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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最新收费标准指南/武卓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14:31  浏览:9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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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4月1日起,欧洲专利局开始实行最新的收费规定。为给中国企业和发明人制定专利战略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生物技术知识产权C.O.M.平台(www.bioipr.com)特登载该文介绍有关欧洲专利申请、审查、检索等费用的最新规定,并简单介绍其程序。





欧洲专利申请费

根据欧洲专利局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2月13日颁布的《有关费用条款的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递交到欧专局的纸质专利申请的费用为 180欧元。与传统的纸质申请方式相比,在线申请由于其便捷性,给欧专局和申请人都减少了很多工作流程,费用相对降低,为100欧元。

专利检索费在整个专利申请费用中占了很大比重,自2005年7月1日之后提交的专利申请,其欧洲范围内的检索费为1050欧元;国际检索费稍高一些,共计1700欧元。欧洲专利的效力范围可以覆盖各欧盟成员国,但申请人必须对希望发生效力的那个成员国进行指定,指定的费用为每个成员国85欧元。

专利审查费也是专利相关费用的主要部分。根据新的规定,2005年7月1日之前递交的专利申请的审查费为1565欧元, 该日期之后(包括当天)的专利申请审查费为1405欧元。2005年7月1日之后提交到欧洲专利局的(尚无检索报告的)国际专利的审查费为1565欧元。

接下来就是专利授权费。专利授权费依权利要求书的页数而定。因近年来过度增长的权利要求书页数,欧洲专利局和德国专利局都希望通过调高授权费的方式来抑制申请人过度膨胀的权利要求数量。据德国专利商标局的人士称,由于过厚的权利要求书,他们根本无法提高审查的效率,因为申请人往往希望尽可能多的获得保护,而全然不顾其权利要求书的客观合理性。这项政策一出台,马上遭到了德国及法国发明家协会的反对,他们认为这一举措无疑给财力薄弱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发明人雪上加霜。尽管如此,根据新的规定,申请人的权利要求未超过35页的,需要缴纳790欧元的授权费;超过35页的,除交纳790欧之外,每多一页须多交12欧元。

欧洲专利年费

随着专利权的时间消耗,所需要缴纳的专利维权费也逐年增加。见下表:(若无法显示,请到该地址查看http://www.bioipr.com/eu/124/ )

专利年


费用

第3个专利年


400 欧元

第4个专利年


500 欧元

第5个专利年


700 欧元

第6个专利年


900 欧元

第7个专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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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宣部等部门征集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展览资料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办发[2005)24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宣部等部门征集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展览资料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征集“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展览资料的通知》(司发通[2005)4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各种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于2005年7月5日前将资料目录报送我局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政策法规研究室)。

  联系人:张恒有 李钟军

  电 话: 010—65952849

  传 真:010—65952849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司发通(2005)48号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征集“全民法制宣传教育 20周年”展览资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中央和国家 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

2005年,是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决定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0周年。2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大的有力监督下,我国已先后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四次作出决议。为充分展示法制宣传教育的丰硕成果,扩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推进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等部门决定在今年下半年举办“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展览。现就展览活动及展览资料征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展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集中展示20年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成果,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基础。

二、展览主题

弘扬宪法精神,共建和谐社会。

三、总体思路

展览立足于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20年来的经验、成果和做法,既全面反映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历程,又突出重点、突出典型、突出特色。通过展览集中反映法制宣传教育在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展览将充分体现群众性和专业性,融知识性和趣味性于一体, 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人民群众通过参观展览受到教育和熏陶,进一步认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四、资料征集

为充分展示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20年来的成就,展览将在各地、各部门广泛征集资料。资料征集的内容主要包括:

——图片。各地、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拍摄的具有特色和典型意义的照片。

——实物。各地、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制做的有特色的展牌、展板、挂图、宣传单、宣传画、漫画、书法.绘画作品以及各种宣传工具等。

——图书。各地、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编印的有特色的法制宣传教育教材、手册、画册、资料等。

——音像。各地、各部门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制作的音像制品,包括法制宣传教育讲座、各种文艺作品等。

——文献。各地、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印发的重要文件、决议和规章,以及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和专家学者公开发表的有影响的理论研讨文章。

——其它。能够反映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做法和成果,有纪念意义的资料等。

展览资料的征集以图片为主,其它资料要精心筛选,确保适合于展览。



五、工作步骤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根据资料征集大纲确定的内容范围(见附件),认真做好各种资料的搜集整理,于7月10日前将资料目录报送全国普法办,7月20日前,全国普法办将需要的资料反馈到各单位。8月10日前各单位根据全国普法办反馈的内容集中报送(具体地点另行通知)。8月10日开始,由展览组委会对资料进行整理,并根据展览的要求,及时督促各地、各部门补报相关资料。

展览初步定于11月28日开幕。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紧密配合,认真做好动员发动,确保征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资料征集的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要确定专人负责,保证资料征集的质量。各部门和行业展览资料的征集整理由普法办负责,要结合部门和行业的实际进行组织。

(二)广泛征集,突出特色。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放开视野,广泛搜集反映各方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资料。要加强与有关新闻单位的联系,请他们协助做好资料的搜集。资料搜集,要充分体现地域、民族、部门的特点,多视角、多方位反映法制宣传教育取得的成就,力争把最优秀、最有特色的资料搜集上来。

(三)面向基层,生动直观。要把立足点和着眼点放在基层,深入挖掘基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鲜活事例,尤其是要注重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20年来,基层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场景进行集中反映。要充分考虑展览活动特点, 以生动直观的形式,形象地体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进程步骤、方式方法和经验成果。

各地、各部门搜集整理展览资料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与全国普法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司法部法制宣传司 刘汉银 弥 濛

联系电话:010——65205809(传真) 65205869

电子信箱:sfb1988@sohu.com

附件:“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展览资料征集大纲

  附件

“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展览资料征集大纲

  主标题:弘扬宪法精神共建和谐社会

  副标题: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成就展

  第一部分 伟大的创举

第一单元:时代的呼唤

内容提要:法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新中国走过的历程更深刻地印证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亘古真理,改革初期的中国,迫切呼唤全民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制意识的确立。

第二单元:英明的决策

内容提要:健全法制,把法律交给人民。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作出了英明的决策:大规模地向全民普子法律常识。

第三单元:二十年历程

内容提要:从1985年开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到2005年,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先后实施了四个五年规划,走过了20年辉煌的历程。

  第二部分 宏伟的画卷

  第一单元:举国行动

内容提要:全国各族人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划和全国人大的决议,层层发动,广泛动员,认真策划,全面铺开。

第二单元:全民参与

内容提要: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共和国公民,都要接受法律知识的学习。20年来,从大中城市到偏远农村,从机关学校到厂矿企业,从东部沿海到西部边疆,从长城内外到大江南北,都积极投身于法制宣传教育实践中去。

第三单元:内容丰富

内容提要:法制宣传教育坚持以宪法为核心,认真开展国家基本法律和各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

.第四单元:阵地建设

内容提要:20年来,各种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并立足固有形式不断发掘空间,探寻更广、更宽、更深的法制宣传教育新领域,以求适应当前和今后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发展,给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添了一道绚丽的风景线。

第五单元:普法品牌

内容提要:“四五”普法规划把每年12月4日,即现行宪法颁布日确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为开展全民学法用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12。4”法制宣传日已经成为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节日。

  第三部分 鲜明的特色

第一单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内容提要: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开展工作。

第二单元: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内容提要:法制宣传教育始终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部分 生动的实践

第一单元:地方依法治理稳步推进 内容提要: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等地方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各级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践,它充分发挥各地在普法工作中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使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在各地各方面协调发展。

第二单元:行业依法治理不断强化

内容提要:推进各行各业的法制建设,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是各地依法治理的主要目标,全国各行各业根据自身工作特点认真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卓有成效。

第三单元:基层依法治理蓬勃开展

内容提要:依法治理工作在基层蓬勃开展,使基层各项管理事务不断走向法治化轨道,加快了我国基层民主法制化进程。

第四单元:专项依法治理持续深入

内容提要: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不断出现,各地认真开展专项依法治理工作,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部分 丰硕的成果

第一单元:促进了国家法制建设

内容提要:二十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各类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确保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有法可依。

第二单元:依法办事风气逐步形成

内容提要:普法二十年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广大公民依法办事能力明显提高,逐步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第三单元: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内容提要:随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发展,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管理国家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

第四单元:普法宣传队伍不断壮大

内容提要:普法队伍是开展全民普法的基础。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全国普法队伍不断壮大,普法工作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为普及法律常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做出了积极贡献。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农业局:
现将《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农业厅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发展,加强农业技入品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安全、优质的肥料,鼓励肥料企业生产销售无公害肥料,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无公害蔬菜生产 肥料施用准则》(DB13/T454-2001)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肥料,是指经河北省农业厅组织评审认定,以提供农作物营养为主要目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有害物质的含量控制在安全范围内,经安全性田间试验证明对农作物生长和农产品品质及农业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的肥料产品。
可申请评审认定的肥料产品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配方肥料、精制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生物有机肥、微生物肥料、叶面肥、营养基质和床土调酸剂等。
第三条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无公害肥料的筛选、认定、信息发布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土壤肥料总站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肥料的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生产、经营上述肥料的企业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自愿申请无公害肥料的认定。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申请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生产、经营肥料的合法手续;
(二)具有生产无公害肥料必备的设施和设备;
(三)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环保设施;
(五)已取得国家或省级肥料登记证。
第六条 申请无公害肥料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无公害肥料申请表,一个产品一份,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企业规模、企业性质、技术和管理人员情况、设计年产量、上一年度实际年产量和销售量、销售范围、施用面积;
2、产品概述:主要成分和含量、适宜作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和含量(包括重金属、缩二脲、游离酸、大肠杆菌值、蛔虫卵死亡率等),含微生物的肥料还要说明其含有的有害微生物种类和含量;
3、生产工艺简述:使用原料、填充物、方法原理、工艺路线;
4、主要生产设备:设备名称、规格、数量等。
(二)附件
1、肥料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2、执行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肥料生产许可证(不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除外);
4、营业执照;
5、企业环保合格证明复印件;
6、省级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本年度产品质检报告、毒性毒理试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7、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
8、经本省县级以上土壤肥料部门进行的规范的田间试验报告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代表性肥料样品二份(每份500克),由省土壤肥料,总站或其委托的县级以上土壤肥料部门按规定抽取并加贴封条。
第七条 省土壤肥料总站接到申请后,对生产条件、质量管理、质量检验、规章制度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无公害肥料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肥料产品,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一)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肥料产品,须在河北省境内2个以上不同生态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规范的肥料安全性田间试验。
第十条 肥料安全性田间试验,由省土壤肥料总站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试验报告由试验承担人签字,试验单位加盖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三章 认定
第十一条 河北省农业厅聘请土壤、肥料、环保、质量监督等有关方面技术管理专家,对申请认定无公害肥料产品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二条 对评审合格的肥料产品,发放《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证书》采取一个品种一个证书,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续展申请的,可续展一次,续展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肥料产品,在认定有效期内改变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商标、企业地址的,应申请变更认定;改变养分含量、养分配比、剂型、适宜作物的,应申请重新认定。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已获认定的肥料产品,可在其包装、广告和其它宣传材料中使用户河北省无公害肥料"字样和认定证书号及全省统一规定的图案标志,但不得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未经认定的肥料产品使用“河北省无公害肥料”字样、图案标志或冒用、伪造《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证书》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获得《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证书》的产品,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河北省农业厅视情节轻重宣布停止或撤销其“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并收回《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证书》:
(一)质量保证体系不能保证肥料产品符合无公害肥料生产要求的;
(二)转让《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证书》的;
(三)将“河北省无公害肥料”字样、图案标志、证书号使用在本企业未经认定的产品上的;
(四)经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五)造成农作物严重减产或农产品、土壤污染的。
第十七条 无公害肥料实行跟踪检验制度。每年至少一次现场抽检。抽检由省土壤肥料总站或受其委托的县级以上土壤肥料部门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请河北省无公害肥料认定,应按规定交纳认定费用(包括认定费、检测费、试验费和公告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