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38:35  浏览:95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财预[2011]2413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和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53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理念和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相关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是指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对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材料未达到报送要求、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实行绩效问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市财政局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工作。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是:制定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制度、办法,统一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工作。

第六条 主管部门的职责是:组织本部门绩效目标的编报,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财政评价和再评价工作,对所属单位或项目的绩效实现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实施问责。

第七条 预算单位的职责是:按照要求编报本单位绩效目标,积极配合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实施本单位绩效自评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绩效材料。

第三章 绩效问责的情形、方式

第八条 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其实行绩效问责:

(一)不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的;

(二)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

(三)预算执行中,绩效未按预定目标同步实现或发生偏离的;

(四)项目结束后,绩效达不到预定目标的;

(五)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

(六)不按规定履行相关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干扰、阻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绩效评价工作组织不得力的;

(七)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八)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九)其他应该问责的事项。

第九条 对发生第八条所列情形的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绩效问责:

(一)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二)收回年度没有执行或没按规定执行的预算,并相应减少下年度预算;

(三)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多款合并使用。

第十条 按照《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及专项考评实施细则,财政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实施预算支出专项考评。

第十一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具有第八条所列情形,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四章 绩效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预算管理绩效问责主要以财政部门审核绩效目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的结果为依据。

(一)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当年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根据预算执行绩效与预定目标的偏离程度,做出问责决定。

(二)每年9月底前,财政部门组织对主管部门、预算单位上年度预算执行绩效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做出问责决定。

(三)每年10月底前,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预算单位编报的下年度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形式性审核、对预算项目实施事前绩效评估,根据绩效目标审核情况和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做出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及专项考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实施预算支出专项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市政府绩效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将问责决定及时告知被问责单位。

第十七条 被问责单位要根据问责决定认真查找问题,并及时整改。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将落实整改情况以整改报告书的形式反馈财政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上市公司亏损弥补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监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


背景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股本”,但未界定“公积金”是指资本公积还是盈余公积,也未说明弥补亏损的程序等。其他有关法规对此也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实际弥补累计亏损时则做法不一。

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条等。

问题

上市公司当年可用以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包括哪些?弥补时应履行什么程序?在这一过程中应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解答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履行的程序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除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外,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

(一)公司当年对累计亏损的弥补,应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顺序依次弥补。法定公益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二)公司采用上述方式仍不足以弥补累计亏损的,可通过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及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部分加以弥补。

(三)公司应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拟定累计亏损弥补方案。

二、公司以资本公积弥补累计亏损的,应履行以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制定弥补亏损的方案,说明弥补亏损的原因、方式和金额等,并形成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董事会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三)召开股东大会,讨论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方案,形成决议,并予公告。

(四)依据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会计处理,并公告股东权益变动表。

三、公司累计亏损未经全额弥补之前,不得向股东派发股利或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批准交通银行深化股份制改革整体方案的有关精神,为支持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其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度,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33.15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从2006年起,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核定其当年税前扣除计税工资总额。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