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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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合作协定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阿尔巴尼亚广播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1月24日 生效日期1991年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广播电视方面合作的愿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可能的范围内交换有关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科学、艺术及儿童题材的广播节目,以及轻音乐、古典音乐、民乐的录音材料。
第二条 双方在可能的范围内交换有关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科学的电视节目,以及电视艺术片、科教片、电视剧、音乐片和有关历史及儿童的电视节目。
第三条
一、广播节目以录音磁带和盒式录音带形式进行交换,并附寄英文或法文说明材料。
二、交换电视节目时,根据对方的要求,提供3/4英寸带、电影胶片、国际声带并附寄英文或法文说明材料。
三、交换的节目归接受方所有,并酌情选用。接受方在不改变节目原意的前提下,可以对节目进行改编或删节。任何一方,在未获得对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接受的节目转给第三方。
四、交换的节目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寄送方应事先通知接受方。
五、对交换的节目免征各种税收。交换节目的寄送费由寄送方负担。
第四条 双方在对方国庆节时,互相免费寄送有关的广播电视节目,供对方酌情选用。上述节目寄给对方的时间不迟于节日前三十天,其中电视剧不迟于节日前三个月。
第五条
一、双方在预先商定的基础上,可互派广播电视工作人员进行互访、交流工作经验和进行采访等。上述互访人员的人数、逗留期限及接待条件等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商定。
二、双方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来访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上述互访人员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在接待方逗留期间所需食、宿、交通费用及发生意外事故和患急病时的医疗费,由接待方负担。
第六条 根据需要与可能,双方将有选择地派代表参加对方举办的电视节、节目观摩(包括选片)及文化、艺术活动。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三个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商定。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尔巴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
广播电影电视部 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
艾知生 雷兹·马利列
(签字) (签字)
关于严格彩票市场管理禁止擅自批准发行彩票的通知(摘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严格彩票市场管理禁止擅自批准发行彩票的通知(摘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近期少数地方不顾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发行彩票,有关部门正在进行查处。为保证国民经济大局和社会的稳定,严格彩票市场管理,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
一、199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和199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发行彩票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任何地方或部门均无权批准发行彩票;已批准发行的彩票必须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得擅自超规模或改变发行办法。由认
购人自主选择号码的主动型彩票(包括“六合彩”、“四合彩”和万字彩票等),一律不得发行。自行与外商或中外合资企业合资或变相合资在境内发行的彩票,一律停止发行,对外签定的有关协议一律无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重申:上述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
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
二、各地区要对当地彩票市场进行一次自查、清理。凡由地方或部门自行搞的彩票,包括各种名目的“自选数”形式的主动型彩票、自行与外商或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作)或变相合资(合作)在境内发行的彩票,一律限期纠正,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违
反规定擅自批准、发行彩票的和有意拖延自查、清理工作进度的地方及单位,一经查出,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三、未经批准印制彩票的企业不准印制彩票;经指定承印彩票的企业,不得印制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彩票。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当地公安、工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对印制企业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管理。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彩票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主管彩票的机关,要会同民政部、国家体委和国家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认真把彩票市场的管理工作做好。
1994年5月31日
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 24 号
《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宋国权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相结合,以提供住院治疗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制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完善支付办法,减轻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其所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 保险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凡我市城镇户口居民(在校学生不受户口限制),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来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第八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费200元,下列人员除外:
(一)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40元;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含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缴费80元;
(三)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缴费100元;
(四)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免交医疗保险费;
(五)未就业残疾人每人每年缴费100元。
第九条 财政、残联医疗保险补助标准:
(一)除中央财政补助外,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扣除省财政补助30元以后,由市区(市包括市开发区,下同)两级分别承担70%和30%;
(二)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从市财政安排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补助100元;
(三)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每人每年从市财政安排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补助200元。
(四)未就业的残疾人,每人每年由市残联从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补助100元(市区两级按照70%和30%承担)。
第十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适时调整支付比例,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个人承担的医疗保险费,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全日制大、中、小学当年招收的新生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从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市区财政、残联、民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上报的参保居民人数,经审核后,按季将各项补助资金划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支付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因患有慢性病进行门诊治疗的费用,由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给予支付,其他门诊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应先自付一定数额起付线费用。起付线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费用以后,按照分段计算累加的办法给予支付(见下表)。
住院费用
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起付标准-5000元
70%
65%
60%
5001-40000元
80%
70%
65%
40001-80000元
90%
80%
70%
80001元以上
90%
85%
75%
第十七条 实行参保缴费年限与报销比例挂钩:
(一)连续参保缴费三年以上,报销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见下表)。
住院费用
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起付标准-5000元
73%
68%
63%
5001-40000元
83%
73%
68%
40001-80000元
93%
83%
73%
80001元以上
93%
88%
78%
(二)连续参保缴费五年以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见下表)。
住院费用
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起付标准-5000元
75%
70%
65%
5001-40000元
85%
75%
70%
40001-80000元
95%
85%
75%
80001元以上
95%
90%
80%
(三)连续参保缴费十年以上(其中连续参保缴费15年以后,且年龄达70周岁以上,个人免缴费),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5%,见下表)。
住院费用
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起付标准—5000元
80%
75%
70%
5001—40000元
90%
80%
75%
40001—80000元
95%
90%
80%
80001元以上
95%
95%
85%
第十八条 转往我市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个人须先承担10%的医疗费用,其余部分再按居民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结算。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全年超过6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分段计算累加的办法给予支付(见下表)。
全年医疗费用
支付比例
601元-2000元
55%
2001元-4000元
65%
4001元以上
75%
慢性病病种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费用实行限额管理。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8万元。各类癌症放化疗、白血病、三期以上尿毒症、重症肝炎大病患者最高限额可报销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以及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较大的,按照皖政办〔2005〕40号文件规定,由市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第五章 登记缴费和医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其他城镇居民由所在社区居委会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
第二十三条 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城镇居民医保费,并可以委托学校、街道社区等代办机构代收,使用统一票据,资金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按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基金总额的5%安排经费,列入预算,主要用于学校和社区的代办费用及考核奖励。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转诊转院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参保城镇居民慢性病患者,可以到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有住院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看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适当调整当地的医保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致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8日《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巢政〔2007〕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