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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3:37:23  浏览:9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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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华医学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2年9月1日施行。为保证《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我部于2002年4月5日下发了《卫生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学习《条例》,领会精神实质,依法处理医疗事故,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目前,《条例》实施在即,要做好《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衔接和平稳过渡工作,确保《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按照《通知》要求,加强《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分层培训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分别培训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要将培训工作抓紧、抓好、抓实,以保证全面、准确理解并掌握《条例》。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有关《条例》贯彻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尚未成立医学会的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要尽快组建医学会,并按有关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对编制不足的医学会,卫生行政部门要帮助和支持医学会向编制部门申请编制,向计委、财政等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立项和启动经费。督促医学会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尽快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对医学会工作人员和专家库成员进行《条例》及卫生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培训。
三、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已受理但尚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事故或事件,要尽快完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及时结案。
为使医学会熟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交接工作,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可以邀请医学会的分管人员列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已受理但尚未进行鉴定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 9月1日后可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县(市、市辖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已受理但尚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按《条例》有关规定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负责首次鉴定的地方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已受理但尚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负责首次鉴定地方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按《条例》有关规定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负责再次鉴定的地方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已受理但尚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负责再次鉴定的地方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移交,可以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化“预防为主”的思想,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五、要进一步加强同新闻单位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加强正面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确保9月1日《条例》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OO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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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卫生部


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卫生部
2003年4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卫生局:

  当前,我国一些地区发生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称《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实施,是保护人民健康的一部重要法律。今年4月8日,我国政府决定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为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依法进行,是各级党委宣传部、司法行政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

  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针政策和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有利于各级政府明确职责和工作手段,依法采取疫情报告、控制、救治等多种紧急措施;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开展非典型肺炎的群防群治,使广大干部群众理解、支持政府的各项措施,为夺取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胜利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有利于打击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期间出现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突出重点宣传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各地要紧紧围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宣传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党和政府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规定的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方针原则,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各级政府、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和可采取的紧急行政措施,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破坏生产生活秩序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中宣部宣教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卫生部法制与监督司联合编写的《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依法防治非典型肺炎基本知识》可作为辅助宣传材料。

  要突出宣传教育重点,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的宣传;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工地、村落等基层的宣传;加强对车站、机场、码头等重点地区的宣传。通过宣传教育,使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发挥好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的领导作用;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职责,认真做好救治、防护、科研等有关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积极配合政府和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的措施。

  要扩大宣传范围,无论是已经发现疫情的地区,还是没有发现疫情的地区,都要切实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解疑释惑,消除群众的恐惧心理,努力把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中央的方针政策上来,振奋精神,团结一致,依靠科学、依靠法律和道德的力量,坚决打好防治非典型肺炎这场硬仗。

  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媒体的作用,形成合力。运用灵活多样的手段,发挥好宣传栏、黑板报等基层宣传阵地的作用,为依法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创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宣传部、司法行政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切实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领导,制定好规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转变作风,狠抓落实,确保《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要在各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积极配合,主动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夺取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胜利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于铁路行李包裹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铁路行李包裹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


为进一步做好铁路行李包裹事故的处理工作,现就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暂做如下规定,不论行包是否保价一律按本通知办理。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一、处理行包事故要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迅速地办理赔偿工作。
二、行李包裹事故分为三等
(一)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达三人的;
2、物品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价值超过三万元(不含三万元)的;
3、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灭失。
(二)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大事故
1、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重伤的;
2、物品损失价值一万元以上(不含一万元)至三万元的。
(三)一般事故
1、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的;
2、物品损失价值二百元以上(不含二百元)至一万元的。
三、事故苗子
在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自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造成轻微损失及一般办理差错为事故苗子。
事故苗子包括:
1、损失轻微其价值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
2、被盗在三十日内破案并追回原物,损失轻微的;
3、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造成损失的;
4、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的;
5、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6、违反营业办理限制。
四、事故赔偿审批权限
1、赔款(包括行李包裹包装整修费)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由处理站审核赔偿;
2、赔款二百元以上至五千元(含五千元)的由决算站段审核赔偿,报分局备案;
3、赔款五千元以上至一万五千元(含一万五千元)的由铁路分局审核赔偿,报铁路局备案;
4、赔款一万五千元以上的,由铁路局审核赔偿,报铁道部备案。
五、事故赔款的清算
1、赔款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互清算,由处理站所属分局列销。
2、赔款二百元以上的,处理站与责任站在一个铁路局管内,由分局相互间清算;跨路局的由路局相互间清算。
3、责任局自接到赔款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十日内办完付款手续,逾期付款每日增加0.5%的资金占用费。未按规定及时付款时,铁路局管内由铁路局,跨局由铁道部按季强行划拨。列其他责任的事故赔款,由处理局列支。
六、行包事故赔款不论行包是否保价,均由保价周转金支付。
七、“客报七”填报两份,分别报部运输局客运管理处、保价运输处。行包事故情况各栏增加斜线,斜线上填写保价行包内容,斜线下填写未保价行包内容。
八、自本规定实行日起铁道部铁运〔1986〕614号《关于搞好行包负责运输和修改<客规>部分条文的通知》;铁道部运输局、财务司1991年3月6日发209号电报《关于修改保价行包事故赔偿支付办法的通知》;(80)铁运字433号《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第1
00条同时废止。
(83)铁运字1638号《关于公布实行<行李包裹事故处理规则(试行稿)>的通知》及其他文电中与本规定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199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