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条件保障。要认真落实《职业教育法》和《决定》中对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与个人投入作补充的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国防科工委在积极争取国家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的同时,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配套支持实训基地、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要积极为职业教育工作争取地方财政资金;军工集团公司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有关职业教育工作。军工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军工企事业单位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军工企事业单位新上项目都要安排职工技术培训。

  14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广泛宣传《决定》精神,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在国防科技工业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大力表彰在生产实践活动、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表彰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先进教师和先进个人。逐步提高生产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实行优秀技能人才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通过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在全行业营造发展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15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国防科工委宏观指导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工作,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标准;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负责本区域职业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指导有关地方职业院校加强为军工企事业单位培养技能人才;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开展本集团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军工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指导本集团职业教育工作。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军工集团公司要依据《决定》和本意见制订实施办法,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确保任务分解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努力开创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工作新局面。

国防科工委

二○○六年二月六日


论劳教教育效果评估体系的科学化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司法局 郭金秋 277000

内容提要:劳动教养机关是我国特有的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衡量和评估其工作绩效的有效方法是看其教育效果,即教育质量的高低。作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制度,对其教育效果的评估体制的研究,是处在参考监狱相关体制基础上的探索阶段。形势的发展和劳教工作的现时情况,需要尽快建立科学化的劳动教育评估体系,以便对劳动绩效有一个客观的评价尺度,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为社会安定、经济发展作贡献。本文就建立科学化的劳动教育质量评估体系稍作探讨。
当前,影响教育改造工作功能体现和深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缺乏科学的教育改造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客观上,教育工作的质量标准难于行政管理、劳动生产的质量标准的确定,教育改造工作以人的思想为对象,以人为“产品”,产品质量的根本标准是把违法犯罪人变为社会人。但由于人的层次性、差异性,由于人的变化受到多种因素影响的规定性,决定了教育评估的复杂性。对劳教人员进行思想矫治是对其教育改造的核心,但对于劳教人员思想改造的变化和效果是很难用对物质生产一样的方法来鉴定的。教育改造的成效是隐蔽的、长效的,且具有渐进性的特征。对它的评估,随着对劳教人员的违法犯罪原因、思想改造规律的科学认识的发展才能逐步接近科学。
一、劳教、劳教教育评估体系现状:教育评估虚化影响了教育价值的体现和教育信念的维护
目前,由于缺乏科学的教育改造工作质量评估体系,使现行的教育改造工作考核重工作考核轻质量工作,割裂了教育过程和教育效果之间的关系,存在形式化、模糊化、终极化的缺陷,不能准确的反映教育改造工作的功能和作用。
㈠、形式化。调查发现,劳动教养所的教育改造工作标准制定有形式过程的倾向,常见的是集体教育看“三率”,即入学率、到课率、及格率;社会帮教看活动的次数;个别教育看谈话次数、“四知道”及格率;劳教人员的改造效果看思想汇报的多少等等。强调工作的要求,缺乏质量的标准,重视教育活动的开展,忽视教育效果的分析,因此,教育改造工作往往是“投入多、产出少”,针对性不强,有效性不足,助长了形式主义倾向。
㈡、模糊化。在衡量教育改造工作量上,缺乏对教育效果的有效评估,习惯于用劳教人员的违纪率,生产值等反映,以至于有的干警反映“教育都是大箩筐,什么成果都是教育结果,什么成果都难说是教育结果”。教育改造工作融于劳教所的各项任务,但是如果教育不能对调动劳教人员改造和劳动的积极性上的作用做出定性或定量的评估,就不能直接体现教育改造价值。简单地用劳教人员的表现和其生产的产值来反映教育的改造效果,显然就会虚化教育改造的价值。
㈢、终极化。我们通常用改好率或重犯率作为教育改造工作的质量评估指标,以改造工作的终极目标代替改造工作目标,使教育改造工作目标陷入了一个误区。这种标准的缺陷在于:一是用笼统代替了个别。如果用改好率来衡量教育改造工作的质量,那么“中国的重犯率仅10?不到”①,是否就可以说明教育改造工作的成效呢?如果无视违法犯罪个体的改造历程和变化发展,教育改造工作就等于空中楼阁,没有了现实的、客观的基础。二是用终极目标代替了变化过程。预防犯罪,降低重新犯罪是刑法处罚的根本目的,是劳教教育工作的终极目标。不用阶段性的近效目标来衡量,既抹杀了劳教人员的个体差异,又使改造工作的效能处于隐性状态,看不见、摸不着。三是以偏概全。违法犯罪或重新违法犯罪都是犯罪人个体与社会各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用重犯率这样综合作用的衡量指标单方面评价劳教教育工作乃至劳教所的教育改造工作,责则不当,褒则过奖,有失公允。因此,这样的质量指标形同虚设,没有质量标准的工作怎么来追求质量?
报载,一位外国商人说“中国存在着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没有犯罪感的文化”。我们也不妨说,劳教系统存在着教育改造上搞形式主义没有负疚感的心态。之所以造成这种现象,深究原因,恐怕与没有明确的符合实际的质量评估体系有关。没有质量评价,就无以从实际出发,人们只能关注形式本身,而且工作的随意性很大,这也是教育改造工作形式主义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没有科学的质量评估,即使教育改造工作失去工作标准,失去工作目标,又动摇了干警对教育改造工作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还影响了对教育改造工作者的工作能力和价值合理评价,造成了“做好做坏一个样”、“做的多批评也多”的状况,抑制了广大干警从事教育改造工作的热情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关于劳教教育改造质量及改造质量标准
顾名思义,改造是指“根本上改变旧的,建立新的,使起适应新的形式和需要”。质量是指“产品的优劣程度”。我们改造劳教人员的过程,就是打破劳教人员旧的违法犯罪定形,矫治其违法犯罪思想,建立起正常的心理结构,使其回归社会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改造质量标准是指衡量和评价劳教教育改造质量的准则。对于违法犯罪质量改造标准,必须把握几个要点:首先劳教教育改造质量标准是产品质量标准,但应体现其升华的一面,即正视改造的特殊性。对思想的评价标准应以量变为基础,以质变为准绳,要衡量劳教人员改造质量的高低就看劳教人员解教时的综合状况。其次,教育改造质量标准应采用法律标准。当前教育改造质量标准和法律标准、社会标准一般按重犯率来衡量教育改造质量的高低,法律标准是按法律规定来评价教育改造质量的优劣。由于重新违法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原因是复杂的,因此将其作为标准来衡量劳教所的工作效绩是有失公正的,法律标准时国家意志的体现,具体有权威性,也代表着我国广大人民的利益,因而是可取的标准。第三,教育改造质量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式的需要而发生变化,是随着国家法律的修改而变化,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第四,教育改造质量标准至今仍未有具体的评估体系,现行的评价途径和方法有经验型、理想型和随意型三种方式,但没有具体的评估体系,使得操作中存在随意性、主观性和人为因素,不能如实反映劳教机关工作的优劣和教育改造质量。现状呼唤切实可行的科学化评估体系。
一个时期的工作成效,劳动教养次序的安全稳定情况,经济增长情况,警察队伍素质是否提高等各种指标,确实反映了劳动教养的成效。然而,从劳教所总体来说,这些指标都不能从真实意义上反映出劳教工作的成效,当然也就不能成为检验劳教工作的标准。那么,什么样的标准才是检验劳教工作的标准呢?衡量劳教教育改造效果的标准只能是劳教人员改造质量是否得到了提高。
从“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发展到如今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其根本一直都是把劳教人员改造放在首位,把提高劳教人员的改造质量作为最终目的和归宿。如果我们在工作指导思想上片面地追求表面的、暂时的效果,忽略了提高劳教人员改造质量这个根本性问题,劳教工作就会偏离法律规定的轨道,背离我国劳动教养的历史任务,就会“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三、制定教育改造质量科学评估体系应坚持的原则
教育改造质量评估对于基层劳教所来说,是一个新课题,在制定评估内容及方法时,要坚持以下原则:
㈠、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在制定评估内容时要结合劳教所改造劳教人员的实际,同时也要结合劳教人员改造特点。由于劳教人员的犯罪因素,在测评教育改造效果时,应根据教育改造对象主观恶习的深浅程度及其接受教育改造所出现的效果的相对量来进行。例如,对一个违法犯罪思想很严重的教育改造对象来说,如果对其教育改造已经使其原有犯罪思想减轻,犯罪恶习减少。那么,即使其仍未达到教育改造的基本要求,在其身上所体现的相对量改变,也应该作为教育改造成果的一部分,而不应该因未达到基本教育改造水平,以致抹灭其成果。
㈡、便于操作性原则。要充分考虑评估因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要考虑到评估方法的普及性和可操作性。劳教教养评估是一种应用性很强的体制。劳教教育评估的运用,充斥到对劳教人员实施教育改造的每一过程,细化到对劳教人员教育改造的每一天、每一个环节。因此,劳教教育评估体制应追求方法上的可执行性,不能只追求理论的标准,而忽视实践过程中的客观要求,只有操作性强的才便于普及推广。
㈢、定量定性原则。对教育改造质量的评估,一方面要有量的要求,即必须充分考虑影响劳教人员改造质量的因素,同时必须有定性的要求,使定性数据化、量化,减少随意性、主观性和人为因素。根据哲学中的质量互变原理,我们可以看出要改造劳教人员的思想,不仅要有量的积累,更要有质的飞跃。对劳教教育效果评估,就应该兼顾两方面,即看到教育评估过程中量的积累与变化。只有追求对质变的真实记录,定量定性相结合,才能得到最真实准确的评估参数。
㈣、兼顾突出原则。要充分考虑劳教人员行为和心理特点,兼顾到方方面面,同时又突出主要内容。劳教教育效果评估,应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照顾到每个方面、每个环节,充分地、全面地从多角度进行评估,以求得到更贴近事实的结论。全面评估,系统记载,效果评估是为了了解和掌握劳教人员的改造情况和改造程度,明确劳教教育工作的优劣及工作效果。惟有全面地对劳教工作和劳教人员进行考察,才能真正地了解劳教人员改造的全过程真实地了解劳教人员的整个改造情况。避免由于片面性所带来的失实和失误,防止凭主观印象对劳教教育工作下结论,失去评估应有的作用。同时也应抓住重点,找出主要评估参数,从而使劳教教育效果评估有重点、有秩序地进行。避免评估工作的盲目性。
㈤、区别原则。违法犯罪具有多样化,某类劳教人员具有其类别特征,同时又具有个性化差异,所以在制定评估体系时要注意到每个劳教人员的差异性。由于劳教人员的违法犯罪经历的多样性,以及不同生活环境造就的不同人格等,违法犯罪恶习在不同的劳教人员心中扎根程度必然不一样。在对其进行教育改造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投入”和“产出”的差异性。
㈥、求实原则。由于长期缺乏科学的评估体系,原有经验型的评估方式存在重形式的弊端。因此,应结合干警的奖惩制打破形式主义,追求真实可靠的数据及量化指标。要求管教干警深入劳教人员生活、学习和劳动的三大现场,观察、了解、搜集各个犯罪人员的日常改造表现。劳教人员处于监管环境之中,在其未得到根本改造之前,其改造表现往往是消极被动的,甚至还会以假充真、以假乱真,以假象蒙混干警。有些劳教人员还可能以表面的积极表现,掩盖其背地里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对劳教人员进行考核、评估还应特别注意考察其犯罪本质和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对所有犯罪人员都要无一例外进行严肃、认真的考察。注意从考核中发现任何异常现象和不良苗头,透过各种错综复杂的表面现象,去了解他们真实的改造情况。做到腿勤、手勤、嘴勤和脑勤,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了解劳教人员的实际表现,为评估工作提供可靠参数。
四、教育改造效果考核评定的方法
㈠、直接记录法。
所谓的直接记录法就是干警把犯罪无数个一时一事和当时当地的行为表现如实直接记录下来的方法。罪犯的行为表现是通过日常的一时一事所反映的,离开了一时一事就不能对罪犯的改造本质进行正确判断。当然我们在对罪犯进行改造时不能仅仅局限于一时一事,而应该把罪犯所有的一时一事综合起来全面考察。这样综合起来分析、研究、判断,就会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从而发现被考核人的行为轨迹,得到我们考核的结果。直接记录法的形式很多,如考勤法、“日准则”记录、“一事一记”、“好人好事记录”、“违规违纪记录”、“关键行为记录”、“通讯接见记录”、“危重分子改造记录”等等。
㈡、定量考核法。
所谓定量考核法是指监狱机关对罪犯改造表现按照同一的考核标准进行定量的分析,并以分数记录下来,以此达到考核目的的方法。在罪犯的行为表现进行考核时,运用定性分析的方法是很有必要的,它能够对罪犯的行为表现做出一般性的本质的概括,但定性分析也有其不足,这就是往往带有很大的模糊性和笼统性,特别是在罪犯进行比较时,往往可见性和可比性不强,界限和标准不清,而这一点正是定量考核法的长处所在。定量考核,即数据分析法可以对罪犯的行为表现做出比较准确和精确的分析,而且具有明显的可见性和可比性,能够使罪犯看到自己的不足和差距。
㈢、综合分析评定法。
所谓综合分析评定法是指监狱机关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一定的程序对罪犯接受教育改造的效果进行较全面的综合的分析评定方法。在掌握和积累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之后,在教育改造工作进行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或完成某一阶段的教育改造任务后,就需要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效果和教育改造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的综合的分析,这是教育改造效果监内考核评定的必不可少的方法。综合分析评定既是一种对罪犯改造全面认真的定性分析,同时也是一种劳教干警集体把关,防止虚伪改造的罪犯受到奖励,严格保证考核质量的有效方法。这种方法的局限性是容易受到劳教干警主观因素,尤其是感情好恶的影响。因此这种考核方法要求考核者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一视同仁、秉公执法。
㈣、观察与谈话法。
观察谈话法是观察法和谈话法的合称。所谓观察法就是劳教干警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效果进行密切观察,并将观察到的情况即时予以记录、分析和总结的方法。这种方法是考核劳教人员教育效果的一种常用方法,也是一种最直接、最经济、最简单的一种方法。
运用观察法应注意以下三点:⑴要把观察到的情况及时记录下来,做到直接、如实记录,以防止靠记忆记录所产生的偏差。⑵观察要注意多角度、多侧面进行观察,才能做到真实可靠,结论正确可信。⑶要建立教育改造观察档案。为了使观察到的资料得以保存,为了使观察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劳教人员教育改造档案非常必要。谈话法又称访问法。它是指劳教干警通过与罪犯进行直接交谈来了解和考察劳教人员接受教育改造效果的方法。劳教干警在对与劳教人员进行谈话时,要特别注意谈话的时间、环境,加强谈话的艺术性,提高谈话的正式性和可靠性。同时,劳教干警还要对与劳教人员谈话时所得结果进行正确分析、研究,做到去伪存真、由表及里。
㈤、考试、考察法。
所谓考试法是指对劳教人员进行所掌握的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知识和技能进行有目的的测验和考核方法。通过使用统一的试卷和统一的考核标准对劳教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就基本上能够检查出每个劳教人员在“三课”教育中所掌握的理论水平和技能水平,从而为教育改造效果的考评提供有力的佐证。通过考试考核,还能激发劳教人员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的热情,造成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
所谓的考察法是指对劳教个体和群体带有一定的意向或课题进行跟踪调查和观察的方法。在考察过程中,要注意跟踪的技巧,做到既不被劳教人员发觉,又不脱离劳教干警的视线。此种方法可以广泛地应用于某些重点罪犯,如反改造尖子的考查,也可用于对某一教育内容或专题结束后的教育改造效果考评。
五、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的内容
现行的教育改造质量标准是守法公民。对守法公民的理解,从法学角度看,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具有自食其力的能力或一技之长:(3)认罪伏法,能深刻反省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4)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5)具有健康的个性心理。但是,若要真正用科学进行评价,使其变成可操作的评估系统,就必须制定科学的评估体系,特别是准确把握该体系的内容。因此,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劳教人员思想的改造程度;二是劳教人员劳教期间的表现;三是健康人格的建立程度;四是再犯罪的可能性预测。
㈠、违法犯罪思想的改造程度。
犯罪学认为,一个人的犯罪行为是由于犯罪思想的外化而形成的。犯罪思想包括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只有犯罪思想没有犯罪行为,就不是我国刑法的调控对象。犯罪思想只有遇到了合适的外部环境,才会产生犯罪行为。
基于以上理论,我们改造劳教人员,首先要把劳教人员关进劳教所,使之与产生犯罪的外部环境隔绝,减少违法犯罪的机会。其次,关键是在劳教所里改造其犯罪思想,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所以我们在制定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时,首先要看犯罪思想改造程度,如果劳教人员的犯罪思想没有被淡化或彻底根除,那么刑满解教回归社会后,遇到合适的犯罪环境,其犯罪思想会重新导致违法犯罪的产生。因此,犯罪思想的改造程度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
犯罪思想的改造是一个复杂的、渐进的过程,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劳教人员的犯罪思想被根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定性:
一是对犯罪这种社会现象的认识程度;二是对自己罪错及危害的认识程度;三是认罪服判的程度,是否认罪服判,是否有无理申诉现象;四是对他人犯罪的态度,是否敢于揭发、制止他人的犯罪;五是对被害人和检举人的态度;六是劳教期间对违反所规的人和事的态度;七是团伙犯罪和其它成员的联系是否密切,以及相互间信息的关心程度;八是对社会治安状况、社会丑恶现象以及不正之风的看法,能否正确认识以上的社会现象。在制定评估体系时,在对犯罪思想改造程度准确定性的基础上,应该科学定量,减少人为、主观因素,这是科学评估的第一步,也是各项工作的基础。②
㈡、劳教人员劳教期间的表现。
劳教人员劳教期间表现是劳教人员个性和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不同阶段改造的表现反映了该阶段劳教人员个性心理结构与改造情景因素相互作用的关系程度。劳教人员劳教期间表现的好坏直接影响其改造质量的优劣,只有将劳教人员劳教期间表现作为一项评估内容列入评估体系中,才能实事求是地评价劳教人员的改造质量,毕竟,劳教期间表现是劳教人员改造质量的外化因素之一。
劳教人员劳教期间影响改造质量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所内又犯罪情况;二是遵规守纪情况;四是受教育情况;五是劳动改造情况;六是与他人及干警之间的关系等。应在以上定性因素的基础上分析出评估量表因素模式,然后进行量化编制测试量表。在对各种因素模式进行量化时,应根据其影响程度即同体时间段来确定不同的分值。所制量表应从多角度、多方位进行测量,以求对劳教人员的改造表现有一个客观科学的评价。
㈢、劳教人员健康心理结构的建立程度。
劳教人员的违法犯罪是其犯罪思想外化的结果,改造劳教人员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打破其犯罪心理结构,帮助其重新建立正常、健康心理结构的过程,要对劳教人员的改造质量进行评估。心理学的评估是少不了的,而且它的分量也是很重要的。
首先,应进行心理测试。心理测评包括心理测试和心理评估两个阶段。心理测试是施测者通过分析被测者对所测内容的反应,用推理和数量化的分析方法,推测其心理品质的一种测量方法。③心理测试的目的是为心理评估提供参数,是心理评估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必须在测试过程中,做到客观、可靠、准确和有效。包括对社会的认知水平,对社会的情感水平,自我调控意志的能力,法律观建立的程度,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的建立以及健康心理结构建立的程度,进行心理测试得出一个初始的结论,以便于有针对性的对劳教人员进行矫治,并为科学评估提供量化的对照参数,便于得出科学的评估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