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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6:53:53  浏览:91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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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泰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在平等、互相尊重独立和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加强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本国的法律和规定,通过交换情报、资料和经验,进行科学技术合作,以利于两国经济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第一条所述科学技术合作包括:
  一、互相交换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方面进行研究、考察和实习;
  二、互相邀请技术人员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
  三、互相提供科学技术资料和科学实验用的种子、苗木、样品等;
  四、进行缔约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形式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三条 为实施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科学技术合作,两国政府同意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商定具体项目安排。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对外经济联络部、泰王国政府指定外交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缔约双方执行机构通过两国外交代表机构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五条 在实施本协定过程中所涉及的费用问题,缔约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六条 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技术人员,应遵守对方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定。
  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根据本协定所交换的技术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他们顺利完成任务。
  本协定的规定不得限制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公共卫生、道德、秩序和安全等理由采取或执行各项措施的权力。

  第七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继续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中文本和泰文本之间如有不同解释,以英文本为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泰   王   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黄  华                 乌巴蒂·巴乍里央恭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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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6月30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为保持国家的法制统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现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长沙市惩治扒窃的规定、长沙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转发《关于部分高等院校召开学代会的情况和我们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转发《关于部分高等院校召开学代会的情况和我们的意见》
(1981年2月17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通知:

  根据团中央书记处的意见,现将团中央学校部和全国学联办公室《关于部分高等院校召开学代会的情况和我们的意见》转发给你们。

  新学期开始后,部分高等院校将陆续筹备召开学代会。各地团委和学联要积极配合院校党委加强对学代会筹备工作的指导,认真吸取报告中指出的部分高等院校召开学代会的经验和教训,努力把学代会开好。各地可重点抓好几所影响较大的高等院校,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高等院校相继召开了学生代表大会。由于受“竞选人民代表”以及波兰成立“独立学生联合会”的影响,在某些学校的学生会选举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有极少数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较严重的学生,极力鼓吹采用竞选的方式进行选举。他们企图改变全国学联章程的某些条款,主张废除从委员中产生正、副主席的规定;他们用言辞偏激的演说、不切实际的许愿等哗众取宠的做法,竞选学生会主席,力图掌握和控制学生会,争夺学生运动的领导权;他们诬蔑现在的学生会是校党委的“御用工具”、“官办机构”、“不能代表学生利益”,提出要成立“独立的学生会”;他们私自组织力量,修改学生会章程,要取消“共青团组织帮助”的条款,把“在校党委领导下”改为“在党的领导下”,以图体现其“独立性”。

  这种所谓“竞选产生学生会”的做法在学生中有一定的影响。据了解,在即将召开学代会的学校,已有一些学生提出“竞选”,有的已开始筹组“竞选班子”。对此,如放任自流,听其发展,不采取有力措施,正确引导,加以制止,势必造成不良后果。对于这种带有资产阶级议会式的“竞选”,大多数学生,特别是德才兼备的优秀学生,一般都不愿参加,而少数企图摆脱党的领导、怀疑四项基本原则的学生,却可以利用合法的讲台和场所,鼓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思想,采取拉帮结派、互相拆台的手段,获取选票,结果不但将造成学生思想混乱,形成学生间的不团结,影响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而且这种竞选产生的学生会也不可能发挥党联系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认为:

  一、全国学联第十九次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其基本精神现在仍然适用。对全国学联章程的修改,权力在下一届学联代表大会。全国所有高校的学生会都应该遵循全国学联章程的精神,开好学生代表大会。

  二、学代会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帮助下,由校学生会或成立筹委会负责筹备、举行。建议学校党政负责同志,亲自关心、过问学代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经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地反复酝酿,真正把思想、学习等方面表现好、有工作能力、为广大学生所拥护的人推为候选人,并向全体学生推荐和介绍。既要反对所谓的“自由竞选”,也要避免领导内定人选,代表举手通过的现象。

  四、根据我国高等院校的实际情况,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和学生会干部的选举应该按照全国学联的章程,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

  五、一些学校的学代会采取提“提案”的方式,让学生代表对学校的教学、生活管理、思想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提意见,并对学生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逐条予以答复。这种办法很受学生欢迎,是可取的。

  六、要发挥党团组织及专职学生工作干部的作用。学代会之前,应召开学生干部和党、团员座谈会,使学生骨干在思想上有充分的准备。对极个别持错误观点的学生,要进行帮助教育。建议学校党政负责同志亲自做学生的工作,并动员教师、班主任(辅导员)配合党团组织进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