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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2:32:47  浏览:9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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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土地调查是《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规定的一项基础调查工作,是获取土地基础数据的重要途径。为准确掌握2010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保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现势性,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的要求,部署开展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抓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

2010年是二次调查全面结束后的第一年,是按照新机制,采用新方法,保持二次调查成果现势性的开局之年。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遥感监测结果将作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实施国土资源“一张图”建设和依法有效监管的基础支撑,也是保障土地参与宏观调控,实现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调查监测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严格调查质量要求,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调查监测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及遥感监测工作将首次全面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时间紧,任务重,技术难度高。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部署,统筹安排,尽早开展今年的调查监测工作。对按期接收不到遥感监测成果的地区,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开展外业调绘,确保调查工作按期完成。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今年变更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明确的目标责任制,将今年的调查监测工作纳入到年度目标考核中,并由分管领导负总责,责任到人,考核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土地变更调查监测工作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多个方面。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下达、执行情况资料,负责提供基本农田补划、调整等相关图件、数据等资料,配合开展土地利用年度变化分析;耕地保护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基本农田依法批准占用及补划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及政策依据,核实年度审批建设用地的变更调查上图结果;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提供本年度违法用地的数量、范围、位置及查处情况,并对年度违法用地的变更调查上图结果核实;地籍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结合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完成相关部门有关资料的调查上图工作,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全面查清年度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三)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各地要建立完善的变更调查成果检查制度,加强对变更成果的质量把关。各地要建立健全县级自查、地(市)检查与省级抽查的三级检查制度。各级主管领导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只有通过本级土地调查主管部门质量检查合格的调查成果,方可向上一级报送提交。我部将实行土地变更调查结果质量问责制度,对国家检查核查发现的弄虚作假和重大质量问题,在全国通报批评,并按照《土地调查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争取经费,落实人员。各地要积极与财政部门联系,在中央补助经费的基础上,积极申请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争取将年度变更调查经费纳入地方各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年度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高效使用变更调查经费,并加强对调查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杜绝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同时,各地要积极落实专业调查队伍,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指导,保证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按时完成。

二、突出重点,明确各项工作任务

按照《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实施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任务主要包括:遥感监测、土地变更调查、调查成果核查、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以及数据汇总统计等工作。

(一)遥感监测。国家统一采购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数据,组织加工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与2009年二次调查标准时点遥感正射影像图叠加分析,提取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监测图斑;将2010年遥感正射影像和监测图斑等信息,分期分批分发地方,为地方开展变更调查提供基础资料。

(二)土地变更调查。各地利用部下发的遥感监测成果,结合本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情况,按照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要求,以2010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实地调查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全面查清2010年度内全国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重点掌握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耕地等变化情况;结合当前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更新基本农田上图成果,掌握年度的基本农田现状情况。

(三)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采用二次调查“三下两上”的工作流程和模式,利用遥感监测成果,对各地报送的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库开展内业核查。对内业核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抽取部分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组织开展外业实地核实。

(四)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各地依据外业调查结果,按照数据库更新有关技术规定,逐地块更新本地区二次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形成201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县级成果,并逐级上报;地(市)级、省级、国家依次利用下一级提交的更新数据包(或土地调查数据库),逐级更新本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五)数据汇总统计。以县区为单位,利用土地调查数据库,按照变更调查数据汇总要求,逐级汇总年度内每一块土地的利用变化情况,形成年度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汇总结果。结合年度土地管理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三、统筹安排,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早准备,精心组织,统筹部署,落实责任,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一)准备工作。

8月底前,国家编制完成土地变更调查及监测方案,制定调查监测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9月份,启动遥感影像图购置和生产加工,开展遥感监测工作,陆续向地方提供遥感监测成果资料。10月底前,各地落实调查队伍和人员,组织开展调查培训,收集相关资料,准备调查设备仪器等,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外业调查及数据更新。

10月份开始,各地组织开展外业调查,并及时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12月25日前,基本完成县、地两级的变更调查外业调查和数据库更新、变更数据汇总等工作,形成地市级土地变更调查汇总结果。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有调整的,11月20日前,相关省份须将涉及界线调整的所有县级调整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相关说明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作为今年变更调查的初始数据库。

(三)汇总上报。

2011年1月初,各地(市)报送变更调查成果到省级,省级组织进行数据汇总与变更。1月10日前,完成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工作,形成初步变更调查汇总结果。国家组织地籍、土地督察、执法监察等部门组成督查组,督查核实各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1月20日前,完成省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统计分析,并上报变更结果。

省级上报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主要包括:变更调查一览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权属性质汇总表、耕地坡度等级汇总表、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可调整地类面积汇总表、建设用地类型统计表、建设用地细化调查汇总表、新增耕地来源汇总表和省级更新数据包,以及2010年度省级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等。具体成果内容和提交要求见实施方案(附件)。

3月15日前,完成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内、外业核查工作。

3月20日前,完成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报告并上报。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实施方案  

  为准确掌握2010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化情况,保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现势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及实施办法,在二次调查成果基础上,采用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在全国范围开展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为保证本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掌握2010年度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保持二次调查成果的现势性;适应“一张图”建设和“批、供、用、补、查”的国土资源管理新形势,满足土地管理日常业务的现实需求,实现监管方式从“以数管地”到“以图管地”的重大转变;进一步扩大调查成果应用的深度和广度,提高土地基础数据资料的社会化服务水平,有效保障土地有效参与国家宏观调控,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工作任务

  (一)遥感监测。

  国家统一采购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数据,组织加工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与2009年二次调查标准时点遥感正射影像图叠加分析,提取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监测图斑;将2010年遥感正射影像和监测图斑等信息,分期分批分发地方,为地方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提供基础资料。

  (二)土地变更调查。

  各地利用部下发的遥感监测成果,结合本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情况,以2010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按照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要求,实地调查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全面查清2010年度内全国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重点掌握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耕地等变化情况;结合当前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更新基本农田上图成果,掌握年度的基本农田现状情况。具体内容包括:各类土地利用及权属变化调查;建设用地变化情况调查;新增耕地坡度和类型调查;新增可调整地类变化调查;以及基本农田情况。

  (三)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

  国家组织,采用二次调查“三下两上”的工作流程和模式,利用遥感监测成果,对各地报送的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库开展内业核查。对内业核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抽取部分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组织开展外业实地核实。

  (四)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

  各地依据外业调查结果,按照数据库更新有关技术规定,逐地块更新本地区二次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形成201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县级成果,并逐级上报;地(市)级、省级、国家依次利用下一级提交的更新数据包(或土地调查数据库),逐级更新本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五)数据汇总统计。

  以县区为单位,利用土地调查数据库,按照变更调查数据汇总要求,逐级汇总年度内每一块土地的利用变化情况,形成年度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汇总结果。结合年度土地管理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三、步骤与要求

  (一)遥感监测。

  国家利用最新遥感数据,组织生产加工覆盖全国的遥感正射影像图,提取新增建设用地信息,将监测成果下发地方,为地方变更调查提供基础资料。

  1.影像采集与处理

  通过优化配置各类遥感数据,采购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数据,加工制作土地利用遥感影像图。根据各地土地利用变化特点、管理需要,以及遥感资料的保障能力等,将全国划分为四类工作区。其中:

  (1)一类区。包括155个50万以上人口城市的市辖区,以及长三角、珠三角地区,面积约58万平方公里。该地区土地利用变化快,幅度大,建设用地增加突出,属于遥感监测重点地区。采用分辨率优于1米的遥感数据。

  (2)二类区。包括除一类区外的50万以上人口城市的所辖县(市),面积约162万平方公里。该地区为仅次于一类区的经济较发达地区,土地利用变化也较为频繁。采用优于2.5米的遥感数据。

  (3)三类区。包括除一、二类区以外的中、东部地区,以及西部地区的重点区县,面积约554万平方公里。优先采用2米左右分辨率卫星数据开展监测。在2米数据难以保障的地区,采用5米分辨率遥感数据。

  (4)四类区。主要为西部沙漠、戈壁和无人区,面积约186万平方公里。该地区多为高山、高原、沙漠、戈壁,人口稀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土地利用变化程度很低。采用5米分辨率的遥感数据。

  2.变化信息提取

  与2009年标准时点遥感影像图叠加分析,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位,重点提取新增建设用地及其占用耕地等变化信息。整理遥感监测成果,并及时提供下发地方。

  遥感监测成果以信息管理文件夹(见附件1—1)形式向地方提供,具体包括:最新时相遥感影像、遥感监测图斑、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图、《遥感监测图斑信息记录表》等。

  以2010年遥感正射影像为背景,叠加内业提取监测图斑界线及其编号、注记、乡镇级以上行政界线及图廓整饰等要素,制作遥感监测成果图。以县为单位制作《遥感监测图斑信息记录表》,记录每个遥感监测图斑的内业监测基本信息。

  (二)准备工作。

  1.总体控制

  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初始数据库为经国家确认的二次调查标准时点调查数据库。二次调查标准时点形成的各类控制界线和地类面积,作为2010年变更调查的初始控制,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

  国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调查,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各级不得随意更改。对于省级大陆、海岛与海洋分界线发生变化的,应依据最新的遥感影像,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要求,10月31日前,将调整后的所涉及图幅矢量数据和相关影像数据,以及说明材料报国土资源部,经确认后方可作为今年变更调查的初始数据库省级界线。

  对于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发生调整的,应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涉及界线调整的所有县级调整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相关说明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作为今年变更调查的初始数据库。

  2.制定方案

  各地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适应于本地区的土地变更调查方案。

  3.资料准备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变更调查前,准备有关土地变更调查资料。主要包括: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下达、执行情况资料,负责提供基本农田补划、调整等相关图件、数据等资料;耕地保护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基本农田依法批准占用及补划等方面的数据、资料等;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提供本年度违法用地的数据、资料。地籍部门准备《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见附件1—2)等外业记录有关表格,并收集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等资料。

  4.仪器准备

  准备调查所需的测量设备、仪器,以及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主要包括:GPS接收机、全站仪、钢(皮)尺、计算机及软件系统,以及交通工具等。

  5.制作调查底图

  以区县为单位,地方利用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成果,通过目视解译,补充和标注土地利用变化信息,结合本地区建设用地审批、整理复垦开发以及2009年标准时点调查数据库等相关资料信息,制作土地变更调查底图。

  11月30日前,仍未接收到国家遥感监测成果及监测底图的地区,应先以二次调查标准时点遥感影像,套合土地调查数据库,制作土地变更调查底图,作为外业调查工作的基础图件。

  (三)实地调查。

  以本年度实地变化现状为依据,开展土地变更调查,保证图、数、实地三者一致。

  1、实地调查内容

  根据土地变更调查有关规定,实地查清年度土地利用地类变化和土地权属变化情况,将变更图斑标绘在土地变更调查底图上,并按要求,将变更相关属性如实填写在《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中。变更图斑面积在数据库中量算。

  (1)耕地变化情况

  ①新增耕地来源:依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有关材料,确定新增耕地来源类型。具体分为: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其他原因增加。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的耕地为本年度补充耕地。

  ②新增耕地坡度:依据利用DEM制作的坡度图与土地利用现状图套合,确定新增耕地坡度分级,同时对坡度大于2°耕地,区分梯田和坡地。填写变更调查记录表相应栏目。

  ③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年度内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园地,并经土地和农业等相关部门共同认定能调整成耕地的,作为“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在相应属性表中加“KB”记录。

  ④可调整地类:对于因农业结构调整导致耕地变更为园地、林地、草地以及坑塘等农用地,且耕作层未破坏的,可认定为可调整地类。包括:可调整果园、可调整茶园、可调整其他园地、可调整有林地、可调整其他林地、可调整人工牧草地、可调整坑塘水面。

  (2)建设用地变化情况

  对于建设用地变化情况,要重点掌握:一是往年“批而未用”土地建设情况。二是2010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分为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准尚未建设、本年度未批先建三种类型),并开展建设用地细化分类的调查。

  实地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或地基已开挖为标志,同时也包括为实施建设而进行的土地平整。

  ①“批而未用”土地建设情况:对二次调查统一时点数据库中,作为建设用地的“批而未用”土地,当年实地已建设,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更改标注为“PJ”。此部分不属于当年新增建设用地。

  ②本年批准未建设情况:对当年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实地尚未建设的土地,按批准用途变更为建设用地,填写本年度批准本年未建设(P)。

  ③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情况:对当年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实地已建设的土地,按实地现状调查为建设用地,填写本年度批准本年建设(B)。

  ④本年未批先建情况:对于实地已建设,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按照实地现状调查为建设用地,填写本年度未批准建设(W)。

  ⑤新增建设用地细化调查:对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中的城市、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以及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规定的分类,填写新增建设用地细化类型统计表。

  细化调查的各地类面积之和,须等于土地变更调查“城市、建制镇、村庄及采矿用地”的图斑面积。细化调查图斑不需在变更调查底图上标绘,细化调查面积数据仅用于本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数据汇总分析。调查中,对实际用途不明、认定细化分类有困难的新增建设用地,参照规划或设计用途来确定其细化地类。

  (3)基本农田情况

  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完成基本农田上图成果更新工作,通过土地利用图斑层与基本农田图斑层空间叠加,统计汇总2010年度基本农田各地类面积情况。

  2.外业调查方法

  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外业调查方法。

  对于按时接收到国家遥感监测成果的地区:依据制作的土地变更调查底图,对照实地现状,逐地块对内业解译的变化图斑及属性信息进行全面核实、调整和补充调查,予以确认。确认和补测的信息,作为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的依据;对于提供的影像不清晰或影像未反映的新增地物,地方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用实测坐标法、直接补测法、间接补测法等多种补测方法开展补充调查,详细记录变化图斑的形状、范围以及变化地类等内容;

  对于未按期接收到遥感监测成果的地区:地方依据二次调查标准时点数据库,套合标准时点影像,结合本地区年度土地利用审批等情况资料,加大外业调查力度,实地调绘每一块变化地块的范围、形状,现场详细记录变化地块的地类属性等信息。

  3.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包含了所有变更图斑的具体变化情况,是记录土地权属和地类变化及相关信息的唯一原始资料,是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的唯一数据源。按照《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的填表具体说明,翔实记录实地调查情况。

  (四)更新数据库。

  数据库更新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实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的变更、上报汇总与更新。今年暂难以实现增量更新的,可以全库更新的方式,报送更新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

  1、更新县级数据库

  按照数据库更新有关要求,利用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库软件,将《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以及外业调查结果输入计算机,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同时,利用县级建库软件,生成并输出变化图斑的增量数据及相关统计报表。

  2、更新数据上报及数据库更新

  利用国家统一下发的更新数据上报软件,将导出的增量数据进一步检查封装,生成用于上报的更新数据包,通过县、市、省、国家的逐级检查及核查,最终实现从县到国家各级数据库的同步更新。

  (五)数据汇总和统计分析。

  将《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各属性,按照数据库变更的技术要求,录入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并以县为单位,逐级汇总,形成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汇总结果。各级土地利用年度变化情况汇总统计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以2009年度年末数据为基准;

  2、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和省级土地总面积不得擅自改变;

  3、图斑发生合并、分割等变更时,应保持图斑总面积不变。

  结合年度土地管理形势、政策及制度,开展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和要求具体见附件1—3)。

  四、组织实施

  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各地统筹安排、部门分工协作、分步阶段实施的组织方式开展。其中,遥感监测、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国家级数据库更新与成果汇总由国家组织完成,土地变更调查及地方各级调查数据库更新、数据汇总由地方组织完成。

  (一)组织分工

  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作为一项基础性调查工作,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多个方面。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监测工作需要规划、耕地保护、执法和地籍等多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其中:

  1、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下达、执行情况,负责提供基本农田补划、调整等相关图件、数据等资料,配合开展土地利用年度变化分析;

  2、耕地保护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基本农田依法批准占用及补划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及政策依据,核实确认年度审批建设用地的变更调查上图结果;

  3、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提供本年度违法用地的数量、范围、位置及查处情况,并对年度违法用地的变更调查上图结果核实;

  4、地籍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完成相关部门有关资料的调查上图工作,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全面查清年度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二)实施计划

  8月份,国家编制调查监测方案,制定调查标准和技术规程。

  9月份,国家启动遥感影像图生产和遥感监测工作。

  10月份前,各地落实调查队伍和人员,组织开展培训,收集相关资料,开展前期准备工作。省级大陆、海岛与海洋分界线有调整的,10月31日前,各省将零米线调整后的图幅矢量数据和相应影像数据,以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国土资源部。

  10月~12月,各地结合遥感监测成果,组织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外业调查工作。其中,12月25日前,基本完成县、地级的外业调查和数据库更新以及地市级数据汇总工作。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有调整的,11月20日前,由省级将涉及界线调整的所有县级调整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相关说明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经部检查无误的,作为今年变更调查的初始数据库。

  2011年1月初,各地市报送变更调查成果到省级,省级组织进行数据汇总和数据库变更。1月10日前,完成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形成初步变更调查汇总结果。国家组织地籍、土地督察、执法监察等部门组成督查组,督查核实各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1月20日前,完成省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上报省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

  3月15日前,国家组织开展变更调查成果核查。

  3月20日前,国家完成变更调查报告并上报。

  五、上报成果

  (一)省(区、市)的土地利用变更一览表;

  (二)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

  (三)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按权属性质统计汇总表;

  (四)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耕地坡度分级面积统计汇总表;

  (五)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基本农田面积统计汇总表;

  (六)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可调整地类面积统计汇总表;

  (七)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建设用地类型面积统计汇总表;

  (八)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新增建设用地细化调查面积统计汇总表;

  (九)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新增耕地来源类型统计汇总表;

  (十)省级更新数据包。

  上述成果表将自动打包存放于数据库生成的更新数据包中。

  (十一)2010年度省(区、市)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含电子文档格式软盘)。

  附件1—1:

遥感外业调查资料管理文件夹内容与命名

内容
命名示例
格式

界线
“县级行政代码”xzjx
Shapefile

注记
“县级行政代码”zj
Shapefile

外业前遥感监测图斑
“县级行政代码”wtb
Shapefile

后时相DOM
“县级行政代码”2010“数据源类型”
img

遥感监测外业调查底图
“县级行政代码”DMM
tif

遥感监测图斑信息记录表
“县级行政代码”wxxb
xls

成果清单
“县级行政代码”cgqd
txt


  附件1—2: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年)

土地座落: 乡(镇) 村 所在图幅号:

长度单位:米 (0.0)面积单位:平方米(0.0) NO:

变更前图斑
变更后图斑
地类变更部分
备注

权属单位名称
图斑号
地类编码
面积
权属性质
耕地坡度分级
耕地类型
权属单位名称
图斑号
地类编码
面积
权属性质
耕地坡度分级
耕地类型
地类编码
面积
新增耕地来源
建设用地

类型

变更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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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高[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提升本科教材质量,充分发挥教材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就“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十一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情况

  “十一五”期间,我国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的意见》(教高〔2005〕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精神,结合“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万种新教材建设项目的全面实施,逐步形成了反映时代特点、与时俱进的教材体系,为提高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十一五”期间,我国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取得的成就主要表现在:

  (一)教材出版进一步繁荣。教材数量大幅度增加,教材专业门类更加齐全,注重体现分类指导,基本满足教学需求。

  (二)教材质量进一步提高。教材建设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紧密结合学科专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内容,丰富形式,编写出版了一批精品教材。

  (三)各方面参与教材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充分调动了地方院校和出版社编写出版教材的积极性。

  (四)教材管理进一步优化。教育行政部门完善了教材评价体系,拓展了教材建设管理、服务的信息化平台,开展了各级精品教材、优秀教材的评审推荐工作,推进了优质教育资源进课堂。

  (五)教材的国际化进一步推进。引进了一批在国际上居领先地位的境外优秀教材,为我国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输出了一批国内优秀教材,中国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进一步走向世界。

  与此同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教材编写激励机制不完善,部分高水平教师编写教材精力投入不足;学科专业教材建设不均衡,基础课、热门专业教材众多,布点少且招生量少的专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教材不完备;实践教学教材缺乏;教材质量监管制度不够健全,教材评价选用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少数学校选用低水平教材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的方针和目标

  “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服务人才培养为目标,以提高教材质量为核心,以创新教材建设的体制机制为突破口,以实施教材精品战略、加强教材分类指导、完善教材评价选用制度为着力点,为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发挥更大作用。

  “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要坚持育人为本,充分发挥教材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体现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科技等方面取得的成就,适应不同类型高等学校需要和不同教学对象需要,编写推介一大批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的优秀教材,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体系。

  三、“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推进,突出重点。以国家、省(区、市)、高等学校三级教材建设为基础,全面推进,提升教材整体质量。重点建设主干基础课程教材、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加强实验实践类教材建设,推进数字化教材建设。

  (二)明确责任,确保质量。为保证教材编写和出版质量,教材的编写者须在教学和科研方面有所成就,或在行业中具有较高技能水平并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出版发行实行出版社负责制,主编和其他编者所在单位及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承担监督检查责任。

  (三)锤炼精品,改革创新。鼓励对优秀教材不断修订完善,将学科、行业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写入教材。鼓励编写及时反映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改革最新趋势的教材,注重教材内容在传授知识的同时,传授获取知识和创造知识的方法。

  (四)分类指导,鼓励特色。根据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需要,注重满足多样化人才培养需求,教材特色鲜明、品种丰富。避免相同品种且特色不突出的教材重复建设。

  四、“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的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强化对教材建设的宏观指导与管理。

  1.加强对教材建设的宏观指导。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的工作机制,以国家、省(区、市)、高等学校三级教材建设为基础,调动各方面参与教材建设的积极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特点,在深入研究分析本科教材建设现状及面临形势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人才培养定位和目标,提出“十二五”教材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具体建设措施。教育部将改革“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遴选机制,实施本科教材精品战略。

  2.加强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十二五”教材建设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鼓励教学名师、优秀学科带头人跨校、跨区域联合编写教材;鼓励编写适应优势学科、特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需要的特色教材;鼓励编写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边缘学科、交叉学科教材,填补空白。教育部将在本科教学有关奖项的评审指标体系中增加或强化优秀教材相关指标,激励高水平教师积极参加教材建设。

  3.建立以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核心的教材建设长效机制。完善教材建设的激励机制,建立国家、省(区、市)、高等学校三级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加强教材推介管理工作。

  (二)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教材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1.统筹教材建设工作。高等学校要根据学校特色,促进教材建设与人才培养相结合,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科研工作、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和教学辅助资源建设相结合,形成良性互动,建设高质量教材。

  2.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高等学校应高度重视高水平的教材编写队伍建设,鼓励教学名师、高水平专家主编或参加教材编写工作,优秀教材应作为本科教学评奖评优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指标。根据不同类型、不同科类教材建设需求,吸引行业人士参与教材建设,开发适用性和实践性强的优秀教材。

  3.强化教材建设管理。高等学校要将教材建设的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结合起来,实行教材立项、阶段检查、目标审核制,加强教材质量监督。

  4.做好教材选用工作。高等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教材选用机制、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建立教材使用效果的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制度,定期进行教材使用情况的调查、统计和评估,正确处理选用优秀教材与自编教材的关系,确保优质教育资源进课堂。

  (三)充分发挥专家与行业组织在教材建设中的作用。

  1.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加强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研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学科专业教学基本要求,对高等学校的教材建设分类指导,对出版社的出版选题提出建议;参与教材的评价推介工作。

  2.各省级教材研究机构和组织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纽带作用,协助和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教材建设工作。积极开展国内外教材比较研究、教材质量评价体系研究,加强教材建设体系、机制等相关理论研究,加强教材信息交流和教材建设经验交流。

  3.重视和发挥行业协会在教材建设中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利用其具有的行业资源和人才优势,开发贴近经济社会实际的教材和高质量的实践教材。

  4.充分发挥出版社在教材建设中的作用。鼓励出版社注重社会效益,加强与高等学校及教师的联系,根据自身优势,规划选题,出版教材;不断丰富教材类型,继续开发数字化教材;加强国外优秀教材的引进和改编,积极推动本土优秀教材走出国门。保证教材选题质量和出版质量,降低教材价格。

  五、做好“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建设工作

  教育部将于近期启动“十二五”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建设工作。“十二五”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创新优秀教材遴选机制,紧紧围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施规划教材精品战略,“选”、“编”结合,以“选”为主。规划教材主要采取分批遴选方式,从“十一五”、“十二五”期间陆续出版的教材中遴选出优秀教材供高等学校选用。随着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推进,还将适时组织适应教改需要的规划教材选题,遴选高水平编者编写教材。

  在“十二五”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建设中,鼓励编写、出版适应不同类型高等学校教学需要的不同风格和特色教材;积极推进高等学校与行业合作编写实践教材;鼓励编写、出版不同载体和不同形式的教材,包括纸质教材和数字化教材,授课型教材和辅助型教材;鼓励开发中外文双语教材、汉语与少数民族语言双语教材;探索与国外或境外合作编写或改编优秀教材。

  根据中央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中宣部、教育部正在有计划地组织编写150种左右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供相关专业统一使用。这些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基本覆盖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中共党史以及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新闻学、文学、艺术、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因此,将不再组织遴选这些重点教材涉及课程的“十二五”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

  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意见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部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1991年9月11日,司法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具有重要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应逐步设立档案机构,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档案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律师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
四、进行档案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
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档案的接收和管理
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
第六条 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种)、保管期限、年度顺序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十年为一断号。
第七条 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后卷随前卷保管。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

第三章 档案的借调与查阅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 原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履行借阅手续,可以调阅原承办案件已归档的档案。但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律师业务档案的,应出示正式调卷函件,并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有关档案的,应出示正式查卷函件,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后办理查阅手续。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借出时要查点清楚,办理正式借据,并限期归还。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其他单位或个人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律师业务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由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报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凡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需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凡经批准允许查阅的档案,可以摘抄或复印所查阅的内容,但密级档案不在此列。
第十六条 对查阅或借出的律师业务档案,要及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及时追查。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秘密。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八条 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属于在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
凡属于在一般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
列为长期或短期保管的律师业务档案,具体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并报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主任决定。
第十九条 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项法律事务办结和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
第二十条 具体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收进登记簿、档案移出登记簿、档案销毁登记簿、档案销毁批件及档案检索卡片列为永久保管。

第五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二十二条 对于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主任、档案管理人员和律师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
第二十三条 经鉴定,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案卷,应采取提高保管期限档次的办法延长保管期限。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连同销毁报告一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经书面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 为防止遗失和泄密,销毁档案应由两人负责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六章 档案的统计和移交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交、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向有关上级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管理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列为永久保管的档案,在本所(处)保存十年。保存期满后,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对移交的档案,一律填写档案移出登记簿。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设置变更时,应对律师业务档案进行清理,清理办法如下:
一、撤销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档案,应由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代管,或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二、一个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划分为几个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划分前的律师业务档案由一个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代管或向同级地方档案馆移交。
三、几个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合并为一个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档案应移交给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或分别向同级地方档案馆移交。
四、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撤销、划分或合并时,没有办理完毕的律师业务事项,视情况移交给新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继续办理,承办该项业务所形成的档案应由新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加以保存。

第七章 档案的保护和防护
第二十八条 存放律师业务档案的房屋,应坚实、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室内要保持清洁、整齐、通风。
第二十九条 档案库房要专用,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严禁在档案库房内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十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档案,应单独存放保管,防止磁化,并根据保管期限定期复制。
第三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对于破损、虫蛀、鼠咬、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案卷丢失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积极查找。
第三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省(区、市)情况,制定补充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