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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28:03  浏览:8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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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本《办法》中《天津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修改为:《天津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合格证》;将《许可证》修改为:《合格证》。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办法且不听劝阻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发出书面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即收回《合格证》和清真标志牌,同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第十四条删除。相关各条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1995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9月3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规范和繁荣民族食品市场,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民委发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系指符合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食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销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商、卫生、劳动和商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0%;经销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5%;餐饮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0%;
(二)单位领导成员中,应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三)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必须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四)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操作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五)清真食品的外包装必须标有明显“清真”字样;
(六)经销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店堂必须与经销非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店堂保持一定距离,经销人员不得混岗、串岗;
(七)必须制定确保清真的具体措施,并经常向从业人员进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
清真食品专营市场,不得经销非清真食品。
第六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申领《天津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和清真标志牌后,方可经营。
第七条 申领《合格证》和清真标志牌,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及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影印件;
(二)单位领导成员中的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的身份证及任聘书影印件;
(三)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的身份证影印件;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有关书面材料。
第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合格证》和清真标志牌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不按规定领取、悬挂《合格证》和清真标志牌的,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准按清真食品出售。
第九条 生产清真肉类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从本市进货进料的须从持有《合格证》的单位或个人处购进;从外地进货进料的,亦须从持有相应清真食品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处购进。
第十条 《合格证》和清真标志牌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统一监制,由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发放,并向申领单位和个人收取工本费。
本办法发布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制做、悬挂的清真牌证遂予废止。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让、转借《合格证》和清真标志牌。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且不听劝阻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发出书面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即收回《合格证》和清真标志牌,同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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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工业标准体系》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工业标准体系》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中国船级社,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企业,有关院校:

  为贯彻落实《船舶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促进我国船舶工业技术进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标准委组织编制了《船舶工业标准体系(2012年版)》。现予发布。

  《船舶工业标准体系》适用于船舶工业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是指导相关产品设计、制造、试验、修理、管理和工程建设的依据。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船舶工业标准体系(2012年版).doc
  








船舶工业标准体系


(2012年版)






















2012年3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标准体系说明 1
一、前言 2
二、标准体系建立原则 2
三、标准体系框架 3
四、标准体系项目明细表 5
第二部分 标准体系框图 8
第三部分 标准体系项目明细表 19
一、AA 海洋船 20
二、CA 大型游艇 56
三、CB 小艇 56
四、DA 船舶动力装置 61
五、DB 船用机械设备 68
六、DC 船舶电气系统及设备 103
七、DD 船舶导航、通信、水声设备 115
八、DE 船舶舾装设备 123
九、EA 海洋工程结构物 142
十、EB 潜水器 147
十一、FA 船舶修理 150
十二、FB 船舶拆解 156



















第一部分 标准体系说明





一、前言
为贯彻落实《船舶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促进我国船舶工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总体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一部共同组织船舶工业标准化研究机构、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等单位编制了《船舶工业标准体系(2012年版)》。
《船舶工业标准体系》适用于船舶工业标准的制修订和管理,是指导相关产品设计、制造、试验、修理、管理和工程建设的依据。标准体系由说明、标准体系框图、标准体系项目明细表三部分组成。
二、标准体系建立原则
1、与国家标准体系总体一致的原则
根据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要求,标准体系框架总体上依据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构建,主体归属于“第二产业—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3)”,并包括了“船舶修理(4342)”、“海洋工程专用设备制造(3514)”及其他未包括在“船用配套设备制造(3734)”类的船用配套设备制造等。
2、与相关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协调和衔接的原则
标准体系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船舶与海上技术(TC8)、小艇(TC188)、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TC35/SC12)以及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船舶及移动式和固定式近海装置电气设备(TC18)等船舶行业相关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范畴相协调和衔接。
3、保持标准体系框架完整性的原则
标准体系框架全面纳入各类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及配套产品标准,以保持船舶工业标准体系的完整性。其中,内河船和渔船标准项目有待进一步展开。
4、坚持开放管理,动态完善的原则
标准体系框架和体系项目将根据船舶工业技术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变化等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及时修订、废止不适用的现有标准,根据发展需求补充新增标准。
三、标准体系框架
标准体系框架由四层架构组成:第一层为标准体系顶层;第二层为大类,包括金属船舶制造(A)、非金属船舶制造(B)、娱乐船和运动船制造和修理(C)、船用配套设备制造(D)、海洋工程及其它浮动装置制造(E)、船舶修理及拆船(F)共6个大类;第三层为中类,包括14个中类;第四层为小类,包括55个小类。中类及小类的具体说明如下:
1、海洋船(AA)中类:包括船舶总体(AAA)、船舶结构(AAB)、船舶性能与试验(AAC)、船用材料及检验方法(AAD)、船舶建造技术及工艺(AAE)、船舶制造工艺装备(AAF)、管理要求及方法(AAG)、基础与通用方法(AAH)、信息技术及应用(AAI)、工程建设(AAJ)共10个小类。
2、内河船(AB)中类:未进一步划分小类。
3、渔船(AC)中类:未进一步划分小类。
4、大型游艇(CA)中类:未进一步划分小类。
5、小艇(CB)中类:未进一步划分小类。
6、船舶动力装置(DA)中类:包括船用发动机(DAA)、轴系传动及推进装置(DAB)共2个小类。
7、船用机械设备(DB)中类:包括锅炉与压力容器(DBA)、舱室辅机与机舱设备(DBB)、甲板机械(DBC)、船舶消防设备(DBD)、船舶环保设备(DBE)、船舶管路附件(DBF)、液压与气动元件(DBG)共7个小类。
8、船舶电气系统及设备(DC)中类:包括船舶电气综合(DCA)、船用发电设备(DCB)、船用变电设备(DCC)、船用配电设备(DCD)、船用控制和测量设备(DCE)、船用照明和其它电器(DCF)、船用电气安装件(DCG)共7个小类。
9、船舶导航、通信、水声设备(DD)中类:包括船舶导航设备(DDA)、船舶通信设备(DDB)、船舶水声设备(DDC)共3个小类。
10、船舶舾装设备(DE)中类:包括系泊设备(DEA)、船用装置(DEB)、舱面属具(DEC)、救生设备(DED)、舱室设备和内装(DEE)、船用通风附件(DEF)共6个小类。
11、海洋工程结构物(EA)中类:包括综合(EAA)、总体与结构(EAB)、系统及设备(EAC)、水下装置(EAD)、建造安装与试验(EAE)共5个小类。
12、潜水器(EB)中类:包括潜水器综合(EBA)、潜水器设计(EBB)、潜水器建造(EBC)、潜水器试验(EBD)、潜水器作业(EBE)、潜水器维护与修理(EBF)、潜水器水面支持(EBG)共7个小类。
13、船舶修理(FA)中类:包括船舶修理综合(FAA)、船体修理(FAB)、船舶舾装设备修理(FAC)、船舶动力装置修理(FAD)、船用机械设备修理(FAE)、船舶电气设备修理(FAF)、船舶导航通信水声设备修理(FAG)、船舶专用装备修理(FAH)共8个小类。
14、船舶拆解(FB)中类:未进一步划分小类。
四、标准体系项目明细表
标准体系项目明细表包括现有和新增的船舶工业国家标准(GB)和船舶行业标准(CB),共计标准项目2774项,其中现有标准1984项(统计截至2011年12月31日),计划新增标准790项。
1、现有标准
现有标准包括了国家标准(GB)531项,船舶行业标准(CB)1453项。
按标准类别分,基础标准106项,方法标准535项,产品标准1210项,管理标准126项,工程建设标准7项。
按专业领域分,其中金属船舶制造大类(A)583项,娱乐船和运动船制造和修理大类(C)51项,船舶配套设备制造大类(D)1203项,海洋工程及其它浮动装置制造大类(E)11项,船舶修理及拆解大类(F)136项。标准体系中类和小类中现有标准项目数已在标准体系框图中标示。
现有标准项目中,等同采用、修改采用、非等效对应ISO、IEC国际标准的共252项,对口国际标准转化率为70%。
2、新增标准
经研究,标准体系项目明细表中共提出计划新增标准790项,其中国家标准(GB)261项,船舶行业标准(CB)529项。
按标准类别分,基础标准29项,方法标准249项,产品标准458项,管理标准45项,工程建设标准9项。
按专业领域分,金属船舶制造大类(A)149项,娱乐船和运动船制造和修理大类(C)41项,船舶配套设备制造大类(D)442项,海洋工程及其它浮动装置制造大类(E)142项,船舶修理及拆解大类(F)16项。
3、标准体系项目明细表栏目说明
(1)“体系号”标注体系项目的体系编号,按小类各自排序,各小类从0001顺序排列;
(2)“标准名称”标注体系项目的名称,现有标准按已有名称填写,新增标准按新提出名称填写;
(3)“标准号”标注体系项目的标准号,现有标准按已有标准号填写,新增标准为空白;
(4)“采标标准”标注体系项目采用的国际标准;
(5)“类别”标注体系项目所属类别,分为基础、方法、产品、工程建设和管理五个类别;
(6)“级别”标注体系项目所属级别,“GB”为船舶工业国家标准,“CB”为船舶工业行业标准;
(7)“复审结论”目前标注的是2009年船舶行业标准复审结论;
(8)“备注”标注体系项目是否已列入了标准制修订计划等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部分 标准体系框图






































第三部分 标准体系项目明细表












船舶工业标准体系项目明细表
序号 体系号 标准名称 标准号 采标标准 类别 级别 复审结论 备注
A 金属船舶制造(现有标准583项,其中:国标179项、行标404项;新增标准149项)
AA 海洋船(现有标准583项,其中:国标179项、行标404项;新增标准149项)
AAA 船舶总体(现有标准41项,其中:国标8项、行标33项;新增标准9项)
1 AAA0001 海船系泊及航行试验通则 GB/T 3471-2011   方法 GB    
2 AAA0002 海洋船舶噪声级规定 GB 5979-1986   管理 GB   2006年计划
3 AAA0003 船舶总体自由振动计算方法 CB/T 3472-1992   方法 CB 修订  
4 AAA0004 造船 船载驳系列3 通风系统 主要配合尺寸 GB/T 10102-1988 ISO 8304:1984 产品 GB    
5 AAA0005 船舶起居处所空气调节与通风设计参数和计算方法 GB/T 13409-1992   方法 GB   2006年计划
6 AAA0006 造船与海上技术 客船低位照明 布置 GB/T 20132-2006 ISO 15370:2001 方法 GB    
7 AAA0007 造船 厨房和具有烹调设备的配餐室的通风及空气处理 GB/T 20846-2007 ISO 9943:1991 方法 GB   2010年计划
8 AAA0008 船舶与海上技术 船舶和海上结构物上生活用水供应 第1部分:规划和设计 GB/T 21481.1-2008 ISO 15748-1:2002 方法 GB    
9 AAA0009 船舶与海上技术 船舶和海上结构物上生活用水供应 第2部分:计算方法 GB/T 21481.2-2008 ISO 15748-2:2002 方法 GB    
10 AAA0010 钢质海船船体密性试验方法 CB/T 257-2001   方法 CB 有效  
11 AAA0011 机动工作艇技术条件 CB 976.1-1987   产品 CB 有效  
12 AAA0012 通用型玻璃钢机动工作艇型式和主要尺寸 CB 976.2-1987   产品 CB 有效  
13 AAA0013 拖带型机动工作艇型式和主要尺寸 CB 976.3-1987   产品 CB 有效  
14 AAA0014 船舶倾斜试验 CB/T 3035-2005   方法 CB    
15 AAA0015 链斗式挖泥船系泊及挖泥试验大纲 CB* 3271-1987   方法 CB 修订  
16 AAA0016 抓斗式挖泥船系泊及挖泥试验大纲 CB* 3272-1987   方法 CB 修订  
17 AAA0017 油舱蒸汽加热系统计算方法 CB/T 3373-1991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8 AAA0018 海洋调查船生活舱室及其设施设置要求 CB/T 3469-1994   方法 CB 修订  
19 AAA0019 海洋调查船专用舱室及其设施的设置要求 CB/T 3470-1994   方法 CB 修订  
20 AAA0020 民用船舶修正总吨计算 CB/T 3484-2011   方法 CB    
21 AAA0021 船舶舱室照度计算与测量方法 CB/T 3485-1993   方法 CB 修订  
22 AAA0022 海洋调查船特殊抗风力要求 CB/T 3526-1994   产品 CB 有效  
23 AAA0023 海洋调查船实验室及调查作业甲板振动、噪声一般要求 CB/T 3527-1993   产品 CB 有效  
24 AAA0024 海船食品、饮水、淡水及人员和行李重量计算定额 CB/T 3649-2011   方法 CB    
25 AAA0025 油船透气系统设计规则 CB/T 3650-1994   方法 CB 修订  
26 AAA0026 机舱集控室设计规则 CB/T 3655-1994   方法 CB 修订  
27 AAA0027 海船测速试验方法 CB/T 3767-1996   方法 CB 修订  
28 AAA0028 柴油机船舶机舱通风设计条件和计算基准 CB/T 3772-1996 ISO 8861:1988 方法 CB 修订  
29 AAA0029 船舶机舱集控室的空气调节与通风设计条件和计算基准 CB/T 3773-1996 ISO 8862:1987 方法 CB 修订  
30 AAA0030 船舶驾驶室的空气调节与通风设计条件和计算基准 CB/T 3774-1996 ISO 8864:1987 方法 CB 修订  
31 AAA0031 船舶干粮库的空气调节与通风设计条件和计算基准 CB/T 3817-1998 ISO 9099:1987 方法 CB 修订  
32 AAA0032 港作及海洋拖船性能质量分级指标 CB/T 3874-2001   产品 CB 有效  
33 AAA0033 海洋运输船主要性能水平评级 CB/T 3886-2002   方法 CB 修订  
34 AAA0034 海船系泊设备配置设计通则 CB/T 3911-1999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35 AAA0035 海洋调查船系泊及海上试验通则 CB/T 3912-1999   方法 CB 有效  
36 AAA0036 船舶航速和操纵性的DGPS测试方法 CB/T 3970-2005   方法 CB    
37 AAA0037 船舶配载计算软件系统设计要求 CB/T 3977-2008   方法 CB    
38 AAA0038 船舶无甲板纵向下水强度计算 CB/T 4153-2011   方法 CB    
39 AAA0039 实船激振试验规程 CB/Z 251-1988   方法 CB 修订  
40 AAA0040 船舶风压计算 CB*/Z 301-1980   方法 CB 修订  
41 AAA0041 运输船重量分类及重心计算 CB*/Z 319-1982   方法 CB 有效  
42 AAA0042 船舶风险与安全评估方法     方法 CB    
43 AAA0043 船舶系统安全设计评价指南   JIS F 0076-2004 基础 GB    
44 AAA0044 船舶能效设计指数计算导则     方法 CB    
45 AAA0045 船舶能效设计指数实船试验方法     方法 CB    
46 AAA0046 船舶与海上技术 分析测速试航数据进行速度和动力性能评定的指南   ISO 15016:2002 方法 GB    
47 AAA0047 造船 可以行使内燃机车辆的货运舱的通风 气流总需量的理论计算   ISO 9785:2002 方法 GB    
48 AAA0048 船舶桥楼布置及相关设备的要求和指南   ISO 8468:2007 方法 CB    
49 AAA0049 航速修正方法     方法 CB    
50 AAA0050 液货船维护系统通用要求     产品 CB    
AAB 船舶结构(现有标准16项,其中:国标0项、行标16项;新增标准2项)
51 AAB0001 玻璃钢构件的强度计算 单层结构 CB 1200.1-1988   方法 CB 有效  
52 AAB0002 玻璃钢构件的强度计算 夹层板 CB 1200.2-1988   方法 CB 有效  
53 AAB0003 船体结构 节点、零部件 CB* 3181.1-1983   方法 CB 修订  
54 AAB0004 船体结构 节点、零部件(船长小于90m) CB* 3181.2-1986   方法 CB 修订  
55 AAB0005 船体结构 相贯切口与补板 CB* 3182-1983   方法 CB 修订  
56 AAB0006 船体结构 型材端部形状 CB* 3183-1983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57 AAB0007 船体结构流水孔、透气孔、通焊孔和密性焊段孔 CB/T 3184-2008   方法 CB    
58 AAB0008 船体结构 舷墙 CB/T 3185-2005   方法 CB    
59 AAB0009 船体结构 舭龙骨 CB* 3186.1-1983   方法 CB 修订  
60 AAB0010 船体结构 舭龙骨(船长小于90m) CB* 3186.2-1984   方法 CB 修订  
61 AAB0011 船体结构 圆弧形舷缘泄水沟 CB* 3187-1983   方法 CB 修订  
62 AAB0012 船体结构 钢质护舷材 CB/T 3277-2008   方法 CB    
63 AAB0013 船体防火分隔典型耐火结构型式 CB/T 3368-1991   方法 CB 修订 2011年计划
64 AAB0014 箱形船舶体结构节点 CB/T 3370-2005   方法 CB    
65 AAB0015 油船货油舱区域船体节点结构 CB/T 3371-1991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66 AAB0016 自卸船斜提升通道结构直接计算方法 CB/T 4152-2011   方法 CB    
67 AAB0017 船舶与海上技术 船体结构 第1部分:极限状态评估的总要求   ISO 18072-1:2007 方法 GB   2011年计划
68 AAB0018 海洋工程船结构设计方法   DNV-OS:C102 方法 GB   2011年计划
AAC 船舶性能与试验(现有标准12项,其中:国标0项、行标12项;新增标准4项)
69 AAC0001 螺旋桨模型敞水试验方法 CB/T 346-1997   方法 CB 修订  
70 AAC0002 一般排水型船船模单桨自航试验方法 CB/T 347-1997   方法 CB 修订  
71 AAC0003 风、浪、流联合作用下浮式系统模型试验规程 CB/T 3471-1992   方法 CB 修订  
72 AAC0004 水面船模耐波性试验规程 CB/T 3675-1995   方法 CB 修订  
73 AAC0005 空泡水筒均匀流螺旋桨模型试验方法 CB/Z 215-2008   方法 CB    
74 AAC0006 常规排水型船船模双桨自航试验方法 CB/Z 239-2008   方法 CB    
75 AAC0007 船舶操纵运动数学模型 CB/Z 240-1987   方法 CB 修订  
76 AAC0008 可调螺距螺旋桨桨叶图谱设计计算方法 CB/Z 241-1987   方法 CB 修订  
77 AAC0009 空化螺旋桨的设计计算方法 CB/Z 257-1990   方法 CB 修订  
78 AAC0010 一般排水量船模阻力试验方法 CB*/Z 326-1982   方法 CB 有效  
79 AAC0011 水面自航船模操纵性试验方法 CB*/Z 327-1982   方法 CB 有效  
80 AAC0012 气垫船静水阻力估算方法 CB*/Z 329-1983   方法 CB 修订  
81 AAC0013 船舶能效设计指数船模确认试验方法     方法 CB    
82 AAC0014 动力定位模型试验规程     方法 CB    
83 AAC0015 吊舱推进器敞水试验规程     方法 CB    
84 AAC0016 喷水推进试验规程     方法 CB    
AAD 船用材料及检验方法(现有标准147项,其中:国标68项、行标79项;新增标准25项)
85 AAD0001 船舶及海洋工程用结构钢 GB 712-2011   产品 GB    
86 AAD0002 热轧球扁钢 GB/T 9945-2001   产品 GB   2009年计划
87 AAD0003 船体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系统 GB/T 3108-1999   产品 GB    
88 AAD0004 铝—锌—铟系合金牺牲阳极 GB/T 4948-2002   产品 GB    
89 AAD0005 铝-锌-铟系合金牺牲阳极化学分析方法 GB/T 4949-2007   方法 GB    
90 AAD0006 锌—铝—镉合金牺牲阳极 GB/T 4950-2002   产品 GB    
91 AAD0007 锌-铝-镉合金牺牲阳极化学分析方法 GB/T 4951-2007   方法 GB    
92 AAD0008 船舶用碳钢和碳锰钢无缝钢管 GB/T 5312-2009   产品 GB    
93 AAD0009 金属材料动态撕裂试验方法 GB/T 5482-2007 ASTM E604-1983(2002年认可) 方法 GB    
94 AAD0010 振动空蚀试验方法 GB/T 6383-2009   方法 GB    
95 AAD0011 船舶及海洋工程用金属材料在天然环境中的海水腐蚀试验方法 GB/T 6384-2008   方法 GB    
96 AAD0012 金属阻尼材料阻尼本领试验方法 扭摆法和弯曲共振法 GB/T 13665-2007   方法 GB    
97 AAD0013 不锈钢缝隙腐蚀电化学试验方法 GB/T 13671-1992   方法 GB    
98 AAD0014 船用金属材料电偶腐蚀试验方法 GB/T 15748-1995   方法 GB   2010年计划
99 AAD0015 定量金相测定方法 GB/T 15749-2008   方法 GB    
100 AAD0016 滨海设施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系统 GB/T 17005-1997   产品 GB    
101 AAD0017 船用电解海水防污装置设计和安装 GB/T 17435-1998   方法 GB    
102 AAD0018 船舶黑色金属腐蚀层的电子探针分析方法 GB/T 17506-2008   方法 GB    
103 AAD0019 牺牲阳极电化学性能试验方法 GB/T 17848-1999   方法 GB    
104 AAD0020 船用锚链圆钢 GB/T 18669-2002   产品 GB   2009年计划
105 AAD0021 船用铝合金板材 GB/T 22641-2008   产品 GB    
106 AAD0022 电解海水次酸钠发生装置技术条件 GB/T 22839-2010   产品 GB    
107 AAD0023 船用铝合金挤压管、棒、型材 GB/T 26006-2010   产品 GB    
108 AAD0024 锡基合金轴瓦铸造技术条件 CB/T 102-1996   方法 CB 修订  
109 AAD0025 再生锡基轴承合金锭 CB/T 266-1996   产品 CB    
110 AAD0026 船用碳钢和碳锰钢铸件 CB/T 772-1998   产品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11 AAD0027 结构钢锻件技术条件 CB/T 773-1998   产品 CB 修订  
112 AAD0028 船用柴油机锻钢件技术条件 CB/T 778-2011   产品 CB    
113 AAD0029 螺旋桨用高锰铝青铜化学分析方法 CB 961-1980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14 AAD0030 蠕虫状石墨铸铁金相检验 CB 1030-1983   方法 CB 修订  
115 AAD0031 Z向窗型层状撕裂试验方法 CB 1116-1984   方法 CB 修订  
116 AAD0032 铜247焊条技术条件 CB 1148-1985   产品 CB 修订  
117 AAD0033 船用仪器分划件毛坯系列 CB 1151-1986   产品 CB 修订  
118 AAD0034 锡基轴承合金金相检验 CB 1156-1992   方法 CB 修订  
119 AAD0035 轴系锻件技术条件 CB/T 1159-1998   产品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20 AAD0036 船舶螺旋桨用铸造铝铍钴青铜化学分析方法 总则 CB 1160.1-1986   方法 CB 修订  
121 AAD0037 船舶螺旋桨用铸造铝铍钴青铜化学分析方法 EDTA容量法测定铝量 CB 1160.2-1986   方法 CB 修订  
122 AAD0038 船舶螺旋桨用铸造铝铍钴青铜化学分析方法 铬天青S光度法测定铍量 CB 1160.3-1986   方法 CB 修订  
123 AAD0039 船舶螺旋桨用铸造铝铍钴青铜化学分析方法 氧化铍重量法测定铍量 CB 1160.4-1986   方法 CB 修订  
124 AAD0040 中速柴油机整体曲轴钢锻件技术条件 CB/T 1186-1998   产品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25 AAD0041 OCr17Ni4Cu4Nb(17-4PH)马氏体沉淀硬化不锈钢金相检验 CB/T 1209-1992   方法 CB 有效  
126 AAD0042 铸钢曲拐表面质量要求 CB* 3010-1978   产品 CB 修订  
127 AAD0043 船用轧制与焊接L型钢品种 CB* 3269-1988 ISO 657/18:1980 产品 CB 修订  
128 AAD0044 民用船舶铜合金螺旋桨着色探伤方法及评级 CB* 3290-1985   方法 CB 修订  
129 AAD0045 造船施工中船板表面质量评定及表面缺陷 CB/T 3293-1997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30 AAD0046 船舶焊接接头弯曲试验方法 CB/T 3351-2005   方法 CB    
131 AAD0047 船用钢材焊接接头宏观组织缺陷酸蚀试验法 CB 3380-1991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32 AAD0048 船用钢铁零件渗氮层深度测定方法 CB 3385-1991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33 AAD0049 残余应力测试方法钻孔应变释放法 CB 3395-1992   方法 CB 修订  
134 AAD0050 船用对称型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CB/T 3433-1992   产品 CB 修订 2011年计划
135 AAD0051 船用阳极屏蔽层的设计与涂装 CB/T 3455-1992   方法 CB 修订  
136 AAD0052 船用主辅机钢质模锻件技术条件 CB/T 3474.1-1992   产品 CB 修订 2011年计划
137 AAD0053 船用主辅机钢质模锻件公差与加工余量 CB/T 3474.2-1992   产品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38 AAD0054 船用电缆扎带 CB/T 3496-1992   产品 CB 修订  
139 AAD0055 船用环氧基座垫片技术要求 CB/T 3514-1992   产品 CB 修订  
140 AAD0056 船用钢管横向弯曲试验方法 CB/T 3522-1993   方法 CB 修订  
141 AAD0057 不锈钢酸洗钝化膏 CB/T 3595-1994   产品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42 AAD0058 船用蠕墨铸铁件 CB/T 3647-1994   产品 CB 修订  
143 AAD0059 船用硅酸铝棉及其制品 CB/T 3691-1998   产品 CB 有效  
144 AAD0060 角焊缝折断试验方法 CB/T 3692-1995   方法 CB 修订  
145 AAD0061 现场金相复型检验方法 CB/T 3694-1995   方法 CB 修订  
146 AAD0062 船体杂散电流腐蚀的防护方法 CB/T 3712-1995   方法 CB 修订  
147 AAD0063 自动埋弧焊刚性对接裂纹试验方法 CB/T 3714-1995   方法 CB 修订  
148 AAD0064 铸造保温冒口套 CB/T 3716-1995   产品 CB 修订  
149 AAD0065 船用阻燃安全网 CB/T 3749-1995   产品 CB 修订  
150 AAD0066 船用金属材料试样制备技术要求 CB/T 3750-1995   方法 CB 修订  
151 AAD0067 船舶焊接接头维氏硬度试验 CB/T 3770-1996   方法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152 AAD0068 金属镀覆溶液分析方法 CB/T 3789-1998   方法 CB 修订  
153 AAD0069 船用碳钢药芯焊丝 CB/T 3811-1997   产品 CB 有效  
154 AAD0070 海船牺牲阳极阴极保护设计和安装 CB/T 3855-1999   方法 CB 修订 2011年计划
155 AAD0071 铜-钴-铍(CuCo2Be) 合金焊接电极 CB/T 3900-1999   产品 CB 修订  
156 AAD0072 中、大功率柴油机离心铸造气缸套金相检验 CB/T 3903-1999   方法 CB 有效  
157 AAD0073 中、大功率柴油机离心铸造气缸套铸铁技术条件 CB/T 3904-1999   产品 CB 有效  
158 AAD0074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总则 CB/T 3905.1-2005   方法 CB    
159 AAD0075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溴酸钾滴定法测定锑量 CB/T 3905.2-2005   方法 CB    
160 AAD0076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高锰酸钾滴定法测定锑量 CB/T 3905.3-2005   方法 CB    
161 AAD0077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电解法测定铜量 CB/T 3905.4-2005   方法 CB    
162 AAD0078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二乙硫代氨甲酸钠比色法测定铜量 CB/T 3905.5-2005   方法 CB    
163 AAD0079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铜量 CB/T 3905.6-2005   方法 CB    
164 AAD0080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丁二酮肟光度法测定镍量 CB/T 3905.7-2005   方法 CB    
165 AAD0081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镍量 CB/T 3905.8-2005   方法 CB    
166 AAD0082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镉量 CB/T 3905.9-2005   方法 CB    
167 AAD0083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铅量 CB/T 3905.10-2005   方法 CB    
168 AAD0084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邻菲罗啉光度法测定铁量 CB/T 3905.11-2005   方法 CB    
169 AAD0085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铁量 CB/T 3905.12-2005   方法 CB    
170 AAD0086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锌量 CB/T 3905.13-2005   方法 CB    
171 AAD0087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铬天菁S光度法测定铝量 CB/T 3905.14-2005   方法 CB    
172 AAD0088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硫脲光度法测定铋量 CB/T 3905.15-2005   方法 CB    
173 AAD0089 锡基轴承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蒸馏分离-砷钼蓝光度法测定砷量 CB/T 3905.16-2005   方法 CB    
174 AAD0090 船用锻钢件超声波探伤 CB/T 3907-1999   方法 CB 修订  
175 AAD0091 船用金属材料转级技术要求 CB/T 3940-2001   方法 CB 修订  
176 AAD0092 船用不锈钢焊接接头晶间腐蚀试验方法 CB/T 3949-2001   方法 CB 有效  
177 AAD0093 船用恒电位仪技术条件 CB* 3220-1984   产品 CB 修订  
178 AAD0094 焊接材料的验收、存放和使用 CB/Z 39-1987   方法 CB 修订  
179 AAD0095 船舶压载水电解法处理系统设计与安装     方法 CB    
180 AAD0096 油船货油舱用耐腐蚀钢板     产品 CB    
181 AAD0097 耐蚀碳素船体钢钢板     产品 CB    
182 AAD0098 船舶柴油机排气阀杆用镍铬钨阀门钢锻件     产品 CB   2009年计划
183 AAD0099 船舶智能型柴油机燃油和伺服油共轨管用锻件     产品 CB   2009年计划
184 AAD0100 船舶中速柴油机高强度螺栓用棒材     产品 CB   2009年计划
185 AAD0101 船用金属材料的腐蚀与防护要求   ASTM G 71-81
NACE-TM-01-84 方法 CB    
186 AAD0102 船用耐腐蚀双相不锈钢铸件     产品 CB    
187 AAD0103 焊缝相控阵超声波无损检测方法     方法 CB    
188 AAD0104 船用超低温不锈钢承插焊接头 GB/T 27890-2011   产品 GB    
189 AAD0105 斜Y型坡口焊接裂纹试验方法     方法 CB    
190 AAD0106 船用钛及钛合金焊接工艺评定     方法 CB    
191 AAD0107 船用轴承合金钢砂     产品 CB    
192 AAD0108 压电陶瓷材料性能试验方法 圆片径向伸缩振动模式 GB/T 2414.1-1998   方法 GB    
193 AAD0109 压电陶瓷材料性能试验方法 长条横向长度伸缩振动模式 GB/T 2414.2-1998   方法 GB    
194 AAD0110 船用舷窗和矩形窗钢化安全玻璃非破坏强度试验 冲压法 GB/T 3385-2001 ISO 614:1989(E) 方法 GB    
195 AAD0111 压电陶瓷材料性能测试方法 性能参数的测试 GB/T 3389-2008   方法 GB    
196 AAD0112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层合板层间拉伸强度试验方法 GB/T 4944-2005   方法 GB    
197 AAD0113 船用饮水舱涂料通用技术条件 GB 5369-2008   产品 GB    
198 AAD0114 防污漆样板浅海浸泡试验方法 GB/T 5370-2007   方法 GB    
199 AAD0115 纤维增强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炽热棒法 GB/T 6011-2005   方法 GB    
200 AAD0116 船壳漆 GB/T 6745-2008   产品 GB    
201 AAD0117 船用油舱漆 GB/T 6746-2008   产品 GB    
202 AAD0118 船用车间底漆 GB/T 6747-2008   产品 GB    
203 AAD0119 船用防锈漆 GB/T 6748-2008   产品 GB    
204 AAD0120 船体防污防锈漆体系 GB/T 6822-2007   产品 GB   2010年计划
205 AAD0121 船舶压载舱漆 GB/T 6823-2008   产品 GB    
206 AAD0122 船底防污漆铜离子渗出率测定法 GB/T 6824-2008   方法 GB    
207 AAD0123 船底防污漆有机锡单体渗出率测定法 GB/T 6825-2008   方法 GB    
208 AAD0124 船用参比电极技术条件 GB/T 7387-1999   产品 GB    
209 AAD0125 船用辅助阳极技术条件 GB/T 7388-1999   产品 GB    
210 AAD0126 船舶及海洋工程阳极屏涂料通用技术条件 GB/T 7788-2007   产品 GB    
211 AAD0127 船舶防污漆防污性能动态试验方法 GB/T 7789-2007   方法 GB    
212 AAD0128 色漆和清漆 暴露在海水中的涂层耐阴极剥离性能的测定 GB/T 7790-2008   方法 GB    
213 AAD0129 自抛光防污漆降阻性能试验方法 圆盘转矩法 GB/T 7791-1987   方法 GB    
214 AAD0130 纤维增强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氧指数法 GB/T 8924-2005   方法 GB    
215 AAD0131 船用水线漆 GB/T 9260-2008   产品 GB    
216 AAD0132 甲板漆 GB/T 9261-2008   产品 GB    
217 AAD0133 船用货舱漆 GB/T 9262-2008   产品 GB    
218 AAD0134 防滑甲板漆防滑性的测定 GB/T 9263-1988   方法 GB    
219 AAD0135 固体材料产烟的比光密度试验方法 GB/T 10671-2008 ASTM E 662-2003 方法 GB    
220 AAD0136 船舶漆耐盐水性的测定 盐水和热盐水浸泡法 GB/T 10834-2008   方法 GB    
221 AAD0137 压电陶瓷材料性能测试方法 静态弯曲强度的测试 GB/T 11387-2008   方法 GB    
222 AAD0138 船用钢化安全玻璃 GB 11946-2001   产品 GB    
223 AAD0139 金属夏比冲击断口测定方法 GB/T 12778-2008   方法 GB    
224 AAD0140 机舱舱底涂料通用技术条件 GB/T 14616-2008   产品 GB    
225 AAD0141 船舶涂料修补性能测定法 CB/T 4184-2011   方法 CB    
226 AAD0142 压电陶瓷材料性能测试方法 老化性能的测试 GB/T 15750-2008   方法 GB    
227 AAD0143 滨海电厂海水冷却水系统牺牲阳极阴极保护 GB/T 16166-1996   方法 GB   2010年计划
228 AAD0144 救生艇壳体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层合板技术条件 GB/T 16167-2009   产品 GB    
229 AAD0145 压电陶瓷材料性能测试方法 电场应变特性的测试 GB/T 16304-2008   方法 GB    
230 AAD0146 船用电力和通信电缆护套材料 GB/T 17556-2010 IEC 92-359:1987及其第1号修订通知(1994年版) 产品 GB    
231 AAD0147 船舶、近海装置用电力、控制、仪表、通信及数据电缆的绝缘材料 GB/T 17557-2010 IEC 92-351:1983及其第1号修订通知(1992年版) 产品 GB    
232 AAD0148 船用垫片用非石棉纤维增强橡胶板试验方法 GB/T 22208-2008   方法 GB    
233 AAD0149 船用垫片用非石棉纤维增强橡胶板 GB/T 22209-2008   产品 GB    
234 AAD0150 船舶防污漆中滴滴涕含量的测试及判定 GB/T 25011-2010   方法 GB    
235 AAD0151 船舶电气橡胶制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6084-2010   产品 GB    
236 AAD0152 船舶防污漆锡总量的测试及判定 GB/T 26085-2010   方法 GB    
237 AAD0153 气垫船围裙用橡胶涂覆织物 CB/T 3387-1992   产品 CB 修订 2011年计划
238 AAD0154 陶质焊接衬垫 CB/T 3715-1995   产品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239 AAD0155 压电陶瓷电极结合强度试验方法 CB/T 3794-1997   方法 CB 修订 2011年计划
240 AAD0156 船用玻璃棉制品 CB/T 3829-1998   产品 CB 有效  
241 AAD0157 船用岩棉及其制品 CB/T 3830-1998   产品 CB 修订  
242 AAD0158 船用阻燃橡胶地板 CB/T 3951-2002   产品 CB 有效  
243 AAD0159 船用生活给排水塑料管 CB/T 4138-2011   产品 CB    
244 AAD0160 船用柴油机排气系统无机纤维隔热罩     产品 CB   2009年计划
245 AAD0161 船用阻燃矿物棉制品     产品 CB    
246 AAD0162 造船及海上结构物 充气式救生筏 材料   ISO/TR 6065:1991 产品 GB    
247 AAD0163 船舶与海上技术 充气式救助艇 充气腔用漆布   ISO 15372:2000 产品 GB    
248 AAD0164 船用生物可溶性矿棉及其制品     产品 CB    
249 AAD0165 舱室低播焰表面装饰材料     产品 CB    
250 AAD0166 船舶防污涂料含量及性能测定法     方法 CB    
251 AAD0167 船舶耐低温用涂料     产品 CB    
252 AAD0168 船用耐低温橡胶材料     产品 CB    
253 AAD0169 船用耐低温玻璃     产品 CB    
254 AAD0170 船用耐低温胶粘剂     产品 CB    
255 AAD0171 物探船隔声降噪方法     方法 CB    
256 AAD0172 舱室绝缘材料     产品 GB    
AAE 船舶建造技术及工艺(现有标准138项,其中:国标38项、行标100项;新增标准36项)
257 AAE0001 铜及铜合金复合钢板焊接技术要求 GB/T 13147-2009   方法 GB    
258 AAE0002 不锈钢复合钢板焊接技术要求 GB/T 13148-2008   方法 GB    
259 AAE0003 钛及钛合金复合钢板焊接技术要求 GB/T 13149-2009   方法 GB    
260 AAE0004 船用轧制钢材气割面质量技术要求 CB/T 3123-2005   管理 CB    
261 AAE0005 船体结构焊接坡口型式及尺寸 CB/T 3190-1997   方法 CB 修订  
262 AAE0006 综合布置图设绘要领 CB/T 3374-1991   方法 CB 修订  
263 AAE0007 外板信息 CB/T 3382-1991 ISO 8193:1984 产品 CB 修订  
264 AAE0008 船舶钢焊缝射线检测工艺和质量分级 CB/T 3558-2011   方法 CB    
265 AAE0009 船舶钢焊缝超声波检测工艺和质量分级 CB/T 3559-2011   方法 CB    
266 AAE0010 综合布置区域划分原则及代号 CB/T 3671-1995   基础 CB 修订 2009年计划
267 AAE0011 船体分段工作图设绘要领 CB* 3717-1995   基础 CB 修订 2011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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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令第19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
2010-11-01

署令〔2010〕195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署 长 盛光祖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


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形势的变化,规范加工贸易有关业务,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二、增加“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作为《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三、将《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一)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

(二)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三)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

(四)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未涉案,但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的。

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之前已向海关提供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经营企业无需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以及申请外发的货物属于涉案货物且案件未审结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同时,将《办法》第二十五条移作第二十四条;将《办法》第二十四条移作第二十五条。

四、将《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但料件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本决定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
监管办法
(2004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和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9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 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 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第七条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八条 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报表等资料。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


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第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 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后,海关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备案并且书面告知经营企业: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海关申请备案的。

第十五条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四)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

第十六条 海关发现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备案;

(二)货物已进口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运,也可以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

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监管仓库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

第二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并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一)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

(二)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三)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

(四)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未涉案,但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的。

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之前已向海关提供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经营企业无需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以及申请外发的货物属于涉案货物且案件未审结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第二十六条 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但料件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第二十八条 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条 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第三十一条 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受理报核;海关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原因,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核。

第三十三条 海关核销可以采取纸质单证核销和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下厂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30日。

第三十四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五条 经营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海关凭有关退运单证核销。

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按照海关对放弃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接受放弃的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六条 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七条 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海关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第三十八条 对经核销准予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经营企业已经办理担保的,海关在核销结案后按照规定解除担保。

第四十条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单耗的申报与核定,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先征收税款出口后予以退税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