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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协定(山东公路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09:04  浏览:85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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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协定(山东公路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协定


(山东公路项目)
(签订日期1989年9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八九年九月八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借款人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借款人还要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为该项目提供另外的资助,且据借款人与银行于本协定签订的同日签订的一个协定(贷款协定),银行同意提供一笔本金总额相当于6000万等值美元的资助(贷款);
  (C)借款人和协会打算在使用贷款协定所提供的贷款资金进行支付之前,尽可能地使用本协定所提供的信贷资金支付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D)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帮助下,由山东省(山东)执行,且作为该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山东得到本信贷协定所提供的信贷资金和贷款协定所提供的贷款资金;
  鉴于,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以及协会和山东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1985年1月1日实施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删去其第3.02节的最后一句,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定中所使用的词汇,其含义已在《通则》及本协定序言中有其相应的解释,而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如下解释:
  (a)“山东”系指山东省,借款人的某一行政机构及其后继部门;
  (b)“贷款协定”系指本协定签订的同一天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银行于1985年1月1日颁发的,适用于该协定的“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以及贷款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在内;
  (c)“项目协定”系指本协定签订的同一天协会与山东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在内;
  (d)“MOC”系指借款人交通部及其任何后继部门;
  (e)“SPTD”系指山东省交通厅及其任何后继部门;
  (f)“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中所指的帐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三千八百八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38,8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若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以及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个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
  2.03节 提款截止日应为1995年6月30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将该更晚的日期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6月30日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1)自本协定签订后六十天(始计日)开始计算,一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完,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
  (2)按始计日之前的那个6月30日确定的年率计算或根据上述(a)段的规定随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付款日起适用。
  (c)承诺费应:(1)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2)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3)按照通则第4.02节的规定以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四月一日和十月一日交付。
  2.07节 (a)根据下列(b)段和(c)段,借款人应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至二0二四年四月一日止,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的四月一日和十月一日。在二00九年四月一日前的每期偿还额,包括该期付款在内,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偿还额应为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1)协会所确定的借款人以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2)银行认为借款人已具有使用银行贷款的偿债信誉时,协会在经其执行董事们审查、批准以及适当地考虑了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可将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每次按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的两倍偿还,直到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应借款人请求,协会也可更改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更改不会影响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优惠成分,即可要求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而不要求其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
  (c)根据上述(b)段在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如果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要求,协会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第4.02节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出承诺,为此,除了不受任何限制或约束地履行本信贷协定中所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外,借款人应促使山东履行《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必要的或适当的一切行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使山东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其进行任何有碍或干涉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将根据协会及银行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向山东提供信贷资金及贷款资金。
  3.02节 除协会另行同意外,本项目所需的并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办理。
  3.03节 协会和借款人因此同意,《通则》第9.03节、9.04节、9.05节、9.06节、9.07节、和9.08节所规定的责任(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土地征购等),应由山东根据《项目协定》第2.03来承担。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根据支付报表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的资金所作的全部支出,借款人应:(i)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反映这种支出的记录和帐目;(ii)保证证明以上开支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他文件)保存下来,直到协会收到关于信贷帐户中最后一笔信贷资金提完的那一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至少一年以后;并且(iii)使协会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i)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帐目和记录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协会提交一份经上述审计师们按照协会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副本,包括上述审计师的一份关于在此财年期间递交的支付报表以及这些报表准备过程中的程序和内部要求是否能作为有关的提款依据的单独意见;
  (iii)当协会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协会提供关于上述记录、帐目及其审计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协会的补充规定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h)段的规定,确定如下补充事项:
  (a)山东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b)由于在开发信贷协定签订之后发生的事件出现的特殊情况,致使山东不大可能根据项目协定履行其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d)段的规定,确定如下补充事项:即如发生本协定第5.01节(a)规定的情况,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的60天内仍持续存在。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特确定以下情况作为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开发信贷协定。
  (b)除了与该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所有贷款协定生效的先决条件均已具备。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确定如下将写入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的附加事项,即项目协议已正式得到山东的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山东产生了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订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生效截止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邮政编码:100820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 CR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1818H街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440098(ITT);248423(RCA)
      或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代理亚洲地区
   授权代表               副行长
    赵锡欣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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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转发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转发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




各地市分行,国定贫困县支行(派驻信贷组):
现将总行印发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农发行字〔1998〕10号)转发给你们。各级行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严格按新《办法》的规定规范项目的申报、审批、贷款的发放手续;严把贷款投向投量关,落实种养业贷款的比例要达到总行规定的要求;盘活贷款存
量,做好到逾期贷款的收回再贷工作。执行新《办法》的实施细则区分行待后制定下发,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扶贫贷款,提高扶贫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参照《贷款通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性质。扶贫贷款是为实施扶贫攻坚计划而安排的政策性贷款,是有偿、有息信贷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第三条 贷款原则。扶贫贷款坚持“效益到户、自主审批、有借有还、到期收回”的基本原则,依法管理,确保扶贫贷款的流动性、周转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 贷款方针。扶贫贷款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以解决贫困户温饱为目标,优化贷款结构,促进贫困地区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不断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贷款范围、种类和用途
第五条 贷款范围。扶贫贷款投放范围是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省(区、市)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和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不得使用国家扶贫贷款。
第六条 贷款种类。扶贫贷款分扶贫贴息贷款和扶贫非贴息贷款两种。其中,扶贫贴息贷款全部用于贫困户以及覆盖面广、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非贴息扶贫贷款,主要用于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适量用于周期短、收
益率较高和扶贫效益好的产业和项目。
第七条 贷款用途。扶贫贷款主要用于:
(一)投资少、见效快、履盖面广、效益高,有助于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和相关的加工业。
(二)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的开发利用,建设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商品基地及支柱产业。
(三)发展能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大量安排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项目。
(四)极少数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困难的村和农户,开展劳务输出,实行异地开发或移民。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贷款对象
(一)列入扶贫开发规划的贫困户。
(二)贫困乡村合作经济组织。
(三)承担扶贫开发任务的各类经济实体和服务组织。
第九条 贷款基本条件
(一)生产经营项目列入扶贫开发规划,扶贫任务明确,措施具体,产品符合社会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可靠。
(二)项目权属清晰,承贷主体明确,债务落实。
(三)贫困户要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
(四)对于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的到户小额贷款,原则上实行信用放款。小额贷款标准的划定由各分行根据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五)以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和直接解决贫困户温饱的扶贫项目,严格执行担保和项目资本金制度。借款人要参加相应的财产保险。
(六)贷款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经办行开立基本帐户或由县农发行指定开户行;确需组织银团贷款的项目,在落实主办行责任后,项目单位与各贷款行签订同比例还款收息合同,并向各贷款行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
(七)贷款对象必须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恪守信用,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者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宜长则长,宜短则短。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宽限期为二至三年。
第十一条 贷款延期。
(一)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10日前向经办行申请贷款延期。担保贷款延期还应当由保证人、担保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
(二)一年以下贷款,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至五年期贷款,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五年期以上的贷款,贷款延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扶贫贷款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规定,利率不上浮。除违约违规外,不加息,不罚息。企业贷款,实行按季收息;贫困户贷款,实行按年或按半年收息。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扶贫贷款贴息方式有三种:中央财政贴息、地方财政贴息和部门贴息。
(一)中央财政贴息贷款的贴息,由总行与财政部统一结算。
(二)地方财政贴息贷款的利息贴补办法由各省(区、市)分行与地方财政部门商定。
(三)部门贴息,由主管部门将应贴补的贷款利息直接贴给借款人。

第五章 办理贷款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办理扶贫贷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受理借款申请。经办行受理借款单位或贫困户提出的借款申请后,要对所报贷款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逐级上报。
(二)贷款评估。经初审同意的项目报上级行列入计划。按贷款审批权限组织项目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续建项目、流动资金贷款和贫困户贷款要写出调查报告,上报上级行。
(三)贷款审批。审批行对经过评估的项目,按照贷款条件进行审查、决策,并履行审批手续。
(四)签定借款合同。对已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借贷双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按生产进度适时发放贷款。
(五)建立贷款登记簿。经办行在贷款业务发生后,要逐户建立贷款登记簿,记载、反映贷款发放、收回、占用形态、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内容。
(六)贷款监督检查。贷款放以后,对借款人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贷款使用效益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和违约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理。
(七)按期收回贷款。要坚持按照借贷双方商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贷款到期前,书面通知借款人准备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可以在到期前申请延期归还,经银行审查同意后,银行可以按照新约定的期限收回。
(八)经济活动分析。经营扶贫贷款业务要注重经济活动分析,掌握扶贫贷款运用状况,研究改善贷款管理和提高贷款经济效益的政策与措施。
(九)总结报告。要经常或定期总结贷款管理工作经验,并向上级行报告。要在项目建成和收回全部固定资产贷款后,按项目分别进行项目总结。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计划管理。扶贫贷款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采取自下而上编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方式,年初总行一次下达。扶贫贷款计划不搞基数化,根据有关考核指标一年一定。编制扶贫贷款计划的依据:
(一)国定贫困县、贫困人口的数量及贫困程度。
(二)扶贫贷款计划执行情况和贷款管理、效益水平。
(三)申报的贷款项目计划和财政资金配套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扶贫贷款实行项目管理。要做好贷款项目选定、评估、执行、监测和总结评价工作,并建立项目备选库和执行库。县支行依据县级扶贫开发部门提出的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150%编制扶贫贷款项目计划,逐级单独行文上报。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
(一)扶贫贷款要按照国家发布的《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金融法规,由借贷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二)依法业已收回的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索。
第十八条 核算管理。
(一)各项扶贫贷款要准确记入总行规定的会计科目。各分行根据核算管理的需要,设立有关二级科目。
(二)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要在总行规定的扶贫贷款有关科目中记载、核算和反映。
第十九条 存量管理。各级行要及时收回到期贷款,收回的到期贷款继续用于国定贫困县。各级行要下达年度扶贫贷款回收计划,并将回收计划完成情况与下年度贷款计划挂钩分配。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各级行要建立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信贷岗位责任制和贷款审贷分离制,提高贷款决策水平,降低贷款风险;要建立健全贷款质量监测报告制度,及时按规定核销呆帐呆款。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各级行都要建立健全扶贫贷款经济档案和项目档案。档案按项目分别设立备选库、执行库,记载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发放、信贷制裁、贷款检查及经济活动分析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批权限。建立贷款的分级审批制度。贫困户贷款由经办行直接审批,间接到户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贷款和加工业贷款,要根据贷款项目风险度、贷款用途、管理水平以及自有资金比例确定各级行的贷款审批权限。在审批权限以上的贷款,必须报上级行审批。权限
内审批的项目必须报上级行备案。

第七章 贷款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扶贫贷款年度审计制度,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贷款,不准以新贷抵旧贷,不准从贷款中预收风险保证金,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从贷款中收取立项手续费、设置扶贫基金等。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贷后检查制度。检查采取四结合方式,即上级行检查与下级行自查相结合;定期全面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信贷部门检查与审计部门审计相结合;检查与通报相结合。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执行国家扶贫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二)贷款使用情况。
(三)信贷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信贷制裁制度。对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贷款的,要依据情况给予下列信贷制裁:
(一)加息或罚息。
(二)停止新贷款。
(三)提前收回贷款。
对一个贷款对象可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信贷制裁。
第二十六条 建立扶贫贷款监测考核制度。
(一)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各级行必须按总行颁发的统计报表,准确及时反映扶贫贷款进度和执行效果。
(二)考核指标。
1、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加工业贷款及到户贷款所占的比例。
2、贷款效益指标。分为社会效益指标和自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主要包括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和贫困人口收入增加情况等;自身经济效益分为贷款回收率与贷款利息回收率。
3、不良贷款回收率指标。不良贷款的实际回收数与不良贷款年初余额的比率。
(三)建立考核通报制度。对考核结果,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通报。
(四)奖惩措施。对于完成考核目标好的分支行,要给予奖励,同时在下年度扶贫贷款计划分配时给予倾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各省(区、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注:宽限期--系指银行规定的借款人开始第一次还款的最低期限,在这期间内只付息不还本。该期限不是贷款期限的延长或附加,而是小于或至多等于贷款期限。如某借款人向银行借得贷款100万元,银行定的贷款期限为5年,宽限期2年,即该借款人从第三年起,按一定比例或
数额开始归还贷款,直到第五年要全部还清100万元贷款的本金和利息。采用宽限期做法,这是国际惯例,目的是为了减轻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的压力。



1998年2月18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5〕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突发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卫生部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05]240号)的要求,现对各地防控工作落实情况提出如下监督检查要求:
一、工作任务
(一)监督检查各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二)监督检查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情况。
二、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和环节
(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1、是否制定了本地区的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工作预案并建立健全了应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组织机构,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人。
2、是否按照不同培训对象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开展了禽流感防治应急培训工作。
3、是否根据工作预案开展了演练工作,做好了人员、技术、药品和物资准备工作。
4、是否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及有关公共场所开展了监督检查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是否制定了本单位应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工作方案、建立了组织机构,明确了工作流程,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人。
2、接到发生动物疫情的报告和通报后,是否与当地农牧业部门沟通联系,第一时间派出专业人员到达疫区现场,做到同时开展调查,同时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3、发生动物疫情后,是否直接开展对动物疫情密切接触者为期7天的医学观察,在疫情发生地及周边区域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了流感样病例和肺炎病例的监测。
4、发现动物疫情密切接触者出现流感样症状或患肺炎时,是否立即按有关技术指南采集标本,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室检测(血清学和核酸检测)。
5、对于进入动物疫区的工作人员尤其是从事解剖、病料采集和运输的工作人员是否采取了严格的个人防护措施。
6、对医疗机构上报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或死亡病例,经组织地、市级专家组筛查后仍不能明确诊断者,是否按预警病例立即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7、是否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不明原因肺炎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筛查和报告的通知》的要求,对各级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检查(主要包括传染病预检、分诊,筛查、疫情报告及管理,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现场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并制定了定期检查制度。
8、是否组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实验室,并配备专人负责和相关技术人员承担检测工作。
(三)医疗机构。
1、医务人员在接诊流感样病例和肺炎病例等发热呼吸道病人(体温超过38℃伴有呼吸道症状)时,是否认真询问有无与病死家禽接触情况、所从事的职业、同类病例接触史等流行病学情况,并进行了相应的临床检验和医学影像学检查等。
2、对有病禽接触史的发热呼吸道病人,是否及时转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诊,是否立即报告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是否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可能涉及传染病的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立即通过网络直报,同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是否按照要求采集了患者血清及咽拭子标本,对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是否按照要求采留了肺组织标本(针穿),以备进一步确诊。
5、重点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指定的收治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的医院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建立健全了应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组织机构,是否成立了医疗专家救治小组,是否充分准备了必须的医疗器械、药品及防护用具,是 否落实了医院感染控制及医护人员个人防护的工作措施。
(四)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1、是否购入和销售死鸡、死鸭以及无检疫检验证明的禽肉。
2、在禽肉加工和餐饮环节,是否严格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禽肉是否彻底加热、烧熟煮透后才供应。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一)重点监督检查发生禽流感疫情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地区,对未发生疫情的地区也要进行监督检查。
(二)要狠抓落实,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督查、指导,特别要加强现场督导。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对象和重点环节从严检查,特别要检查有关工作预案、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立即责令改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食品卫生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未按照规定做好有关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从严从重处罚。
为加强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各项措施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监督组,专门负责人感染禽流感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执法监督工作和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监督组组长由我部卫生执法监督司赵同刚司长担任,副组长由卫生执法监督司苏志副司长和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陈永祥副主任担任,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于每周四下班前将有关情况报我部卫生执法监督司(电话:010-68792399,传真:010-68792387)。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