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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厂长任期终结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52:52  浏览:9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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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厂长任期终结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厂长任期终结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9月15日,交通部

部属各单位,双重领导港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将按照中央和国务院颁发的工业企业“三个条例”和补充通知的精神,全面实行厂长负责制,并同时实行厂长任期终结审计制。现将部制定的《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厂长任期终结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意见,请及时告部审计局。

附: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厂长任期终结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十条和国家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结合交通企业推行厂长负责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的对象只限于正职厂长(经理、局长、主任,下同)。凡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在厂长任期终结或中间离任时,均须由主管部门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经审计后,方可办理离任或连任手续。对未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厂长离任时,为了分清前后任经济责任,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或厂长要求审计时,也可依照本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条 厂长任期终结或中间离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进行审计。部属一级企业厂长,由部审计局负责审计,部属二级企业厂长,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审计,并抄报部审计局。
以地方为主双重领导的港口和地方交通企业的分级审计权限,按当地国家审计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为给终结审计积累资料和帮助厂长经营决策,还应做好厂长任期内的年度审计。任期年度审计,部属一级企业,委托各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人员)代部审计局进行审计,并写出审计报告,报送部审计局和本企业厂长,部属二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自定。

审 计 程 序
第五条 厂长任期终结,按本规定第三条由上级干部管理部门提前两个月正式通知审计部门(中间离任也应提前尽早通知),由审计部门组织审计小组,按审计工作程序实施就地审计。
第六条 被审计厂长和单位要事先做好准备,向审计小组提供下列资料:
1.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任期目标责任书;
2.厂长述职报告;
3.任期内的任期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各专项审计报告和附件;
4.任期内的财务、统计资料(包括报表、帐簿、凭证等);
5.任期内的重大决策、方案、计划和重要规章制度;
6.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清查表;
7.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审计终了,审计小组要写出《审计评议报告》,依照国家法规,对厂长任期内的业绩和规定审计的内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分清责任,特别要分清是前任责任还是现任责任,是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是改革中的失误还是钻改革的空子。
第八条 《审计评议报告》要征求被审计厂长和单位的意见,并书面报告派出审计小组的审计部门。
第九条 审计部门要对《审计评议报告》进行审核,审核时要充分考虑被审计厂长和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复查。
审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写出《审计评议结论》,概括指出厂长任期内的工作成绩,主要问题和必须承担的经济责任以及处理建议。
第十条 《审计评议结论》和审定后的《审计评议报告》送交干部管理部门,并将《审计评议报告》抄送被审计厂长和单位。

审 计 内 容
第十一条 任期终结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1.任期内经济责任总目标的实现情况;
2.盈亏的计算是否属实,上缴的税费是否足额、及时,税后留利的各项基金是否按规定分配;
3.各种财务收支、外汇收支和成本计算是否合规合法;
4.财产、物资是否完整真实,有无损失浪费;
5.各种专用基金、特种基金来源是否正当,是否按规定使用;
6.债权、债务、待处理帐户是否真实,有无遗留经济纠分问题。
第十二条 任期年度审计的主要内容,与第十一条规定基本相同。每年可选择重点并结合审查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实现情况、年度财务决算和专项审计,写出审计评议报告。

附 则
第十三条 实行企业管理和院、所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可参照实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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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荆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市 长 :王祥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荆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我市居民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行、应用和管理,提升劳动保障事务的信息化水平,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由劳动保障部门发行、通过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和金融系统支持,主要用于持卡人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金融服务等事务的多功能智能卡,其具有记录、凭证、查询和金融等主要功能。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信息化机构(以下简称卡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基础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以及社会保障卡制作、发放、管理,并对县、市、区进行业务指导。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卫生、民政、物价、地税、信息产业、教育等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或社区应当积极做好本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社会保障卡发放和管理工作。

  相关金融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金融业务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由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标准统一制作,有效使用期为10年。

  第五条 本市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城乡居民以及大、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均可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社会保障卡。

  申领社会保障卡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荆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三)外来从业人员提供相关工作证明和暂住证;

  (四)到指定地点提供个人头像和指纹图像信息。

   第六条 社会保障卡有效使用期届满一个月前,卡管理机构应当提示持卡人及时办理换发手续。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网点申请换发。

  第七条 申领和换发社会保障卡的,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持卡人可以向卡管理机构申请换领。

社会保障卡存在质量问题的,由卡管理机构负责免费更换;属于持卡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持卡人承担换领费用。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挂失。卡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挂失信息后及时冻结该卡的使用。

  持卡人在挂失后找回社会保障卡的,可以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并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后,持卡人可以向指定网点申请补领。

  第十一条 换领和补领社会保障卡的,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换领或者补发工作。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社会保障卡丢失和补领期间,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持卡人办理个人相关劳动保障事务的基本需求。具体补救措施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的工本费按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免收的工本费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第十四条 持卡人因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五条 卡管理机构根据系统安全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系统安全守则,并拟定具体安全操作规程。

  在社会保障卡内应当设置密钥管理系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修改或者重新设置个人密码。

  第十六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卡管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已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不再发行和补办医保卡。对持有医保卡的人员,逐步进行换卡。换成社会保障卡后,医保卡上的资金账户将自动转入社会保障卡的医保账户。 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铁路机车运用规程

铁道部


铁路机车运用规程
1993年12月30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机车是铁路运输的牵引动力。机车运用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搞好机车运用工作,更好地为铁路运输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机车运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管好用好机车,优质高效地全面完成国家运输计划;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技术素质和文化知识水平;坚持改革开放,推广国内外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机车运用管理水平。
第3条 各级机车运用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求实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对技术精益求精,勇于探索,攀登高峰;顾全大局,联劳协作,服从命令听指挥;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树立扎实的工作作风。
第4条 本规程所规定的机车运用工作必须遵守的规则、标准和基本要求,是机车运用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法规。各级机车运用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第二章 机车运用工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