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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体检报告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责任/彭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12:08  浏览:89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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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陈某在大学招聘会上应聘上了一家食品公司,因该食品公司在新加坡设立了子公司,需要陈某签订出国务工合同,陈某前往某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陈某身体健康,无禁止出国务工的疾病(其实陈某此时已经患有了肺结核病,医院存在过错)。陈某据此与他人签订了出国务工合同。在出国前的复检中,陈某被查已患有肺结核,不能出国务工,导致陈某承担出国务工合同的违约责任。为此陈某以医院工作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其中包括其承担与他人合同的违约责任)共计四万八千元。

  【分歧】

  医院是否要赔偿陈某因不能履行与他人合同的损失。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本案中,医院与陈某只有在医疗服务合同产生法律关系,跟陈某与他人的合同没有关系,医院不必赔偿陈某与他人合同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种观点错误的理解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本案按照因果关系原则,医院的体检是陈某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前提,现前提出错,就应当赔偿陈某与他人合同的损失。

  【评析】

  对于该案件的处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条是关于合同的法律拘束力的规定,也确立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一般认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他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也不能承担合同上的义务。王利明教授认为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包含了极为丰富和复杂的内容,主要体现为:(1)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2)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他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而因为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由于合同内容及于当事人,因此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3)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陈某要求医院赔偿其与他人合同中的损失,并没有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因为该主张的基础是陈某与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本案的主体是陈某与医院之间,内容也是由于医院没有履行好医疗服务合同,应该承担违约的义务,陈某有权要求医院赔偿因其过错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综上,可知本案陈某的诉求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二、陈某在与他人合同中的损失是由医院工作人员的过错所造成,陈某的损失与医院的过错具有因果关系,医院应该承担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该法条是对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构成条件就是“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医院的过错与陈某在与他人合同中的损失是具有因果关系。医院的过错是损失发生的原因,陈某与他人合同中的损失是由医院的过错造成的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理可知,在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是归责的重要前提。所谓因果关系,是指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关系。检验两个事实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最基本的方法是必要条件规则。必要条件规则又称“要是没有”检验法,指的是一种“无彼即无此”的关系,“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损害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在本案中要是没有医院的错误的体检报告,而检查出陈某已患有肺结核病,这样的话陈某知道自己已患有不符合出国务工的疾病时,就不会与他人签订出国研修合同。也即,医院的错误误导了陈某的行为,使其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并因此而承担不能履行与他人之间的合同的违约责任。故,要是没有医院的错误体检报告也就会没有陈某的损失的。这点符合必要规则。

  三、医院赔偿陈某与他人合同中的损失并没有违反“可预见规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法条是对损失赔偿范围的规定。根据该法条可知损失赔偿的范围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同时该法条还对损失赔偿范围作了明确的限度,也即“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是所说的“可预见规则”。本案中,在医院工作人员进行体检时,陈某就已经明确的告知其是为了签署出国务工合同的需要才来体检的。医院的工作人员作为一名专业的医务人员应当是清楚出国务工对身体健康状况的严格要求的。也应该能预见到要出国务工所应当支付的一定不菲的费用的。据此可推定,医院的工作人员不具有不能预见的客观性的。

  综上,陈某的损失与医院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医院方对陈某的该项损失是应该能够预见到的,所以医院应赔偿陈某的全部损失。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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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在职卫生人员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在职卫生人员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4]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自1985年我国首次报告艾滋病病例以来,艾滋病的发病率成快速上升趋势,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构成威胁。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
目前,我国艾滋病疫情处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临界点,防治工作处于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最近召开的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现就加强在职卫生人员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在2004年在职卫生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中,重点抓好艾滋病、结核病、鼠疫、霍乱和呼吸道传染病(以下简称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通过培训,达到下列目标:
(一)使各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掌握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发病机制、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规范、流行病学知识、医疗关怀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医疗救治技术,降低病死率,做好自身防护,杜绝院内感染。
(二)使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专业人员,掌握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预防控制措施、消毒、隔离、防护等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并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三)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和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包括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医生)掌握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基本防护措施、疫情报告程序及公众预防指导原则。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或培养一名主诊医生,重点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二、培训对象
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要覆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事与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关的人员。包括:预防保健、临床医药护技、检测检验、采供血人员、实验研究、管理、宣传教育和相关工勤人员及乡村医生、个体医生等。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与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有关的专业知识。
(一) 法规部分: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等。
(二) 专业部分
艾滋病、结核病、霍乱、鼠疫和呼吸道传染病等防治现状;病源学和致病机理;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诊断程序和诊断标准及鉴别诊断;传染病相关疾病;传染病病人的医学管理模式;职业感染和职业防护;医务人员的社会责任和艾滋病等病人的医疗关怀;传染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以及传染病网络报告等相关知识。
四、 培训方式
全员培训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如自学、参加专题讲座、培训班、研讨会、学术论坛、远程教育等。培训中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组织相关会议时要注意安排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内容,城市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工作中要把培训作为重要内容。
医院感染科、急诊科医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诊医生等直接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专业人员采取进修、集中培训等形式进行培训。
五、组织管理
按照统筹兼顾、分类指导、逐级负责、属地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全员培训工作。
我部医政司、疾控司负责省级师资培训,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市(地)级师资培训,各市(地)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全员培训的实施和统一考核。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全员培训每人不少于20学时,直接从事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人员培训时间每人不少于50 学时。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形式,将全员培训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岗位培训、农村卫生人员在岗培训等管理中,重点抓好医院感染科、急诊科医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诊医生集中培训工作的落实。培训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注重发挥学术团体和高校的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培训工作,做好组织和管理工作,为培训提供有利条件。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方式,我部科教司组织编写具有针对性的培训教材,制备培训光盘。
六、监督与考核
我部科教司负责全员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各地区培训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各地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和培训效果。对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工作或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地区,将给予通报批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注重对培训质量的评价和考核。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对培训情况进行登记考核,考核成绩可纳入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和在职、在岗培训管理。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考核结果将与年度考核、在职培训、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执业注册等管理制度相衔接。
各地在全员培训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组织与管理,及时解决培训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我部科教司。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二




浅析民事责任竞合的表现形式

王海宏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以严格责任、公平责任为补充,无过错责任为特例。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归责原则的差异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不同。
  2.过错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对其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负举证责任,但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除外。严格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违约人证明其违约行为存在免责事由。
  3.侵权行为违反的是不得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因此,侵权行为和违约责任发生竞合以当事人存在合同关系为条件。
  4.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选用2年的诉讼时效,因身体受伤害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一般2年;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争议、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争议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为4年。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不法行为同时违反侵权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追索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的责任竞合现象。关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存在三种学说:其一,法条竞合说。此说认为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当同一行为具备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时,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仅发生合同上的请求权,而不能享有侵权行为请求权。其二,请求权竞合说。此说信为同一行为符合两种责任构成要件,受害人同时享有侵权行为请求权和合同上的请求权,并可择一行使。
  二、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
  (一)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区别
  侵权责任以补偿受害人的所受损害为目的,以损害事实为条件,百不考虑侵害人是否直接受闪及受闪多寡。不当得利旨在剥夺加害人的不正当的受闪不仅要求致人损害,而且以加害人直接受益为条件。在加害人侵害他人权利造成损害较大百受益较少,或者造成损害较小而受益较多的情形下,适用不同的民事责任直接到责任的范围和对受害人的保护程度。
  (二)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
  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是指加害人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的责任竞合现象。其构成要件有二:第一,加害人因过错实施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这是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竞合产生的前提条件。第二,取得不当利益。即加害人因侵权行为获得利益。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