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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2:52:16  浏览:84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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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25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金德水
二○○四年四月五日


第一条为优化宁波市投资环境,及时、公正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提请政府有关机构协调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以下简称市协调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授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专门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机构为市协调中心的网络机构(以下简称网络受诉机构)。
市协调中心和网络受诉机构以下合称受诉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一)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发生纠纷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其他企业发生纠纷的;
(四)其他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尽可能具体、明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投诉应当一事一诉。多个投诉事项涉及同一行政部门的,可合并投诉。
第七条投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约见、信函、电话、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八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网络受诉机构都可受理的投诉,由先接到投诉的网络受诉机构受理。
网络受诉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的,由市协调中心指定受理。
网络受诉机构协调处理有困难的,可由市协调中心受理。
第九条在协调处理时涉及投诉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受诉机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下列情况受诉机构不予受理:
(一)匿名投诉;
(二)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三)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仲裁或司法程序。
第十一条受诉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决定予以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不属于本受诉机构受理的投诉,应当移送至相应受诉机构,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对可能导致事态激化的投诉,受诉机构应当在审查前做好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受诉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将协调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投诉事项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投诉人,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投诉人对网络受诉机构协调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协调处理结果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协调中心申请重新协调。市协调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网络受诉机构应当将投诉协调处理结果及时报市协调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投诉人撤回投诉的,投诉终结。
第十六条被投诉人威胁、压制、刁难、诽谤和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受诉机构对协调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有关政府部门、机构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或犯罪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受诉机构工作人员在协调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在本市依法设立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有关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4年3月6日发布的《宁波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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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做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应在市中心批准的年度计划内,发放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不得超计划规模发放。需增加计划规模的,须报市中心批准。
二、各分中心应首先安排发放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如果住房公积金汇交单位与该单位职工同时申请委托贷款,应优先安排发放个人委托贷款。住房公积金汇交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位住房公积金余额减去已发放给单位委托贷款(含个人和单位住
房委托贷款)余额后的200%。确需超过的,须报市中心批准。
三、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单笔最高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确有特殊原因超过此限额的,须报市中心批准。
四、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采取抵押加保证担保方式的,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抵押物只限于下列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
在抵押合同生效前,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签署《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抵押合同生效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五、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质物只限于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国家债券和国家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单。
六、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可以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购买《购房(贷款)综合保险》。
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按我市规定,作为委贷资金的来源,区分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基金分别委托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承办。
八、各分中心应加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发放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住房公积金汇交单位的职工,按照规定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1997年6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宋平和波兰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副主席兼部长会议计划委员会主席曼弗莱德·戈雷沃达会谈纪要

中国 波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宋平和波兰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副主席兼部长会议计划委员会主席曼弗莱德·戈雷沃达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86年11月28日 生效日期1986年11月28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邀请,波兰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副主席兼部长会议计划委员会主席曼弗莱德·戈雷沃达同志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至二十九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在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宋平同志和曼·戈雷沃达同志进行了会谈(双方会谈人员名单见附件)。
  在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同志接见了波兰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副主席兼部长会议计划委员会主席曼·戈雷沃达同志,并同他进行了亲切、友好和诚挚的谈话。曼·戈雷沃达同志还会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万里同志、姚依林同志,会见了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胡启立同志,会见了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以及对外经济贸易部、煤炭工业部、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人。
  在宋平同志和曼·戈雷沃达同志的会谈中,双方本着最近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第一书记沃·雅鲁泽尔斯基同志访华期间举行的两国最高级会晤的精神,探讨了进一步发展双边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的可能性及方式,同时相互介绍了本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情况,并回顾和评价了两国近年来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的情况。双方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对两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双方满意地指出,近几年来相互的经济贸易合作关系发展顺利,贸易额迅速增长,一九八六年协议贸易额是两国贸易关系史上最高的一年。双方将继续努力,促进贸易的发展。
  双方指出,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宋平同志和曼·戈雷沃达同志的会谈和会谈纪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长期贸易协定的执行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双方强调,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努力促进协定的实施。
  为了进一步推动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国务委员宋平同志和部长会议副主席曼·戈雷沃达同志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长期经济合作的主要方向》。
  在发展贸易关系的同时,经中国政府同意的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需要与可能,可以同波兰有关单位建立直接贸易联系。双方支持建立这种联系。
  双方满意地指出,一九八五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波兰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计划委员会加强联系与合作的议定书》正在顺利执行,两国计划部门之间的联系不断得到加强。双方商定,两国计划委员会将派遣副主任一级的代表团进行互访;波方计划委员会副主席将于一九八七年上半年来中国访问,就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经验进行交流。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应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的邀请,将正式访问波兰人民共和国,双方将根据两国总理的指示,为筹备这次访问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
  在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张寿同志陪同波兰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副主席兼部长会议计划委员会主席曼·戈雷沃达同志访问了广州、深圳和上海三市。波兰代表团参观了工业企业、农工商联合体和深圳经济特区等单位,会见了广东、深圳和上海的省市领导人。
  波兰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副主席兼部长会议计划委员会主席曼·戈雷沃达同志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宋平同志访问波兰,宋平同志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的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本纪要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用中文和波文写成,各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波兰人民共和国部长
  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         会议副主席兼部长会议
    委员会主任            计划委员会主席
     宋 平              曼·戈雷沃达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