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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货场和行包房管理,改善服务的几项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46:52  浏览:81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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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货场和行包房管理,改善服务的几项规定

铁道部


关于整顿货场和行包房管理,改善服务的几项规定
1993年10月4日,铁道部

近几年铁路多种经营和集体经济迅速发展,为方便货主、旅客运输货物、行包提供了服务,但是也出现了多头经营、乱收费等问题,群众意见很大,必须认真整顿,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更好地为旅客、货主服务。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铁路货场和行包房是组织铁路货物运输、为广大货主和旅客服务的重要场所,必须由运输主业经营和管理。
不允许将铁路货场内的线路、仓库、站台、机械和铁路行包仓库、设备出租或无偿交给其他单位经营使用;已经出租或无偿交出去的必须收回。
不允许运输主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在货场和行包房内(包括在原范围内划出一块)建设和安装经营性的设施。现已在货场或行包房内投资建设的仓库、站台和其他经营性设备,一律由运输主业管理,在另有规定前暂由投资单位运用,但不再扩大规模。
集资、合资修建的有装卸作业线的独立货场比照专用线共用办理。在铁路货场和行包仓库从事委外装卸工作的人员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货运站开展专用线共用、设置站外仓库(简称二线仓库)和集资、合资修建货场,必须在铁路货场确实不能满足运量需要的情况下,由铁路局审查批准。
三、组织专用线共用必须坚持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货主三方共同受益的原则,由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货主三方共同签订协议,并严格按协议办理。车站不得将应在货场作业的货车送往专用线。
四、在铁道部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间内的货物和包裹、一批重量在一吨以下的货物和旅客托运的行李,不得转移到二线仓库。
转移到二线仓库的货物和包裹,必须严格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划清责任,并及时通知货主和旅客。
五、统一管理,不同费率。与铁路货物、行包运输有关的收费,铁路运输主业按铁道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核收;其他单位和部门按省(市)一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核收,不准不服务也收费或少服务多收费。
六、各车站要努力提高货运质量,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水平,以方便货主。
1.较大货场要设置零星物品受理点,使货主可在一处办理所有货物托运手续,为货主提供方便。
2.货场内要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使货主容易找到办理各种业务手续的地点。
3.各铁路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在业务比较繁忙的车站货运营业厅安装公用电话,以方便货主。
4.车站主管货运工作的干部要定期走访企业,征求企业对车站货运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向企业反馈车站研究的结果和采取的办法,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车站要公开主管货运工作站长的电话,随时接待货主来访,及时解决货主提出的问题。
各级货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货运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力争在短期内使铁路货运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让货主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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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

王 政 律师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具体的,在确定了具体的罪名后,犯罪情节的轻重便是对犯罪行为人施以刑罚的最重要依据。以故意杀人罪为例,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虽然同样是故意杀人,可能由于考虑到具体情节的不同,可能会被判处差异较大的刑罚。按照《刑法》该条规定,如果是情节较轻,可能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徒刑”。如何理解这里的“情节较轻”呢?由于司法实践中法律还没有非常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一般由具体办案人员根据案件本身情况予以灵活掌握。本文主要从被害人过错角度,谈一下对故意杀人案中“情节较轻”的认识。
一、司法实践中对故意杀人案中“情节较轻”的一般认识。对刑事犯罪,最容易让人想到的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是“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但在故意杀人案中,这些都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范畴。在一般司法人员的眼中,故意杀人案中的“情节较轻”,无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形。指在故意杀人案件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外的原因使杀人行为没有得逞,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形。指在故意杀人案中,由于犯罪分子自身意志的原因(如良心发现、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或畏惧法律制裁等)而自动放弃犯罪或防止更严重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当然对于中止犯,原则上只在已经造成一定的犯罪后果的情况下(如被害人受到了肉体或精神上的损害)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胁从犯。指故意杀人案件有多人实施,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中,被胁迫参与杀人或在杀人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情形。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存在特殊犯罪主体时的情形。指精神病人或盲聋哑等残疾人由于存在某些先天性的缺陷,控制和辨认自己能力差,在特殊条件下而实施杀人的情形。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存在防卫过当时的情形。指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而故意将不法侵害者杀死的情形。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司法实践中,在故意杀人案中,存在上述情形时,司法人员据其认定“情节较轻”是正确,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上述情形,除了防卫过当外,都没有从被害人过错角度去考虑犯罪“情节较轻”,这无疑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缺陷。笔者以为:故意杀人案中,在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形、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时,亦应当按犯罪“情节较轻”进行处理。  。

二、认定与处理两种特殊情况的故意杀人罪
在故意杀人案中,与被害人过错相关的两种情形是激情杀人和义愤杀人。下面就这两种特殊情况的故意杀人做一下分析。
(一)激情杀人。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何为“激情杀人”,但这类杀人却经常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地讲,激情杀人是指行为人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受到强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将被害人杀死。它有下列几个特征:
1、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致使行为人产生激情。 作为行为人而言,不存在过错。而被害人则对行为人实施了各种侵权行为,即被害人的过错存在,才导致了行为人产生杀人的激情。实践中下列情况,都可认定为被害人的过错行为:(1)被害人暴力攻击行为人,使其产生很大的痛苦,但被害人的暴力攻击不是行为人挑起的;(2)被害人的近亲属受到暴力攻击,使目睹此种情况的行为人不能忍受而产生激情的,如甲见乙正在殴打甲的妻子,便上前制止,乙不听劝阻,反而更加凶猛地殴打甲妻,甲激情顿生,寻尖刀刺杀乙;(3)被害人与行为人的配偶正在通奸时,被行为人发现后,一怒之下杀死被害人的;(4)行为人听到足以使其产生激情的言词后,愤怒之下杀死他人的,这里单纯地诽谤、谩骂不能认定使人产生激情的原因,而是正常人得知信息反映的事实后产生了愤怒,并且这种事实中行为人的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如甲听到其父被乙无故打伤,便产生杀死乙的激情。
2、行为人在激情支配下,当时杀死被害人。行为人产生激情后,立即实施杀人行为。如果被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人利益后,行为人一时产生激情,但行为人又因种种因素而使激情平静下来,如果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再去杀死被害人,则不属于激情杀人。
由于激情杀人是行为人主观杀人的意图支配下实施的杀人行为,因此,行为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的激情杀人是因被害人方面的严重过错并受到强烈刺激后实施了杀人行为,因此,应在量刑时考虑“被害人严重过错”的因素,对激情杀人的行为人按情节较轻予以处罚。例如,被告人张某与其妻于某从山上拉草回家后,李某、何某找上门来,以索要电费为由,找张某妻子谈话,并提出张某妻子曾说过他二人的“坏”话,要求她赔礼道歉,遭到张某妻子的拒绝后,李某、何某便对其大打出手,二人将张某妻子倚在墙角处殴打其头部、胸部,张某见状,便去找其弟来拉架,待返回屋后,见李某、何某仍在狠打于某,顿时火冒三丈,遂从外屋缸内抽出一把尖刀,向里屋的李某、何某奔去,李、何二人见状,遂放开于某,朝张某扑来,张某在与李某、何某厮打中将何某捅死。案发后,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张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省法院在复核时,发现此案应属“情节较轻”,量刑畸重,遂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告申庭重新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是在其妻被殴打、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因激情而实施的,被害人在这里有明显的过错行为,故对张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笔者认为,这种判决是正确的,它既考虑了行为人的杀人行为的危害性,又体现了被害人的严重过错。

(二)义愤杀人。我国刑法也没有直接规定什么属于“义愤杀人”,司法实践中一般指行为人受被害人的虐待、侮辱或迫害,因不能忍受而被迫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义愤杀人具有下列特征:
1、行为人受被害人的虐待、侮辱、迫害。这是行为人产生义愤的前提。所谓“义愤”,是指基于正义,伦理道德而产生的愤怒。
2、行为人无法忍受被害人的虐待、侮辱、迫害。这里的侮辱、迫害、虐待行为是较为严重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行为人实施杀人的,不属于义愤杀人。
3、行为人为摆脱所受的虐待、侮辱、迫害而杀人。被害人的虐待、侮辱、迫害在一段时间内是连续的,行为人无法忍受而欲摆脱所受的虐待、侮辱或迫害,不得已实施了杀人行为。如果所受的虐待、侮辱或迫害已停止,行为人出于报复而杀人的,不属于义愤杀人。
义愤杀人的,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被害人实施的虐待、迫害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也是致使行为人实施杀人的诱因,因此,量刑时应充分地考虑这些因素,按“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甲、乙二人生有一子丙,丙长大成人后,横行乡里,对甲、乙二人不尽赡养义务,而且施以打骂、冻饿等虐待行为,甲、乙二人忍气吞声,曾去派出所报案,丙被拘留十日后回到家中,变本加厉地虐待甲、乙,甲、乙二人实在无法忍受,只好商议于夜晚勒死丙,夜晚,丙酒后醋睡,甲、乙二人用绳索将丙勒死后,投案自首。后经某县人民法院以甲、乙二人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是正确的判决。

三、对因被害人过错而导致的杀人按“情节较轻”处理的理论依据
从道义上讲,“害人者,终害己”,“多行不义必自毙”。因为按照传统的道德理念,凡事必有因果,善恶皆有报。在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的杀人案中,正是由于被害人恶行或不义之举首先激怒或惹恼了行为人,所以才引来了行为人“以恶制恶”的极端报复。这种道义上的平衡,可以从我们每个人在小说或影视中,当看到恶棍、贪官、反革命或刽子手被人杀死时所产生的快感中能够得到证实。也就是说,实施恶行的人被杀死虽然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在道义上却能够得到大家一定的同情和支持;这种道义上的平衡无疑也会减轻或降低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责。所以,行为人如果杀死的是存在重大过错的被害人,在对其量刑时按“情节较轻”处理合乎情理。
从法理上讲,对他人生命的非法剥夺是最大的侵权行为。在侵权行为中,法律上也必须讲究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对这种利益上的平衡,我们称之为“过错相抵”,即被侵权人的过错与侵权人的过错能够进行相互抵销或抵减,通过对被侵权人与侵权人相互利益损害计算的方式平衡双方的权益救济途径和方式,从而达到公平保护各方权益的目的。在行为人激情和义愤状态下实施的杀人案中,由于被害人失去了生命,所以被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显然是不能相互抵销的,所以有追究行为人杀人行为法律责任的必要。但是法律在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过错相低”的基本原则,也不应当忽略掉对犯罪者权益的保护。在对因激情和义愤实施杀人者进行量刑时,按照“情节较轻”处理合乎基本的“过错相抵”法律原则。
从社会防卫和功利的角度讲,对因激情或义愤实施杀人者进行量刑时,按照“情节较轻”处理,有利于教导每个社会公民对自己实施的影响或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更加理智地进行权衡。考虑到激情或义愤杀人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量刑依据,每个人为避免自己成为激情或义愤杀人行为的被害人,会本能地对自己不符合社会道义的行为自觉地内敛,从而更加理智地划定自己行为的边界,尽可能地避免侵害他人事件的行为发生,有利于最大可能地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只有每个人在社会中时刻想着避免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减少引起他人激情或义愤杀人的因素产生,那么我们整个社会才会更加和谐,才会实现社会自我防卫、主动预防犯罪的社会功利目的。
总之,我们认为:对故意杀人者实施严刑峻法未必是预防犯罪的理想措施。正如古人所云“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相反,对杀人者采取更加符合人性或道义的刑罚,尤其是对符合激情或义愤状态条件下的杀人者实施较为轻微的刑罚,不仅可以实现劝导人们积极“向善”、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目的,而且顺应国际上刑罚朝着更加“科学化”、“轻刑化”和“人道化”方向发展的大趋势。

(作者简介:王政,系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房地产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



关于做好全国财政系统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


关于做好全国财政系统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

财办〔2009〕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部内各司局、部属各事业单位,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对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全国财政系统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准确定位,明确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的方向目标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干部队伍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新形势下,大力加强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积极推进财政事业科学发展、切实促进财政干部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要不断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的历史使命感、时代责任感和现实紧迫感,进一步坚定推进财政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新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17号)和《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组发[2008]22号)的要求,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本领、提升财政工作水平、提高科学发展的能力为核心,以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为重点,以健全机制为手段,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实现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发展为目标,拓展干部教育培训的内涵和外延,建立全方位、立体式、宽领域、开放型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促进学习型机关、文化型机关、廉政型机关建设,使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更好地为财政事业科学发展服务,为财政干部健康成长服务。

  (二)总体目标。

  ——围绕财政改革发展,充分发挥教育培训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不断提高财政干部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的水平,不断提高财政干部的党性修养和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

  ——围绕实现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发展,着力建立和完善政治理论培训、岗位培训、财政业务培训、远程教育培训等相结合的分类培训工程;创新培训理念、培训方式、培训管理,着力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时代性、实践性;着力推动学习型部门建设、财政文化建设、和谐机关建设;着力构建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大规模、重实效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新格局。

  ——围绕全面完成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战略任务,使干部教育培训基础建设更加扎实,质量和效益更加明显,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更加健全,培训体制机制更加科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具成效。

  (三)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全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明确、协调配合”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要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以实现服务财政大局,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益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目标。

  ——坚持优良学风,学用相长。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探索学风建设督促检查制度,促使培训成果运用,努力做到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引导与督促的“三结合”。

  ——坚持按需施教,分岗实施。加强培训需求调研,深入研究推动科学发展对财政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的基本要求,按照学用结合、按需施教的要求,把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干部自身需求有机结合,把干部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岗位干部的需要有机结合,缜密设计、有所侧重、分步实施,逐渐形成科学、有序的分级分类培训新体系。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有序。干部教育培训既要适应财政工作的实际需要,又要适应财政干部增强能力的个人需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干部职业发展为目标,按照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的原则,科学设计培训方案,精选培训教材,创新培训内容,积极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切实提升教育培训的绩效,实现组织发展与干部成长的双重目标。

  ——坚持两手并重,统筹发展。要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切实将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使党性教育与财政业务培训齐发展,坚持用马列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财政干部队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推进财政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四)主要任务。

  新一轮大规模培训期间(自2008年起至2012年底),全国财政系统要完成新一轮全员轮训任务,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培训干部人数不少于干部总数的20%,县处级及以上财政领导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10学时,5年内累计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达550学时以上,科级及以下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00学时。通过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有效推动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

  财政部、省、地(市)级财政部门各自承担的培训任务如下:

  ——财政部直接组织的干部教育培训。财政部主要负责对部机关、部属事业单位及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干部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初任培训和后备人才的培养,负责部机关、部属事业单位及专员办干部、各省级财政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专项财政业务培训。

  ——省、地市财政部门组织的干部教育培训。各省、地(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及以下各级财政人员的教育培训,根据全国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以及本地区财政工作的实际,完成本地区新一轮全员教育培训任务。负责制定本地区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立足创新,锐意进取,着力打造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的系统工程

  (一)一把手培训工程。

  按照建设高素质财政领导班子要求,结合财政部门工作实际,切实加强“一把手”的培训。重点抓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一把手”的培训,同时把新任“一把手”培训放在优先位置,着力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开拓创新、决策把关、危机处理等方面的能力。

  (二)财政业务培训工程。

  根据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体制的要求,重点围绕部门预算、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支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会计制度、税制改革、社会保障、财政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等内容加强业务培训,及时普及财政改革和“公共财政”的新理论、新观念、新方法,增强财政干部推进改革的意识和能力,确保各项财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岗位培训工程。

  在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中要继续发挥岗位培训这一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品牌,树品牌工程、立品牌效应,推动岗位培训向更高水平发展,向更深层次迈进,推进岗位综合能力培训逐渐向岗位专项能力培训转变。

  (四)远程教育培训工程。

  进一步完善全国财政干部教育网,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手段,开展在线学习、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最大程度上实现教学资源的共享,扩大培训覆盖面,营造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良好氛围,切实做到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大幅度提高财政干部素质。

  (五)重点骨干人才培养工程。

  要围绕“以才兴财”、“以才兴业”的目标,切实抓好对财政系统“财经外交人才”、“财经专家人才”、“财经复合人才”等高层次重点骨干人才的培养,着重提高他们把握全局、决策咨询、组织协调、国际交流等方面的能力。

  (六)后备人才培养工程。

  要从推动财政事业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的目标出发,切实加强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突出理论武装、实践锻炼、党性修养,提高后备干部理论素养、执政能力、廉洁自律意识和本领。

  (七)基层财政干部培训工程。

  要着眼于把推动财政科学发展、促进财政和谐部门建设的要求落实到基层财政部门,紧贴实际、注重实效,采取脱产培训、在职自学、远程教育、网络培训等措施,加大基层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的力度。

  (八)国际合作培训工程。

  按照“以人为本,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提高能力为目的”的培训理念,继续加强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机构的合作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既把握国际交往规则,又能利用国际资源推动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的财政干部队伍。

  (九)培训管理者培养工程。

  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要依靠培训管理者的具体组织实施来完成,培训管理者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影响到干部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要大力加强对培训管理者的培训,充分利用国际合作机构、高等院校等资源,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组织举办财政系统培训管理者研修班,提高培训管理者的综合素养。

  三、勇于开拓,务求实效,努力健全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的体制机制

  体制机制具有根本性、全局性作用。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要积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内生动力。

  (一)完善培训管理体制。

  各级财政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理顺职能,努力实现由办培训向管培训转变,由管微观向管宏观转变,由管具体事务向管方向、管政策转变。切实加强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更好的统筹协调财政干部教育培训事业的科学发展。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在服务中加强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二)转变培训设计机制。

  牢固树立按需施教理念,建立培训需求调研机制,改进培训计划生成方式,完善培训方案设计。在班次设置上实现由按级别设置为主向按类别设置为主转变,由一般性理论轮训为主向专题培训为主转变,由偏中长期学制为主向短期学制为主转变。

  (三)探索自主选学机制。

  建立自主选学与组织调训相结合的干部参训新机制,在满足组织需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干部个人学习意愿和需求,充分发挥网络培训自主选课平台的作用,充分利用各种优质教育资源,积极推进按需自主选学,促使干部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

  (四)强化动力增长机制。

  建立内在与外在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共同作用的干部教育培训动力机制。要制定科学全面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干部培训档案和组织考察考学制度。要健全干部教育培训与人事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培养干部、发现干部、考察识别干部的有效渠道,促进培训和使用有机结合。

  (五)推进质量提升机制。

  强化质量意识,进一步提高培训工作的生命力。把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作为培训质量的衡量标准,建立行之有效的质量提升机制。一是突出培训管理的规范性。既要以学员为本,注重学员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又要坚持严格管理,加强学风建设。二是突出培训形式的多样性。创新采取多样化的培训渠道、教学方式和培训手段。三是突出培训内容的科学性。根据干部队伍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现状,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确定培训内容。四是突出培训评估的系统性。完善评估体系,全过程、多角度对培训质量和结果进行评估。五是突出培训学用的一体性。要实现“学”与“用”的统一,逐步探索建立健全“培训中”与“培训后”成果转化长效机制。六是突出培训保障的基础性。加强师资、教材、培训基地建设力度,为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四、夯实根基,统筹兼顾,不断开创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的崭新局面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事关财政事业兴衰成败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建立由厅局领导挂帅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切实解决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职能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把干部教育与财政业务统筹安排,使干部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共同发展;重视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领导班子和工作者队伍建设,从组织和人员上提供保证,切实将大规模培训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注重研发,鼓励创新。

  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进一步加大培训研发力度,围绕培训案例撰写、培训课程开发、培训方法创新等,适时出台相关的体现激励、竞争、创优的政策,加强对培训研发工作的支持力度,实现培训研发机制化;要着眼于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干部成长规律的研究,加强对干部队伍状况、培训需求状况的研究,及时把科研成果体现在工作中,使培训与研发实现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三)健全制度,提升质量。

  要进一步完善培训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培训绩效评价,建立培训工作考核机制,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新制度体系。要以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为目标,数量和质量兼顾,在保证培训规模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要始终把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放在首位,着力推进培训的精细化管理,着力提升教育培训的效果。

  (四)保障经费,规范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的要求,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有稳定的来源。干部教育培训部门要认真做好经费的管理工作,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发挥投入的最大效用,确保各项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落实和完成。

  (五)完善监督,狠抓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和推广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的新鲜经验和有效做法。加强宣传,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形成层层重视、多方支持、人人参与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良好氛围,推动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深入开展。

  

                               财政部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