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镇户口入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户口入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3]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镇户口入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办法》已经2003年3月26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五日
徐州市城镇户口入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江苏省〈军人抚恤优 待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入伍义务兵的家属,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条件享受优待。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优待金和奖励的费用统一纳入本级的财政预算, 列入财政支出的范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者机构具体负责优待金和奖励的发放。
第五条 城镇户口入伍义务兵(含在校学生)的家属,由入伍时户口所在 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按以下标准发放优待金:
(一)入伍满一年500元;
(二)入伍满二年600元。
参加工作后入伍的城镇义务兵家属,除按前款规定的标准享受政府发放的优待金外,其所在单位还应按同期参加工作的同工种人员基本工资的70%扣除政府已按标准发放的部分,发放优待金。
第六条 下列情况入伍的,不发放优待金:
(一)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
(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和文艺体育专业人员。
第七条 现役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给予 奖励:
(一)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荣誉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奖励2000元;
(二)荣立一等功的,由市人民政府奖励800元;
(三)荣立二等功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500元;
(四)荣立三等功的,由区、镇人民政府奖励200元;
(五)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由区、镇人民政府奖励50元。 荣立战功的,除按前款规定奖励外,增发奖金100元。 本条规定的奖励,须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通知书领取,优秀士兵凭奖励证书领取。
第八条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由义务兵入伍前所在单位发放的优待金列支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属全额预算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属差额预算拨款或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预算外收入中列支;
(三)属企业的,列入企业营业外支出。
第九条 义务兵家属领取优待金须持江苏省统一印制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和户口簿。 2002年底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家属除持有前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持有《优待安置证》。
第十条 优待金每年的十二月份发放。
第十一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惩处:
(一)受到各种纪律处分的,分别扣发当年优待金的50%;
(二)受劳动教养、判刑、开除军籍的,取消优待。 义务兵受到前款规定的处罚,其家属未如实汇报的,取消当年优待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市有关优待金和奖励 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1990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徐州市城镇户口 入伍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暂行办法》(徐政发[1990]6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新闻、出版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新闻、出版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73号
1993-05-14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略)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新闻、出版类税目注释
一、专业剧团排练及舞美用房
(一)专业剧团排练用房:是指专门从事艺术表演的文化事业单位或团体用于排练的用房。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剧团内的舞蹈、音乐、声乐等排练厅,琴房、教室、器乐分部室、练功房、录音室(包括控制室)、声乐室、录像室(编辑室)、化妆室、创作室,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舞美用房:是指专业剧团用于存放或制作布景、道具、服装、乐器、音响、灯光以及其他演出所必需的专业设备用房。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舞美设计用房、舞美制作车间和存放舞美用品的用房、舞美汇景、灯光音响试验室,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文化馆(站)、群艺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图书发行网点。
(一)文化馆(站):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为开展群众文化工作,进行社会教育而设立的文化事业机构的群众文化娱乐活动场所。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文化馆(站)的群众文化娱乐活动用房、学习辅导用房、专业工作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群艺馆:是指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化事业机构的组织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及研究群众艺术的场所。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群艺馆的群众文化娱乐活动用房、学习辅导用房、专业工作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图书馆: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化事业机构的搜集、整理、收藏和流通图书资料,以供读者进行学习和参考研究的社会公共文化场所。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图书馆的书库、阅览用房、业务技术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档案馆: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为集中统一管理、保护重要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的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史料的场所。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档案馆的档案库、查阅档案用房、业务技术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五)文物保护: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对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进行保护和维修。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革命遗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考古和发掘的纪念建筑物,保护存放文物的用房、文物科研技术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六)图书发行网点:是指经营书籍、期刊、画册、图片等出版物的各类书店和门市部。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储存、零售、批发等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电影制片厂
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电影制片厂:是指经国家批准建立的、并下达拍摄计划指标专门拍摄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类题材的电影制片厂家。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录音棚、摄影棚、对白、特技、道具、制景、照明、化妆、剪辑、胶片、洗印、拷贝、放映、文库等生产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博物馆,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及全国定点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
(一)博物馆:是指收集、保管、研究和陈列、展览有关自然、历史、文化、艺术、科学、技术方面的实物或标本的场所。
本税目5%税率范围为:博物馆的藏品库区房屋、陈列区房屋、技术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的书刊印刷定点企业。
本税目5%税率适用范围为: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库房、安全业务用房、车间办公室、水塔、锅炉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全国定点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并取得社号或国内统一刊号而建立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
本税目5%税率适用范围为:上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的编辑、印刷、出版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五、故事片电影制片厂:是指以拍摄故事片为主的电影制片企业。
本税目30%税率适用范围为:新建故事片电影制片厂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摄影棚、录音棚、排练厅、放映间(厅)、化妆间,特技、洗印车间、工作间,制景、服装、道具、烟火、照明、仓库等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六、生产唱片的工厂:是指生产密纹唱片(俗称胶木唱片)或薄膜唱片的企业。
本税目30%税率适用范围为:新建生产唱片工厂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刻纹车间、电铸制版车间、辅助车间,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七、非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及其他印刷厂,非全国定点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
(一)非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及其他印刷厂:
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的全国书刊印刷定点企业以外的从事书报刊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
本税目30%税率适用范围与上述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的适用范围相同。
(二)非全国定点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
非全国定点的出版社: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全国定点出版社以外的出版单位。
非全国定点的报社:是指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有“内部报刊准印证”,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征订发行、陈列或销售,并不得刊登广告,主要用于本系统本单位内指导工作、交流经验的报纸的报社。
非全国定点的杂志社:是指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流信息,并在行业内部进行交换的资料性、非商品性内部期刊的杂志社。
本税目30%税率适用范围与上述全国定点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的适用范围相同。
上述税目注释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