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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验资报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23:37:13  浏览:96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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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验资报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验资报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222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验资报告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企字[2001]13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44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验资证明是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反映公司的出资情况的法律文件,包括验资报告及附件,其中的“附件”是指“验资报告”的附件。为规范注册会计师验资行为,财政部于1995年12月25日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规定验资报告“附件”包括“投入资本(股本)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附件。财政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其《公告》发布时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发布之后,会计师事务所理应执行。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附件”,既可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提交,也可依据财政部的《公告》提交,只要按《规定》或者《公告》的规定提交了“附件”,企业登记主管机关都应对提交的“附件”予以认可。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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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菏泽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比赛奖励,激励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争创佳绩,推动我市竞技体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办好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加快体育强省建设的决定》(鲁发〔200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省级以上重大竞技体育比赛的奖励工作。
第三条 市体育局具体负责全市重大竞技体育比赛的认定奖励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在菏泽注册我市培养,代表国家、省参加国际及全国体育比赛的运动员,以及代表菏泽市参加省级比赛的运动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教练员是指从事专业训练的教练员和由市体育部门明确的承担业余训练任务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输送教练员是指培养输送运动员到上一级训练单位的教练员。
第七条 获得奥运会、残奥会金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市级劳动模范称号。
  获得奥运会、残奥会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分别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第八条 获得全运会金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分别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市级劳动模范称号。
  获得全运会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分别给予3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分别记个人二等功、三等功一次。
第九条 获得省运会一至八名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分别给予15000、5000、3000、500、400、300、200、100元的一次性奖励。
获得省运会四枚及以上金牌(含全国以上比赛带入的金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分别授予市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称号。
  获得省运会两枚以上金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分别记二等功一次。
  获得省运会一枚金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分别记三等功一次。
第十条 获得省锦标赛、冠军赛一至八名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分别给予500、400、300、200、100、50、50、5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对教练员及有关人员的其它奖励:
  (一)外引教练员完成省运会金牌任务者,除享受上述物质和荣誉奖励外,可按照我市引进高层次高水平人才的有关规定办理引进手续。
  (二)每年评定一次各类比赛奖励,领队及组织参赛有关人员的奖励按照奖金总额的30%发放。
  (三)获得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1枚及以上金牌和获得省运会4枚及以上金牌的教练员,是非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的,可聘用为全额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并优先推荐评选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第十二条 对输送体育人才的教练员的奖励:
  经市、县区训练、培养的运动员,每输送到省专业队、八一队一名运动员,奖励输送教练员(或体育教师)2000元;每输送到省体校一名运动员,奖励输送教练员(或体育教师)1000元。
  以上输送以省体育局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运动员参加本办法所述项目外的省级以上正式体育比赛,所获比赛成绩比照相应级别赛事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对同一成绩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体育局据实造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体育局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京劳社养发[2002]20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8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将对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2003年1月起,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二、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在被保险人达到养老条件的当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审批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于当月受理,当月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日期的次月开始支付基本养老金。

被保险人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用人单位与超龄留用人员双方应签定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书面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被保险人超龄留用期间,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按规定计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并计算缴费年限,留用期结束时,按当期养老金计算办法计发。

因用人单位原因延误为被保险人办理审批手续及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延长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拒收超龄部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外,其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被保险人符合《规定》的养老条件时的办法进行核算,基本养老金自审批日期的次月开始支付,不补发。由此使被保险人产生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及在街道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时,本人应提前一个月提出退休申请。职介中心、人才中心、街道劳动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相应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其符合规定的养老条件的当月予以审核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日期的次月开始支付基本养老金。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延误审批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个人承担。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使被保险人不能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险发[1998]69号)规定补缴间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被保险人工作过的原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被保险人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有效证明及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历年的原始工资收入凭证,以此作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无法提供有效工资收入凭证的,以相应缴费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经核准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与被保险人按《规定》的标准分别补缴,同时加收按照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单位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发生在1999年1月22日以前的欠缴额,自1999年1月22日起加收滞纳金;发生在1999年1月22日以后的欠缴额,按实际欠缴时间加收滞纳金。

四、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人员,1992年9月30日前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至今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自2003年1月1日起参加,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1992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1992年10月1日以后,因个人原因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补缴。

五、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