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机械部机关干部任免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31:14  浏览:97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机械部机关干部任免暂行办法

机械部


机械部机关干部任免暂行办法
1994年7月11日,机械部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加强部机关干部任免工作的管理, 实现干部任免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部机关干部任免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三条 根据德才兼备原则,按照干部“四化”要求,选拔、考核、任免干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机械工业部机关干部职务名称表》的干部。

第二章 司(局)级干部的任免
第五条 司(局)级正职的任免人选,由人事劳动司协助部领导提出。司(局)级副职的任免人选, 由人事劳动司征求司(局)级正职意见后提出。
第六条 司(局)级正职、 司(局)级副职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免意见。经部党组研究决定后,人事劳动司负责向中央组织部办理备案手续,起草任免文件,报主管部领导签发。
第七条 人事劳动司的正职、副职任免前需征得中央组织部同意。
第八条 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审计局的司(局)级干部,由人事劳动司分别会同国家机关党工委、派出机构提出任免人选,进行考察,提出任免意见。经部党组研究决定后,由人事劳动司分别报国家机关党工委、派出机构进行任免。

第三章 处级干部的任免
第九条 处级正职、副职的任免人选,由各司、局(含派驻机构, 下同)提出。
第十条 处级正职、副职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考察。处级正职由人事劳动司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免意见,起草任免文件,并报主管部领导签发。处级副职原则上由部党组授权人事劳动司根据考察情况,进行任免。但人事劳动司处级副职的任免文件须由主管部领导签发。
第十—条 部党组机要秘书、部长机要秘书任免前,须征得国家机关党工委同意。
第十二条 机关服务局除机关财务处、房产处的处级正职、副职由人事劳动司考察、任免外,其他处级干部均由机关服务局负责考察、任免,但任免前需向人事劳动司备案。

第四章 非领导职务的任免
第十三条 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的任免,分别按照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的任免,由各司、局进行考察,并提出任免意见。人事劳动司负责审核,办理任免手续。

第五章 非常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干部的任免
第十五条 非常设机构的组长、副组长、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其业务归口的司、局或挂靠单位提出任免人选,人事劳动司负责考察,并按司(局)、处级干部的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由其业务归口管理的司、局提出任免人选。人事劳动司负责考察,并按司(局)、处级干部的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煤炭院校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印发《煤炭院校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8日,煤炭部

各煤炭院校:
现将《煤炭院校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部科教司。

煤炭院校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暂行)
根据建设部建监(1994)第392号文“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了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进行家庭装饰,减少浪费,改进管理,确保住宅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新建住宅工程,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评定。
二、本办法所称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的装饰。
住宅完成初步装饰,经当地建管或质检部门主持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室再装饰,按城市房室装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含留给面层装饰的余量及面层装饰的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各校应与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合同确定和实施。
四、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部位和项目
1.户门以内的墙面、顶棚的初装饰,不做面层。
2.户门以内楼地面的初装饰,可只完成地面基层(找平),不做面层。
3.各种管线设备安装到位,并按规定进行试水、试压和照明线路绝缘验收。灯具、水龙头、卫生洁具可以再装饰。
4.厨房、厕浴间的墙、地面进行初装饰,但防水措施应按设计要求一次到位。
五、住宅工程初装饰,应符合以下原则
1.初装饰工程只限制在户门以内,全部外檐、公用工程和公用设备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成。
2.初装饰项目必须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任何人不得随意打洞,不允许破坏结构及取消隔墙而影响使用功能。
3.涉及与家庭装饰相关的墙面、门口等初装饰项目,应注意调整标高、尺寸的余量。
4.凡涉及家庭装饰易损坏防水层或易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影响安全的项目,在施工阶段要一次施工到位。再装饰工程中严加保护,不得变更。
六、初装饰结束后,在检查验收房屋竣工质量时,各学校配合当地质检部门按竣工验收,其质量标准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进行验收。
七、各校要为实行初装饰住宅积极创造条件,广泛征求意见,争取统一进行再装饰。再装饰工程完成后,努力争取当地质检部门再次组织验收,以确保工程质量或由各校基建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按当地规定标准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部科教司负责解释。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利息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利息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借款单位:
为保证我行按期偿还金融债券利息,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更好的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我行将依照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及其他有关代理行,据实收取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到期的我行各类贷款利息(包括一九九
四年应收未收利息)。请各借款单位积极配合,按期付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借款单位应尽快组织资金,保证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2.确因困难无法筹足付息资金,本年仍有贷款的借款单位,其应付利息由代理经办行从本年贷款中收取。
3.由我行直接发放贷款的借款单位,其应付利息由我行直接从其存款户收取。存款不足的借款单位,应在九月二十日前,主动将付息资金足额汇至我行。
4.按照上述方式个别借款单位仍无法支付的利息,我行将按规定计算复利,并要求设法尽快支付。




199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