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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13:31  浏览:83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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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3-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
  (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
  (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下同)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下同)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因特网及其它数据传送业务、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电信设备及电路的出租业务、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和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以上所称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移动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其他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等服务。
  (六)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七)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八)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一)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二)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五)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六)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九)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十)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十四)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六)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七)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八)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六、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一)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下同)、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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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2005年4月6日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发出《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通知说,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切实解决少儿广播影视节目资源短缺问题,提高少儿广播影视节目质量,促进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产业化发展,真正为广大青少年提供健康丰富的精神文化产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意见

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目前,全国副省级以上城市电视台已经开办了26套少儿频道。为进一步丰富少儿节目,促进少儿频道的健康发展,为广大青少年提供健康精神食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少儿广播影视节目源问题的重要意义
  1、繁荣少儿广播影视节目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67亿。通过广播影视节目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培养教育,努力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广播影视各类少儿节目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有力补充。大力促进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发展,为广大少年儿童提供健康精神食粮,是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确保我们党的事业后继有人的重要手段,对于振奋民族精神,陶冶道德情操,提高审美情趣,丰富文化生活,传播科学知识,引导人们追求真善美,鞭挞假恶丑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教育和培养少年儿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领和培养少年儿童塑造远大志向、高尚情操、健全人格、优秀品质,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2、解决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源问题是办好副省级以上城市电视台少儿频道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目前,全国多个省级、副省级城市电视台已经开设和正在积极筹备开播少儿频道。但是目前,我国少儿影视节目片源严重不足,供求问题十分突出。当务之急是解决少儿广播影视节目源问题,采取多种措施推进我国各类少儿影视节目的创作和生产,推动国内诞生出一批优秀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制作基地,形成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流通、消费市场的良性循环,从体制、机制、政策和市场调节等各方面促进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少儿电视频道节目源问题。  
  3、发展少儿广播影视节目是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建设的重要保障。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特别是影视动画节目是二十一世纪开发潜力很大的新兴产业,具有消费群体广,市场需求大,产品生命周期长,高成本,高投入,高附加值,高国际化程度等特点。发展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特别是影视动画节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少年儿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既要清醒认识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的现状和问题,又要充分看到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播出的优势和有利条件;既要破除一切不适应我国影视产业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和各种束缚,又要探索出一条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发展道路,真正把我国少儿广播影视产业做强做大。
  二、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发展目标
  4、加强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全面推进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发展,逐步形成体系相对完整,结构布局日趋合理,整体技术水平先进,市场导向作用明显,国有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格局,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创作、生产、制作、运营的现代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之路。
  5、加强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基本思路。要立足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制作的客观实际,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通过深化体制改革,推进机制创新,促进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更新创作观念,构建生产体系,推进综合开发,增加资金投入,扩大生产规模,依托高新技术,立足国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真正形成创作、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发展新格局。要在坚持少儿频道和少儿节目制作公益性为主的前提下,积极拓宽节目流通和营销市场,逐步实现由政府投入向市场运营的转变。
6、促进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繁荣的发展目标。要为新形势下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满足少年儿童求知、求新、求变的成长需求,有针对性地生产适合不同年龄段少年儿童成长的各类节目;要积极策划、创作、生产、播出优秀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努力开发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原创产品和衍生产品,形成多媒体播出、多产品开发的产业发展新模式;要扶持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国产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机构,打造一批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品牌;逐步形成不断创新、促进繁荣的创作生产体系,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运行体系,拉动产销、互为支撑的少儿广播影视播出体系,增加投入、综合开发的利润增值体系,以及责任明确、运转有序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从而使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生产数量大幅增加、艺术质量明显提高、题材风格丰富多样,精品力作不断涌现,真正使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产业成为我国文化产业的一支生力军。
  三、促进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繁荣,解决少儿频道节目资源短缺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7、拓宽视野,创新思维,挖掘潜力,明确少儿频道节目定位,提高节目的知识性、趣味性、探索性和益智性。各级广播影视机构要开阔思路,挖掘潜力,大胆创新,大力创作生产适合各年龄段少年儿童观看的知识性、趣味性、探索性和益智性节目。要充分挖掘、利用各级电台、电视台自身节目资源,丰富少儿频道和少儿栏目的内容,缓解节目短缺的状况。可从各级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教学、科普、环保、综艺、家庭教育、社会专题、电影、电视剧、益智游戏及娱乐体育等各类节目中,精心筛选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节目,从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角度出发,突出少儿节目的特色,重新编辑包装,形成规模、形成系列,开阔未成年人的视野,丰富未成年人的知识构成,将思想道德教育、素质教育融入各类生动活泼的节目中,寓教于乐,弥补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不足,从而达到缓解少儿频道节目资源短缺的目的。
  要合理安排好白天由于在校未成年人无法收听、收看这一时段的广播电视节目,充分利用这一时段,加强对学龄前儿童和未成年人家长的教育引导工作,适量安排有关“中外家庭教育”、“儿童行为习惯”、“儿童心理成长”、“儿童养成教育”以及大量反映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和心理行为等各类节目,帮助家长更多地了解孩子,配合学校做好工作。
  8、积极发挥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和地方较早开办少儿频道电视台的龙头作用,实行资源共享,解决同质化问题。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和较早开办少儿频道的地方电视台,有着多年开办少儿节目的经验和优秀人才,有着丰富的节目资源。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和较早开办少儿频道的地方电视台将可提供的少儿节目资源,包括历届获奖节目、优秀节目等列出清单,尤其是一些知识类、科普类、益智类、音乐类、社教类,以及室内剧、童话剧、儿童电视剧、儿童音乐剧等,重新包装,组成系列,低价提供给各级少儿频道选购、播出。
  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和地方少儿频道要加强合作,充分利用各自人才资源、节目资源等,优势互补,提高节目制作水平。对于广电总局已批复的西藏、新疆、内蒙用少数民族语言播出的电视台,中央电视台在每年继续无偿提供1000小时的节目中,应加大对以上地区少儿节目的支持力度,用于少数民族语言的译制播出,题材内容可侧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剧目。同时,要鼓励和支持各级电台、电视台和制作机构向少数民族地区提供少儿节目,丰富用少数民族语言播出的电台、电视台的节目资源。
  9、以联合制作、合办节目的方式,提高节目质量,丰富节目内容。各级广电机构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和特色,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合作与交流。可采用联合制作、合办栏目、节目交换等多种方式,满足不同年龄段少年儿童的精神文化需要。同时,新开办少儿频道和少儿栏目的电台、电视台,可与实力雄厚、资源丰富的电台、电视台,采取联合制作、共同署名、版权共有等方式,提高自制节目水平;还可采用合办栏目,统一主题、统一标准、分别制作、突出特色、联合播出等方式,共同打造精品栏目。
  10、充分利用优秀国产爱国主义影片和动画片的节目资源。广电总局、教育部、文化部组建的全国中小学生影视教育协调工作委员会推荐有214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和电视节目,各地少儿频道要积极利用,优惠购买,加大播出量。要充分利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创作生产的有利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电影故事片、电视剧的作用,如国产经典故事片、电视剧等。随着国产动画片制作数量的增加和制作质量的提高,各地电视台少儿频道应逐步增大国产动画片的播出比例和播出时间,创造条件开设固定的动画栏目,丰富少儿频道的节目资源,形成国产动画片播出规模。
  11、积极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提高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创作生产数量。各级广播影视机构既要发挥骨干作用,又要积极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制作节目,可与各地少儿工委、团委、妇联、教育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部门,采用合办、联办、举办活动等多种方式,创作生产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积极鼓励社会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国产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与经营,形成多主体投资、多层次开发的产业格局,营造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繁荣和产业发展壮大。要积极探索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制作的多种有效形式,积极发展和引导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包括动画产业领域的非公有制经济。
  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共青团、妇联、少儿工委等社会组织对少儿节目创作生产的支持,并在制定有关法规、政策中,把少儿节目制作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予政策、资金上的扶持、倾斜。
  12、实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精品工程。要不断推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趣味性俱佳的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精品。对于重点节目的创作生产,要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扶持。对于已经立项的少儿题材电影、电视剧要追踪调研,抓住重点,给予积极的扶持。要满腔热情地为创作人员和制作单位服务,积极协调各方面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要密切同创作人员的联系,倡导创作人员树立正确的创作思想,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鼓励创作人员潜心创作,勇于创新,精益求精。
  13、积极培育少儿广播影视节目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少儿节目的市场营销机制,搭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交易平台,积极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少儿广播影视节目交流营销活动。现有各类广播影视节目展览会、交易会和电影、电视节,凡有条件的要开辟专门的少儿节目展区;积极培育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市场,扩大地方电视台少儿节目的选择范围,丰富各级电台、电视台少儿频道、频率和栏目的节目源。各级播出机构不得拖欠少儿节目的购置款,保证制作单位的正常运作。
  充分发挥青少年儿童广播电视节目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要利用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建立有关情况交流通报体系,通过试听、试看、内容简介等方式,推荐、自荐和展示各级电台、电视台创作、录制的少儿广播电视节目,供会员单位选购,拓宽节目流通渠道,建立良性循环的节目交流市场。
  充分发挥全国中小学生影视教育协调工作委员会的作用,继续做好中小学生影视教育指导及影片推荐工作,将更多的适合广大未成年人观看的优秀影片优惠送进电视台和校园。
  14、搞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评奖和研究工作,激励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单位和从业人员大胆创新创优。要加大对少儿节目评奖、研讨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引导工作,扩大优秀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社会影响和示范作用,引导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创作和生产。少儿节目评奖要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的原则,节目分类要更加科学,充分反映各方面特别是未成年人、家长和教育工作者的评价意见,坚持观众满意和市场检验的标准,坚持科学、公正、合理、权威、有益、有效原则,真正评出深受未成年人欢迎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少儿广播影视作品。对于创作成绩突出的工作者和组织节目创作的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经常举办各类少儿广播影视节目专题研讨会,围绕制作发行、发展扶持、繁荣创作、理顺体制机制、促进少儿节目良性运转等主题,组织业内专家、有关学者及从业人员展开研讨。
  15、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支持。经财政部批准后,广电总局将设立“少儿频道播出国产少儿广播影视精品专项奖励资金”、“优秀少儿广播影视工作者(制作单位)专项奖励资金”,对在少儿频道上播出的优秀少儿节目的制作机构和从事少儿广播影视工作的优秀人才给予表彰奖励。为鼓励已经批准的各地方少儿频道的播出,总局支持中央、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电视台每年按其电视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建立国产动画片播映专项资金,用于本台制作、购买国产动画片。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从2005年起五年内国家建立国产动画片精品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资助国家级动画产业基地、精品国产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出口和译制,并列入国家广电总局部门预算。各级广电部门也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
  在税收政策上,要积极向国家争取对国家级动画产业基地和国家级动画教学研究培训基地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争取对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开办的少儿频道、动画频道和对经批准成立的少年儿童电影院线及电影放映单位放映国产儿童故事片、动画片,以及为少年儿童组织的集体专场放映影片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争取对其他国产儿童故事片、动画片制作、生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从本单位的广告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自制和购买少儿节目的专项经费,确保少儿节目生产能力的稳定、持续提高。
  16、建设高素质的少儿广播影视节目人才队伍。要积极推进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创作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研究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与岗位实践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要利用现有的广播影视人才培训基地,培训少儿广播电视节目记者、编辑、主持人和制作人员,建立解决少儿节目创作人员来源的长效机制。同时,防止广播影视节目对少年儿童观众的心理和行为带来负面影响。对在工作中不注重自身道德修养、不注重自身公众形象以及公众形象不健康的少儿广播影视工作人员,要及时处理。要尽快制定《广播影视工作者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自律公约》,规范自身行为。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和完善以能力和业
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和完善能激发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人才激励机制。
  17、建立国家级、省级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基地。参照建立国家级、省级动画片生产基地的方式和相关政策,建立一定规模的国家级、省级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基地,集中优势力量和优秀人才,长期、稳定地生产制作少儿广播影视节目,逐步形成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专业生产机构。可参照动画片生产基地的方式,争取设立专项资金以及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社会投资、入股,共同合办,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打造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基地。
  四、切实加强对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8、高度重视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创作、生产、播出工作。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播出机构和节目制作机构要把推进我国少儿广播影视繁荣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尊重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做到高度重视、热情帮助,把握导向、正确引导,科学管理、积极服务,解决节目制作、交流、播出和衍生产品开发等问题。在运用行政管理手段促进少儿节目建设的同时,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利用市场规则调节少儿节目的生产和建设。要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发展规划,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充分发挥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在推动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产业繁荣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19、加强与境外少儿广播影视机构的广泛合作。积极支持和鼓励国内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播出机构与境外少儿影视节目机构开展广泛有益的合作。通过合作,吸引人才,吸纳资金,开阔眼界,更新观念,培养队伍,拓宽市场。要从我国少儿广播影视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创作理念、制作技术、研发方式和运营模式,以振兴和发展我国少儿广播影视产业。
  20、加强对境外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管理。境外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包括电视剧、动画片的引进,必须坚持“以我为主,洋为中用”的方针,必须适合中国国情,不能忽视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生活习惯和情感表达方式,要自觉抵制外来腐朽思想和观念的侵蚀,杜绝格调低下和内容庸俗的作品。引进的境外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必须能够表现世界各民族的优秀文化,体现少儿广播影视节目较高艺术质量和国际制作水平。要通过研究比较,吸收借鉴,博采众长,融会贯通,促进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水平的提高。


宁波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部


宁波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95年10月23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水域:
(一)宁波港区水域,即:灵桥、新江桥以下,蟹浦山(亭)与太平山灯塔连线以南、金塘岛东南端宫山与涂泥嘴灯桩连线以西水域。甬江口北导流堤堤头灯桩与长跳嘴灯桩的连线为内外港区的分界线,该线以西为内港区,以东为外港区。
(二)大榭岛沿岸水域。
(三)虾峙门航道及相关锚地水域。
虾峙门航道系指桃花岛灯桩与虾峙雷达站连线至上溜网重岛灯桩与点灯山连线之间的可航水域。
(四)交通部授权主管机关管辖的海区水域。
第三条 内港区水域及虾峙门航道为狭水道。
第四条 凡在本规定第二条所述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船员、设施人员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港务监督(交通部宁波海上安全监督局)是依据本规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船舶、船员管理
第六条 船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具有有关证书。
第七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及作业安全的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核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第八条 船舶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核发的乘客定额证书方可载客,并不得超额。未经核准的船舶,不得擅自搭客。
客渡轮应采用规定的专用信号标志。
第九条 船舶应按标准定额配足合格船员。设施应按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十条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有效适任证书。
船员必须持有《船员服务簿》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合格证书以及特殊培训证书。
第十一条 从事营运的个体或联户船舶,必须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持有有效的船员证书和船舶执照,并按规定办理各种保险手续。

第三章 船舶进出港
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船舶所有人或其在港代理人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手续,并接受检查,经许可后方可进出港口。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港、通过虾峙门航道和在港内航行、移泊时,必须由主管机关核准的相应等级的引航员引航。
第十四条 航行国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进出港必须办理进出口签证。
第十五条 船舶、设施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必须遵守通话纪律。
船舶进出港口或在港内航行移泊或在外港区锚地锚泊,必须在VHF6频道(156.300MHZ)上保持守听,向主管机关的航行控制台报告船舶动态。
第十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正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外国籍船舶进入我国港口,也应按规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十七条 机动船在进出港或在港内移泊时,应及时显示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定》规定的号旗、号灯、号型。200总吨以上机动船在进出港或在港内移泊时,还应悬挂船名旗。
第十八条 船舶在港内不得使用无线电发报机,但当遇险或发生其他意外事故时可以临时使用。事后须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船舶可以使用VHF13频道(156.650MHZ)与主管机关通话。
第十九条 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情况。

第四章 水上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在港内航行的船舶应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机动船在港内航行时,应在航标所指示许可通航的水域靠右航行。在安全可行情况下,应尽量靠航道的外缘行驶。情况特殊而需要从来船的右舷通过,应先鸣放声号,或用VHF通话,征得来船同意后,方可采取行动。
200总吨以下的机动船,在内港区航行时,应主动让出深水航槽。
非机动船应靠边行驶,并注意附近机动船的信号;夜间必须在易见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第二十二条 机动船在港内航行时,应控制航速,备车行驶。
船舶在内港区航行时,实际速度顺流不得超过八节,逆流不得超过六节,鼓浪较大的船艇,还应适当减低速度。
慢车航行仍无法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应以本船允许的最低速度为限。
船舶通过渡口和显示慢车信号处以及遇有干舷较低的小船时,应尽可能减速或淌航,在弯道和低潮位时,也应减速或淌航。
慢车信号只能在船舶、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时显示,并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内港区横越航道的船舶(含对江渡轮)有义务避让上下行驶的船舶。横越航道时,与直航船船首间距不得小于200米。
直航船要注意横越船动态,谨慎驾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造成紧迫局面。
第二十四条 1000总吨以上的船舶或大型船队,禁止在内港区下列航段追越:
(一)正在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的航道及附近水域;
(二)镇海江南三航四公司预制品码头至镇海客渡码头之间;
(三)梅墟渡口至三官堂油库码头之间。
在上述航段,1000总吨以上的船舶之间,大型船队之间以及1000总吨以上的船舶和大型船队之间禁止交会;顺水船应鸣放规定的避免交会声号,要求逆水船等候和避让,并采取有助于避让的措施,逆水船应等候顺水船。
航经其他弯曲航段和水上交通环境复杂航段禁止追越。
第二十五条 船舶在港内同向航行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尽量避免追越;如需追越,应按照规定的声号或用VHF联系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动。追越船在追越中负有避让责任,被追越船应积极协同追越船安全通过。
第二十六条 船舶装载货物应装载得当,符合稳性要求,并不得超载。舱面货物不得遮蔽驾驶员视线和航行灯光,并留足人行通道。装载货物不准伸出舷外,大件货物确需伸出,应事先申请主管机关核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载重吨位小于5吨的农、副、渔业船,不得进入甬江航行,有关船闸、堰坝应严格管理。
港内航行的小型农、副、渔业船,应船体坚固,属具齐全,并配备固定的船员;载货不得超高、超重,浮力舱不得他用;内河船舶进入内港区还须适当减少载重量,夜航必须点灯。
第二十八条 船舶靠、离码头或系、离浮筒时,应注意来往船舶,避免妨碍他船航行安全。过往船舶应加强了望,协同避让。
第二十九条 200总吨以上的船舶和拖轮船队如在港内掉头,应在掉头前10分钟显示掉头信号,同时加强了望,待周围环境允许后再行掉头。掉头完毕应即停止显示掉头信号。
船舶遇有他船显示掉头信号并掉头时,应避免驶过。如必须驶过掉头船时,应先用声号联系,征得掉头船同意方能行动,并应主动避让。
第三十条 在主管机关管辖海域内,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非拖轮拖带船舶或竹木排等物体,必须经主管机关核准,但进行海难救助的除外。
船舶拖航时应具有避让他船的控制能力,在逆流航行时,实际航速不小于1.5节。
在内港区,拖带长度(拖轮船尾至最后一艘被拖船船尾间的距离)不得超过100米;并排拖的以两艘为限。
超过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应事先申请主管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港内航行的机动船失去控制时,应立即显示相应信号,并就近靠边停泊,在排除故障或招请拖轮协助后,方可继续航行。
拖带失控船在港内航行或移泊,必须显示有关信号,停泊后应停止显示。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港内航行,遇有能见度不良情形时,必须遵守主管机关有关船舶能见度不良时航行及锚泊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热带气旋期间,船舶在港内航行或避风,应遵守主管机关有关水上防台风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港内禁止随意抛锚。船舶需在港内或港口附近锚泊,应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范围。锚泊期间,须保持值班了望,注意来往船舶和风向、潮流,防止走锚。
任何船舶不准在弯道处和航道上锚泊。
第三十五条 在设有禁止抛锚和水下管线标志处上下游各100米距离水域内禁止船舶抛锚。
第三十六条 船舶需要活车时,事先必须注意和警告船尾附近的船舶、竹木排,在不危及他船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在活车期间应加强了望,警告来船。
第三十七条 船舶在港内停泊,应留有保证船舶安全操纵的值班人员,遇有风情警报等紧急情况时,全体船员必须在岗,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八条 停航或修理的船舶,应有保证船舶安全的值班船员留守。如遇恶劣天气,必须增加值班船员,并采取措施,保障安全。
港内停泊的船舶,如需检修主机、辅机、锅炉、锚机、舵机、电台,应事先申请主管机关核准。试鸣声号的,应按照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定》,使用专用声号。
第三十九条 停泊在港内码头或锚地的船舶,需进行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向主管机关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进行作业,并应遵守主管机关有关船舶明火作业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通航环境管理
第四十条 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工程选址,应事先征得主管机关同意;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的,还应附图申请主管机关核准,并遵守主管机关有关规定。
未经核准擅自施工的,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立即停工,补办相应手续。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责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一条 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的船舶,应配备VHF等通讯设施。在航道上作业时应有专人值班,保持与过往船舶联系。
第四十二条 系泊浮筒的船舶,每档应以两艘为限,并不得有碍航行;夜间按规定显示号灯。
系船浮筒在没有系带船舶时,夜间应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第四十三条 码头应设码头管理人员。凡专营货物装卸及旅客运送的500吨级以上码头,其所有人必须按规定配备合格的码头监督员或码头长,并按主管机关有关规定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码头靠离泊条件及船舶靠离的现场安全。
靠船码头应有保障船舶安全靠离操纵的泊位。对200总吨以上的船舶,档位应不少于该船总长度的120%。码头上应显示规定的泊位信号。
未经指泊的船舶,不得在码头停靠或在他船外档并靠。船舶不得在码头横档停靠或作业。
第四十四条 在内港区码头靠泊的船舶,并靠宽度不得超过30米;在弯道处深水侧的泊位,船舶并靠宽度应不超过20米。夜间按规定显示信号。
高架设施高出主甲板15米以上的工程船,夜间还应在高架顶部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
在港内停泊的竹木排,应加强管理,防止漂散。夜间应在高出排面1.5米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第四十五条 姚江大闸等■闸排水泄洪,应事先通知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认为将妨碍正在进行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时,可通知■闸管理部门调整排水时间■和排水量,■闸管理部门应予配合。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遮挡助航标志、导航设施及航道疏浚标志。
因建设或施工确需拆建或改建航标的,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承担有关拆建或改建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船舶发现助航标志、导航设施变异、失常,或发现有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以及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四十八条 船舶遇有沉没危险时,应尽力驶离航道,防止碍航;如已沉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要尽快设置临时标志,并立即报告主管机关。
船舶、货物、船用属具在港区内及主管机关管辖的其他水域沉没或灭失,所有人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如妨碍航行安全,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所有人、经营人限期打捞清除,逾期不打捞清除的,主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其全部费用由沉没物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进出船坞、上下船排的船舶,必须显示有关信号,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对通航秩序有影响的,还须事先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五十条 港内、虾峙门航道及相关锚地禁止张网及从事其他捕捞作业。
第五十一条 凡在港内及主管机关管辖海域抛放废弃泥沙、石料的,均应在主管机关规定的区域进行。
第五十二条 在港内开展水上体育活动、军事演习、船舶放艇操练等,须经主管机关同意,方能进行。
港内不准进行实弹射击。甬江内禁止游泳。
第五十三条 水下管线的所有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和主管机关的要求在两岸设置昼夜醒目的标志。
第五十四条 沿岸单位、码头和船舶射向航道的强光、弧光应予以遮蔽。
甬江两岸单位和船舶的高音喇叭只能在必要时使用,且不得播放文娱节目。

第六章 防止船舶污染管理
第五十五条 船舶应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并持有相应的防污文书。
国际航行船舶应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均应备有“油类记录簿”,化学品液货船应备有“货物记录簿”,进行有关作业后,应及时准确填写。
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应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或提供其他财务信用保证。
第五十六条 船舶在港内不得违反规定排放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有毒害污水和油类、油性混合物、船上垃圾、废弃物,不得从事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作业;船舶装载有毒害货物或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不得冲洗甲板和舱室。确需进行上述作业的,须向主管机关申请批准,
并采取相应的防污染措施。
第五十七条 在港区水域内和水上设置拆船厂(点),应向主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核准意见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五十八条 建造、修理、拆解和打捞船舶单位,均应备有防止污染的器材和设备,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废弃物污染水域。
油漆船舶必须防止油漆滴落水中造成污染,需在港内油漆船舶外舷船壳的,应事先申请主管机关批准。
第五十九条 从事油舱清洗、船舶残油(油泥)和油污水接收处理的单位,应向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认可后,方可从事该类作业。
船舶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事先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六十条 从事液态化学品和油类散装运输的码头、泊位,应设有相应的污水接收处理装置。
船舶、码头的输货管线,必须经过规定的压力试验,并处于良好状态。管路连接处应备有残液接受容器,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跑、冒、滴、漏”事故。
第六十一条 在港区及管辖水域内,禁止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消除油污和使用剧毒性药品进行熏蒸。如确需使用,须申请主管机关核准。

第七章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或进行装卸作业,必须事先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并应严格遵守国家和主管机关有关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的规定。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主管机关管辖海域内的港外装卸站。
第六十三条 船舶或设施储存、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应备有相应的证书和资料。
槽管轮或其他船舶载运散装液态化学品、液化气体或散装油类物质,均须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证明其布置、构造和设备符合安全以及防污染要求的相应证书或文件。
槽管轮船员必须通过槽管轮专业训练,并经主管机关签证。
第六十四条 油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油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港内不得设置水上油库。油轮或油驳作临时性水上储油库,必须经主管机关核准,并在指定地点停泊。
第六十五条 小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遵守主管机关对小型船舶装运危险货物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客船、客货船和客渡船,禁止装运或捎带危险货物。
第六十七条 船舶在港内装运危险货物,发货人应按规定事先向主管机关办理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手续,并附送下列证书或资料:
(一)包装危险货物,应提交主管机关认可的包装检验合格证明;
(二)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持有由主管机关认可的装箱现场检查人员和装箱部门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
(三)放射性货物,应具有省、市、自治区卫生检疫部门核发的“放射性货物剂量检查证明书”;
(四)载运《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规则中尚未列名的危险货物,应提供相应的“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五)限量内运输的危险货物,应具有“限量内运输危险货物合格证书”;
(六)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单据。
第六十八条 危险货物必须具有合适的包装和明显、正确的标志。承运单位和船舶应做好验收工作,不合格的不得装船。
对需改变《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包装形式规格的,应事先征得主管机关同意。
第六十九条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应按其性质选择安全处所予以堆装,并进行必要的衬垫和加固。性质不相容的货物应按规定进行分隔。
第七十条 主管机关在必要时可按规定对船舶的装卸或航行实施监装(卸)及护航,其费用由被监护船舶承担。
第七十一条 港区水域内的码头、泊位及水上作业点,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均须经主管机关核准。有关单位应按主管机关核定的种类、数量、装卸作业方式进行作业。
船舶和作业部门应严格遵守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十二条 拖轮拖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须在烟囱上装置火星熄灭器。被拖船驳禁止搭载旅客,并应遵守明火管理规定。
第七十三条 船舶在港内装卸或运输危险货物时,船方及作业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破损、撒漏、入水。如发生事故或危及港口安全,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八章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十四条 船舶、设施在进港前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在到达本港48小时内,由船长或正驾驶填具“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递交主管机关。船舶、设施在港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立即用VHF报告主管机关,并在24小时内递交书面报告。
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也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主管机关递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第七十五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主管机关有权依照国家规定对其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查阅资料,被调查人应主动配合,并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事故有关资料。
第七十六条 凡要求主管机关调解由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应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保全措施。
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第九章 海 难 救 助
第七十七条 船舶、设施在遇险或发生海难需要救助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以最迅速的方式将遇险原因、地点和本船船名、船舶所有人、吨位、吃水、载客、货及受损情况以及需要何种救助等报告主管机关或事故现场附近的港务监督机构。
船舶在主管机关管辖海区遇险,也可在VHF4频道(156.200MHz)上通过主管机关下属的各灯塔、导航台、站,报告上述内容并保持联系。
第七十八条 遇险船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收到呼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有义务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难人员或现场监守,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本船名称、呼号、位置和现场情况,保持联系,续报营救工作的进展和结果。
第七十九条 在主管机关组织对遇险或发生海难船舶、人员实施救助时,有关单位和在现场附近的船舶,必须听从统一指挥。
第八十条 船舶、设施发生火灾、漏水等重大事故,应尽力自救,减少损失;发生污染事故的,应尽力回收,防止污染物扩散。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十一条 对积极协助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水域污染、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送交捞获物资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机关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港内的军用船舶应遵守本规定中有关港内航行和锚泊的要求,特殊情况例外。
渔业船舶除其登记、检验、船员考试、发证等内部管理外,均应遵守本规定。
上述船舶参加营业运输时,还须持有相应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到主管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拖轮船队”是指拖轮和拖带的船舶或竹木排组成的队形。
(二)“大型船队”是指拖轮及其拖带1艘以上1000吨或拖带2艘以上500吨船舶、或大型工程船舶所组成的队形。
(三)“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捕鱼的船、渔业冰鲜运销船、以及为渔业服务的供应船、工程船、指挥船等。
(四)“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港务监督负责解释,并可根据本规定制订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宁波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