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规范发展沐浴业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规范发展沐浴业的指导意见
商商贸发〔2010〕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沐浴业既是历史久远的传统服务业,又是不断创新发展的新兴服务业,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沐浴行业规模迅速扩大,规范发展沐浴业,不仅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消费需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现实需要,也是改善民生、拉动经济、扩大就业的有效举措。为适应新形势下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要求,现就规范发展沐浴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快规范发展沐浴业
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沐浴市场多层次、个性化、特色化需求日益增加,沐浴企业规模化、经营连锁化、服务多样化趋势明显,服务功能逐步由单一的清洁功能向集洗浴、足疗、保健、餐饮、住宿、影视、茶艺等于一体的多功能综合化方向发展。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必须看到沐浴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行业发展缺乏统筹规划、行业法规标准不够健全,高中低档业态比例不够合理、服务规范化水平亟待提升,行业自律有待加强等,迫切需要认真规范、加快完善。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规范发展沐浴业作为满足居民生活需要、促进服务业发展、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增加社会就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纳入商务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稳步推进沐浴业持续健康发展。要在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的同时,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利用多种渠道引导更新观念,消除行业偏见。
二、科学规划,优化沐浴业结构
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结合“十二五”规划的制定,将沐浴业发展纳入城市及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及时发布本地沐浴业市场信息及沐浴行业发展报告,引导沐浴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优化各类沐浴场所布局,重点发展面向普通群众的中低档沐浴场所,控制大型高档浴场盲目发展,引导沐浴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积极发展大众浴池(室),满足低收入群体沐浴需求
要以服务民生为出发点,关注满足低收入群体的需要,积极发展大众浴池(室),切实改善大众浴池(室)的设施条件,保障广大群众便利、安全、卫生、实惠的沐浴需求。在坚持合理布局和存量转化前提下,积极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大众化浴池(室)建设,通过现代连锁经营方式实现规模化发展和规范化经营。引导大众浴池(室)根据自身实际找准市场定位,增加各类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开展多种经营,实现持续发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大众浴池(室)纳入鼓励类服务业目录,积极争取财政、税务等方面的支持,并鼓励大众浴池(室)逐步向郊区及乡镇地区发展,解决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洗澡难”问题。
四、培育沐浴品牌,推动行业规模化经营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一批运作规范、品牌效应好、发展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的沐浴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鼓励支持品牌沐浴企业遵循市场规律,增强品牌意识,采用连锁经营等方式,突破区域和行业界限,加快规模化发展步伐。推动企业改善营销方式,加快技术创新,加强资本运作,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综合竞争优势,不断增强集团化经营能力。支持具备实力的品牌沐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拓展发展空间,抓住当前有利机遇加快“走出去”步伐。
五、加快法规标准建设,规范提升沐浴服务质量
一是要逐步建立健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互衔接的沐浴业标准体系,规范提升沐浴服务质量,保障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加快制定《沐浴业态分类》、《温泉业经营技术规范》、《沐浴业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条件》和《沐浴企业服务质量技术要求》等标准。二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制定出台与当地沐浴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制订完善地方标准,对各类沐浴企业人员素质、服务质量、卫生条件、安全设施、操作规范、资质管理、等级划分等进行规范。三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推动企业认真贯彻实施《沐浴业经营技术规范》和《足浴保健经营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切实让消费者对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满意。四是要逐步建立健全沐浴企业诚信评价体系,更好地规范沐浴企业经营行为和从业人员服务行为。
六、加强沐浴场所管理,不断提高安全卫生水平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卫生等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加强沐浴企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不断改善沐浴场所尤其是大众浴池(室)的安全和卫生条件。沐浴企业要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沐浴场所要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对洗浴设施和毛巾、拖鞋、服装等公共用品严格按标准进行消毒;要保证室内通风良好,室内空气质量和用水水质要符合国家相应卫生标准的要求,切实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七、加强人才培养和行业自律,增强行业发展动力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促进行业持续发展出发,加快建设沐浴人才教育培训基地,组织编写统一规范的沐浴专业教材;要充分发挥沐浴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协会制订沐浴业培训计划,加大力度培训各类经营管理人才和服务技师,组织企业开展各类资质认定、技术推广、争先创优、经验交流活动。努力推动沐浴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强化内部管理和挖潜,积极采用节水新技术和新设备,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引导企业走节约型和低碳化发展道路。
八、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扎实深入地做好沐浴行业统计和信息交流工作。2009年全国已建立包括洗浴行业在内的《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并开通沐浴服务行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要按统计管理要求建立沐浴统计报表制度和重点沐浴企业联系制度,并督促有关沐浴企业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在认真总结分析的基础上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当地沐浴业年度发展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人事局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优异成绩、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两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4 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以重新参与评选。
第四条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烟台市人事局负责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凡是在我市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选。选拔的重点对象是知识和技术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
第七条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方面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前6 位、二等奖前5 位, 或省( 部)级自然科学一等奖前3 位、二等奖前2 位、三等奖首位的人员;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前6 位、二等奖前5 位,或省( 部)级技术发明一等奖前3 位、二等奖前2 位、三等奖首位的人员;
(三)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5 位、二等奖前4 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2 位、二等奖首位,或获得烟台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人员;
(四)作为首位人员,获得两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或两项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或获得一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和一项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五)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
学术论文,并作为首位人员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或两项二等奖;
(六)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该学科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被SCI、EI等权威机构收录,引用率较高;
(七)在完成我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八)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在教育科学、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并且是国家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 位、一等奖前4 位、二等奖前3 位、三等奖前2 位, 或山东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2 位、二等奖首位人员;
(九)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享有盛誉;
(十)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
(十一)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的人员;
(十二)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十三)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著名教练员;
(十四)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的人员。
选拔时以近5 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年龄一般不超过50 周岁。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外地驻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向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增加推荐工作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县市区政府或部门、单位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局。
第十一条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审。
(一)市人事局组织成立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13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2 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初评工作。每个专业评审组由5—7 人组成,设组长1 人。评审委员会中专家占70%以上,专业评审组由专家组成。
(二)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得重复担任。
(三)各专业评审组对市人事局审查筛选上报人选的材料进行初评。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考察人选。
(五)市人事局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考察人选进行考察。评选和考察情况向烟台市人才及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后将人选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10 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对被批准的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政府授权市人事局颁发《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 为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
(四)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各级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三条要在生活上关心照顾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一)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由市财政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600 元。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被选拔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按规定享受省政府津贴,不再同时享受市政府津贴。
(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由卫生部门办理二类医疗保健待遇,由卫生、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落实。人事部门每年组织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三)所在单位每年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15 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所花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四)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专家所在地。专家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五章考核与联系
第十四条 建立业绩考核和联系制度。
(一)建立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对管理期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4 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人事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同时写出管理工作报告,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将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烟台市高级人才信息库管理,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发挥专长,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公益性活动。
第十五条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津贴费,不再按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十六条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市区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经市人事局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