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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8:22:58  浏览:89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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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2000年6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5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镇居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的非农业户口居民。

对家庭成员在一起生活(不含农业户口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抚养人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对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补贴。

第五条家庭成员的收入包括下列收入:

(一)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三)存款、债券、股金及利息、股息、红利;

(四)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五)遗产、馈赠及社会救济;

(六)其他收入。

第六条优抚对象的抚恤金、优抚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七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依照《条例》第六条规定执行。

在同一城市、同一县执行同一标准。

第八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居民,均可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负责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工作的机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必须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机构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籍证明;

(三)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四)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按照省民政部门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机构接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作出结论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的十五日内签署初审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第十条核实、审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时,应当将家庭成员的现有收入与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相结合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对批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名单和补贴数额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可以货币形式发给保障金;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每月将保障金或实物足额下拨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必须按月发给保障对象。

第十三条保障对象领取保障金时,领取人应当出示户主身份证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发放人应当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逐项登记并签字盖章。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照省民政部门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户主应当主动向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变化情况。

居民委员会每月、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核实,并根据变化情况,对保障对象的保障金发放数额及时予以调整。

对停发保障金的保障对象,民政部门应当收回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保障对象户口迁移时,迁出地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迁移手续。

在本省辖区内迁移的,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迁移手续的三十日内完成对接收保障对象的调查核实。符合迁入地保障标准的,应当按照迁入地的保障标准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按计划定期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足额拨付到民政帐户。年度终了,民政部门应当向财政部门报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决算。

第十八条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据《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对县级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及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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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关于修改和补充中德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中德关于修改和补充中德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5年2月19日)
             (一)我方去文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对外和东西德贸易部副部长尊敬的副部长同志:
  我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代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对外和东西德贸易部代表在进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的谈判时,同意自一九六六年起对此项共同条件作如下补充或修改:
  (一)共同条件增列绪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间的一切交货,如果双方对外贸易机构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特殊协议,应根据下列交货条件执行:”
  (二)第二条,第三段中最后一句取消。
  (三)第五条,甲,(一)的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在中国海港舱面上交货;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出口货,在民主德国海港舱面上交货。理舱、垫料和通风设备等费用,都由买方负担。”
  (四)第五条,甲,(五)中最后一段的新条文如下:
  “中国出口货发货时,同时应将上述单据每种一份送交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商务参赞。民主德国出口货发货时,应将实际发货通知书一份和装船后应将轮船提单副本一份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民主德国商务参赞。”
  (五)第五条,乙,(三)的条文如下:
  “另担货物发货时,卖方必须按照买方的资料装运。除买方要求外,卖方不得将不同唛头的货物并装在一箱内。”
  (六)第五条,乙,(六)的条文如下:
  “卖方必须按照国际联运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的规定,充分利用车辆的载重量。”
  如果发运的货物数量不够整车发运时,发运人应对整车发运的过境运费同另担货物的过境运费加以比较,并选用过境运费较低的发运方式。如果发运人未曾履行此项义务,则由此产生的过境铁路运费差额,应由卖方负担。
  (七)第七条,(二)的条文如下:
  “铁路运输:即为卖方国家边境站在铁路运单正本上所注的过境日期。”
  (八)第八条的条文如下:
  “货物海运时,卖方必须在货物抵达发货港口前四十五天,将货物待运通知书以航空挂号信寄给买方。货物待运通知书必须包括下列资料:货物抵达发货港口的规定日期、合同编号、商品编号、数量、重量、体积、唛头、包装种类和交货金额。
  货物待运通知书副本应交买方国家驻卖方国家商务参赞。
  自货物抵达卖方发货港口之日起三十天内,买方轮船必须到达发货港口。如果轮船没有在此期限内到达,则自第三十一天起,买方必须负担货物继续保管的仓库费和保险费以及迟运货款的利息都由买方负担。
  但如果卖方未在货物抵达港口前四十五天发出货物待运通知书,则上述三十天的期限将按货物待运通知书迟发的时间相应延长。
  俟货物装船时,卖方仍须负责将货物由仓库送到船面交货。如果货物在货物待运通知书发出四十五天后始到达港口,因此而发生延期费时,则此项延期费由卖方负担。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将船名、吨位和预计轮船准备装货日期,连同最后的装船指示和一切有关此项内容的变更,经由买方国家驻卖方国家商务参赞通知卖方。”
  (九)第十三条第一段第一句的条文如下:
  “延期交货超过合同中规定的期限三十天时,卖方应在此优待期后,向买方支付罚金。”
  (十)第二十二条,(四)的条文如下:
  “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买方对于货物数量的异议,应在卖方完成交货后,机器设备在四个月内,其他货物在三个月内以书面提出。对于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卖方完成交货后六个月内以书面提出。……”
  (十一)第二十四条,乙,(三)取消。
  尊敬的同志,请接受我崇高的敬意。
  注:对方来文和我方去文内容相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签字)
                      一九六五年二月十九日于北京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农垦系统农业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农垦系统农业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办垦[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2012年是“十二五”承上启下之年,做好农垦农业生产工作,对于保持农垦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至关重要。今年农垦系统要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继续围绕农业部“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目标要求,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粮棉等重要农产品供给能力,着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更好地发挥建设现代农业的示范带动作用。2012年农垦系统农业生产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粮食种植面积6700万亩以上,总产达到600亿斤以上;棉花种植面积稳定在960万亩以上,总产达到135万吨以上;良种及改良种乳牛年末存栏135万头以上,牛奶总产量370万吨以上;生猪年末存栏1130万头以上,当年出栏肉猪1800万头以上,猪肉产量142万吨以上;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6%。请各垦区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强化责任和措施落实,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毫不松懈抓好粮食生产。坚持把发展粮食生产作为工作重中之重,千方百计挖掘粮食增产潜力,按照“稳面积、提单产、优结构、增效益、保质量”的要求,突出抓好全年粮食生产。稳定夏粮生产面积,加强夏粮生产管理;进一步优化秋粮生产结构,扩大优质粳稻、玉米等高产作物种植规模。切实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标准农田建设,增强农田防灾减灾、旱涝保收能力,提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切实加强关键农时农事和重点环节的生产管理指导,发挥先进适用技术对粮食稳产增产的支撑作用,发挥粮食等高产创建工作的带动作用,发挥做好防灾减灾对粮食生产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全面提升粮食生产水平,以确保夏粮稳定、早稻和秋粮增产,努力实现全年粮食生产目标。

  二、加快推进高效特色农业发展。要着力抓好“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快高效特色农业发展。重点推进蔬菜、水果、茶叶、花卉等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抓好北方节能日光温室、南方大棚、集约化育苗及采后商品化处理等生产管理,提高农业设施化水平;以推进标准化规模化为重点,继续开展畜牧高产攻关、现代养殖示范场创建、水产健康养殖场创建等活动,突出扩展标准化实施范围和生产环节,提高生产水平和质量,推动生猪、奶牛、畜禽良种等优势产业的发展;西北、东北垦区要积极参与 “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加强苜蓿等饲料基地建设。要密切关注市场行情,加强市场开发、品牌培育和产销衔接。按照当地动物防疫部门要求,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常规病防治工作,确保垦区不出现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三、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要利用国家增加农机购置补贴机遇,因地制宜调整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积极推广先进适用、节能环保、适应规模经营和区域特点的农业机械,发展大马力、高性能、多功能、经济型机械。大力推动农机科技进步,加大深松整地、激光平地、精量播种、免耕播种、机械插秧、化肥深施、航化植保、膜下滴灌、机械收获、秸秆还田等作业环节农机、信息和标准技术的应用力度,促进农机农艺、农机化和信息化、标准化的融合。狠抓生产上农机使用不足的薄弱环节,继续抓好棉花、甘蔗机械收获、植保动力伞和水稻机插秧的示范推广工作。全年力争实现机采棉380万亩以上、深松作业1400万亩以上、农航作业1800万亩以上、跨区作业4000万亩以上。

  四、加强农业先进技术的示范推广。要以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为重点,切实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基本覆盖农业县(市、区、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覆盖全部乡镇”的政策衔接落实工作,加强垦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围绕种植业高产创建和畜牧高产攻关,着力做好先进技术的集成配套,全力推广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重大实用技术。继续抓好滴灌技术在粮食生产上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力争新增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应用面积50万亩,各类节水灌溉面积达到1550万亩。按照“深化示范,整体提升”要求,加大投入和工作力度,重点推进100个农业部农垦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强化对先进技术的先行先试,深化创建内容,进一步提高示范区的科技应用和推广水平,打造一批在当地有影响的现代农业建设示范“窗口”,增强示范带动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农业科技促进年”活动,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多形式科技推广活动,大力促进先进技术到户到田,推动农业科技进步。

  五、加快发展农垦现代种业。要加强品种自主创新,整合现有育种力量和资源,加强品种研发创新能力;加强常规作物种子优势生产垦区种子基地、加工和仓储设施建设,扩大稻、麦、棉、豆等优势常规作物良种的市场份额;加强杂交玉米制种基地建设,争取在杂交玉米制种规模和市场份额上取得新突破;积极推进农垦种业板块上市进程,做大种业规模,做强种子企业。

  六、加强农业技术培训和实用人才培养。要以“农业科技促进年”活动为契机,加强组织领导,增加培训资金,精心组织安排,以稳产高产技术、节本增效技术、防灾减灾技术、循环经济技术等前沿新技术为重点,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培训,努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加快培养一支具有一定科技素质、职业技能和经营能力的新型职业农工和农业服务人员队伍,着力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七、切实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严格按政策要求落实到职工、到田块,以切实调动职工种粮务农积极性。要加强政策衔接沟通,力争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都能惠及到垦区、农场。要加强调研,对落实政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分析研究,不断改进落实政策的方法,创新落实政策的方式,确保各项政策惠及农场和职工。要强化政策宣传,规范操作运行,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发挥应有的作用,推动农垦农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