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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上政府采购的处罚权/谷辽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28:57  浏览:85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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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上政府采购的处罚权

日期:2005-4-11
作者:谷辽海
来自:经济日报周刊
http://www.cgpi.com.cn/


近几年,随着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我国许多省市的政府采购机构纷纷在互联网上实施政府采购。随之而来的是网上政府采购合同纠纷案件和相关法律问题日益增多。本文试图从一个政府采购案例(注:本篇文章选自谷辽海撰写的《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第三卷,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次发表时经过编辑并进行了大量的删节)分析着手,对一起政府网上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提出质疑。现在,让我们还是先来介绍一下这个案例。
2004年8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对一起网上政府采购合同违约案做出行政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为:南宁市金冠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公司)2004年8月5日参加了南宁市公安局JNC录音笔网上采购项目的投标(项目编号:NNGF2004-BG1116W),并于2004年8月10日被确定为中标人。金冠公司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未按投标交货期承诺交货,并申请要求撤标。根据《南宁市政府采购网在线投标细则及免责说明》中第3点“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失误并在截标后要求撤标的将按违规论处”以及《南宁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协议书》中第四条罚款规定“供方出现以下行为的,须同意无条件授权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处扣划其保证金作为项目的违约金,并由南宁市政府采购处视情节的轻重决定终止其网员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须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中标后,由于不能够按时交付货物、提供不合格产品、哄抬价格、售后服务差等人为的故意的违规行为……”,经我处研究,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一、对金冠公司的违约行为提出警告。二、扣划金冠公司保证金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作为本项目的违约金。三、请金冠公司于收到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转至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的账户,以补足金冠公司的网员保证金。
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处作为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能否成为前述案件网上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当事人之一?倘若不是政府采购电子合同中的当事人,可否行使这一采购合同的相关权利?能否要求中标供应商金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谁有权追究网上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这些内容将是本篇文章所要进行探讨的。
不论是在网上还是在网下,无论是现代电子政府采购合同,还是传统的纸面形式的采购合同,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始终是南宁市辖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是当地享有政府采购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对当地的网上政府采购享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但这个时候的行政主体并不是网上政府采购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章的内容,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主要是指供方主体和需方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但不包括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即行政主体(即不能同时身兼当事人和管理者两个角色)。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前述基本案情中的采购人为南宁市公安局,也就是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当事人。在本案中是电子合同中的需方主体,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是中标供应商金冠公司,在电子采购合同中是供方主体。显而易见,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不可能成为前述案件中的当事人之一,也不可能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然而,我们从基本案情中的内容可见,金冠公司是在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处承担着违约的民事责任。本案的行政主体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理由是金冠公司未按投标交货期承诺交货并申请要求解除合同。为此,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处作为当地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南宁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协议书》的相关规定,责令中标供应商金冠公司承担三项所谓的合同责任,即:一、对金冠公司的违约行为提出警告。二、扣划金冠公司保证金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作为本项目的违约金。三、请金冠公司于收到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转至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的账户,以补足金冠公司的网员保证金。从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来看,本案JNC录音笔的需方主体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而非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处。从行政主体的处理内容来看,一方面,行政主体在行使我国《政府采购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所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另一方面又在行使着我国《合同法》所赋予的合同债权人的权利,或者说是在行使网上政府采购合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这显然有悖于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的行政主体不是采购人,不是与供应商金寇公司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此观点详见谷辽海的《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中的阐述,本文不赘述)。可见,前述案件中的行政主体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处所实施的行政处理决定为违法行政。倘若本案采购主体与供应商的网上政府采购合同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法律效力,且金冠公司的违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那么应该由南宁市公安局行使合同权利或者将这种权利授予法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但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处不能作为采购人的代理机构,不能行使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况且,我国《政府采购法》已经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合同不是属于行政合同,不论是否在互联网上所达成的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如果违反这一类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将是民事责任而非行政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前述案件的行政主体对网上政府采购合同违约纠纷无权处理,所实施的行政处罚违反了处罚法定原则,是属于违法行政。虽然我国有关的行政规章赋予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违约纠纷享有行政处罚权,但这与我国上位法即《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相冲突,为无效条款(笔者曾在《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中进行过详细阐述,此处不重复)。故一旦供应商提出行政诉讼,其诉讼结果将不利于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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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全团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1999]10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全团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意见
(1999年3月26日)


   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在全党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通知》指出,用邓小平理论教育广大青年特别是青年学生,是关系改革开放前途和二十一世纪国家面貌的大事,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的长远大计。要求共青团在广大团员青年中深入开展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活动,加强对青年学习邓小平理论各种组织的指导。江泽民同志强调,要在全党养成勤奋学习的风气,并把这种风气大力推广到全国人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中去。全团要按照党的要求,根据团十四大和团十四届二中全会的部署,切实把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团、教育青年放到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在广大团员青年中兴起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新高潮,推动全团的理论学习不断深入。

   一、把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团、教育青年放在全团工作的首位

   1. 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团、教育青年,构筑起当代青年的强大精神支柱。各级团组织要引导广大团员青年紧密联系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历程,联系新中国成立五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二十年来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伟大实践,联系各自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充分认识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不断增强学习的自觉性。要深刻理解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世界范围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背景中,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极端重要性,引导团员青年切实增强学习和运用邓小平理论的紧迫感。通过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帮助青年牢固构筑起强大的精神支柱,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坚定不移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全面振兴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2.紧紧围绕党的十五大主题兴起青年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新高潮。全团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要紧紧围绕党的十五大主题,在全面、正确领会和掌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在全面、正确领会和掌握党的十五大精神上下功夫,把全团的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党的十五大精神上来,把广大青年的热情和力量进一步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

   3.在全团大兴学习之风。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学习理论、学习现代经济知识、学习科技知识、学习历史的要求,团的干部和团员青年要认真研读邓小平著作,并同选学马列著作和毛泽东同志的著作结合起来,同学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结合起来。还要努力学习其它知识,特别是反映当代世界发展的各种新知识。通过大兴学习之风,全面提高广大团干部和团员青年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二、以团干部和青年学生为重点推动全团理论学习深入开展

   4.各级团干部特别是团的领导干部在理论学习中肩负着重要责任,应当发挥组织和带头作用。本着先学一步、学好一点的要求,做到团干部的理论学习走在团员青年的前面、团的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走在普通团干部的前面。完善学习制度,制定学习计划,作出具体安排,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同时,注重把理论学习同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党的重大决策,同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同推动共青团工作的跨世纪发展,同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理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积极推动团员青年的理论学习。通过抓实践、抓社团、抓活动,引导青年学生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把大学生社会实践和中学生实践教育活动作为青年学生在实践中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重要途径。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的、青年学生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积极从邓小平理论中寻找认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答案。进一步发挥学联及各类学生社团在推动学生理论学习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学校的组织优势和学习研究优势,发挥课外活动阵地、第二课堂校园文化阵地的作用,开展行之有效的理论学习活动,创造生动活泼的学习局面。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邓小平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工作。紧密结合政府机构、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等重大举措,在青年职工和青年农民中广泛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学习实践活动,引导青年正确认识和理解改革中的新矛盾、新问题,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6.积极探索适合青年特点的理论学习形式。根据当代青年的成长历程,针对不同的青年群体,采取不同的学习形式,侧重不同的学习内容,努力使邓小平理论在青年中入脑、入心。通过研讨会、培训班、巡回报告团、座谈会、专题讲座、读书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成就展览等各种适应青年特点的学习形式,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分层次、分阶段地开展学习活动,吸引更多的青年加入到学习中来,不断扩大青年理论学习活动的覆盖面。以重要节日、纪念日和重大历史事件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青年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弘扬新时期创业精神,弘扬伟大的抗洪精神。

   三、把全团的理论学习、理论研究和理论宣传有机结合起来

   7.把邓小平理论的研究、宣传与全团的理论学习有机结合,使之相互促进,推动理论学习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各级团的宣传部门和团属新闻出版、教学研究机构,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营造浓厚的理论学习氛围。通过扎实开展一系列的学习活动、宣传活动、研究活动、实践活动及展示活动,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理论宣传工作。

   8.加强邓小平理论中关于青年和青年工作思想的研究。认真学习研究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关于青年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探索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青年和青年工作的发展规律,推动共青团工作实现跨越世纪的新发展。

   9.加大理论研究的工作力度,制定和实施共青团青年和青年工作研究规划。针对青年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疑点、热点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创作一批理论文章,编辑出版一批通俗理论读物。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优秀青年理论文章和青年通俗理论读物排行榜,逐步形成面向广大青年的出版、推荐和阅读的系列化理论学习体系,满足广大青年学习理论的需要。各级团校要加强理论教材建设,把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和研究纳入课程体系和教学计划。

   四、切实加强对青年各种学理论组织的指导

   10.重视发挥青年中各种学理论组织的作用。近年来,在青年中成立的理论研究会、业余党校、业余团校、学习理论小组、学党章小组、读书小组等各种学理论组织在青年学习邓小平理论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广大青年的欢迎。各级团组织要重视发挥这些青年学理论组织的作用,把青年中蕴藏的学习理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

   11.加强对青年学理论组织的指导和管理。帮助他们把握正确导向,制定学习计划,丰富学习内容,提高学习质量。建立学理论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规划和实施学理论工作,引导学理论组织始终保持正确的学习方向。注重对各种青年学理论组织中学习骨干的指导和培养,积极组织他们参加各种交流与培训活动,切实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发挥他们在青年学理论活动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注意及时总结推广青年学理论组织的好做法、好经验,推动青年学理论组织健康发展。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在提供学习阵地、购买学习资料、创办内部学习交流刊物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为学理论组织开展学习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五、努力形成持久开展理论学习的机制

   12.建立健全理论学习的领导责任制。各级团组织特别是县级以上团组织要把加强理论学习,建立健全理论学习的领导责任制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逐步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带头抓,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分工抓,有关部门共同抓的工作格局,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确保理论学习的各项任务、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理论学习工作的考核,把开展理论学习工作的情况作为考察和评价团干部特别是团的领导班子、团的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13.建立和完善各级团干部的学习培训制度。重点抓好县级以上团干部的理论培训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为团干部参加理论学习培训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县级以上团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建立健全团干部培训制度,使团干部理论学习经常化、制度化。进一步发挥各级团校和其它培训阵地在促进团干部理论学习方面的作用。

   14.加强对团干部学习理论的督促检查工作。建立督促检查制度,逐步把学习情况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与评优评先相结合、与团干部的选拔任用相结合,推动团干部在理论学习的自觉性、理论政策水平及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等方面都得到明显的提高。

   15.通过在广大青年中开展讲理想、讲道德、讲法制活动,推动青年的理论学习扎实持久、不断深化。通过召开理论学习经验交流会、在新闻媒体开辟理论研究成果展示园地、创办理论学习信息与交流刊物等多种形式,发掘和推广基层团组织开展学理论活动的好做法、好经验,用典型的力量推动青年学理论活动的深入开展。

   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

   16.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是能否兴起理论学习新高潮和理论武装工作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全团要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按照“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与新的发展”的要求,一切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在团内大力倡导认真学习、民主讨论、积极探索、求真务实的良好风气。

   17.加强青年理论工作者队伍建设。积极鼓励青年理论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青年,努力成为政治坚定、思想敏锐、学识渊博、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青年理论工作者。

   18.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生动实践,更好地把理论学习活动引向深入。紧密结合青年思想实际,引导青年进一步认识邓小平理论对自身成长与发展的重要指导意义,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建功成才。



 

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捐赠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捐赠办法》已经2007年7月16日市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捐赠办法
(2007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捐赠,规范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受赠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向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以下简称航海博物馆)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技术、劳务以及其他财产,下同)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捐赠人和受赠人)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人)可以向航海博物馆捐赠财产。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航海博物馆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捐赠方式)
  捐赠人可以向航海博物馆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财产。
  其中,附条件捐赠财产的,航海博物馆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约定下列条件:
  (一)为捐赠项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签字仪式;
  (二)为捐赠人在航海博物馆纪念册中做宣传介绍;
  (三)授予捐赠人在航海博物馆展区、展项等冠名权;
  (四)授予捐赠人有条件使用航海博物馆的名称、馆徽;
  (五)捐赠人与航海博物馆协商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捐赠程序)
  航海博物馆接受捐赠,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捐赠人向航海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航海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产权转移等事项;
  (三)航海博物馆按照有关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
  第六条(捐赠财产价值的确定)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但又难以确定的,由航海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七条(对捐赠的奖励)
  航海博物馆可以根据捐赠人对航海博物馆的贡献大小,对捐赠人以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或者在捐赠碑上镌刻留名纪念等方式进行奖励。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公开奖励的,航海博物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八条(对协助捐赠的奖励)
  对协助捐赠人向航海博物馆捐赠财产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航海博物馆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的财产中支出。
  第九条(优惠措施)
  捐赠人向航海博物馆捐赠财产,其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境外向航海博物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事宜,由航海博物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
  航海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制度。
  捐赠的财产应当用于航海博物馆建设、文物征集和保护等方面。但捐赠人与航海博物馆就捐赠财产有约定用途的,航海博物馆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
  航海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受赠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或者凭证。
  对以资金形式捐赠的财产,航海博物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成立专门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进行管理。对以实物形式捐赠的财产,航海博物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监督)
  航海博物馆应当每年度将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向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行政监督和监察。
  捐赠人有权向航海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航海博物馆应当如实答复。
  航海博物馆应当公开受赠情况以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