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1:51:00  浏览:82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

国务院 等


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

1981年4月23日,国务院、中共中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国以来,我国广大的科学技术干部,包括从旧社会过来的科学技术干部,经过党的长期培养教育和实际工作的锻炼,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正在努力自觉地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他们是党的依靠力量,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现在,这支科学技术干部队伍担负着在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赶超世界科学技术先进水平的重大使命.必须加强对科学技术干部的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科学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科学技术干部队伍迅速地壮大成长.
第二条 对科学技术干部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继续肃清林彪,“四人帮”在知识分子问题和科学技术工作中的流毒和影响.
对科学技术干部要精心培养,知人善任,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要不拘一格,把有真才实学的人选拔上来.尽快地大量地培养新生力量,提高广大科学技术干部的水平,造就一大批适应四化建设需要的优秀的科学技术专家.
第三条 要求科学技术干部做到: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刻苦钻研业务,掌握先进科学技术,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为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在学术问题上,必须贯彻执行“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原则.提倡破除迷信,解放思想,发扬民主,鼓励不同学派和持有不同学术观点的人自由探讨,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学术上的是非问题和不同见解,只能通过自由讨论和科学实践去解决,不能用行政手段作结论.保障任何人都有批评、申辩和保留意见的权利,对学术观点即使被科学实践证明是错误了的,也不允许扣政治帽子.
第五条 现代科学技术的管理是一门科学.按照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律和特点来管理科学技术事业,是合理使用科学技术力量,发挥新技术和新设备的作用,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生产力的重要保证.科学技术管理干部,应该具有比较广泛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了解科学技术发展方向,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掌握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必须从科学技术干部中认真挑选并大力培养管理干部,造就一批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六条 对科学技术干部的管理,应当同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相适应,在中央及各级党委领导下,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下,按照科学技术干部的特点,依据科学技术水平、技术职称和级别,实行由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管理的制度.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是国务院管理科技干部的职能机构,由国家科委代管,协助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科技干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有业务指导的任务.
第七条 国务院管理下列科学技术干部:(一)二级以上的教授、研究员、工程师、农业技师和医师;(二)具有世界先进水平和国内第一流水平的科学技术专家.
国务院各部委(包括直属局)管理所属单位的下列科学技术干部:(一)中央和国务院管理以外的六级以上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工程师,以及相当这类技术职称的农林、卫生及其他科学技术干部;(二)本系统内成绩突出的拨尖人才.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各管理局和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的范围,由各部委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范围,可参照国务院各部委的管理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地区(市)、县(市)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
第八条 科学技术干部的培养、调动、考核、晋升、奖惩,由各级分管部门办理.对属于上级主管的科学技术干部,下级应当协助管理,提出建议.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管理的单位,科学技术干部的培养、调动、考核、晋升、奖惩等工作,以各部委管理为主的,由主管部委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助;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为主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各部委协助.
跨地区、跨行业科技干部的调动,由主管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第三章 分配使用
第九条 对科学技术干部的分配使用,必须根据国家需要,统筹安排,重点配备,加强集中统一,克服本位主义和分散主义.
科学技术干部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接受外单位的临时聘请.
第十条 对科学技术干部必须贯彻学用一致、用其所长的原则.对研究生应当按照专业,参考研究方向分配工作;对大学毕业生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也应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分配工作.对于某些缺门或薄弱专业,可以选择与专业接近的人才充任.
对有真才实学而用非所学的科学技术人员,要坚决调到科学技术岗位上来.对在科学技术岗位上工作,但专业不对口的,应当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对用非所学和其他使用不当的科学技术干部,根据本人条件,由所在单位和地区负责加以调整,科学技术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调查了解,督促检查,向党委提出建议,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具体调整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技术责任制.对科学技术干部要充分信任,放手使用,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各级领导必须尊重科学,积极支持他们的合理化建议和创造发明.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措施,必须征求科学技术专家的意见,并组织科学技术专家提出科学论证和技术方案后,才能作出决定.对科学技术干部,特别是担任技术管理职务的,必须保证他们有职有权有责.他们对在职权范围内的技术问题,有决定权.
第十二条 必须保证科学技术干部每周至少有六分之五的业务工作时间,集中精力搞业务.防止他们兼职过多,尽可能减免他们行政事务性工作和一般社会活动.
第十三条 对有政治历史问题和家庭社会关系复杂的科学技术干部,应着重看本人的基本政治态度、现实表现和对社会主义建设所作出的贡献,安排他们的工作,发挥他们的专长.
第十四条 要给有成就的科学技术专家配备得力助手,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科学技术工作任务.选择助手要征求专家本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都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为科学技术干部 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工作和学习条件.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有突出成绩的科学技术干部或科学技术骨干,要优先给以照顾.对受林彪、“四人帮”严重迫害的科技人员,除在政治上给予平反外,对他们生活上的困难,也要妥善地加以解决.
第十六条 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和考核,证明不适应现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工作的干部,应根据其专长,输送到合适的岗位上去.

第四章 培养教育
第十七条 培养科学技术干部,必须贯彻执行比例适当和专业配套、普遍提高和重点培养相结合的方针.必须注意高级、中级、初级科学技术干部之间的合理比例和基础科学学科、技术科学学科、应用技术学科之间的专业配套.
第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干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科学技术干部的培养教育规划.经主管机关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干部的政治学习,应当讲求实效,采取适合他们特点的方式进行.鼓励他们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引导他们走又红又专的道路.学习要有计划,时间可以灵活安排.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干部的业务学习,除自学外,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对于助理研究员、工程师、讲师以上的科学技术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的其他科技人员,一般的每三年给予三个月至半年的进修期(人力紧张的单位如大学,可根据具体情况掌握灵活一些),原则上自修为主,但应有自修计划和自修心得报告,或到其他单位进行研究和考察.各单位应积极统筹安排,帮助科学技术干部正确处理工作和进修的关系.

对青年、少数民族中的科学技术干部,要加强培养,关心他们的成长.
对有特殊才能,努力钻研,成绩优异的人才,应开列名单,制定专门的培养计划,给予较好的工作条件和学习条件,对他们严格要求,重点培养.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干部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科学 研究、教学、生产三方面科学技术干部之间的协作和交流,也可签订合同或临时聘请,以便互相学习,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国家 的统筹安排,制定向国外派遣研究生、进修人员的计划.组织科学技术干部出国考察、参观、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或短期工作.要有计划地邀请外国专家来华讲学,担任学术指导,或共同进行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章 考核、晋升、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科学技术干部实行定期考核和晋升的制度.主要根据他们的工作成就、科学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必须经过相应的学术组织或评审组织认真负责评定后,由主管机关授予技术职称.对各类不同工作岗位的科学技术干部的考核,应当有不同的具体要求.考核每一至三年进行一次.对于特别优秀的,可随时考核,予以破格提升.
第二十四条 对科学技术干部要经常进行在思想政治方面和 业务方面的考察.对高、中级科学技术干部,还应当了解他们培养新生力量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业务考绩档案.科学技术干部管理部门按管理范围建立科学技术干部的业务考绩档案.业务考绩档案包括:简历表、业务自传、著作和论文目录、创造发明和技术革新的评价、业务评定、参加国内外科学技术活动的情况、培养人才的成绩、业务奖励等.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干部有创造发明,技术革新,重大的合理化建议,或在发现人才和培养人才等方面,对国家经济建设和提高全民族文化科学水平有贡献者,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干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剽窃别人成果,泄露机密,违犯纪律,违反国家政策,给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工作造成损失者,应分清错误性质及情节轻重,结合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处分.
对于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打击压制科学技术干部者,必须严肃处理.

第六章 加强领导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对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的领导,经常进行研究和检查,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加强对科学技术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科技干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自行决定.
科学技术干部管理部门的基本任务是:在党委领导下,协助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科学技术干部,具体办理管理范围内科学技术干部的培养、考核、技术职称的评定和晋升等工作;督促检查有关科学技术干部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调查掌握科学技术干部的基本情况;根据国民经济建设规划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要求,提出合理配备科学技术力量调整用非所学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干部培养规划,检查督促贯彻实施.
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配备党性强、懂得党的政策、联系群众、作风正派、热心科学技术事业、努力学习科学技术的同志,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科学技术干部.
第三十条 本条例有关实施细则,由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制订,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实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丽江市民政局、丽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云南省丽江市民政局 丽江市财政局


丽江市民政局、丽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维护和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便于我市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丽江市民政局、丽江市财政局制定了《丽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农民 保障 规程 通知

抄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

抄送:省民政厅低保处、省财政厅社保处,市发改委、市扶贫办、市统计局、市计生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残联、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丽江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7年7月6日印发



丽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操作规程



一、申请农村低保的条件

持有我市常驻农业户口,且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国家绝对贫困线标准年人均693元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但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系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农村五保户除外),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可按最高补差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农村居民,按其困难程度在补差标准内分档次分类别予以差额救助。区县民政部门在确定保障对象时,对下列对象予以重点保障:

1.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长期患病的困难家庭;

2.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

3.收养或领养孤儿的困难家庭;

4.赡养人无赡养能力且单独居住的老人;

5.因自然灾害导致困难的家庭;

6.因突发生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具体分档分类补助办法由区县民政部门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以保障:

(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家庭的;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愿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的;

(五)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外地一年以上的;

(六)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近期内新建住房(民房恢复重建及危房改造除外)或高档装修房屋的;当年家中一次性购买非生活必需品高于3倍低保标准的;购置摩托车或非营运用途机动车辆的;家庭有手机、计算机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有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七)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八)违法结婚、违法收养的;一年内因赌博、嫖娼被治安行政处罚过的或家庭成员吸毒未采取有效戒毒措施等有违法行为的;

(九)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满三年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履行低保申请人、低保对象应尽义务的;

(十一)在享受低保期间,购置或更换大宗家庭用品的;

(十二)已转为非农户口的家庭成员,但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而农转非的人员,若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可视为农村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纳入城镇低保的除外);

(十三) 有责任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外出打工、经商而责任田承包他人的除外);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二、农村低保家庭成员确认及收入核定

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夫妻;
  (二)未独立成家共同生活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未成年子女或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无固定工资收入需父母供养的成年子女;
  (五)因父母双亡或无能力抚养,共同生活的未成年或成年的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兄弟、姐妹或因父母双亡或无能力抚养,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法律规定的具有赡养、扶(抚)养关系的其他人员;

(七)没有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不视为家庭成员。

(八)义务兵和在刑罚执行期间或劳动教养期间的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  

家庭成员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按上年人均纯收入计算,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在外务工的农村村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户口在外地的家庭成员,如不能出具相关的收入证明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业、种植、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家庭经营收入;
  (二)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以及其他各种劳动收入;
  (三)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六)继承的财产和接受的赠与;
  (七)国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给予的补偿费收入,其他政策性补助收入;

(八)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九)其他合法收入。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有: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金、优待金、护理费、保健金,义务兵优待金、津贴、退伍费;

(二)在校学生(不含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义务教育补贴等;

(三)见义勇为奖励金、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四)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或死亡,受害人家庭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丧葬费);

(五)政府、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助以及节日慰问金和慰问品和临时性救灾款物;

(六)其他经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货币和实物。

核实家庭收入的方法:

(一)入户调查。通过入户调查,详细了解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认真审核提供的收入证明是否与实际收入和家庭生活状况相符。

(二) 邻里走访。通过走访村民,了解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 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有关人员,通过发信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跟踪消费。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对申请对象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果实际消费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则不予保障。

三、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户主申请。农村贫困家庭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若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共同提出,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报村委会,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自然状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致贫原因等。

2.户口薄、户主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提供在外打工人员和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如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则按户籍所在地县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4.夫妻一方为外地农业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迁移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抚、扶养关系的,提供离婚协议或判决书;

5.系残疾人的,应提供由县级以上部门出具的残疾证明(包括残疾证);在校学生由学校提供就学证明;

6.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文书;

7.申请人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据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如实提供;

8.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

当地村民委员会收到书面申请后,应检查申请人是否按要求提供所有的材料,然后开展初审工作,首先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组(自然村)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讨论,多数群众认可的,才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对符合低保条件并评议通过的,将名单返回村组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最后连同名单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村(居)民委员会应成立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经民主推选产生,一般应为村组干部、党员代表以及德高望重、有影响力的农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立固定的农村低保公示栏。

(三)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的民政部门在收到上报材料后要对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审等审核工作。核实无误后提出补助意见,委托申请人居住地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填报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上报材料之后应及时完成审批工作。首先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作出审批决定,对正式批准纳入低保范围的,通知所在村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以户为单位发给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登记造册,建立救助档案,对未予批准的,要送达不予保障的通知。

四、农村低保的管理

(一)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定期督促、检查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并列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民政部门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挪作他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本级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的农村低保救助资金,都应存入农村低保专户。

农村低保金按季度以货币形式发放。乡镇民政部门按上级要求负责低保金具体发放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采用货币发放有困难的地方也可以采取发放实物的办法。

(二)农村低保工作要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都要重新核定一次低保对象的变化情况,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增有减。区县民政部门要逐户登记保障对象情况,并逐级报市和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对困难原因突出的保障对象应重点给予救助,建立重点跟踪、续保登记和定期复查制度。

1.低保申请人和低保对象应积极配合做好入户核查工作,如实提供家庭基本情况和收入情况。否则,区县民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低保申请人的申请,停止或取消低保对象的低保待遇。

2.在享受低保待遇期内,低保对象家庭户主、人口、家庭经济状况及常住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县民政部门报告。区县民政部门应根据其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低保增发、减发、停发变更手续。

3.保障对象进、出保障均应公示。

4.在享受低保待遇期内,跨乡镇、跨区县户口迁移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办理低保迁移手续;户口迁出丽江市的,要办理低保停发手续。

5.区县民政部门应做好低保档案管理工作。对已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当登记造册,建立健全保障对象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关于2006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等


发改环资[2006]541号


关于2006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科委)、环保局、广播影视局、总工会、团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全社会节能宣传力度,经研究,定于今年6月11日至17日举办2006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节约能源,从我做起”。

二、宣传周期间,要集中宣传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的重大战略意义,宣传“十一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2006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 4%左右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宣传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宣传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宣传节能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表彰在节能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查处和曝光严重浪费能源的行为。要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声势,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实施开好局,起好步。

三、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会同联合主办单位,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搞好本地区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各联合主办单位要讲求实效,制订可操作性强的宣传方案,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的节能宣传活动。各领域的宣传活动要面向基层,贴近群众,大力宣传科技工作者以及各行各业职工、青少年立足岗位进行节能科技攻关,争做岗位能手、节能标兵,开展节约小发明、小创造的情况,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节能降耗活动,使人人讲节约、事事讲节约、处处讲节约、时时讲节约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创建“节约型学校”活动。在中小学继续开展节能讲座、节能知识竞赛以及节能小发明、小创造等实践活动;在高校开展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发明创新大赛。在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国情和节约资源教育,进一步增强学生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

五、各级科技部门在宣传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过程中,要大力宣传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组织生产力促进中心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宣传节能知识,推广节能技术。通过举办各类专题研讨会、技术交流会、成果展示会等,宣传重大节能技术所取得的节能效果。

六、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宣传节能对改善环境的重要意义及先进典型案例,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引导企事业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贡献。

七、各级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节能宣传,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积极制作并播出相关新闻、专题等节目,大力支持节能宣传公益广告的播放工作。

中央和地方各主要新闻单位要把节能宣传作为宣传周期间的宣传重点,制定计划,开辟专栏、专题、专版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

八、各级工会要深入开展“我为节约做贡献”活动,充分利用工会的各种宣传阵地,向广大职工广泛宣传节约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增强职工的节约意识,倡导节约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积极开展各种技术培训,帮助职工掌握节约技能;发动职工查找并设法消除各种不符合节约要求的现象和行为,堵塞各种浪费漏洞;围绕节约降耗,组织开展以“小革新、小发明、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为主要形式的各种竞赛活动,引导职工改进工艺、技术、设备和操作方法,大力推广节能降耗方面的先进适用技术。总结推广节约先进典型和经验,大力宣传和表彰在“我为节约做贡献”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九、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结合“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化“节约型社会我先行”、“四个一”节约资源活动,引导青少年增强资源节约意识,推动社会形成资源节约的良好风尚。开展“百城万店青年文明号节约示范行动”,组织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立足岗位,开展节约能源主题活动。

十、企业要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发挥主力军作用。结合“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组织开展争创节能先进企业和节能先进个人活动。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节能宣传,并会同联合主办单位制定本地区2006年节能宣传周的活动方案,于4月底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各相关行业协会、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宣传活动。活动结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会同联合主办单位对节能宣传周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对今后的活动提出意见,于9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抄送其它主办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环 保 总 局
广 电 总 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 青 团 中 央
二○○六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