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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54:51  浏览:8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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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一条 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汇管理部门原则上按月发放核销单,即每月初根据出口单位上年同期的报关次数,加上本月预知的增减次数,发给出口单位核销单。
第三条 出口单位报关时必须多填写一份报关单,根据报关单的内容在核销单存根上填写出口单位名称、出口货物数量、出口货物总金额、收汇方式、预计收款日期、出口单位所在地以及报关日期,如为记帐外汇须在备注栏内注明,并在每张报关单右上角填写核销单的顺序编号。
收汇方式必须严格按合同内容填写,每种收汇方式应列明即期或远期,如为远期收汇的,还必须列明相应的远期收汇天数,如实行分期付款的,必须列明每次付款日期及付款金额。
第四条 海关凭出口单位出示的盖有外汇管理部门“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和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受理报关。海关在核销单“海关核放情况”栏和报关单上核销单编号处分别盖“放行”章后,将核销单与相应的报关单退出口单位。
第五条 出口单位报关后,必须在下列期限内将核销单存根、发票、报关单和有关汇票副本送回发放核销单的当地外汇管理部门:
1.本地报关的在报关后7日内;
2.异地报关的在报关后20日内。
第六条 出口单位报关后,在向受托行递交单据时,必须附上与该票出口单据有关的核销单,否则受托行不得受理。受托行收妥货款后,如受托行同时也为解付行,则该解付行在核销单上填写寄单日期、BP/OC号并盖章,将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其中一联专供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用
)和核销单一并退出口单位;
如受托行不是该票货款的解付行,则受托行在核销单上填写寄单日期、BP/OC号并盖章,将货款原币及核销单划转有关解付行,该解付行在将该票货款解付并在核销单上盖章后将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和核销单一并退出口单位。
第七条 自寄单据项下出口,出口单位在向进口方寄单时必须在发票上注明货款解付行和核销单编号,并将发票、汇票副本和核销单送该解付行存查。该解付行在收妥货款后,将货款结汇(经批准可保留现汇的货款除外),并按汇款通知上的核销单编号取出核销单,填写有关栏目并盖
章,将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和核销单退出口单位。
第八条 出口单位报关后因故货物未能出口,要求退关时,海关在核销单上签注意见并盖章,由出口单位退外汇管理部门注销该核销单及其存根。如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后因故不再凭该核销单报关,则该核销单自动作废,出口单位将该核销单退发放的外汇管理部门注销。
第九条 出口单位在异地出口委托代理人代为报关时,必须将自己的核销单送代理人。在办完报关手续后,代理人必须及时将该核销单及有关报关单退还委托人。
第十条 一切贸易项下的出口,出口单位必须在最迟收款日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一条 出口单位在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时,如报关单金额和收汇金额出现差额,须提供有关证明。
一般贸易方式、协定贸易和自寄单据项下的出口必须凭银行签章的核销单和结汇水单(收帐通知)以及有关有核销单顺序号的报关单办理。但下列方式出口还必须另附有关证明:
1.出境展销、展览商品(不含暂时出口货物)附展品复入境报关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出口附加工合同和“登记手册”。对于一个合同分批出口并分批收取工缴费者,凭原加工合同及所有的核销单和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
第十二条 以货易货项下出口,出口单位必须凭核销单、易进货物的入境报关单和有关发票副本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 补偿贸易项下以实物补偿的出口,出口单位必须提供经贸部门的批件、有关补偿贸易合同、有关进口报关单、发票、核销单等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将逐笔登记补偿出口额和补偿出口日期,俟补偿出口额满和补偿期满后,外汇管理部门将对新增出
口按一般贸易逐笔核销收汇。
第十四条 以实物作为投资的出口,出口单位凭经贸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件、报关单及核销单,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五条 除下列商品外,出口其它商品未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自寄单据:
1.鲜活、易腐商品;
2.出境展览(销)商品;
3.金额在等值100美元以内的有价样品;
4.预收货款项下的商品。
第十六条 出口单位只能在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核销单,核销单不得相互借用,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 如出口单位将核销单丢失,必须立即向发放核销单的外汇管理部门报告所丢失的核销单编号,并通过报纸发表声明,该核销单即行作废。
第十八条 如出口单位伪造核销单或虚报核销单丢失而仍用该核销单报关出口的,一经查明,一律按逃汇从重处罚并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如出口单位因关闭、停业、合并或转产,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时,应立即将所有未用的核销单退原发放的外汇管理部门,并办理已用核销单的收汇核销手续。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办法》及《细则》未尽事宜,国家外汇管理局可发布新的规定或通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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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国家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等计划项目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国家星火计划 火炬计划 重点新产品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等计划项目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1〕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工作总体部署,为切实组织好2012年度国家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在总结历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各计划的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二、2012年度国家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以下简称“申报中心”,域名http://program.most.gov.cn)实行网上统一申报。
  (一)申请单位操作流程。
  1.注册。申请单位需要在申报中心网站进行注册,具体注册及审核过程请认真阅读网站说明,并按照有关要求将相关审核资料寄送至科技部信息中心。科技部信息中心收到资料后,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单位注册信息的审核。
  往年已经在申报中心登记注册的申报单位,仍用原单位管理员账号和密码登录,不需要重新注册。
  2.在线填写申请材料。根据申请材料填写说明,在网上认真填写,确认无误后在线提交至申报部门。
  (二)申报部门操作流程。
  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科技司(局)登录申报中心网站,受理申请单位电子文档,对申请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有关文件、数据认真核对、审查。在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将拟推荐的项目通过申报中心进行网上推荐。
  (三)纸质材料须与电子数据内容一致。申报书可从系统中打印,申报材料按要求顺序装订。
  申报中心随时公布最新的申报注意事项及工作动态,请及时查询。技术支持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10-88659000(中继线),010-51292636
  传真:010-68522908、68528068、68529028、68523396、68521776
  邮箱:program@most.cn
  三、各项目推荐单位书面申报材料寄送和网上推荐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5日,申报单位填报项目截止时间由各项目推荐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自行决定。由于报送时间相对集中,请各单位做好组织工作,避免网络拥堵。
  四、各单位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和协调,严格把关,杜绝项目多头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1. 2012年度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2. 2012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3. 201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4. 2012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科学技术部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2012年度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2012年国家星火计划以服务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主题,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着力推进农村科技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加强农村基层科技工作,推动农村民生改善,为“三化同步”和城乡统筹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一、优先技术领域
2012年星火计划重点围绕高附加值农村区域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加强与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主体科技计划的科研成果的衔接,聚焦先进适用技术集成应用和产业化示范。本年度优先支持的技术领域为:(1)生物种业;(2)农业与农村信息化;(3)农产品储运与加工;(4)现代林业;(5)海洋农业;(6)畜禽健康养殖与疫病防控;(7)循环农业与生态环境建设;(8)设施农业与节水农业;(9)名优特农作物高效安全生产;(10)农村民生。
二、重点支持方向
(一)加强农村科技创业链建设。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加快培育农村科技创业链,着力建设一批农村高附加值优势特色产业与创业链,有效提升星火龙头企业创新创业能力,培育区域创新产业与县域经济新的增长点。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鼓励科技特派员进入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促进一、二、三产融合的创业和配套服务,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创业机制,以创业带动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广泛就业。支持科技特派员培训基地建设,搭建农村科技创业服务平台,完善农村科技创业政策,营造以市场为基础、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产业链为纽带的农村创新创业环境。
(二)推进农村信息化和新型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平台上移、服务下延”的总体要求,促进“三网融合”,推动农村科技信息资源集成与应用示范,加强星火科技12396信息综合服务,推进农村信息化试点省工作,提高面向农村科技创业的科技信息服务能力。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支持“三位一体”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发展,引导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开展创新创业技术服务。支持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实施区域特色优势产业或支柱产业技术开发和规模化应用项目,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三)加强新农村建设科技试点,提高科技促进改善农村民生的能力。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围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民营养健康及饮水安全、农村新能源开发、农村污水与废弃物处理、农村社区建设、人居环境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等民生关键技术需求,开展新农村建设科技试点,强化新农村建设先进适用技术及产品集成示范。
(四)加快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创新现代农业发展模式。加强现代农业技术集成创新,发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在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中的创业基地功能、培训基地功能和示范带动功能。通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探求我国农业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律,提高农业应对战略性、蓄积性、突发性事件的应变能力,深入探索并总结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政府运作模式。
(五)加强科技扶贫开发,探索科技扶贫长效机制。针对老少边穷及干旱半干旱、喀斯特等典型生态脆弱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中的关键问题,以典型国家级贫困县为重点,开展科技集成示范、实用技术推广,促进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改善贫困地区民生和生态环境;加强科技培训和基层科技能力建设,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探索科技扶贫的长效机制和模式,为全国扶贫工作提供有益经验。
(六)推动农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农村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以优良新品种、农产品增值和流通、环保型肥料和农药创制、废弃物资源化或能源化利用、农业装备与设施、农业生物等技术为重点,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推动产学研有机结合,为农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转型升级提供支撑。扶持、培育一批区域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促进星火产业带和技术密集区发展,实现农村经济由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型转向技术内生推动、资源集约利用式发展。
三、项目组织方式
(一)推荐单位。
国家有关部门科技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为2012年国家星火计划备选项目推荐单位。
(二)项目类型。
2012年国家星火计划备选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两类,项目实施期2-3年。评审通过的项目将纳入“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农村领域项目库管理。国家星火计划将结合战略发展需要,对入库项目择优立项支持。
1.关于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重点战略需求,对农村经济、社会、生态、民生等事业发展中具有重大普惠性和实际意义的应用型科技项目,必须具备覆盖面广、可持续发展后劲强、普惠“三农”意义大、科技创业效果好并有利于产学研联盟机制形成和巩固等特点。重大项目可下设3-10个课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重大项目申请经费每项不超过600万元,计划单列市推荐的项目申请经费每项不超过300万元。课题申请经费原则上每项70-100万元。
重大项目推荐数量要求如下:
(1)各省(区、市、兵团)和计划单列市,可组织推荐1个重大项目,其课题应来源于科技特派员、农业科技园区、科技进步示范县(市)、科技扶贫等专项工作。其中,科特派工作的课题,每个省(市、区)3-4个(每个科特派培训基地、国家级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各申报1个,已获得支持的创业链不再申报)、计划单列市1个,优先安排2010年科技特派员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每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申报1个;科技兴县(市)工作按照已批复的科技示范县(市)数量的1/4左右推荐课题(已经获得支持的暂不追加支持);各科技扶贫重点地区结合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需要推荐3个课题。
(2)对已经评审入库的星火产业联盟重大项目,允许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各地方2012年度星火产业联盟重大项目推荐数目请查询申报中心星火计划申报要求附件。所列推荐指标包括已入库项目。需调整的入库项目须在推荐函中进行明确说明,并重新填报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报告。不需调整的入库项目,无须再填报项目申报书及可行性报告。
2.关于面上项目。
面上项目是指符合行业和地方发展战略需求,受到国家政策鼓励引导,有利于地方农村经济、生态、社会、民生、环境改善的成熟适用型科技项目。面上项目由各推荐单位组织申报,数量原则不超过2011年引导项目的推荐数量。
3.部门和扶贫项目。
有关部门结合行业服务“三农”优势,按惯例推荐。                  
四、项目组织要求
(一)推荐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行业发展有关规定;
2.项目所涉及的技术成熟,具有较强的开发和应用前景,有利于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
3.项目申报主体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单位,不能为行政部门;
4.跨区域的项目,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申报的项目,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项目优先;
5.项目牵头单位应具备组织协作单位共同完成项目任务的能力和资质。
(二)项目组织申报程序。
重大项目须填报《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每一课题均须单独填报《国家星火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牵头单位除填报重大项目申报书与可行性报告外,还应根据本单位独立承担的课题任务填写相应的可行性报告。
面上项目只须填报《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各推荐单位审核论证后,通过申报中心将电子版报送科技部,纸质文件不需报送。各推荐单位还须向科技部报送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和推荐项目汇总表(每页均须加盖公章)各一份。推荐意见应写明申报总体情况和组织审核论证的过程等。推荐项目汇总表须按推荐顺序排列并标注项目名称、申报(牵头)单位、项目类型、项目类别、支持方式、技术领域、课题名称与类型、申请经费等。
各类表格在申报中心或星火网(http://www.cnsp.org.cn)下载。
(三)联系方式。
1.项目推荐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科技部农村中心星火与信息处(邮编:100045)。
2.项目申报咨询电话。
科技部农村中心:陈永红、于双民,010-68510207,68514065。
科技部农村司:肖立春、秦卫东、王亚武,010-58881400,58881412,58881424,58881425。
3.有关科特派、科技扶贫与农业园区、科技进步示范县(市)项目请咨询科技部农村中心科技扶贫与科普处、地方科技工作处。
电话:010-68527338,68588414,68511850,68529737。


附件2:
2012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根据“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总体部署,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炬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指导意见》,2012年火炬计划分为面上项目和重大项目。现就申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申报方向
(一)面上项目。
面上项目是指符合行业和地方发展需求,服务行业和地方发展、支撑行业和地方重点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项目。面上项目分为产业化环境建设、产业化示范两个方向。
1.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
高新区和基地。重点支持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和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内围绕产业集群技术升级,开展的关键及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科技中介机构。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产业集群、服务基层科技专项行动的实施;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国创新驿站站点服务能力提升;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训、科技金融、成果推广应用的平台建设。
2.产业化示范项目。
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支持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振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对“转方式、调结构”及地方产业优化升级有带动和示范效应的高新技术项目,有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产学研结合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科技兴贸示范。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面向东盟、中亚、独联体、非洲等新兴市场以及其他国际市场,未来能形成较强国际竞争力、技术含量高、能够促进我国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科技兴贸出口示范项目。
(二)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重点战略需求,对行业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分为创新型产业集群和科技服务体系两个方向。
1.创新型产业集群。
支持国家高新区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支持集群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建立企业、研发机构、技术服务平台、科技中介机构有机结合的内在机制。支持领域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企业及产业链配套企业。
2.科技服务体系。
支持区域科技服务体系发展,支持研发设计和技术转移、科技创业支撑、产业促进、人才培训、科技金融等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国创新服务网络(中国创新驿站)的国家站点、区域站点、基层站点建设。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单位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其他条件。
1.产业化环境建设。
申报高新区和基地方向项目的单位,应是国家高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内的服务机构。
申报科技中介机构方向项目的单位,应是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企业国际化发展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
2.产业化示范。
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方向项目的单位,应是地方科技部门重点支持的企业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科技兴贸示范项目的单位,应是地方科技部门重点支持的企业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产品已出口且出口规模不超过500万美元。
3.创新型产业集群。
申报单位应在经批准开展试点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内。
4.科技服务体系。
申报单位应在经批准开展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试点地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
原则上应是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企业国际化发展机构以及相关金融机构等。
三、申报组织
(一)面上项目。
1.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通过地方科技厅(委、局)推荐申报。
2.产业化示范项目由地方科技厅(委、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推荐上报。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省(区、市)2011年度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的立项数。
3.产业化环境建设、产业化示范项目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机构承担的,也可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申报。
4.原则上同一单位当年度只能申报一项面上项目。同一项目不得以相同或不同名称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科技部当年度其它政策引导类计划。
5.正在承担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但尚未完成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面上项目。
(二)重大项目
1.创新型产业集群项目。
被认定为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的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建议,组织编写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每个集群各推荐1个项目。
省级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项目推荐,审核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并出具推荐函。
2.科技服务体系项目。
被认定为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试点的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建议,组织编写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每个单位各推荐1个项目。
省级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项目推荐,审核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并出具推荐函。
四、支持方式
(一)面上项目。
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择优给予国拨经费支持,省级科技部门和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给予经费匹配。项目实施期限为2-3年。
产业化示范项目。以示范、引导为重点,科技部将与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合作,提供市场推广、培训、国际化、信息化、宣传等服务。项目实施期限为2-3年。
(二)重大项目。
创新型产业集群项目。国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子项目的国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
科技服务体系项目。国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子项目的国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
五、申报流程
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采用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
(一)面上项目。
申请单位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申报材料。地方或行业科技部门受理并审查后,报送以下材料:项目报送函、面上项目汇总表、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地方推荐意见(请附在项目申请材料内)、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申报项目电子汇总数据。其中,报送函报高新司1份、火炬中心5份;其余材料报送火炬中心。
(二)重大项目。
1.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在申报中心进行注册备案后登陆申报系统,按相应格式填写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报经省级科技部门审核后,将网上生成的推荐书打印2份(A4纸,均为正本),装订成册,并由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省级科技部门分别加盖公章。
2.省级科技部门将正式推荐函和项目申报书、概算说明书纸质材料一并报送科技部。其中,推荐函报送高新司1份、火炬中心5份;项目申报书、概算说明书一式2份,报送火炬中心。
六、联系方式及技术咨询
(一)申报受理。
1.科技部高新司。
电话:010-58881566、5888156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邮编:100862)。
2.科技部火炬中心。
电话:010-68598035、68511564。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54号北京2143信箱,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综合计划处(邮编:100045)。
(二)软件及网上申报咨询。
1.科技部火炬中心电话:010-63923599。
2.科技部信息中心010-88659000(中继线),51292636,68522908(传真)。

附件3:
201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总体安排部署,201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以下简称新产品计划)重点围绕培育和发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继续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的创新产品支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增加新产品研发投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2012年度新产品计划项目分为战略性创新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两类。各推荐单位战略性创新产品推荐数不超过5个,重点新产品按控制数推荐。评审通过的项目将纳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备选项目库,择优予以支持。
一、重点支持方向
(一)战略性创新产品。
战略性创新产品是指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有重大技术突破、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战略价值、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具有显著作用、在行业进步和地方发展中具有重大影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市场竞争优势的重大创新产品。
(二)重点新产品。
重点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开始有市场销售或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技术水平高、附加值大、市场竞争力强的新产品。
1.优先支持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化工、汽车、建材等行业开发的节能减排和低碳环保的新产品;
2.优先支持符合西部欠发达地区产业发展特点和资源优势,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新产品;
3.优先支持利用信息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有利于区域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集聚发展的新产品;
4.优先支持地方政府重点支持的新产品。
二、支持领域
详见《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支持领域(2012)》。
三、不支持范围
1.食品、保健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2.化妆品、日用化工、一般纺织品、服装、家具、家电等日用产品;
3.用进口零部件(包括散件)组装的产品;
4.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5.传统手工艺品;
6.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
7.动、植物品种资源;
8.高能耗、污染环境的产品。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
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申报。
(二)申报渠道。
1.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等省、市地方注册的企业,按地方科技厅(委、局)(以下简称地方)要求的相关程序向地方申报。
2.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直属企业可向各部门科技司(局)(以下简称部门)申报或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地方申报。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
3.附件材料(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
(2)经审计的企业2010年度财务报表(每页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3)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
(4)涉及废水、废气、废物排放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5)特殊行业许可证;
(6)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或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认可证明;或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7)权威机构检测(验)报告;
(8)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最近2年内的查新报告等技术证明(说明)文件;
(9)用户意见报告(不少于两份)等其他证明材料。
(四)报送材料。
1.申报单位报送材料。
用A4纸打印在线填写的《项目申报表》、《项目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内容必须与网上申报材料完全一致。按项目申报清单(附件3)所列顺序装订,加盖公章后报送地方、部门。
2.地方、部门报送推荐材料。
对推荐项目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材料确认无误后,网上提交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将纸质申报材料及战略性创新产品和重点新产品《项目报送汇总表》各一份寄至指定地点。其中纸质申报材料装订顺序:申报材料封页、项目总体评价意见表、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项目申报表、项目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附件材料。
(五)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应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将不予受理。
2.不得重复申报。
(1)申报单位当年度只允许申报一个新产品计划项目,战略性创新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两类只能选择其一;
(2)已列入新产品计划的同一产品及型号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若申报项目名称相同,而型号不同,则必须提供该型号所采用的新的授权专利及其说明书摘要,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等内容,以证明其比原列入计划项目的产品有重大的改进和创新,方可申报。
3.产品名称及型号填写要简洁、清晰、规范。名称应用中文,尽量不出现英文词组或缩写,不得使用“系列产品”等词语,属系列产品必须注明型号。
五、联系方式
1.纸质申报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468房间,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公室(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成果推广处)
邮编:100045
电话:010-68511559、68510951。
2.软件及网络申报咨询
科技部信息中心:010-88659000(中继线),51292636,68522908(传真)。

附件4:
2012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2012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围绕“十二五”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问题,探索软科学理论和方法的前沿,着力为决策提供参考与支撑。
2012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安排分为三大类:重大项目、面上项目和出版项目。
一、项目指南
(一)重大项目。
2012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分为公开招标项目、邀标项目和合作项目。
公开招标题目如下:
1.新型科研活动模式及组织机制研究;
2.全球创新资源转移趋势及对我国的影响研究;
3.产业技术创新生态系统研究;
4.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与市场环境研究;
5.分布式能源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
6.农村科技创业金融政策研究;
7.社会流动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
公开招标项目的申报题目必须与上述题目相一致,具体研究内容由申报单位拟定。科技部将对申报题目组织专家进行网上初步评审。对通过网上初步评审的项目,科技部再组织会议答辩,选择项目承担单位。每个地方和部门申报公开招标项目不超过2项次。
邀标项目,主要是由有关决策部门提出的重要研究方向,按照保密项目申报组织程序,由科技部确定选题并邀请有关单位申报。受邀单位须在指定时间内将书面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科技部。科技部组织专家进行答辩性会议评审。
合作项目,主要是由各地方和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发展的重大需求,与科技部协商确定选题,参照邀标项目的程序进行申报。科技部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每个地方和部门申报合作项目不超过1项。合作项目要求各地方、部门应在立项后保证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
(二)面上项目。
2012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是鼓励软科学研究领域自由探索的研究项目,由各地方和部门择优推荐。面上项目的选题方向是:
1.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前瞻性问题;
2.科技发展与改革的重大问题;
3.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4.软科学理论与方法重大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面上项目不超过3项,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不超过2项;国务院有关部门不超过3项,教育部不超过10项。面上项目采取专家网上评审制度,择优选择项目给予立项。
(三)出版项目。
出版项目主要资助各地方、各部门和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优秀成果及其他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出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出版项目不超过2项,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1项;国务院有关部门不超过2项,教育部不超过5项。
二、项目申报工作组织与流程
1.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以下简称归口管理单位)组织申报,科技部不直接受理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
2.2012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通过申报中心实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书,并经承担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归口管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对所有申报书进行审核,按申报要求选择上报项目,并经领导签字盖章后,将书面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须列出项目清单)和申请书(1式5份,均为加盖公章的原件)报送科技部。
三、其它事项
1.项目申报单位应是法人单位。
2.项目申报负责人限1名(合作项目除外),相同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1项课题。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2项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在研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未能按期结题的不能申报。归口管理单位要认真审核把关。
3.项目申报负责人要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并按照有关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填报资助金额。出版项目申报负责人要保证出版的成果没有知识产权纠纷。凡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取消项目申报负责人3年申报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资格,如已获准立项即作撤消立项处理并通报。
4.为保证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在正式立项前,申报单位或项目申报负责人以及参加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走访、咨询评审组专家或邀请评审组专家进行申报辅导。
5.归口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努力提高申报质量。要依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申报要求和申报指南,认真审核申请书的内容,特别是严格审核申报资格,并签署明确意见。
联系人:常玉峰、邵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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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程序瑕疵婚姻效力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婚姻登记机关不能成为民事婚姻效力纠纷的被告。由登记机关当被告,甚至当“无责被告”,偏离了行政审判宗旨。行政诉讼程序不具有审理瑕疵婚姻效力纠纷的 “合法资格”。行政诉讼时效、审查对象、判断标准等均不适用瑕疵婚姻效力纠纷。“即墨案”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定性错误。其诉讼程序明显存在问题,实体判决也有待研究,属于程序和实体均有瑕疵的案件,不能作为“案例指导”供司法效仿。
【关键词】瑕疵婚姻效力纠纷;民事纠纷;行政诉讼
2012年7月26日《人民法院报》(第06版“案例指导”)刊登了《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的结婚登记应予撤销——山东即墨法院判决高萍丽诉即墨民政局结婚行政登记案》(下面简称“即墨案”)。但笔者发现“即墨案”的处理存在诸多法律障碍和理论障碍,是一个有明显瑕疵的案件,将其作为“指导案例”,容易造成负面影响,有必要对其存在的问题予以澄清。
【案情回放】
2005年12月27日,原告高萍丽与第三人“张振哲”(化名)双方自愿到被告山东省即墨市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被告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出具了当事人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为原告和第三人颁发了(2005)青即结字第007567号《结婚登记证》。后“张振哲”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证实没有“张振哲”的身份信息,其使用的户口簿、身份证在公安机关没有登记,该人的真实身份不明。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高萍丽与第三人“张振哲”申请办理结婚登记,被告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出具了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作了形式上的审查,认定原告和第三人的申请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予以登记并颁发结婚登记证,该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后因“张振哲”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查证第三人“张振哲”使用的户口簿、身份证是虚假的。“张振哲”的行为是导致被告错误认定原告和第三人的结婚登记申请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即被告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撤销。2012年1月6日,法院(2011)即行初字第30号判决:撤销(2005)青即结字第007567号《结婚登记证》。
【法理透视】
“即墨案”具有代表性,可能在许多人看来这样处理是正确的。但实际上,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这个案件都存在问题,尤其是在程序上存在明显的法律障碍和法理障碍。限于篇幅,这里主要讨论程序瑕疵婚姻是否属于行政案件,能否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一、“即墨案”定性错误
瑕疵婚姻效力纠纷不属于行政案件,瑕疵婚姻效力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将其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属于定性错误。
(一)“即墨案”定性错误之原因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之所以把登记程序瑕疵婚姻效力纠纷作为行政案件,主要是存在四大误区:
1、误判婚姻登记是行政许可或单纯的行政确认行为。实际上,婚姻登记是民事登记;婚姻登记不是一种单纯的行政确认行为,而是婚姻当事人与登记机关共同完成的“婚姻宣示”(公示)行为。我国《澳门民事登记法典》和外国的民事登记法,都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是民事登记。
2、误判行政确认行为所产生的案件都是行政案件,或者认为民事婚姻关系经登记后就变成了行政性质。实际上,行政确认行为所产生的案件并非行政案件,民事婚姻关系经登记确认不能改变其民事性质。在国外,经民事登记的婚姻称为“民事婚姻”,具有民事法律效果,产生民法上的婚姻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经民事登记的“事实婚姻”或“宗教婚姻”等,一般不产生民事婚姻的法律效果。
3、误判登记程序瑕疵婚姻纠纷争议的标的是婚姻登记行为。而实际上,登记程序瑕疵婚姻争议的真正标的是婚姻关系及其效力。
登记程序瑕疵婚姻纠纷,当事人所争议的并不是婚姻登记程序违法与否,而是登记程序违法是否影响婚姻的效力,能否产生婚姻的法律效果。判断瑕疵婚姻的效力虽然也涉及到婚姻登记程序违法与否问题,但登记程序违法与否,只是用以主张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的事实和理由,而不是争议标的,其真正争议标的是婚姻关系及其效力,即婚姻关系是否成立或有效。
但长期以来,由于民事诉讼拒绝受理瑕疵婚姻效力纠纷,当事人在通过民事诉讼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被迫采取“曲线救国”的行政诉讼路线。而在行政诉讼中,只能将“登记行为”作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纠纷争议标的,并将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作为判断标准。这实际上转移了此类纠纷的真正焦点,歪曲了此类纠纷的基本性质,使瑕疵婚姻无法得到正确评判。
4、误判对瑕疵婚姻效力的判断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不属于民事审理范围。恰恰相反,对婚姻效力判断属于民事审理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
上述错误认识,就是导致“即墨案”定性错误之原因,也是该案上榜“案例指导”的原因。登记程序瑕疵婚姻效力纠纷的基本性质属于民事性质,我在《对最高法、北京、浙江4个瑕疵婚姻诉讼程序规定之批判》和相关文章中有比较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下面仅就婚姻效力判断为什么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的范围,作一些简要补充说明。
(二)程序瑕疵婚姻效力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的范围
1、程序瑕疵婚姻效力属于民事性质纠纷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法理,我国不同效果的婚姻形态可以分为五种:即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成立婚姻;程序瑕疵婚姻(简称“瑕疵婚姻”)。瑕疵婚姻与其他婚姻形态相比,都是婚姻登记的产物,可谓“一母所生”。而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成立婚姻,其性质都是民事性质,瑕疵婚姻不可能成为“杂种”而演变为行政案件。否则,在法理上无法解释。
同时,从每个具体瑕疵婚姻可能产生的不同法律效果来看,它只能是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成立婚姻中的一种。那么,无论某一具体瑕疵婚姻属于哪一种婚姻形态,都与民事存在血缘关系,不可能发生异变而成为行政案件。
在国外,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成立之婚姻等都是民事案件。我国的有效婚姻、法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等,也是民事案件,而瑕疵婚姻怎么就成了行政案件呢?
而且,如前所述,瑕疵婚姻所争议的标的或焦点是婚姻关系及其效力,属于民事性质,民事性质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民事案件不仅越权、越位,丧失行政诉讼的价值,而且也难以有效地解决此类纠纷。
2、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不适用瑕疵婚姻
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或标的是婚姻“登记行为”,而瑕疵婚姻的真正诉讼标的是“婚姻关系”。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登记行为违法与否,而瑕疵婚姻所要解决的是违法瑕疵是否影响婚姻的成立或效力。行政程序对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判断,并不能解决瑕疵婚姻的真正争议,只能是“隔皮瘙痒”,无法完成应有的诉讼使命。如婚姻登记存在违法,其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单纯从登记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上难以作出判断。因而,“登记行为”不能成为瑕疵婚姻判断的对象。例如崔先生1987年跟妻子结婚,1997年为了给小姨子办城市户口,妻子逼着他跟小姨子领取结婚证,那时没有电脑查档,没被发现崔已婚。2006年崔妻去世,2007年崔再婚时,被登记员查电脑发现他在1997年已经与小姨子“结婚”了。崔与小姨子的婚姻是否成立,显然无法从“登记行为”程序上判断,而要从双方有无结婚意思和婚姻事实等实质要件上判断。
3、行政诉讼的判断标准不适用瑕疵婚姻效力纠纷
行政审判对瑕疵婚姻的判断标准是“形式合法性”标准,即对登记程序或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判断。而瑕疵婚姻的真正判断标准是“实体合法性”标准,即从婚姻的本质或实质上判断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 婚姻登记程序是否合法与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是两个层面的法律问题。行政程序对瑕疵婚姻“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判断标准与婚姻实质上是否成立或有效的判断标准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标准。婚姻登记程序合法与否,与婚姻关系成立或有效与否是两回事。根据登记程序违法与否的标准,不能得出瑕疵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的正确结论。具体说,登记程序不合法,婚姻则可能成立或有效;登记程序合法,其婚姻也可能不成立或无效。如虚假结婚,其婚姻登记程序不违法,但婚姻不成立(前例中崔先生与小姨子的婚姻即是);他人代理婚姻登记,其登记程序违法,但只要不违背结婚当事人意愿,其结婚则成立有效。重婚、未达到婚龄、患有禁婚疾病等登记结婚都是违法的,但结婚后上述情形已经消失者,其婚姻仍然有效。因而,婚姻效力的判断标准,不是登记程序违法与否,而是婚姻法关于婚姻是否成立和有效的要件,登记程序合法与否的标准不适用瑕疵婚姻效力纠纷。行政诉讼对婚姻登记程序合法性审查和判断,难以正确有效地解决程序瑕疵婚姻。
二、婚姻登记机关不能成为瑕疵婚姻效力纠纷的被告
行政行政诉讼解决瑕疵婚姻是“牝鸡司晨”,存在诸多弊端。对此我在《婚姻登记效力纠纷行政诉讼十大缺陷》一文中作了介绍。这里仅结合“即墨案”再谈一下婚姻登记机关能否成为成为瑕疵婚姻效力纠纷的被告。
(一)婚姻登记机关当“无责被告”偏离了行政审判宗旨
在“即墨案”中,法院明确认定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是:“该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在“即墨案”中,婚姻登记机关显然是当“无责被告”。 将行政机关无过错的案件纳入行政审判,完全违背了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宗旨,偏离了行政审判应有的意义和价值。
这完全是把行政审判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演变为行政机关当行政诉讼的“虚拟被告”或“桥梁被告”,以便制造一个完整、合格的行政诉讼案件。因为没有行政机关作被告,就不可能有行政诉讼案件。为了使这类案件成为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不将没有过错的婚姻登记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桥梁”,搭建行政诉讼的平台,实现行政诉讼形式上的圆满。正如民政部门所说,行政诉讼的解决方式使婚姻登记部门“无罪无错”却成为“司法大堂的陪绑者”。
更重要的是,把婚姻登记机关绑架到司法中来,只是为了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的民事婚姻关系,这不仅使诉讼复杂化,浪费行政司法资源,也使行政诉讼变调、变味、变质。因而,这种行政诉讼已经失去了行政诉讼应有的意义。
婚姻登记机关当“无责被告”的现象具有普遍性。其中最典型是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办理虚假户口或身份证后,利用该证件进行婚姻登记;或者公安机在办理户口或身份证时,因工作疏忽造成身份信息错误,当事人使用错误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由此产生的婚姻效力纠纷,则都成了婚姻行政案件。这里只列举几个具有代表意义的典型案例以加证明。
1、张某(男)是A省人,李某(女)是B省人,两人结婚时,李某不到婚龄。张某家人为了能使李某登记结婚,张某家人找到村长,送了礼,让村里开了虚假的身份证明等手续,李某顺利的在A省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了户籍,并又办理了一张身份证。但李某在B省的户籍并没有迁往A省,原身份证与这次身份证除照片外均不相同。双方使用李某的新户籍和身份证在A省办理了结婚登记。
2、广西宜州北山镇板敢村的韦氏姐妹,因不识字身份证办理错误。法院认定民政机关已尽到了法定的审查义务,并无过错。但仍撤销了婚姻登记。
3、文成县女青年赵某与其胞妹到辖区派出所办身份证,结果粗心的办证人员将赵某与其胞妹的照片贴错了,两人领取身份证也就将错就错,没有要求更换。之后姐妹均使用错误身份进行婚姻登记。赵姐婚后生育一子女,后因性格不和引起婚姻纠纷。 法院不仅撤销了赵姐的婚姻,还认为赵妹的婚姻亦属无效婚姻,向县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将赵妹的结婚证予以撤销。
4、来宾市兴宾区石牙乡阿芳(化名)的第一张身份证是1983年在当地派出所办的。当年领证时,她就发现身份证出了错:她的相片贴到了阿梅(化名)的身份证上,而阿梅的身份证却贴着了她的照片。正好两人是好的朋友,后来两人私下商量,互换身份证使用。1994年阿芳与覃某结婚。2003年重新换证,阿芳恢复原来的身份。2007年后阿芳与老公感情上出了问题,阿芳向老公提出离婚,老公则以身份不符否认双方存在婚姻,因此引起婚姻效力纠纷。
5、江西省吉安县一女子在公安办理了一个虚假的临时身份证,然后用其结婚;等等。
这类案件举不胜举。象类案案件,民政机关有什么过错,它不信公安机关的证件又应该信谁呢?
还有一些人为了复读、升学、转学、考学等使用他人身份信息,然后参加工作、结婚等继续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婚姻登记机关又怎么能够发现?
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当事人私自伪造假结婚证、假离婚证,这根本就不是行政行为,但为了审查结婚证、离婚证的真假,确认婚姻效力,婚姻登记机关也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真是荒唐之极!
上述案例是婚姻登记机关明显没有过错的案件。还有一些婚姻登记纠纷,是当事人自己伪造的虚假身份信息,婚姻登记机关尽到必要审查义务,事实上也过错,但仍然被牵强附会的认定为有过错而成为被告。
(二)登记机关有过错也不能成为婚姻效力纠纷的被告
婚姻登记机关有过错,也不能成为婚姻效力纠纷的被告,这主要是因为婚姻效力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如前所述,瑕疵婚姻的基本性质属于民事性质,瑕疵婚姻所争议的真正标的或焦点也是婚姻关系及其效力,属于民事争议。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应当将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因而即使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中有过错,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成为瑕疵婚姻效力纠纷的被告。
这里不妨做一个比喻,法院对判错的案件有过错,但当事人如果不是要求追究法院赔偿等责任,而是要求纠正或重新审理确认原判是否正确,法院能否成为该案的被告或起诉的对象?当然不能。只有在当事人要求追究法院赔偿或相关责任时,法院才能成为起诉或控告的对象。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只能以利害双方关系人作为当事人。否则,案件就无法审理或无法得到正确审理。
(三)正确划分婚姻登记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