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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15:22  浏览:91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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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近来,有些地方政府提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筹集资金,解决基本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国务院认为,目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将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继续加大已经膨胀了的固定资产投资。当前经济形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过快,固定资产投资增加过猛,如
不加以控制,就会超过国家财力和物力的承受能力,导致大量增发货币冲击市场,造成物价上涨,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务院要求各地政府目前不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望严格执行。



198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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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8月14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中医药科学研究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促进中医药科技进步及学术发展,特设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
第二条 科学研究基金资助有创造精神和开拓能力的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开展中医药应用研究、基础研究、开发研究及少量软科学研究。
第三条 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包括:重大项目、重点课题、青年基金课题。重点课题三年集中受理一次,青年基金课题二年集中受理一次,重大项目可根据情况,随时论证确立。青年基金课题的管理,依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青年中医药科学研究基金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课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选题围绕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提高临床疗效及对中医药学术发展有较大意义的科学技术问题;
2.学术思想新颖,立题根据充分,有先进、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3.有良好的科学研究基础,具有深入开展科学研究的基本条件;
4.研究内容代表国内先进水平,目标明确,一般可望在二至三年内取得预期的结果;
5.经费预算适当、合理。
在条件相近的情况下,对于优秀青年及少数民族、边远地区中医药科技工作者,优先予以支持。
第五条 科学研究基金结合全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及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纲领,配合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等实施。
第六条 科学研究基金资助包括无偿资助和有偿资助。有偿资助主要用于开发研究,偿还比例视具体课题而定。
第七条 科学研究基金确定资助的形式,以公开招标与委托、计划任务下达相结合。重大项目以组织协调、计划任务下达形式安排;重点课题、青年基金课题以招标形式确定。招标的实施步骤为:计划指导、公开招标、志愿申请、单位审核、同行评审、择优资助、签订合同、专款专用。
第八条 运用电子计算机“全国中医药科技管理系统”参与科学研究基金资助课题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科学研究基金来源于中医药科技三项费用、社会捐赠及事业费等。

第二章 申 请
第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全国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中医药学术需要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意见,制订和发布《项目指南》,指导、协调课题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要求,负责组织科研基金课题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课题研究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工作者。申请资助者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课题数,连同正在进行的部局级以上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者须根据本办法及《项目指南》的要求,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课题申请书(合同书)》,经所在单位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的合理性及单位对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进行审核和签署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的合理性及单位对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进行审核和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请书》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统一审核、盖章(一式四份),并集中录入计算机软盘(一份),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科学研究基金课题的评审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组织进行。评审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申请课题的具体情况送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同行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人员对申请书的内容、评审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专家如有申请或参加申请的课题,在评审该课题时要回避。
第十七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申请课题进行复核,并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请资助者个人及所在单位。申请资助者个人及所在单位在接到批准资助的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一个月内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提出,逾期则按评审意见执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除重大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直接管理外,重点课题、青年基金课题均委托受资助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 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资助经费不包括外汇。
第二十条 科学研究基金课题经费限于支付课题研究直接需要的开支,开支范围包括:
1.仪器设备及零配件购置;
2.消耗性实验材料(包括试剂、实验动物、药品、标准品等);
3.加工、测试、计算、临床观察;
4.资料及参加国内学术交流。
课题经费要独立核算、厉行节约、专款专用。课题经费不得用于支付人员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基建及课题需要以外的其它开支。要充分利用已有条件或协作条件,鼓励通过横向联系,争取多渠道资助。课题完成后的节余经费,可由受资助者提出使用计划,转入新的研究工作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和受资助者所在单位负责对受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上给予支持和保证。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者如出国及病休一年以上、工作调动或发生其它意外情况,受资助者及所在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进行,并将安排情况抄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者每年年终须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执行情况报告表》,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报告课题执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将本地区、本单位报告材料汇总,集中录入计算机软盘(一份),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课题研究取得重要突破及研究方案的重大更改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者在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验收鉴定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在3个月内,根据课题性质,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提出验收鉴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 科学研究基金课题的验收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执行。重大项目的验收鉴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批准和组织,重点课题及青年基金课题由受资助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批准和组织。验收鉴定结果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以示课题完结。
第二十六条 受资助者在进行科研工作报告、发表论文、申报奖励时需注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资助”字样,重要文件抄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检查、评议受资助者的研究工作情况。受资助者由于主客观原因未能按预定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者,需及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说明情况。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未按计划完成任务,又不能及时作出说明并采取补救措施者,经费使用不当者,将根据具体情节予以停止、追回拨款以至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民族院校:

  《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民委

   2013年1月14日



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管理,确保立项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是指由国家民委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项目。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负责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民委教改项目主要面向全国民族院校教育工作者择优立项,旨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培育高水平教学成果,不断提高民族高等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的组织实施,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遵循民族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民族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以及教育教学中的新情况开展研究与改革。

  第四条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与分类。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是民族院校的办学定位与办学特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保障、教育教学特色培育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根据研究的内容,国家民委教改项目一般可分为8个类别。

  1.综合性研究:对民族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的战略性、全局性的研究与实践,主要包括教育教学理念、高校发展战略、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产学研用合作教育和重点工作推进措施等方面的探索。

  2.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针对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和培养模式进行改革的项目,主要包括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理念、卓越人才培养、创新创业教育、学生学习分析与研究等方面的创新。

  3.课程与教材建设:面向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教材建设、多媒体教学课件开发等方面的改革项目。

  4.实践教学改革:主要包括实践教学体系与机制建设、创新性实验计划、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大学生自主创业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5.教育教学管理改革:促进高校科学管理的改革与实践,主要包括教学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基层教学组织建设、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设、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体系、考试与评价制度的改革与实践、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共享等。

  6.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高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探索与实践,主要包括院系评估、学科专业评估、课程评估以及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的常态采集机制等。

  7.师资队伍建设:主要包括青年骨干教师培养、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拔尖创新人才的培育、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科研创新和服务社会能力的提高、“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等。

  8.其他与人才培养及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有关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按选题价值和预期成果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1.重点项目(含委托项目)是指对解决民族院校教育教学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有重大意义,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可望取得重大成果,并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或由国家民委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委托研究的项目。

  2.一般项目是指对解决当前民族院校教育教学中重点问题、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作用,能取得较好研究成果,并有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

  第六条 一般项目完成时间一般1~2年,重点项目完成时间一般2~3年。

  第七条 国家民委聘任成立专家组,在国家民委的协调指导下,负责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的规划、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评审、验收、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国家民委根据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和民族高等教育建设与改革的实际需要,发布教改项目立项指南,为立项申报提供指导。

  第九条 各民族院校根据国家民委公布的立项指南以及各校申报限额,统一组织本单位的项目遴选和推荐申报工作。鼓励院校联合申报,鼓励并接受相关教育机构和社会团体参与并赞助国家民委教改项目,不受理个人申报项目。

  民族院校与其他院校或单位联合申报时,民族院校应作为第一申报单位,并作为项目归口管理单位。

  第十条 项目主持人组织填写《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由学校教改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推荐,经学校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

  第十一条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组原则上不超过5人,部分委托项目和院校联合申报的重点项目根据任务需要可适当增加研究人员。项目主持人组织项目的申报与实施,每次限报一个项目,所申报的项目应避免重复立项。项目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近三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记录。

  2.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组织项目研究与实施的能力。

  3.此前承担的国家民委教改项目已按规定结题。

  4.重点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相应研究基础。

  第十二条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并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立项项目及其级别,并在国家民委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 个工作日。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由所在学校通知项目主持人按计划实施。项目所属学校要在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的研究与实践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民委组织专家对有关立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抽查或实地考察指导。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在项目结题前至少半年以上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调整申请单》,经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民委审批备案:

  1.变更项目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

  2.改变项目研究内容或主要成果形式。

  3.由于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结题或中止项目研究。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国家民委将撤销项目立项,中止项目研究,追回已拨经费,三年内取消申报本项目和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资格,并视具体情况减少项目所属学校下一轮次申报项目的数额。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2.研究内容有较大政治问题或不良影响。

  3.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做出重大变更或无故中止项目。

  4.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5.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6.项目所在学校把关不严,管理松懈。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七条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经费由项目所在学校资助或由项目组筹集。

  第十八条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中的委托项目由项目委托单位资助。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院校财务部门设立专门账户并由院校主管教改项目的部门统一管理,项目所在学校要保证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教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应符合项目所在学校相关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委托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委托单位相关项目经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院校教改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审核,对无故终止研究的项目停止核拨经费。

第五章 结题验收与成果鉴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于项目期内统一组织所承担项目的结题初步验收后,由国家民委组织专家进行最终验收,并评出优秀项目。

  第二十三条 申请结题验收的项目主持人下载并填写《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书》(以下简称《结题验收书》)。

  第二十四条 结题验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结题验收书》一式三份,项目研究报告一份,项目成果一份(包括成果被采用、转载及获奖等情况的证明及其他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如论文、教材、著作、课件、培养方案、获奖证书等)。结题验收材料的提交和报送根据有关通知的具体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立项要求,有关项目所提交的成果,须至少满足以下要求中的一项:

  1.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研究的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与具体措施,研究成果,取得的成效及推广应用价值。

  2.论文:围绕研究内容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教研论文。

  3.教材:要突出教学改革和创新内容,须正式出版并被应用。

  4.多媒体教学课件或软件:须正式出版或被采用,说明其先进性、实用性、创新性和实效性。

  5.著作:要突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突出成果的社会效益和推广应用价值。

  6.其他:指导的学生获得省部级以上(不含省部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一、二等奖。

  项目主持人必须有作为第一完成人的成果,项目参加人必须有相关成果。

  第二十六条 申请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经批准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

  2.未按计划完成研究或改革内容。

  3.必要的佐证材料不完整或数据虚假。

  4.研究成果质量低劣,无实用价值。

  5.剽窃他人成果或有其他侵权嫌疑。

  6.违犯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条例或有不良政治倾向。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题时间以国家民委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八条 初次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暂缓结题,项目主持人须提出延期结题(最多不超过1年)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教改项目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国家民委备案。待项目组根据专家组的结题评审意见完善相应材料、补充相应成果后,再次申请结题验收。

  第二十九条 在最终结题验收时被评为优秀项目的项目,由国家民委颁发优秀项目证书,由项目所在学校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三十条 需要进行成果鉴定的项目,可由学校或项目主持人向国家民委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成果鉴定材料(研究报告、研究成果主件)。成果鉴定采取会议评议或其他评议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成果鉴定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项目所在学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项目组成员回避所承担项目成果的鉴定。鉴定专家组应对项目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结果。鉴定结果由项目所在学校或项目主持人存档保管。

第六章 成果推广应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教材、论文、软件、课件、专利等)公开发表或出版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重点、一般)研究项目”和项目编号。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研究成果归属国家民委和项目完成学校。

  第三十三条 国家民委鼓励相关高校采取积极措施和手段加强对教改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对深化民族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意义的项目成果,项目所在学校应及时宣传、推广,使其发挥最大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点击下载)
http://www.seac.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1301250918386755698.doc
   2.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调整申请单(点击下载)
http://www.seac.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1301250919467409792.doc
   3.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书(点击下载)
http://www.seac.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130125092146211123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