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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国科学院佛山市合作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56:01  浏览:93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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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国科学院佛山市合作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国科学院佛山市合作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中国科学院佛山市合作项目管理工作规程》业经市政府十三届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四日





中国科学院佛山市合作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佛山市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院市合作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与佛山市人民政府共建中国科学院佛山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协议书》、《印发佛山市科技孵化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9〕284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院市合作项目是指中国科学院与佛山市合作开展的项目,包括中科院佛山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以下简称“育成中心”)建设项目、中国科学院与佛山市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各区合作建立的专业中心(以下简称“专业中心”)建设项目、中国科学院所属相关研究院(所)和佛山市企业合作项目(以下简称“所企合作项目”)。

一、育成中心建设项目。对育成中心,从启动建设当年起,连续3年从佛山市科技孵化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孵化基金”)中,每年无偿给予50万元的日常管理和建设经费。

二、专业中心建设项目。对建在佛山国家火炬创新创业园内的专业中心,从启动建设当年起,连续3年从科技孵化基金中,每年无偿给予50万元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经费,以及一定的基本建设经费(具体数额根据专业中心建设协议确定);对建在各区的专业中心,从启动建设当年起,连续3年从科技孵化基金中,每年无偿给予25万元的日常管理和建设经费。

三、所企合作项目。受佛山市科技孵化基金(有限合伙)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佛山市科技局和育成中心负责所企合作项目的申报、专业评审、管理考核和验收。

第三条 所企合作项目评审、管理考核、验收和资助经费从科技孵化基金中专项列支。

第四条 项目的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投资项目优先支持;项目资助经费的安排,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指导原则。



第二章 所企合作项目的评审

第五条 评审对象

所企合作项目必须有中国科学院所属相关研究院(所)参与,主申报是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且在佛山市内实施或产业化,同时原则上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各联合申报单位之间拟签订责权明确的合作协议,各方任务分工和研发进度明确,经费预算合理,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具备良好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和产业化生产条件。

二、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完成该项目所需的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产业化经历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申报项目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从受理申报之日起算),申报项目须有明确的技术和经济考核指标。

四、项目申报单位须投入不低于本项目获得资助经费总额3倍以上的自筹资金。

第六条 评审指标体系

所企合作项目评审指标包括筛选性指标和评价性指标(详见附件):

一、筛选性指标

考察申报单位之间是否开展实质性合作,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指南的要求,重点定性评估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二、评价性指标

(一)项目实施依据的评价

重点评价申报单位对产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分析的准确性,以及项目实施对产业和技术的提升作用。

(二)技术路线与实施方案评价

重点评价项目研发内容选择的准确性、关键技术的先进性和创新性、研发技术路线的可行性、计划进度安排的合理性、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验收目标的明确性。

(三)工作基础条件评价

重点评价申报单位前期研究基础、现有研发和生产条件和产学研结合的合理性。

(四)运行管理能力评价

重点评价申报单位组织管理架构的合理性、分工的合理性、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对实施项目经费筹措落实的能力。

(五)产业化能力评价

重点评价项目实现产业化可行性、完成后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可能性。

(六)专家综合评价

重点对项目提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意见。

第七条 资助等级

所企合作项目资助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5个等级,分别资助15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

第八条 评审流程

一、市科技局和育成中心根据佛山科技、产业发展的需要和院市合作工作的要求,制定并发布年度《佛山市所企合作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组织方式采取专项组织和自由申报两种方式进行,每年组织申报1次。

二、所企合作项目的评审,一般按照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书面材料评审、组织答辩和立项等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照《佛山市所企合作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填报《佛山市所企合作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项目推荐。各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所属辖区内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按要求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初选和筛选,同时加具推荐意见,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三)书面材料评审。市科技局和育成中心根据申报项目的情况,按照技术领域及产业关联性将项目进行分类,并成立专家组(由3名以上单数组成),专家组对项目书面材料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局和育成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计分原则,对项目进行综合择优排序,确定入围答辩的项目。

(四)组织答辩。市科技局和育成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组织答辩专家委员会对入围的项目进行审查,采取项目承担单位代表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投票等程序,形成答辩综合意见。

(五)立项。市科技局和育成中心综合书面材料评审意见和答辩综合意见,形成专业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立项安排方案,送科技孵化基金专家顾问委员会(科技孵化基金专家顾问委员会由市科技局、金融工作局、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中国科学院等部门或机构及外聘专家组成,具体工作规程另行制定)讨论并确定立项项目和资助等级。



第三章 所企合作项目的管理考核和验收

第九条 签订合同与责任义务。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制定详细的经费预算方案,报基金管理公司审批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要单独建账,并分别按照企业、行政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资助经费下达。原则上在项目承担单位首期自筹经费到位后,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程序下达。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管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资助经费的管理。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个人补助和财务审计等,不得在资助经费中提取管理费,不得以各种理由克扣和挪用资助经费,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年度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每年要对全年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撰写《项目执行年度工作进展报告》,主要内容包含项目进展情况、经费决算和取得的成效等情况,由各区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报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期满评估验收。项目期满后,由市科技局和育成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等进行期满评估验收。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四条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及重大科技成果实施情况,在科技孵化基金政府出资部分所获投资收益中,对重点产业发展和提升具有突出贡献的项目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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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

2002-10-31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为了全面考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省(以下简称“四到省”)情况,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四到省”的考核对象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
三、“四到省”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组织管理、木材停伐减产与森林管护、公益林与基础设施建设、富余人员分流安置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及资金管理等方面。
四、“四到省”的考核由国家林业局牵头组织进行,各级林业、计划、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考核的程序是:
(一)各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进行自我考核,并将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二)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类调查、核查、审计、稽查情况和相关资料,结合各省自我考核,组织评定各省的考核结果。
(三)国家林业局将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四到省”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下半年完成上一年度的考核。各省应于5月底以前上报上一年度的自我考核结果。
五、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每个考核项目选取一定数量的考核指标进行评分,各考核指标的得分相加,即为该单位的总得分。没有某些建设内容的单位,其考核得分按应得分折合为100分来推算,即:总得分-应得总分×100=考核得分。
六、考核指标。
(一)工程组织管理(10分)
1.省级工程管理机构建设(2分)
成立了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落实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有专职人员进行工程管理并落实了业务经费的单位得满分,缺少任何一项的不得分。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情况根据有关文件确认。
2.县级目标责任状签订率(4分)
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的县级人民政府数量与工程县总数之比。
目标责任状签订率100%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0%的不得分。
签订目标责任状的单位数量根据责任状复印件计算。
3.省级工程信息管理(2分)
省级工程建设档案完整的得1分,实现了计算机管理的得0.5分,按时提交天保工程信息报告的得0.5分,三项累计为该指标得分。
4.县(局)级工程信息管理(2分)
天保工程信息档案完整的县(局)数占总工程县(局)数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工程信息管理情况以国家林业局天保工程管理部门掌握和核查的结果为准。
(二)木材停伐减产与森林管护(30分)
1.木材产量调减到位情况(8分)
天保工程区木材产量按计划调减到位的得8分,否则不得分。实际木材产量以国家林业局核实的数据为准。
2.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率、结案率(各2分)
查处率≥9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0%的不得分。没有发生案件的得2分。
结案率≥8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70%的不得分。没有发生案件的得2分。
案件查处率、结案率根据森林公安和资源林政部门提供的数据计算。
3.中央领导和国家林业局领导批转的重大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率、结案率(各2分)
查处率≥95%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5%的不得分。没有批转的重大森林资源案件的得2分。
结案率≥9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0%的不得分。没有批转的重大森林资源案件的得2分。
案件查处率、结案率根据各省上报的案件查处报告计算。
4.森林火灾受害率(3分)
森林火灾受害率≤0.5‰的得3分,每上升0.1个千分点得分递减0.3分,>1.5‰的不得分。
森林火灾受害率以森林防火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5.森林病虫害成灾率(3分)
森林病虫害成灾率在控制标准内的得3分,超标的不得分。
森林病虫害成灾率以森林病虫害防治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6.管护责任落实率(8分)
考核指标明确、任务承担合理、责任落实到人的管护面积与应管护面积之比。落实到人的管护面积根据省级天保工程管理部门按管护责任书(管护合同)统计的面积计算,或根据国家级核查的结果计算。
管护责任落实率100%的得8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4分,<80%的不得分。
(三)公益林与基础设施建设(20分)
1.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任务完成率(各1分)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完成面积与年度计划面积之比。完成面积根据各省统计上报经核实的数据计算。年度计划调整并报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年度计划面积按调整后计算。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任务完成率≥100%的得1分,100%以下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90%的不得分。
2.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面积核实率(各1分)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的核实面积与统计上报面积之比。各项核实率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结果为准。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核实率100%的得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90%的不得分。
3.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面积合格率(各2分)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面积合格率为达到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合格标准的面积与核实面积之比。合格率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结果为准。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面积合格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的不得分。
4.人工造林保存率(2分)
人工造林保存率为人工造林三年后保存面积与原统计上报面积之比。保存率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结果为准。
人工造林保存率南方100%,北方≥9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南方<80%,北方<70%的不得分。
5.飞播造林核实面积成效率(2分)
飞播后达到核查规定的成效年限的核实成效面积与核实宜播面积之比。成效率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结果为准。
飞播造林核实面积成效率南方≥50%,北方≥4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南方<30%,北方<20%的不得分。
6.作业设计率(2分)
公益林建设项目有作业设计的面积与核实面积之比。作业设计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的不得分。作业设计率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结果为准。
7.检查验收率(1分)
对公益林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验收的面积与核实面积之比。检查验收率100%的得1分;每降低2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的不得分。检查验收率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结果为准。
8.森林防火、种苗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支撑项目完成情况(各1分)
按年度计划完成森林防火、种苗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支撑任务,检查合格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四)富余人员分流安置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分)
1.富余职工安置率(6分)
累计安置的富余职工人数与规划进度要求的安置人数之比。富余职工安置包括职工转产分流、一次性安置等。实际安置的富余职工人数根据国家林业局核实的数据计算。
安置率100%的得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3分,<80%的不得分。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6分)
加入省、地、县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数与应加人人数之比。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根据各省上报的统计数据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100%的得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3分,<80%的不得分。
3.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4分)
年度基本养老保险金实发金额与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发金额之比。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根据各省上报的统计数据得出。
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100%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4分,<90%的不得分。
4.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率(4分)
按时发放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人数与总下岗职工人数之比。获得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人数按国家林业局核实的数据计算。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率100%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90%的不得分。
(五)资金管理(20分)
1.年度地方基本建设配套资金到位率(3分)
年度实际到位的地方基本建设配套资金量与批准的省级实施方案规定的地方基本建设配套资金量之比。实际到位的地方基本建设配套资金量根据省、地、县级预算下达文件计算。
年度地方基本建设配套资金到位率≥100%的得3分,100%以下每降低2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40%的不得分。
2.年度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率(3分)
年度实际到位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量与批准的省级实施方案规定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量之比。实际到位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量根据省、地、县级预算下达文件计算。
年度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率≥100%的得3分,100%以下每降低2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40%的不得分。
3.资金拨付到位率(4分)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到工程县(局)的资金量与年度计划下达的中央投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总量之比。按工程管理要求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可不计入应拨付的资金总量。
资金拨付到位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90%的不得分。
4.资金违规率(8分)
违规资金量与稽查和审计资金总量之比。违规资金量根据国家级工程资金稽查和审计结果计算。
资金违规率为0的得8分,每上升0.5个百分点得分递减1分,>4%的不得分。
5.违规资金整改率(2分)
完成整改的违规资金量与违规资金总量之比。整改的违规资金量根据省级整改报告计算。
违规资金整改率100%或资金违规率为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90%的不得分。
七、工程实施中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获得奖励分:
(一)省级人民政府出台了天保工程的重大政策,促进了天保工程顺利实施的,加5分;
(二)超额落实配套资金20%以上的,加5分;
(三)超额完成公益林建设任务20%以上,经核实达到合格标准的,加5分。
八、对工程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有下列情况的,对总分进行扣减。
(一)虚报工程建设成绩,问题严重的
1.虚报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面积其中一项达到15%以上的,扣5分;
2.虚报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面积其中一项10—15%的,扣3分。
(二)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扣5分。
弄虚作假是指:
1.伪造被核查的原始资料和凭证;
2.伪造被核查现场;
3.同一建设内容多头重复申报核查。
(三)发生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
1.发生特大造林质量事故2起以上的,扣5分,1起的扣3分;
2.发生重大造林质量事故5起以上的,扣5分,每减少1起递减1分;
3.发生一般造林质量事故10起以上的,扣5分,每减少2起递减1分。
(四)发生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的
1.发生特大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2起以上的,扣5分,1起的扣3分;
2.发生重大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5起以上的,扣5分,每减少1起递减1分;
3.对发生重、特大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推卸责任、不积极查处的,扣5分,对督办案件不能按时查结的,扣3分。
(五)乱批滥占林地、毁林开垦或超限额采伐森林的
1.乱批滥占林地、毁林开垦5起以上的,扣20分,每减少1起递减4分;
2.超限额采伐森林的县局级单位3个以上的,扣40分,每减少1个县局级单位递减15分。
(六)使用工程资金违规违纪,问题严重的
1.审计、稽查、工程核查查明的资金违规率7.0%以上的,扣5分;
2.审计、稽查、工程核查查明的资金违规率5.0—6.9%的,扣3分;
3.审计、稽查、工程核查查明的资金违规率4.0—4.9%的,扣1分。
(七)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措施不力的,扣5分。
措施不力是指:
1.天保工程区市、县、乡森林防火机构不健全;
2.防火责任制不落实;
3.森林防火基础实施未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林业发展总体规划;
4.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未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5.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未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6.森林防火基础实施和装备未与天保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九、对各省考核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对总分列前5名的单位,由国家林业局予以表彰奖励;对总分列最后2名的单位,国家林业局将对其任务、资金进行调控,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停止安排建设任务,停拨工程资金。
十、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党中央“要切实抓好党的十七大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工作”的要求,按照《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战线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教党〔2007〕25号)的部署,基础教育战线要站在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战略高度,抓住课堂教学、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和教师特别是班主任队伍建设等关键环节,认真做好中小学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工作。为给中小学的学习贯彻工作提供资源和服务,现将几项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充分利用“形势教育大课堂”的资源向学生宣讲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把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制作的“形势教育大课堂”作为面向中小学生生动形象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教材。从今年9月开始,全国中小学利用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平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国校外教育网和教育部官方网站等信息传输方式,已陆续上了“生活新变化”、“社会新气象”和“农村新面貌”等三课。后三课“科技新发展”、“国际新形象”、“未来新蓝图”将分别于11月19日、12月10日、12月28日15:00—15:45利用班会时间,以同样的传输方式上。其中最后一课“未来新蓝图”将以丰富的影视资料和深入浅出的讲授,面向中小学生讲解党的十七大报告的主要内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的安排,认真作出部署,保证中小学生按时上好形势教育课。因技术和安排等原因没有上课的地方和学校,要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工作中补上。六课结束后,教育部将制成光盘作为今后一段时间中小学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教育教学素材。各地中小学要充分利用“形势教育大课堂”提供的丰富影视素材,结合课程内容,讲解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根据每堂课上布置的实践作业,结合当地和学生的情况,组织学生走出校园,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要通过班、团、队会等多种形式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2.德育课程教学要有机融入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宣传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要组织中小学德育课教师和教研员,认真研读党的十七大文件,原原本本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要结合中小学德育课程教学内容,在教育教学中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突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教育部将于近期印发初中思想品德、高中思想政治课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导意见,对结合这两课教学内容讲授党的十七大的主要精神提出具体要求。对学生进行党的十七大精神教育,一定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水平,有针对性、生动活泼地进行,避免空洞、抽象和成人化。现行的中学思想政治课教材要依据指导意见的精神,尽快对教学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教材报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备案。2008年秋季开学后,未能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修订的教材不得继续使用。

  3.通过多种形式交流和展示学生上形势教育课、德育课和开展社会实践的收获和成果。各地中小学要围绕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多种形式,营造学习宣传气氛,提高学习宣传效果。面向学生的全国媒体将为各地中小学提供交流和展示的平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将在晚间新闻栏目《国视60分》中开辟专栏“我与祖国共成长”,综合展示学习贯彻的成果。《中国中学生报》将举办寻找“为家乡骄傲、为中国自豪”的若干理由的征集活动、寻找“家乡几个变化”小调查活动、学生记者抓拍“发生在我身边”照片征集展示活动、“形势教育大课堂”观后感征文活动、“形势教育大课堂”百题竞答活动。《中国少年报》将开展“今天我当小主播——中小学生说时事”活动,推动中小学生每天进行 “一分钟时事播报”,轮流为大家播报新闻,老师和同学进行点评或讨论。中宣部《时事报告》杂志将开辟专栏全面介绍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形势教育大课堂”的内容并刊登中小学生的来稿。各地中小学可根据近期相关媒体的具体活动启示,组织广大中小学生积极参与。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落实的情况及时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中小学德育办)。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