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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输油管线缘何成为“千里笛子”?/王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8:14:04  浏览:9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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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输油管线缘何成为“千里笛子”?
——打孔盗油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临邑县人民检察院2003年共受理涉油案件61件,批准逮捕164人。其中打孔盗油犯罪38件93人,占涉油案件总数的62%;占受理刑事案件总数的25%。打孔盗油犯罪成为影响油区单位社会稳定的重大不安定因素。国家花费巨资铺设的长途高压输油管线被“油耗子”钻成“千里笛子”,由此带来的其他社会问题亦不容小视。
打孔盗油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年轻人居多。犯罪成员年龄多在20到30岁之间,年龄最小的只有18岁。
二、以农民为主。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为当地农民,或与外地无业人员纠结作案。
三、全部为团伙作案。由在油田开发初期的少数群众,利用洗井、作业等机会骑自行车拎着塑料编织袋到处“揩油”,发展到有预谋、有组织,打孔、罐装、运输、销赃各司起职的团伙犯罪;团伙成员相对比较固定,基本由亲属、朋友及会驾车、懂焊接的人员组成;开着油罐车盗窃原油动辄十几吨、数十吨,每次案值数万元以上;尤其是在沧临、鲁宁、东临等长途高压输油管线上打孔盗油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无法统计。临邑县公安局2002年11月2日侦破的一起打孔盗油团伙犯罪案件,涉及团伙犯罪成员十五名,雇佣电气焊工陶某为其设卡,出租车司机杜某为其“跑腿”,动用农用六轮车、131卡车分别于2001年11月27日、12月22日、2002年2月8日在齐河县油站鲁宁线、临邑县临盘镇、临邑镇沧临线疯狂作案,盗窃原油59吨,销赃得款5万余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四、打孔设卡。由过去的偷卸盘根、盗开阀门,跑油后哄抢或承包清污到利用专门的工具在高压输油管线上打孔设卡,像用自家的自来水一样打开阀门十几分钟,滚滚的原油便被“油耗子”整车地盗走。2003年1月27日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马某就是以在高压输油管线上粘接阀门技术“高”而在当地小有名气。
五、作案时间、地点上“神出鬼没”,防不胜防。作案地点由井架、阀门转移到远离公路地处偏僻的农田里。利用高杆作物为掩护,挖出埋藏的管线打孔盗油后原样封好,一支烟的时间国家的数十吨原油便不翼而飞。作案时间上和巡逻稽查人员“藏猫猫”打时间差,或黎明、或傍晚、或是盛夏的中午。因抢劫、盗窃原油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禹城市辛店镇农民王某伙同他人分别于2002年6月30日凌晨3点和7月24日中午13点利用人们疏于防范的时候作案,及至被发现就使用暴力威逼值班人员,盗窃转化为抢劫,其同伙梁某某、王某某分别以收购赃物罪和运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六、作案工具日趋现代化。手机、油罐汽车均被充分利用,作案前在公安、巡逻稽查部门或主要路口分别有人把风。一有风吹草动便手机联络,其他同伙闻讯立刻逃之夭夭。因此,公安部门虽能截获作案车辆,但作案分子逃入茫茫的庄稼地后却很难捕获。以犯罪嫌疑人马某为首的十五人打孔盗油团伙就曾分别被公安机关和巡逻人员缴获了131卡车及解放牌油罐车,而犯罪分子皆因提前得到报警得以弃车逃窜。
七、危害巨大。椐中国石化管道运输公司统计,2003年临邑境内发生打孔盗油187次,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间接损失无法估量。
八、由打孔盗油犯罪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不容忽视。几次侥幸的盗窃成功就能使其“一夜暴富”,一些游手好闲、好逸恶劳之徒争相效仿,趋之若骛;兄弟、亲属结伙作案,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所谓的“专业村”。踩点、把风、打孔、运销一条龙,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所谓“利益均沾,风险共担”。这些人的家境明显优于正常家庭,使其他群众心理不平衡, 对勤劳致富的传统美德产生怀疑。他们往往出手豪阔,在精神极度空虚和时刻萦绕的恐惧感中生活,吃喝嫖赌无所不为,导致夫妻反目,家庭不和,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已批捕)新婚后一个月即锒铛入狱,新娘接受不了这个事实,闹地家里鸡犬不宁。
打孔盗油犯罪的成因
一、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低,法律观念淡薄。2003年批捕的93名打孔盗油犯罪嫌疑人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文盲、半文盲共80名,占87%;文化知识的极度缺乏使这些人的法律意识相当淡漠,甚至愚昧地认为管道原油是国家的,是从地下抽上来的,弄点不算啥,抓住了大不了没收作案工具、罚点钱,根本不知道国家将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抢劫”“盗窃”“运输赃物”“收购赃物”等罪对其予以严惩。
二、输油管线在埋设之初没有充分估计到会遭受如此肆无忌惮的破坏,千里管线成了“千里笛子”。管线穿越农田、跨越沟渠,极易暴露;油区内井架林立、星罗棋布;管线纵横交错、四通八达,巡逻防范难度很大。
三、受经济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管道安全防护带内形成了大量的“违章物”,许多违章建筑被不法分子利用,为进行打孔盗油犯罪活动作掩护。
四、少数执法单位以罚代刑,客观上纵容了涉油案件的发生。盗油分子被罚款后变本加厉地要挽回其所谓“损失”,以至于形成抓住罚、罚后偷,再抓再罚、再罚再偷的恶性循环。
五、非法小(土)炼油厂的存在是打孔盗油犯罪如此猖獗的根本原因。某些地方依然存在的非法小土炼油厂,直接为犯罪分子销赃。一小部分炼油厂也披着合法的外衣从事收购偷盗原油的非法活动。
打孔盗油犯罪的预防
打孔盗油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巨大,且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山东省“打击打孔盗油犯罪专项会议”以来,公、检、法部门密切配合,重拳出击,各司其职,加大了案件的侦破力度,“油耗子”纷纷落网,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快捕快诉,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法院本着“从重从快”的原则在法定幅度内充分体现“严打”精神,从严惩处了一批胆敢顶风而上、以身试法的打孔盗油犯罪分子。被告人许某因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抢劫、盗窃原油罪被判处死刑,其同伙亦被判处五到七年有期徒刑。极大地打击和震慑了此类犯罪。
打击打孔盗油犯罪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为防止“严打”声势一过又死灰复燃,卷土重来,针对涉油犯罪的特点,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防范:
一、彻底清理坚决取缔违规、非法小(土)炼油厂。堵死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是从根本上解决打孔盗油犯罪问题的关键。
二、严禁以罚代刑。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减少缓刑体现出“严打”。
三、形成打击合力。公、检、法、司和联防巡线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建立群防群治体系,共同构筑大治安格局。
四、治标先治本。通过新闻媒体,依靠党委政府及各级基层组织,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打孔盗油犯罪给国家、社会、家庭造成的巨大危害,使广大油区农民深刻理解“不义之财莫伸手,身手必被捉”、“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切实提高法制观念。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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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原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调节经济运行,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
  1.原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与实施、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研制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把政府投资的重点转到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强对工业发展的指导,研究制定并实施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能源结构调整工作。加强对日常经济运行中突出和重大问题的协调。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4.加强对实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指导;协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调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衔接平衡区域性规划、各主要行业和部门的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省经济形势,对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和预警,提出调控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省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研究贯彻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研究提出促进融资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企业债券发行,衔接企业上市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省管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和投融资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
  (四)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和投资重点,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使用方向和省政府政策性投资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负责全省利用国外贷款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使用方向,监测债务安全情况;安排省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外资项目及企业境外用汇投资项目;指导信托业、证券业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指导全省招投标工作;负责省政府投资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项目概算和设计的审查;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组织制定工业总体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拟订基础产业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服务业的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组织研究城镇化战略,协调、指导全省城镇化工作。
  (七)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全省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调节;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与国家衔接调整进出口总量计划;管理全省粮食、棉花、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省级储备;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八)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九)提出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划,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合作;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研究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协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拟订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投融资、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实施。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省政府的规定,领导省盐务管理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2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的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档案管理、保密、来信来访、督办查办、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
  (二)政策研究室
  研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起草有关重要文件和报告;安排重大调研活动;协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性规划;规划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新兴产业项目;负责中长期规划的中期评估。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综合分析全省经济形势,对全省经济运行进行预测、预警,提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结构调整、稳定物价等经济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协助做好省辖市和省直部门责任目标的协调工作。
  (五)工业经济运行局(河南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
  监测分析全省工交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交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煤炭、电力、原油、天然气、成品油、运输、原材料等经济运行的保障要素;提出动用国家重要储备物资的建议,管理药品省级储备;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协调全省综合运输、工交运输和外贸货运工作;组织贯彻工交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承担河南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工业经济运行局内设分析预测处、生产调度处、运行协调处。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的制订和实施;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七)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地方性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汇总安排重大建设项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指导省政府政策性投资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活动;引导民间资金的投向。
  (八)产业政策处
  研究分析全省产业发展情况,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组织提出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监督产业政策实施情况;研究提出服务业的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九)对外经济处
  研究分析全省利用外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与监测;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全省对外合作项目库建设;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和外资设备进口免税确认的有关事宜;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负责审核办理企业境外用汇投资项目事宜。
  (十)财政金融处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状况;参与研究贯彻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运行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审核财政性建设资金总量安排和使用方向;负责资本市场的改革、培育和发展工作;组织实施政府推进市场化融资工作,提出直接融资的政策建议;协调股份制改造有关工作;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管理,衔接企业上市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拟订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一)地区经济发展与合作处
  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协作活动和对口支援;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参与编制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各类开发区、园区有关政策。
  (十二)农村经济处
  研究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衔接平衡全省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工作;办理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十三)城市发展处(河南省城市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全省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编制实施全省城镇化发展规划;指导全省城镇化工作,研究提出推进城市产业发展、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产业化的建议,协调城镇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协调城市间发展的政策建议,促进中原城市群建设;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关事宜;承担河南省城市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工业处(河南省稀土办公室)
  分析全省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全省工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协调加快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全省工业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和政策;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提出重要工业品的预期调控指标;办理政府投资的工业项目和重大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承担河南省稀土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能源处
  研究全省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拟订全省能源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负责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管理,平衡全省能源供给,优化能源结构,研究提出新能源开发的政策建议;办理全省能源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十六)交通运输处
  研究全省交通运输发展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平衡全省财政性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和利用政府信用担保的债务性资金,平衡、报批和下达全省交通建设投资计划;办理全省交通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十七)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组织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管理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办理高技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十八)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处
  研究提出资源节约、节能和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编制资源节约、节能和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九)社会发展处
  提出全省社会发展的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民政等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办理社会事业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二十)经济贸易处
  监测分析全省市场状况,负责全省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调节;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负责粮食、棉花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配额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省级储备;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办理市场体系建设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二十一)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研究全省就业、居民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情况,编制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二)价格调控处
  监测、预测居民消费价格、重要商品的零售价格、主要生产生活资料价格情况,分析价格形势,预测价格变动趋势,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在特殊情况下防止价格异常波动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法规、政策;指导价格和收费的成本监审工作;负责组织价格听证、价格公示和信息发布;指导价格认证工作;管理价格调节基金。
  (二十三)价格管理处
  研究提出全省由国家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政策以及调整价格的意见;组织实施国家关于产品价格、服务价格改革和调整的有关方案;负责省管重要商品价格及相关行业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的制定;拟订和调整省管工农业产品和交通运输价格及相关行业服务价格的标准。
  (二十四)收费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关于收费改革的方案;研究提出我省行政和事业收费的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益性收费的管理工作;拟订和调整省管收费(价格)标准;拟订并实施治理乱收费办法。
  (二十五)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有关方面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或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的协调工作;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负责工程咨询和相关招标代理等投资中介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负责省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负责委系统的普法和相关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六)设计审批处
  研究拟订全省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的政策、法规;负责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担保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设计和概算调整等审批事宜;指导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招标,协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标准、计价的制订和执行。
  (二十七)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及代管单位的人事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及代管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47名(含单列编制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7名;工业经济运行局局长1名,兼任委副主任,不占委领导职数;处级领导职数9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核定编制15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3名。
  设立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34名,其中驾驶员编制2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其余12名编制,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管理;机构规格相当于处级,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河南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挂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重大项目稽察监管的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对省政府投资项目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负责对重点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建设项目的后评价;研究提出改善重点项目建设环境、促进重点项目建设的措施和建议;跟踪分析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承办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机构规格为处级,行政编制20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4名,处级稽察特派员5名。
  (二)保留河南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国家经济动员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我省国民经济动员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地方国民经济动员的法规、规章;负责安排国民经济战备动员措施费、动员科研费、事业费;衔接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机构规格为处级,行政编制4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2名。
  (三)保留河南省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全省以工代赈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参与全省扶贫政策的研究和制订;办理全省以工代赈项目的有关事宜。机构规格为处级,行政编制6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前款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三条 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第四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六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社会力量设奖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奖由科学技术部审批。
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批,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应当科学、确切,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面向全国的社会力量设奖,奖励名称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应当经科学技术部批准。地方性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第九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
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省、军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条 申请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
(三)设奖组织或者个人的基本情况;
(四)承办组织及其负责人的情况;
(五)评审机构组成人员情况;
(六)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七)奖励经费来源证明;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对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并于接到登记申请后5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的社会力量设奖,发给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作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成立基金管理组织的,在领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组织、评审机构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奖及其组织、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的奖励范围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已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更改奖励名称;
(二)修改奖励办法或者章程;
(三)更换设奖机构或者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
(四)变更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在接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设奖由于下列原因终止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交回《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一)完成社会力量设奖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设奖登记、变更、注销的情况,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设奖及其组织、评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处罚: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奖励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自取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的。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设奖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收回《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审批机关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登记,擅自进行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设奖机构继续以评奖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审批机关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 参与社会力量奖及其评审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技术秘密、剽窃其科技成果。
第二十三条 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奖机构应当以年报的形式向审批机关报告科学技术奖励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前已实施的社会力量设奖,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补办登记手续;逾期未补办登记手续的,不得继续从事科学技术奖励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