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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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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继一九九0年十一月我行公布第二批废止金融规章目录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规章工作的要求,我行对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二年期间发布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金融规章)进行了清理。经逐一鉴定,需要废止的规章118件,其中规章本身适用期已过或规章的调
整对象已消失属于自行失效的58件;已被新规章代替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予以废止的60件。现将废止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除已被其他法规、规章代替或明令废止的规章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外,其余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废止,停止执行。

附件一:废止的金融规章目录
一、计划资金类
01关于推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6.10.4 银发〔1986〕299号

02关于进一步改善金融管理搞活信贷资金的通知
1986.5.7 银发〔1986〕122号

03关于调整信用社缴存准备金比例的通知
1986.4.20 银传〔1986〕15号

04关于颁发《关于开办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的办法》的通知
1987.9.21 银发〔1987〕296号

05关于进一步搞活同业拆借市场的通知
1987.12.2 银传〔1987〕49号

06关于金融机构之间融通资金款项划拨方式问题的通知
1987.7.20 银发〔1987〕226号

07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决定的通知
1988.10.14 银发〔1988〕314号

08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办资金拆借业务的通知
1989.3.6 银发〔1989〕57号

09关于下达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限额的通知
1990.. 银发〔1990〕290号
二、金融管理类
01关于发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7.7 银发〔1986〕203号

02关于地方发行企业债券问题的通知
1987.5.15 银发〔1987〕147号

03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21号、22号文件的通知
1987.8.5 银发〔1987〕247号

04关于第二批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的通知
1988.6.3 银发〔1988〕155号

05关于转发《关于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报告》及国务院批示的通知
1988.3.28 银发〔1988〕77号

06关于严格控制股票发行和转让的通知
1990.12.4 银发〔1990〕323号

07关于加强证券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
1990.3.6 银发〔1990〕56号
三、利率储蓄类
01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6.8.9 银发〔1986〕231号

02关于调整人民银行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人民银行总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6.8.30 银发〔1989〕247号

03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补充通知
1986.9.4 银发〔1986〕249号

04关于提高存款准备金比例和中央银行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7.10.26 银发〔1987〕333号

05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1988.2.1 银发〔1988〕24号

06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8.8.9 银发〔1988〕243号

07关于转发各银行有关利率问题文件的通知
1988.10.14 银发〔1988〕312号

08关于调整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总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8.12.29 银发〔1988〕399号

09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9.2.22 银发〔1989〕40号

10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9.2.23 银发〔1989〕42号

11关于调整人民银行联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
1989.3.9 银发〔1989〕66号

12关于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等问题的通知
1989.3.15 银发〔1989〕71号

13关于外贸企业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1989.6.30 银发〔1989〕187号

14关于建立“储蓄存款旬报”统计上报制度的通知
1989.7.11 银发〔1989〕193号

15关于强化利率管理的通知
1990.2.12 银发〔1990〕33号
四、会计类
01关于汇兑结算方式有关规定的通知
1986.5.16 银会计〔1986〕17号

02关于推行江苏省收购农副产品定额转帐支票结算办法的通知
1986.9.23 银发 〔1986〕283号

03关于重新设置和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及统一会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1987.2.26 银发 〔1987〕44号

04关于实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7.6.20 银发 〔1987〕186号

05关于实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1987.7.21 银发〔1987〕235号

06关于建设银行与其他专业银行相互代收汇票的通知
1988.8.25 银发〔1988〕257号

07关于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比例的通知
1989.11.8 银发〔1989〕317号

08关于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通知
1989.12.6 银发〔1989〕352号

09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问题的复函
1989.12.26 银复〔1989〕27号

10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通知
1991.9.24 银发〔1991〕258号
五、金银管理类
01关于金银业务管理和帐务处理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6.5.3 银发〔1986〕116号

02关于下达《金银报表填报办法》的通知
1987.4.24 银货发〔1987〕14号

03金银业务帐务处理规定
1987.7.6 银发〔1987〕205号

04关于调整黄金联行调拨价的通知
1987.11.11 银发〔1987〕354号

05关于实行缉私罚没黄金办案费用补助的通知
1987.7.16 银发〔1987〕223号

06关于调整黄金收购价格的补充通知
1988.5.31 银发〔1988〕152号

07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1989.1.4 银发〔1989〕4号

08关于以优惠价格收购黄金问题的批复
1990.9.24 银复〔1990〕329号

09关于金银专项贷款的补充通知
1987.7.30 银发〔1987〕244号
六、国库类
01颁发《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6.1.31 银发〔1986〕16号

02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86.3.7 银发〔1986〕40号

03关于变更国库券发行、兑付款上划办法的通知
1989.1.20 银发〔1989〕19号

04关于改变国家债券发行兑付款项上划手续的通知
1990.1.15 银国库〔1990〕1号

05关于编报国库统计报表的通知
1991.5.14 银发 〔1991〕154号
七、调查统计类
01关于建立国营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及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定期调查制度的通知
1986.8.25 银发 〔1986〕234号

02关于加强金融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1986.11.22 银发 〔1986〕368号
八、货币发行类
01关于调整出入境人员携带人民币限额的通知
1987.6.23 银发 〔1987〕194号
九、稽核类
01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1988.10.10 银发 〔1988〕300号

02关于试行《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草案)的通知
1990.3.16 银稽发 〔1990〕7号

附件二:失效的金融规章目录
一、计划资金类
01关于专业银行发放特种流动资金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的通知
1986.3.26 银传〔1986〕13号

02印发《关于搞好下半年信贷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6.7.2 银发〔1986〕191号

03关于五城市实行技术改造贷款与城镇储蓄存款挂钩的通知
1986.5.19 银传〔1986〕22号

04关于五城市实行技术改造贷款与城镇储蓄存款挂钩办法的补充通知
1986.9.4 银发〔1986〕251号

05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电力会议精神的通知
1987.5.27 银发〔1987〕160号

06关于印发《一九八八年深化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1988.3.25 银发〔1988〕72号

07关于加强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
1988.5.4 银发〔1988〕125号

08关于进一步落实“控制总量、调整结构”金融工作方针的几项规定
1988.6.11 银发〔1988〕163号

09关于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
1988.10.20 银发〔1988〕323号

10关于控制交通银行贷款规模的通知
1988.11.5 银发〔1988〕351号

11关于人民银行对工商银行增加短期贷款的通知
1988.12.2 银传〔1988〕59号

12关于缓解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通知
1989.8.15 银发〔1989〕229号

13关于进一步缓解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通知
1989.9.12 银发〔1989〕264号

14关于印发《一九八九年第四季度信贷资金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1989.10.18 银发〔1989〕296号

15关于下发一九九0年统一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监测口径的通知
1990.1.15 银发〔1990〕16号

16关于完善一九九0年信贷资金管理的规定
1990.2.12 银发〔1990〕34号
二、金融管理类
01关于转发《五城市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86.3.30 银发〔1986〕57号

02关于印发《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规定》的通知
1987.4.1 银发〔1987〕91号

03关于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1987.5.5 银发〔1987〕131号

04关于一九八八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
1988.1.18 银发〔1988〕16号

05关于一九八八年国家建设债券发行费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
1988.7.4 银发〔1988〕191号

06关于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
1988.8.12 银传〔1988〕29号

07对《关于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的补充通知
1988.8.25 银发〔1988〕256号

08关于一九八九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
1989.3.4 银发〔1989〕56号

09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的通知
1989.12.4 银发〔1989〕346号

10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1989.11.24 银发〔1989〕33号

11关于做好撤并金融性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意见
1989.12.18 银发〔1989〕59号

12关于撤销融资公司的通知
1989.3.6 银发〔1989〕59号

13关于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4.3 明传电报

14关于下发《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1990.3.27 银发〔1990〕85号

15关于清理整顿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通知
1990.6.16 银发〔1990〕147号
三、利率储蓄类
01关于国家合同定购粮和委托代购粮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6.6.2 银传〔1986〕23号

02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借给专业银行铺底资金利率的通知
1986.10.14 银发〔1986〕307号

03关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1986.10.27 银发〔1986〕333号

04关于一九八七年技术开发贷款贴息问题的通知
1987.6.16 银发〔1987〕183号

05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基金存款利率问题的复函
1987.5.27 银复〔1987〕181号

06关于银行之间利息计算差错处理的规定
1987.7.6 银发〔1987〕204号

07关于对少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继续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
1987.9.5 银发〔1987〕278号

08关于调整赊销纯棉布絮棉无息贷款利息补贴的通知
1987.1.7 银发〔1987〕2号

09关于上海、深圳分行发放专业银行一九八四年基数贷款利息问题的通知
1987.2.26 银发〔1987〕47号

10关于人民银行不再对粮食种子贷款实行贴息的通知
1987.4.28 银发〔1987〕121号

11关于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经营方式、所有制形式改变后贷款利率问题的答复
1987.5.21 银复〔1987〕177号

12关于改变对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差补贴办法的通知
1988.2.1 银发〔1989〕93号

13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9.4.4 银发〔1989〕134号

14关于对粮、棉、油贷款实行补贴的通知
1989.5.3 银发〔1989〕134号

15关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问题的通知
1989.5.9 银发〔1989〕139号
四、货币发行类
01关于损伤券销毁问题的通知
1986.5.12 银发〔1986〕129号

02关于做好一九八六年旺季现金调拨工作的通知
1986.9.15 银发〔1986〕273号
五、国库类
01关于下发《银行办理一九八一年国库还本付息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6.4.14 银发〔1986〕76号

02关于下发《银行办理国库券还本付息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8.3.28 银发〔1988〕75号

03关于暂停办理国库券贴现业务的通知
1988.7.23 银发〔1988〕220号

04关于进一步加强清查国库券收款单工作的通知
1989.9.29 银发〔1988〕296号

05关于下发《银行代理发行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1989.8.1 银发〔1989〕217号

06关于上报国家预算收支报表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0.5.10 银国库〔1990〕9号

07关于做好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
1990.5.21 银发〔1990〕135号

08关于做好一九九二年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
1992.4.20 银发〔1992〕90号
六、稽核类
01关于信贷、现金大检查中处理违反金融法规问题的办法
1989.4.24 银发〔1989〕119号

02关于印发《对全国范围内清理企业拖欠货款进行同步稽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0.8.15 银传〔1990〕37号



199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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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办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议案,是指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联名、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代表团提出的,由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议案。本办法所称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审查同意的,交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市政协委员、政协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提出的书面建议,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交市政府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 认真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提案工作,是市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坚持依法办理、注重实效、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强化办理工作的落实,促进跨越争先,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四条 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议案;承办上级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承办市政协委员、各党派、团体提出的提案。
第五条 市政府办理工作在市长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人大议案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建议和提案工作由常务副市长统筹安排,市政府办公室是综合协调部门。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交办。人大议案、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拟定承办部门,征求各部门和分管市长意见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政府组织召开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办工作会议,交承办单位办理。
(一)人大议案的办理,应成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办理前,要充分搞好调查研究,与提出议案的人大代表见面了解案由,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所制定的工作方案,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落实。同时接受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对本单位认为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不得擅自处理或自行转办。
第七条 筹办。各承办单位收到人大议案、建议和提案后,要清点登记,深入实地调查,逐件研究,与代表、委员见面,了解案由,充分听取意见,制定承办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承办方案需主管副市长批准,人大议案的落实方案需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第八条 承办。承办单位要迅速启动,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实行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按计划组织推进。
(一)承办单位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承办意见。对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办理;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的问题,应向建议人说明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充分解释说明原因,告知建议人并取得认同。
(二)承办过程中,对需要重点处理的建议、提案,主要领导要亲自邀请相关代表、委员直接参与处理工作,包括实地调研、座谈、现场办公。对同类建议、提案要统一研究处理措施;对有代表性的建议、提案,力求做到每办一件,解决一批问题,推动一个方面工作。
(三)要加强与建议人的沟通联系。每年市政府各位副市长、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及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至少参加两次视察、检查、座谈活动。
(四)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议,应说明情况,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
第九条 验收。承办单位形成答复意见前,首先由单位领导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后再与建议人见面沟通,表示满意后,形成书面答复意见,交分管副市长审核签字后上报。
第十条 答复。议案办理的阶段性时限为每年的10月末。建议、提案的答复时限为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以文件形式书面答复建议人;承办单位对办理工作有新进展的,应及时向建议人做出补充答复。
(一)答复件应使用单位正式文件,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答复内容要有针对性,应逐条回答,不得敷衍塞责。要事实准确、内容完整、行文流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二)对于上级政府转办件,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汇总,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答复建议人和交办单位,各承办单位不需直接答复。
(三)答复文件由承办单位直接反馈给建议人,同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两份,由市政府办公室转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市政协提案委,同时附《反馈意见单》。
第十一条 报告。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办理工作情况,对办理工作的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全面总结。人大议案,由牵头单位负责起草办理工作情况,市政府分管领导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秘书长代表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情况。

第四章 办理标准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和答复工作,做到见面率、办结率100%,力争实现满意率100%。
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在制定方案过程中确定分类,由承办单位初步认定,市政府办公室进一步确定。具体标准为:
(一)所提问题能够解决的,当期可以办结,建议人满意率达100%的,确定为“A”类标准;
(二)工作已经启动,当期无法完成,但能够取得阶段性成果,建议人满意的,确定为“B”类标准;
(三)已正式纳入规划或计划中,有期限和目标可以逐步解决,建议人认同的,确定为“C”类标准;
(四)因不符合相关政策,解决不了需解释说明,征得建议人认同的,确定为“D”类标准。
为确保办理质量,对承办标准确定为B、C、D类的建议和提案,在制定工作方案过程中,由承办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定后,市政府统一确定。

第五章 督办推进

第十三条 组织推进。各承办单位要实行分级负责制,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制定办理方案,主要领导负责,明确分管领导,成立工作机构,设立专兼职人员,建立相对稳定的、素质较高的工作队伍。承办期间,市政府召开推进工作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承办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召开总结会议,听取全面情况汇报。
第十四条 协调推进。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对落实难度大的,要向分管副市长汇报,由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召开有相关单位、建议人、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参加的协商推进会,争取高层领导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跟踪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对办理过程进行全程督办,将办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对一般性建议,进行不定期检查。对重点建议(包括重复案、代表和委员共同提出的问题)进行一至两次定期检查。发现承诺事项不落实、不与建议人见面、应付了事、超时限答复不说明理由、答复文件不规范等情况,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专项督办。在议案落实过程中,牵头单位要搞好综合协调,分管副市长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自查,召开专项会议,定期汇总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由市政府邀请市人大进行专题视察,推动专项督办工作开展,巩固办理成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牡政办发〔2005〕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牡丹江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化部关于在音像制品经营场所实施非法音像制品监督举报公示制度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在音像制品经营场所实施非法音像制品监督举报公示制度的通知
1998年10月26日,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音像市场管理,文化部决定在音像制品经营场所实施非法音像制品监督举报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业务的单位,必须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固定悬挂非法音像制品监督举报告示牌。告示牌要妥善看管,不得遮盖和毁坏。
二、告示牌必须标明经营场所的直接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名称和举报电话。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同时标明其他有关部门及其举报电话。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特别是几个部门共同管理音像市场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统一办法、统一步骤、统一实施,保证全面到位,不留空白。
四、这项制度既是对经营单位的监督,也是对管理部门工作的监督和检验。各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监督举报制度,认真受理和切实办理群众举报。
五、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奖励举报和查处大案要案有功人员,推动群众举报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健康发展。
各地要把非法音像制品监督举报公示制度纳入音像市场管理评估制度中去,并将实施方案于1998年12月底前报送我部文化市场司。文化部在1999年音像市场执法检查中将检查此项制度的具体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