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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办学的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12:42  浏览:87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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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办学的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委员会


关于人民办学的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委员会



根据中央国家办学与人民办学两条腿走路发展教育事业方针,各地在努力办好公办学校的同时,还应提倡在政府领导下,由人民群众举办各级各类教育事业,使教育事业更好的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需要。
人民办学必须遵循中央教育部的规定原则进行。高等学校基本上由国家举办,少数适宜于民办的专业经过批准,也可以由人民团体或个人举办,中、小学和一般技术、工艺教育,以公办为主,民办为辅,也可以允许个人开馆。幼婴保育以家庭为主,民办为辅,公办作为补充。
为了便利人民办学,根据上述原则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订人民办学的暂行办法如下:
第一条 人民办学,应当遵照“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教育方针,以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劳动者为目的。民办学校应当因人、因地制宜,形式多种多样,可以办全日制、半日制、简易中、小学,也可以办补习学校(班)、识字班、业余中、小学
等。在大城市还可以举办民办高等学校或专修班。
第二条 人民办学应当根据群众自愿,便于群众子女就近入学,可以由农村的生产队、城市的街道办事处举办,或者由几个生产队联合举办;可以由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举办,也可以由学生家长、教师、热心教育事业的人士,联合举办或个人举办。
第三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由办学单位自聘,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办学单位聘任。教师的工资待遇,由办学单位或个人,与教师本人协商议定。
第四条 民办学校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材,可以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本身条件,变通办理。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学生,由办学单位或个人就地自行招收,实行走读。
第六条 民办中、小学的毕业生,原则上回家参加生产劳动或自行就业;志原升学的,也可以报考高一级民办或公办学校。
第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勤俭办学的精神,校舍、设备可以因陋就简,由办学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经费,主要依靠收学费解决,自筹自理。
第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实行民主管理。集体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应由有关人员组成的校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学校负责人在校务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办理学校日常工作。个人办学的,由办学人自理。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和撤销,应由办学单位和个人,办理登记批准手续。农村和县镇民办小学,向农村人民公社或城关区登记,转报县教育行政备案;民办中学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城市民办小学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转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中学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民办高等学校或专修班,向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并报省高等教育局批准。
第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民办学校应当积极领导,协助办好,但是不要强求一律,要求过高。
以上各项规定,不论原有民办学校或新办民办学校,均应依照执行。原有民办学校暂时停课的,若群众要求恢复,应当准许。



196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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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实施细则

(1999年8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财政部门分别成立公物仓管理机构,负责公物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区公物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的保管、保险和出入库制度。经核查后的每一份《财产接收清单》,均须交接双方签名盖章,并分别报市、区财政部门备案。
  市、区财政部门及公物仓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擅自处理公物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审计、监察部门应依职权对公物仓的管理与日常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拍卖《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财产的拍卖机构,由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公开招标确定并指定。
  具体招标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市财政、法制、商品流通、工商、公安、规划国土、文化、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海关、法院和有关拍卖专家组成市拍卖机构招标委员会,负责对参与投标的拍卖机构进行综合考评,提出评标、定标办法,拟定标底,确定中标人。
  综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拍卖机构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
  (二)拍卖师和其他拍卖人员的品行记录;
  (三)前两年的经营业绩及纳税情况;
  (四)违法违规拍卖行为的记录;
  (五)拥有的拍卖专业人员的状况;
  (六)市政府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被指定的拍卖机构经市拍卖机构招标委员会确认,具有《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市政府撤销其拍卖《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财产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需要另行指定拍卖机构的,由市政府重新公开招标。
  第六条 拍卖物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专卖专营的,竞买人须持有有效的专卖专营许可证明。
  第七条 拍卖程序依《条例》规定中止或终结的,拍卖人应当告知竞买人,并说明原因。
  拍卖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拍卖程序继续进行的,拍卖人应当发布公告。
  第八条 通过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房地产,经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按规定补足地价款后,方可拍卖。未经批准而擅自拍卖的,拍卖无效,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并强制委托拍卖的房地产,属于行政划拨或减免地价用地的,需补缴的地价款经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在拍卖成交后补缴,但应当从拍卖成交价款中优先扣缴。
  第九条 房地产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拍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的类别、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的位置、面积、四至界线;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用途和起止年限;
  (五)公用部分的权益分享及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六)拍卖的日期及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日期;
  (七)拍卖成交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和日期;
  (八)违约责任及纠纷的解决办法;
  (九)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房地产拍卖成交的,委托人、买受人可以凭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有关材料,按法律、法规规定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予办理;需要拍卖人协助的,拍卖人有义务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文物不得拍卖。属于国家限制流通的文物,应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许可后,方可拍卖。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鉴定的文物,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作出是否同意拍卖的书面答复;逾期不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拍卖。
  依法不允许携运出境的文物,应在鉴定结论中予以明确标示。
  第十三条 经鉴定确认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限定拍卖机构进行定向拍卖,竞买人范围限于国有博物馆、艺术馆等文物收藏研究机构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前款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范围应当明示公开。
  第十四条 拍卖机构对拍卖的文物应当进行登记,记录文物的名称、特征、来源及处分权状况、委托人、买卖人的姓名、住所及其他基本情况。
  前款登记记录须与拍卖笔录同时保存,保存期限自拍卖成交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年。
  第十五条 文物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如将文物携运出境,应依法办理出境手续。
  对来自境外的文物,委托人或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凭入境报关单向海关和有关文物出境鉴定机构申请办理该文物暂时入境及复出境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产权或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拍卖,委托人应具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拍卖前依法应当进行评估或委托人要求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并强制委托拍卖的,评估费用可以在拍卖成交后,从拍卖成交价款中扣缴。
  第十七条 车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有关拍卖材料申请办理相应的车牌过户手续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出租车营运牌照的拍卖,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下列物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一)水果、蔬菜、鱼类、肉类、冻品等易腐、易烂和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经卫生检疫部门检疫合格的,可以按照公开竞价、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现场拍卖,不受《条例》关于拍卖公告期限的限制。
  (二)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枪支、弹药及其他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由执法机关按国家规定上缴专管部门处理,同时抄报市、区财政部门备案。
  (三)废旧塑料、服装及其他工业废料,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检疫消毒后,按国家规定处理。
  (四)淫秽书刊、盗版光碟、磁带、录像带等物品,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由有关执法机关按国家规定予以销毁,同时抄报市、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深圳市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拍卖业的自律性社团法人,负责制定拍卖行业行为准则及道德规范,组织拍卖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对拍卖企业和拍卖从业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案情]

赵某在工行某支行分理处办理牡丹灵通卡一张,并办理了手机银行(短信)业务。2010年12月24日23点31分,赵某收到其牡丹灵通卡被支取29800元的的手机短信。因此时赵某的身上携带银行卡,就到附近的工行自动取款机上查询款项,发现29800元现金确实被支取。至当晚23点55分,赵某的手机又陆续接到短信通知其银行卡又被支取现金40600元。其间,赵某拨打工行24小时服务热线95588挂失,因无人接听,挂失无果。后赵某拨打110报警,但在警察询问情况过程中,赵某又接到短信通知,其卡内存款又被支取48400元。至此,赵某的牡丹灵通卡在自己保管的情况下,被盗取118600元(含手续费)。后赵某将工行某支行诉到法院,要求工行某支行赔偿其储蓄存款损失1186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已经被某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未查清犯罪嫌疑人,故该案应当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侦破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当继续审理。赵某与工行某支行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工行某支行未尽到全面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当对赵某的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当继续审理。但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工行某支行对赵某的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本案不应当中止审理。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顺序上,可以有“先刑后民”、“先民后刑”等多种处理方式。但“先刑后民”是有其适用条件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显然,“先刑后民”不是绝对的,与同一法律事实有相互牵连关系的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同时存在时,只有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时候,且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法院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裁定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案,再继续审理该民商事案件。

本案中,某公安局分局已经立案,尚未侦破,是否犯罪以及如何追究责任的问题与本案的实体处理无关。本案民商事部分审理的是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依据的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须等到刑事案件侦破并审理完毕后再进行该案的审理。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本案继续审理,不适用“先刑后民”司法原则中止审理。

2.工行某支行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根据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工行某支行负有保证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其应当按照储户的指示将存款安全支付给储户或者储户的代理人。要维护储户的取款安全,工行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取款权利人识别机制。其设置的自动取款机,正是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取款权利人,以达到维护储户存款安全的目的。

本案中,原告的银行卡在被盗刷时自己仍携带着该银行卡,该事实证明了工行设置的自动取款机不能识别真正的取款权利人。且在原告拨打了工行设置的24小时热线电话后,被告工行某支行仍未能及时有效地向原告提供安全保护措施,未尽到全面保护储户取款安全的义务。因此,对原告赵某的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合同法亦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本案中,赵某于2010年12月24日23点31分接到29800元被支取的短信后,立即在自动取款机上查询。其后的23点34分、23点45分又分别接到其卡内存款被支出的两条短信。赵某随即开始拨打工行的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并于23点55分拨打110报警。这其间,赵某即便无法接通工行的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但完全有时间在自动取款机上通过修改密码以防止损失的继续发生。因其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就扩大的损失其无权要求被告赔偿。因此,赵某要求被告赔偿的118600元中,对其中23点55分之前的损失70500(含手续费)元应当予以支持。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