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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航空交通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32:46  浏览:9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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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航空交通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航空交通协定


(签订日期1966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就两国间的航空交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相互给予北京—莫斯科航线(以下简称“规定航线”)往返定期飞行的权利,中途经停乌兰巴托、伊尔库次克、鄂木斯克。
  中国政府给予苏联政府指定空运企业在中国境内的规定航线终点站装卸往来国际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但中国与规定航线上第三国间的旅客、货物和邮件首先由中国与第三国间的现行航线运输。
  苏联政府给予中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在苏联境内的规定航线终点站装卸往来国际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但苏联与规定航线上第三国间的旅客、货物和邮件首先由苏联与第三国间的现行航线运输。
  二、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规定航线在缔约一方领土上的航路和经过缔约一方国界的空中进出口由缔约一方规定。
  三、经过第三国领土的飞行应向该国政府取得许可。
  四、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时,可飞越而不降停任何一个或多个中途地点。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空运企业经营规定航线(以下简称指定空运企业)。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指定苏联民用航空部的空运企业经营规定航线(以下简称指定空运企业)。

  第三条
  一、缔约一方应在本国境内为缔约对方经营规定航线指定所需的机场,以及为保证飞行安全所需的备降机场。
  二、缔约一方应在本国境内向缔约对方的航空器提供飞行规定航线所需的无线电、技术灯光、气象和其它服务,并将这些服务设备、指定机场、备降机场以及在本国境内航路的资料通知缔约对方。
  三、有关保证飞行安全和缔约双方在飞行方面的责任问题,由缔约双方民航当局处理。
  四、缔约一方准许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使用其民航电台传递有关飞行动态、机务、商务和有关经营规定航线的其他问题的电报。
  缔约双方同意在无线电通话、陆空通报和平面通报中采用双方同意的语言和国际间通用的航空简语的有关部分。

  第四条 为经营规定航线有关飞行,旅客、货物、邮件运输,商务代理,特别是班期时刻,航班次数,组织加班,所用机型,运价,地面技术服务,财务结算等问题,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根据本国政府的法令规章另行协议,并报经缔约双方民航当局批准。
  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将采取措施,使其运力尽可能满足规定航线上两国领土间的航空运输需要,并使双方航空器的商务载量均衡。

  第五条
  一、规定航线上载运旅客、行李、货物所征收的运价,应在合理的水平上制定,适当地照顾到一切有关因素,包括经营成本、合理的利润、航班特点(如速度和座位水平)和其他空运企业的运价。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或该航线的相等航段上所规定的运价应有相同的最低水平。
  二、规定航线上的最低运价水平,应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协商制定,并报经缔约双方民航当局批准。

  第六条 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航空器在缔约对方境内飞行时,应具有为国际飞行所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并携带下列证件:
  1.登记证
  2.适航证
  3.空勤组每一成员的有效执照
  4.航行记录簿
  5.机上无线电台使用许可证
  6.空勤人员名单
  7.注明起讫地点的旅客名单
  8.货物、邮件仓单
  缔约一方所颁发的或认为有效的上述文件,在缔约对方境内应认为有效。

  第七条 缔约一方为缔约对方使用其航站,包括其建筑物、技术、导航、通讯等设备和服务所收取的费率和其它费用,由缔约双方民航当局协议。

  第八条
  一、缔约一方有关航空器从事国际飞行入境和出境,或航空器在其领土内经营和航行的法令规章,都适用于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的航空器。
  二、缔约一方有关旅客、空勤人员、货物、邮件和航空器入境和出境的法令规章,包括护照、海关、货币、检疫的规章,都适用于缔约对方的旅客、空勤人员、货物、邮件和航空器。缔约一方在执行上述法令规章时,应避免对缔约对方航空器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第九条
  一、缔约一方应协助解决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为经营规定航线在其境内所需航空燃油、油料、润滑油的供应。如缔约一方无法协助解决缔约对方所需的航空燃油、油料、润滑油的供应,应准许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运入所需的航空燃油、油料和润滑油。
  二、缔约一方应在其机场内对缔约对方的航空器、航空燃油、油料、润滑油、备用器材和其他财产采取对本国指定空运企业同样的警卫安全措施。

  第十条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规定航线的航空器和留置在航空器上的航空燃油、油料、润滑油、备用器材、正常设备和航空供应品,包括该航空器在对方领土内所使用或消耗的在内,在它们进入或离开缔约对方领土时,应豁免关税、检验费和其它的捐税和费用,并须经缔约对方海关当局许可方得卸下。卸下的物品在重新运出前应在海关当局的监督下保管。
  二、缔约一方准许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或其代表向其境内运入纯供经营需要的航空燃油、油料、润滑油、备用器材、正常设备和航空供应品、汽车以及宣传品,并豁免关税、检验费或其它的捐税和费用。这些物品在重新运出前应由海关监管。

  第十一条 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在其领土内规定航线的终点站派驻代表和必要的工作人员的权利,并对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代表机构的工作给予协助和必要的便利。
  本条中所述的指定空运企业代表、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航空器的空勤人员,均应为缔约双方的公民。

  第十二条 缔约一方允许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将在其领土内的收支差额汇回缔约对方。上述款项不纳任何捐税,不受任何限制。
  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间关于相互提供服务和代售航空运输的结算办法,按照双方间有效的支付协定由指定空运企业直接规定。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应促使双方民航当局和指定空运企业,在遵守本协定的原则和履行本协定的条款方面,保持联系和密切的合作。

  第十四条
  一、缔约一方应负责对在其领土内遇险的缔约对方的航空器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采取实际可行的搜寻和营救措施。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航空器如在缔约对方领土内失事,致有死亡、重伤或航空器有重大技术损坏时,缔约对方应尽早通知航空器所属的缔约一方并对其空勤人员和旅客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保护航空器上的邮件、行李和货物,并按照其规章调查失事情况。该缔约一方有权指派观察员出席调查;负责调查的缔约对方应将调查报告和结果通知航空器所属的缔约一方。

  第十五条 如缔约一方认为需要修改或补充本协定的任何条款,可建议缔约对方进行磋商;此项磋商可在民航当局之间进行,并应于一方收到建议之日起六十天内开始。双方同意的任何修改补充,经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认后生效。

  第十六条
  一、缔约双方如对本协定的解释或实施发生争执,缔约双方民航当局应首先设法本着友好和互谅的精神通过协商解决。
  二、缔约双方民航当局如未能通过协商求得解决,上述争执应由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定自缔约各方完成立法程序以照会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缔约一方如欲终止本协定,应以书面通知缔约对方。本协定应在缔约对方收到该项通知之日起满十二个月时终止,除非在此期限内该通知经双方协议撤回。

  第十八条 本协定生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签订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间建立定期航空交通的协定及其议定书即行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六六年四月四日在莫斯科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潘 自 力               耶·洛吉诺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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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航空器时控件管理的暂行规定

民航局


关于民用航空器时控件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8年6月18日,民航局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为确保
航空器的安全营运,有必要对影响航空器适航性的时控件进
行科学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
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1.3 名词解释:
1.3.1 寿命—在规定条件下,航空器或其零、部件从开始使用到规
定报废的总工作时限。
1.3.2 定寿—航空器及其零、部件按其技术状态,根据有关的技术
标准,通过零、部件试验、整机试验(或试车),然后确定
寿命的工作。
1.3.3 延寿—使用到规定的寿命后,经厂内试验、改进设计或对外
场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及评估,确定延长使用时限的工
作。它是航空器及其零、部件设计研制和定寿工作的继续。
1.3.4 翻修—报对航空产品进行分解、检查、修理和重新组装,并
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试验,以恢复产品性能的工作。
1.3.5 翻修期(技术可用期)—在规定条件下,航空器及其零、部
件两次相继翻修之间允许的工作时限。
延长翻修期—使用到规定的翻修时限后,不经翻修继续使
用,延长了原定的翻修期。
1.3.6 检修期—定期做维修工作的时限。如发动机热检和综合性的
检修工作(A、B、C、D检等)。
1.3.7 经济保用期(索赔期)—在此期间内,如果航空产品因制造
或修理质量问题而不能正常工作,制造厂或修理厂须根据索
赔条款提供服务,使其恢复工作。通常技术可用期大于或等
于经济保用期。
1.3.8 时限—是寿命、翻修期、检修期等的统称,根据各航空器、
零(部)件的不同特点,可以用飞行(使用)小时,循环次
数(起落次数)或日历时间为单位。也可综合采用。
1.3.9 时控—指对有时限要求的零、部件的控制工作,它通常包括
定时(hard time)和视情(on condition)两种时限控
制。通常在维修大纲和制造厂提供的有关技术文件中列出。
2. 航空器时控件时限的确定
2.1 以适航当局批准的或由制造厂提供的正式技术文件中规定的
航空产品寿命,作为飞机执管单位控制航空产品寿命的基本
依据。
持有民航局颁发的《维修许可证》的修理厂给出的许可
证内规定修理项目的翻修期(或称技术可用期),也可作为
飞机执管单位控制航空产品寿命的依据。
2.2 航空产品的设计、制造部门应负责其产品的定寿工作。
航空产品的延寿,可以通过制造部门或经适航当局认可的科
研、维修单位进行科学试验后确定,也可以在科学试验或分
析的基础上,经领先使用后确定。
航空产品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在维修大纲或相应的技术
文件中,明确给出主要零、部件的维修方式。
2.3 被确定为定时项目的航空产品,出厂前,制造厂要明确给出
寿命和翻修期。视情项目要明确给出检修期。
同一种航空产品,由于各个飞机执管单位使用环境、工
作条件、维修水平的不同,制造厂可以给出不同的寿命、翻
修期和检修期,但需在产品《履历本》或产品《合格证书》
上注明。各航空公司之间只能相互参考,不能简单地作为自
己时控的依据。
对于某些属于视情或状态监控的航空产品,由于各个飞
机执管单位使用环境、机群大小、监控和维修水平的不同,
制造厂不能马上给出符合客观实际的检修期时,也应以技术
文件的形式提出建议性的检修期及监控方法。飞机执管单位
则根据制造厂的建议及自身特点,通过对典型产品的抽样检
查,重要数据的收集、分析、整理,确定出产品的可靠性水
平。并将使用情况反馈给制造厂,以便双方共同确定出符合
客观实际的检修期及监控分析方法。如某些型号发动机确定
热部件检查时限或翻修期就属于此类范围。
2.4 国产航空发动机的定寿、延寿工作原则,暂按1987年7月颁发
的“国产民用航空发动机定寿、延寿工作程序的暂行办法”
执行;运七飞机机载成品的定寿、延寿工作,暂按1985年8
月16日颁发的“运七机载成品延寿工作会议纪要”和有关规
定执行。
2.5 凡有时限规定的项目,由于使用、维修条件或设计、材料、
制造工艺的改进,或由于原定性能指标经实践证明有充分潜
力,经可靠性评估,技术鉴定,若证明其工作和技术参数正
常,且具备安全可靠运转的能力时,可以延长其原定时限。
反之,应缩短其原定时限。
2.6 航空产品的时限,以制造厂颁发的最新技术文件为依据。如
出现矛盾或制造厂与用户意见不协调时,适航管理部门有权
最终裁决。
2.7 为探索、确定重要航空产品的检修期、翻修期或寿命,须送
制造厂、修理厂进行抽样检查、实施改装、试验、翻修或召
开鉴定会时,应事先通知适航管理部门,以便适航管理部门
视情派代表参加。
3. 更改航空器时控件时限的审批权限及申请批准程序
3.1 对已确定时限的航空产品,应分级实行管理。
所谓分级管理是指根据时控件的重要程度,授予各级管
理部门不同的审批权。
第一级审批单位:民航局适航管理司;
第二级审批单位: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航空器制造厂;
第三级审批单位:修理厂和飞机执管单位。
3.2 各种机型的机身、起落架、动力装置、螺旋桨、直升机的旋
翼、减速器、齿轮箱时限的更改,以及综合性的检修期(如
A、B、C、D检等)的更改,由民航局适航管理部门负责审
批。
3.3 除3.2的时控项目外,以下时限的更改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
部门负责审批:
3.3.1 从苏联进口的航空器的定时项目;
3.3.2 从英、美等西方国家进口的航空器,如波音707、737、
747、MD-82等飞机,维修大纲中规定的定时项目;
3.3.3 如波音757、767,空中客车A310,BAe146等采用MSG-3
逻辑分析原理制订维修大纲(MRB)的机型,它们的维修
大纲或经民航局适航管理部门批准的维修方案中,第5(直
接影响安全)类和第8(具有隐蔽功能,且影响安全)类时
控件。
3.4 国产航空器时控件的审批,暂按2.4中的两个文件执行。
3.5 除3.2、3.3、3.4款规定以外的时控件时限的更改,由修理
工厂或各飞机执管单位机务副经理(副厂长)或总工程师负
责审批。
3.6 航空器修理厂在承担修理业务之前,须向适航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获得适航部门颁发的维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许可证
项目的修理。
航空器修理厂必须给出时控件修后的使用时限并报适航
部门备案,但不能超过该产品的寿命和经适航部门批准的最
长检修间隔。
对于非时控件(不影响安全),由修理厂研究决定,但
应征求用户的意见。
3.7 对于只有首翻期或二次翻修期,而制造厂又未给出寿命的航
空产品,除3.2规定的项目外,修理厂可以根据自己的修理经
验和外场使用情况提出延寿申请。
当修理厂确认,其申请延寿的时控件经修理后份有寿命
潜力时,可以进行试修。试修时采用的修理工艺应符合制造
厂认可的修理工艺。
试修后的产品,须进行领先使用,并根据使用中出现的问
题,不断修改有关的工艺规程,以达到要求的可靠性指标。
试修后的航空产品,修理厂也须给出技术可(保)用时限。
3.8 对拟变更时限的航空产品,根据各级审批单位的审批权限,
由低一级的审批单位向高一级的审批单位提出申请。按3.2、
3.3、3.4、3.5的规定,分别进行审批。
申请变更时限的报告中须包括以下内容:
(1)名称、牌号、型号;
(2)原定检修期、翻修期或寿命;
(3)变更时限的理由及依据。其中应有该产品的历史情况
简介,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改进情况,重大故障记录,故障率
等可靠性指标;制造厂颁发的技术文件关于时限变更的规定
或建议。其它航空公司使用同样产品的时限变更情况,亦可
以作为申请变更的理由;
(4)目前的技术状态,主要性能参数;
(5)试验、监控或鉴定给论;
(6)申请变更的时限。
3.9 各级审批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在20天内给予答复或批准。如
手续不全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方提供。审批方须以正
式文件或函件、电传、电报的形式对时控件时限的更改进行
批复。未经批准的,一律不许执行。
3.10 变更时限的申请批准后,由申请方颁发时限更改通告,并对
有关的技术文件进行修改,所有变更时限的批准文件,应报
适航管理部门备案。
4. 飞机执管单位对时控件的管理
4.1 为有效地对飞机的维修工作进行管理,各飞机执管单位及航
空公司必须根据各自编写、实施的可靠性大纲,建立起有效
的“飞机可靠性控制系统”,该系统可以分成(1)飞机系
统/附件;(2)动力装置/附件;(3)飞机/发动机的检
查;(4)机身结构检修等四个子系统。航空公司可以对四
个子系统分别进行管理,也可以根据自身特点,采用不同的
组合形式。
4.2 各飞机执管单位,必须有专门机构或个人负责时控件的管
理。每个时控件都要有清晰明了的记录。必须建立送修、串
件、保管、借用、领用、报废登记制度。
要根据“飞机可靠性控制系统”的内容,建立起与其相
配套的时控件可靠性数据收集、分析、公布、评估、修改、
报告系统。对于可靠性水平急剧下降的时控件,经确认危及
飞行安全时,应及时修改其时限。
4.3 所有属于时控项目的航空产品,均应建立履历本或时控卡或
用计算机实施管理。
履历本或时控卡中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产品制造厂家及出厂日期;
(2)定时产品的翻修期;视情产品的检查周期;
(3)总的使用时限,自上次修理后使用时限;
(4)油封期限;
(5)每次装机时间和从机上拆下时间;
(6)修理情况记录;
(7)使用情况记录,主要是故障情况记录;
(8)如有可能,应填写寿命并注明批准文件号或相应的技
术参考文件号。
航空产品送厂修理时,如发现使用时间及情况填写不清
时,按最长的使用时限或报废处理,损失由使用(送修)方
负责。
履历本或时控卡的填写要清楚、明了,填写人要完成签
字手续。填写有误由填写人负责。
4.4 购置新机时,购机单位应在飞机交付前尽早将该型机的维修
大纲及参考维修大纲编写的维修方案报民航局适航管理部
门。经型号审定后,要正式批复购机单位上报的维修方案。
飞机到达使用单位后,须立即对时控件进行管理。
4.5 飞机执管单位在送修定时件时,应尽量要求修理方保证其修
后给出的翻修期与维修大纲中要求的翻修期一致。如因某些
原因无法一致时,则按修后给出的技术可用期进行控制和使
用。
4.6 属于时控项目,(1)修后由定时变为视情或状态监控时,
修理方应按3.2、3.3、3.4、3.5款要求申请批准,批准后要
给出检查周期或监控的方法及标准,否则不得装机使用;
(2)修后没有给出明确的翻修期或检修期或因串件、借用
等原因使记录不清时,不得继续装机使用。
4.7 如有违反以上条款,质控部门有直接向适航管理部门反映情
况的权利。
5. 民航局适航管理司,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统称适航管理部
门。未建立地区管理局适航处的地方,其工作由管理局机务
处代理。
6. 民航局适航管理司和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
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
处罚。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6条修改为:“10.民航局适航管理司和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将定
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报请民航局或
者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或者10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7. 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时控件管理细则和程序,但不得违背
本规定。
8. 本规定由民航局航空器适航管理司负责解释。
9.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2012年工作绩效考核细则》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2012年工作绩效考核细则》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医管便函〔201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处,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和《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2012年工作安排》,为做好2012年重点专科协作组考核工作,确保2012年协作组各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现将《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2012年工作绩效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崔咏梅 董云龙
电 话:010—59957797 59957688
传 真:010—59957684



附件.doc d84795088ba464a33ebc174031880e66.doc (122.00 KB)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2012年工作绩效考核细则

一、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制定本协作组各组长任务分工 按照医政司要求制定本协作组各组长任务分工,明确各协作组组长单位和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单位工作任务,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制定任务分工不得分;工作内容及时间进度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6分;未按照任务分工实施酌情扣1-6分 10
2.组建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委员会、调整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专家指导委员会 按照《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要求,组建协作组工作委员会;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临床路径技术审核专家委员会的基础上,按照《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要求调整组建专家指导委员会,并根据协作组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会议,指导协作组工作 未组建协作组工作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不得分;组建的协作组工作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5分;组建的协作组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扣1-4分;未按需要召开会议扣1-4分 10
3.配备秘书,开展协作组日常工作 配备专人作为秘书并相对固定,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设立协作组内部专用邮箱和电话 未配备专人作为秘书不得分;秘书不固定、工作职责和任务不明确酌情扣1-6分;未设协作组内部专用邮箱和电话、信息传达不及时酌情扣1-6分 10
4.审核第一批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释义 按照医政司要求审核第一批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释义,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审核不得分;审核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6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6分 10
5.审核第一批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培训讲义 按照医政司要求审核第一批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培训讲义,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审核不得分;审核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6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6分 10
6.确定第三批优势病种,审核第三批优势病种协作组组成,审核第三批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 根据协作组上报的优势病种确定第三批本协作组优势病种,审核第三批优势病种协作组组成,审核本协作组内第三批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确定优势病种不得分;确定的优势病种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4分;不按时报送酌情扣1-2分
未审核协作组不得分;审核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4分;不按时报送酌情扣1-2分
未审核第三批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不得分;审核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4分;不按时报送酌情扣1-2分 10
7.转发各项文件、通知,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及时转发医政司和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通知,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未及时转发文件、通知酌情扣1-6分;未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的酌情扣1-6分 10
8.协作组组长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情况 组织本协作组全体成员单位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并组织召开视频会议 本协作组成员单位未全部加入视频网络平台酌情扣1-6分;每年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少于3次酌情扣1-5分 10
9.审核优势病种宣传材料和宣传工作计划,在此基础上确定宣传的2个优势病种 按照医政司要求审核优势病种宣传材料和宣传工作计划,在此基础上确定宣传的2个优势病种,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审核不得分;审核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5分;未确定宣传病种酌情扣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4分 10
10.综合协调协作组各项工作 考核协作组组长组织管理及工作协调能力 根据协作组组长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团结协作、沟通交流、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的情况酌情扣分 10

二、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
(一)第一批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制定本优势病种协作组任务分工 按照医政司要求制定本优势病种协作组任务分工 未制定任务分工不得分;未按照任务分工实施酌情扣1-7分 12
2.开展第一批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修订 对第一批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修订版),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进行修改完善不得分;修改、完善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2
3.开展第一批中医临床路径释义编写 按照医政司要求开展第一批中医临床路径释义编写,并按时报送专科协作组组长 未完成不得分;释义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2
4.开展第一批中医诊疗方案培训讲义编写 按照医政司要求开展第一批中医诊疗方案培训讲义编写,并按时报送专科协作组组长 未完成不得分;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2
5.开展优势病种协作组联合攻关 开展优势病种协作组联合攻关,形成优势病种难点解决方案,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开展联合攻关不得分;未形成难点解决方案扣10分;形成的难点解决方案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8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2
6.转发各项文件、通知,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及时转发医政司和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通知,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未及时转发文件、通知酌情扣1-6分;未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酌情扣1-6分 10
7.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情况 组织本优势病种协作组全体成员单位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并组织召开视频会议 本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未全部加入视频网络平台酌情扣1-6分;每年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少于2次酌情扣1-5分 10
8.制定优势病种宣传材料和宣传工作计划 制定并按时向专科协作组组长报送优势病种宣传材料和宣传工作计划 未报送不得分;内容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5分 10
9. 综合协调协作组各项工作 考核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组织管理及工作协调能力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团结协作、沟通交流、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的情况酌情扣分 10

(二)第二批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制定本优势病种协作组任务分工 按照医政司要求制定本优势病种协作组任务分工 未制定任务分工不得分;未按照任务分工实施酌情扣1-7分 14
2.完成第二批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试点工作总结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2年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完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完成不得分;总结报告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7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4
3.开展第二批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修订 开展第二批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的修订,形成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修订版),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开展修订工作不得分;修订内容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7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4
4.开展第二批中医诊疗方案培训讲义编写 按照医政司要求开展第二批中医诊疗方案培训讲义编写,并按时报送专科协作组组长 未完成不得分;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4
5. 梳理优势病种中医治疗中的难点,开展优势病种协作组开展联合攻关 梳理优势病种中医治疗中的难点,开展优势病种协作组开展联合攻关,形成优势病种难点解决方案,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梳理难点或开展联合攻关不得分;未形成难点解决方案扣10分;梳理的难点或形成的难点解决方案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8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4
6.转发各项文件、通知情况,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及时转发医政司和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通知,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未及时转发文件、通知酌情扣1-7分;未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酌情扣1-7分 10
7.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情况 组织本优势病种协作组全体成员单位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并组织召开视频会议 本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未全部加入视频网络平台酌情扣1-5分;每年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少于2次酌情扣1-5分 10
8. 综合协调协作组各项工作 考核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组织管理及工作协调能力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团结协作、沟通交流、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性等方面酌情扣分 10

(三)第三批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制定本优势病种协作组任务分工 按照医政司要求制定本优势病种协作组任务分工 未制定任务分工不得分;未按照任务分工实施酌情扣1-6分 12
2.组建第三批优势病种协作组 在本专业协作组内组建第三批优势病种协作组 第三批协作组组建不符合要求酌情扣分 12
3.梳理第三批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 组织协作组成员单位在认真梳理本医院临床实际应用的、有效的诊疗方法的基础上,形成本医院的优势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并按时报送专科协作组组长 梳理出的中医诊疗方案中医特色不突出酌情扣1-4分;抄袭教科书或标准规范酌情扣1-4分;内容不全面酌情扣1-4分;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酌情扣1-4分; 12
4.验证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 按照《中医优势病种临床验证工作方案》要求,确定验证的临床诊疗方案,制定验证工作方案并开展临床验证工作, 未制定验证工作方案不得分;未按验证要求开展验证工作酌情扣1-6分;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酌情扣1-6分 12
5.提出中医治疗难点和解决思路 组织协作组成员单位针对患者亟需解决的临床问题(如患者最痛苦的症状等)提出中医治疗难点,并制定解决思路 未提出难点不得分;提出的难点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6分;解决思路不符合临床实际扣1-6分 12
6.制定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 根据临床验证的结果,综合确有疗效的中医诊疗方法,制定该优势病种的中医临床诊疗方案。在中医诊疗方案的基础上,制定中医临床路径,按时报送专科协作组组长 未进行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的制定工作不得分;制定后的中医诊疗方案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4分;制定的中医临床路径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4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4分 12
7.转发各项文件、通知,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及时转发医政司和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通知,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未及时转发文件、通知酌情扣1-6分;未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酌情扣1-6分 9
8.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情况 组织本优势病种协作组所有单位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并组织召开视频会议 本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未全部加入视频平台酌情扣1-5分;每年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少于2次酌情扣1-4分 9
9. 综合协调协作组各项工作 考核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组织管理及工作协调能力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团结协作、沟通交流、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的情况酌情扣分 10

三、重点专科协作组成员单位
(一)第一批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参与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修订工作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开展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的修订,并按时报送 未进行修改完善不得分;修改、完善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15分 30
2.参与优势病种协作组联合攻关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优势病种协作组联合攻关和优势病种难点解决方案的制定 未参与中医治疗难点联合攻关不得分;未参与难点解决方案制定不得分;未按要求参与酌情扣分 30
3.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参加视屏网络会议 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并参加视频网络会议 未加入视频网络平台不得分;每年参加视频网络会议少于3次酌情扣1-10分 20
4.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未按要求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酌情扣分 20
(二)第二批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总结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试点工作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总结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试点工作,并按时报送总结报告 未报送总结报告不得分;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10分 20
2.参与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修订工作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修订工作,并按时报送 未进行修改完善不得分;修改、完善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10分 20
3.参与梳理优势病种中医治疗中的难点,参与难点联合攻关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梳理优势病种中医治疗中的难点,参与难点的联合攻关 未参与中医治疗难点梳理工作不得分;提出的中医治疗难点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参与难点解决方案制定不得分;未按要求参与酌情扣分 20
4.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参加视频网络会议会议 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并参加视频网络会议 未加入视频网络平台不得分;每年参加视频网络平台会议少于2次酌情扣1-10分 20
5.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未按要求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酌情扣分 20

(三)第三批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参加优势病种协作组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加优势病种协作组,至少参加1个,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个 未参加不得分 15
2.参与梳理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在认真梳理本医院临床实际应用的、有效的诊疗方法的基础上,形成本医院的优势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并按时报送 梳理出的中医诊疗方案中医特色不突出酌情扣1-5分;抄袭教科书或标准规范酌情扣1-5分;内容不全面酌情扣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酌情扣1-4分; 15
3.参与验证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 按照《中医优势病种临床验证工作方案》要求,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临床验证工作按时报送验证结果 未参与验证工作不得分;未按要求开展验证工作酌情扣1-10分;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酌情扣1-5分 15
4.参与梳理优势病种中医治疗难点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针对患者亟需解决的临床问题(如患者最痛苦的症状等)提出中医治疗难点,并制定解决思路 未参与中医治疗难点梳理工作不得分;提出的中医治疗难点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5分;解决思路不符合临床实际酌情扣1-5分 15
5.参与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制定工作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的制定工作 未参与诊疗方案和中医临床路径的制定工作不得分;制定的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未体现本单位内容酌情扣分 15
6.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参加视频网络会议 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并参加视频网络会议 未加入视频网络平台不得分;每年参加视频网络会议少于2次酌情扣1-10分 15
7.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未按要求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酌情扣分 10
注:1、本细则根据重点专科协作组2012年工作安排制定。
2、对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工作的考核依据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对协作组日常工作的考核、所属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及本协作组成员单位的评价意见综合打分;对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工作的考核依据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对优势病种协作组日常工作的考核、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对优势病种协作组的考核及本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的评价意见综合打分;对重点专科项目单位、重点专科项目建设单位、重点专科项目培育单位、协作组成员单位的考核依据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对全体成员单位日常工作的考核及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的考核意见综合打分。
3、总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75分以上为中,75分以下为差。
4、每项按表内所列分值扣分,扣分最多不超过单项总分值。
5、优势病种诊疗方案梳理样稿、优势病种诊疗方案验证工作方案样稿、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路径制定样稿、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路径释义样稿、中医治疗难点解决工作方案样稿、优势病种宣传要求等由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另行下发。
6、转发、上报文件及材料时间及要求每次由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具体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