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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集中及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下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50:05  浏览:80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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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集中及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下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集中及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下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对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按照该文件的修订内容,现将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集中及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下发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集中相关工作要求
  (一)集中的数据范围和传输方式
  集中的数据范围和传输方式不变。
  1.利用金税数据抽取系统从稽核数据库中抽取和上传以下数据:本地存根联、本地抵扣联、五类稽核结果数据、相关采集和比对情况统计表等;
  2.利用金税数据抽取系统从协查数据库中抽取和上传以下数据:不符和缺联协查返回结果数据、失控和作废协查返回结果数据。
  3.省局、地市局逐级上传以上数据统一使用MQ通讯服务器,总局、省局对通过FTP等其它方式上传的数据不再作处理。
  (二)数据抽取和上传时间要求
  1.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每月完成本级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清分比对工作后,立即进行本级的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抽取工作,并于当月13日前(含当日,若遇法定休假日,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天数顺延,下同)将数据通过MQ通讯服务器上传至省局。
  2.省级国家税务局每月完成本级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清分比对工作后,立即进行本级的金税工程相关数据抽取工作,并负责汇齐所辖地市所有数据,于当月14日前,将数据通过MQ通讯服务器上传至总局。
  二、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下发相关工作要求
  (一)总局对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进行集中处理后,将于每月22日前将当月的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通过出口退税传输系统清分下发各地。
  (二)各省级信息中心每月负责核查本区域内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的清分下发情况(包括:数据是否全部清分下发、查实滞留数据原因等),负责区域内清分规则的维护工作。
  以上要求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月至3月金税工程数据集中工作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3〕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集中及清分下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5号)文件中关于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集中及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下发的有关时间规定同时废止。
  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该工作要求的转发、宣传、督促工作,确保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集中的质量,保证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下发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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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监督在立法思路上应实现“三个转变”

张志华、郭小锋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1300)

【内容提要】: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以强化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为研究主旨,以当前立法现状以及法学理论的不足为研究导向,多层次、多视角、多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进而提出民行监督在立法思路上应实现“三个转变”,即在监督内容上,实现由规定简单的纠正错误判决、裁定向规定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并重,全面维护司法公正的转变,在监督方式上,实现由规定单一的抗诉监督向全程监督的转变;在监督途径上,实现由规定统一的上级院抗诉向规定上级和同级院抗诉并重,注重监督效率的转变。
【关键字】:民行 检察监督 抗诉 再审 转变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国家赋予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职权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民行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民行工作要与时俱进,就必须不断更新观念。在民行监督的立法思路上,应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即:在监督内容上,实现由规定简单的纠正错误判决、裁定向规定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并重,全面维护司法公正的转变,在监督方式上,实现由规定单一的抗诉监督向全程监督的转变;在监督途径上,实现由规定统一的上级院抗诉向规定上级和同级院抗诉并重,注重监督效率的转变。
一、在监督内容上,实现由规定简单的纠正错误判决、裁定向规定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并重,全面维护司法公正的转变
全面维护司法公正,就要坚持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并重。有错必纠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条重要原则,而实现司法公正要靠科学、公正、严密的程序作保障。在立法规定和现实司法工作中,存在“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的现象,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立法思路上加以探讨和研究:
(一)从民诉法对提起再审的条件看,现行民诉法对申请再审的规定不科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论任何人违反法律,都应当平等地受到追究。但是,对公民提起民事再审理由的规定,就使有法必依大打折扣。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检察院应当抗诉,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法院系国家司法机关,若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违反了法律,不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其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也是必须纠正的。而立法却把“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和“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揉在一起,在内容上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既有执法不严之嫌,也有授违法不究之柄;在表述形式上也是不科学的,此规定的前提是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却用“可能”这一尚不能确定的动词来进行判断,得出的结论自然是不适当的。修改该法条的思路是,只采用该法条前半部分,即“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检察院应当抗诉,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
(二)从民诉法对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看,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规定的过于笼统。我国民诉法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但却未进一步规定具体的受理、审查程序,以致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过程各行其是,随意性极大。致使一系列的诉讼原则和制度在这一审查程序中未能得以贯彻执行,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甚至导致再审程序难以进入。解决以上弊端的思路是,依靠立法来规定明确的审查程序和制度,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以下内容:再审申请的受理部门;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抄送检察院,以便检察院实施监督;受理部门对每一再审申请及所有申请材料必须登记归类;实行回避制度,受理部门不得将再审申请及有关材料转交或变相转交作出原生效裁判的部门;审查人员应认真听取各方陈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不论是否受理,必须书面答复,尤其是审查合议后决定不予受理的,要说明具体理由,以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同时,还应规定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三)从民诉法对再审申请的审理过程的规定看,缺少公开性。司法权要有公信力,关键就在于公开审判。现行民诉法规定,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都应公开审理;原来是第二审的案件,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进行判决。这就为不公开审理再审案件打开了方便之门。为何终审不能终?除了暴露出一些法官素质不佳外,也说明再审程序的具体设置欠科学。否则,当事人岂敢不断挑战终审判决?但是长此下去,势必影响法制权威。为了使再审具有公开性,笔者认为应在民诉法中设立详细的再审理由,明确各级法院的再审管辖权限,强调再审必须公开审判,确保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明确检察院在再审中的法律地位及具体职责,在一系列具体的程序、制度的指引、规范和保障下,再审“终审难终”的现象可望消失,再审裁判的终审法律地位才能真正确立。
二、在监督方式上,实现由规定单一的抗诉监督向全程监督的转变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应该是全面、有效的监督,应当包括提起诉讼、参加诉讼、提出抗诉、监督执行等环节,如果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责就无法充分完整地体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立法也应从不同方面体现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直接监督,有效地防止和纠正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达到维护诉讼公正和保护国家、社会重大民事利益的目的。
(一)应启动重大民事、行政案件公诉制度。重大民事、行政案件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在法定情况下,基于法律监督职能,代表国家将一定种类民事、行政案件提交人民法院审判,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我国现今的司法实践并未启动重大民事、行政案件公诉,而涉及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却时有发生。因此,启动重大民事、行政案件公诉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立法中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重大国家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且无其他途径可救济的条件下,应准许其代表国家提起诉讼。这种诉权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是一种国家诉权,只能由检察机关行使。例如: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案件,对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重大违法案件均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二)应参与重大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检察机关参与重大民事诉讼全过程,其目的在于:监督审判人员的审判行为,防止审判违反法定程序,有利于今后对已生效但有法定抗诉事由的案件提起抗诉或查办法官渎职犯罪案件获取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在参与重大民事诉讼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之前应将开庭的日期、地点及案由等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以便于人民检察院做好派员出庭的准备。2、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除对明显的程序违法行为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外,在法庭上既不对法庭调查发表意见,也不参与辩论,同时也不能干预法官对审判活动的组织、指挥,更不能对法官裁判案件施加影响,即不能妨碍司法独立。3、参与诉讼案件的范围应依法确定,建议赋予检察机关享有参加民事诉讼的权力,以便建立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开放性体系,填补检察监督的空白,排除审判人员违法裁判的侥幸心理。检察机关通过参与民事诉讼案件,达到对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制约的目的。4、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行政诉讼应以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为重点,及时保护这些权益。
(三)应强化检察机关的抗诉职能。抗诉是我国现行民事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唯一方式。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人民法院错误的生效裁判提起抗诉的形式,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检察监督,这对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经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立法规定的过于原则和笼统,造成了实际操作的种种困难。笔者认为,要使抗诉制度真正体现其价值,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应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进行再审。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引起再审程序的主体,抗诉一经提出,就应立即引发再审程序的启动。由于法律已明确规定了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审理,所以不存在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再审的问题。
2、应明确规定抗诉案件的审限。审限规定关系到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避免“迟来的正义”发生的根本保证。审限应从接到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后开始计算,此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建议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案件,再审期限从接到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3、应明确规定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地位、任务及权限。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但对检察机关出庭的地位、任务和权限均无明确规定,检法两家在这些问题上常常争论不休,直接影响抗诉案件的审理和监督。因此,立法中应作如下规定:首先,要明确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地位。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民事抗诉案件的审理,不是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而是对国家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予以监督,享有特殊的诉讼权利。其次,要明确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包括宣读抗诉书、发表出庭意见、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再次,要明确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的权利。检察人员至少应有下列权利:第一,参与法庭调查权。包括有权要求法庭出示证据,有权要求审判长允许其向当事人或其它诉讼参加人发问,有权要求法庭重新鉴定或勘验等;第二,检察建议权。指对庭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现象有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的权利;第三,发表庭审意见的权利。即在庭审结束时对整个庭审过程进行评价,并代表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
(四)应授予检察机关监督执行的权利。首先,执行活动是审判活动的延伸。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里的“审判活动”应从广义上理解,它不仅包括法院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而且还包括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行为,它们都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活动,都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都会对当事人以及社会上的其他相关人员产生实际的影响,必须公正地行使执行权,因此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其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行使一些实体上的裁判权,例如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等,这些裁判权与审判程序中的裁判权在性质上并无二样,同样可能出现错误,因而同样存在着司法救济或执行救济问题,因此,不应将检察监督从执行程序中剥离。
三、在监督途径上,实现由规定统一的上级院抗诉向上级和同级院抗诉并重,注重监督效率的转变
监督途径单一,是民行监督的又一弊端。现行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具体设定的监督方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生效裁判、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发现有法定情形的,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按此规定,各级检察院只有地市州级以上检察院才有民事再审抗诉权。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的,只有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权,唯有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才具有抗诉权。但上级检察院要直接、迅速发现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错误还缺乏有效途径。从司法实践看,往往多是当事人几经申诉,难进法院再审大门而转向检察院申诉,即检察院的抗诉多来自对当事人申诉的审查。由于受交通、经济诸因素制约,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反映的多,受理的检察院必须首先把案情、事实、证据搞清楚,才能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通过审查才能决定是否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上一级检察院进行再审查才能定夺是否抗诉,确实费时费力,诉讼不经济。特别是对级别越高的法院,这种抗诉方式使检察院更难实施有效监督。事实上,对上级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法院也多采用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作法。再进一步看,对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错误的生效裁判,检察院哪怕是最高检察院也鞭长莫及。原因极明显:不论再抗诉再审若干,最终决定权也属于法院。特别是要纠正最高法院的错误裁判必须依靠最高法院自身。这样,法院执掌的是实质可不受任何监督制约的完整权力,再审抗诉启动再审就引发了诉讼程序上的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使办案以“法律为准绳”异化为“以法院为准绳”。实践中,人们形容再审抗诉与再审冲突的现象“你抗你的,我判我的”,早已向社会揭示了再审抗诉程序设计不科学所致的这一不良后果,也提出了当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都作为“运动员在运动场上竞技”时,到底该由谁充当总裁判员的问题。
上述问题的改革思路在于:第一,立法应规定经当事人申请或检察院的抗诉,启动民事、行政再审。当事人的申请应送交检察院,以利于检察院进行监督。当前法律规定的由法院直接启动再审程序,有悖法理。按我国宪法,司法机关必须各司其职,互相制约。法院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同样应当是先有起诉,再有审判,不能诉审不分,诉审交叉,诉审一家抓。目前,我国民诉法规定的是上级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实行集权式再审。一方面,让应作为裁判者的法院自己认为自己审判错误提出再审;另一方面,又作为裁判者来审判自己认为“确有错误”的裁判,不但在逻辑上存在问题,而且实质上既取代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又分割了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仅有的再审抗诉权。法院自告自审,有违司法原理,有违诉讼程序科学分工,更有违司法程序公正与正义。对此,改革的方式应当是法院再审必须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和检察机关的抗诉为前提,法院按自己担当的角色在任何审判程序中都只能专司审判,这样,立法才科学,程序才公正合理。从多年的司法实践看,法院发现生效裁判错误的渠道多来自于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或检察机关的抗诉,立法规定法院直接启动再审实无必要。再从国外情况看,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日本,其再审程序的启动,立法都明确规定为由原生效裁判的当事人进行或检察机关提起。这些有益的经验值得借鉴。第二,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再审抗诉权。规定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应由同一级检察院向同一级法院提出,以弥补民事、行政诉讼中,上级检察院由于未参加一、二审而没有案情基础之不足,而且也便于及时监督、及时纠错,避免转了一大圈又转回原审法院这种诉讼极不经济的情况发生;第三,应明确规定若最高检察院的再审抗诉被最高法院驳回后,最高检察院仍认为最高法院裁判错误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两院必须执行。这样,不仅再审程序公正,而且更符合我国宪法设定的国家体制。
总之,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基本理论内涵,是国家两大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制衡。立法的简略和不完善,导致了现实司法实务上的磨擦。抗诉是我国现行法律确立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唯一方式,而抗诉制度本身,在具体实施上仍然缺乏立法规范,现今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只能是一种局限性很强的被动监督。 强化民行法律监督,是时代的要求,是法制进步的要求。面对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必须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探索民行工作的新思路。只有在民行监督的内容、方式和途径上实现根本性的转变,民行工作才会出现崭新的局面。



2011年度达州市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度达州市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中央、省驻达企事业单位:

现将《2011年度达州市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达州市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达市府发〔2010〕41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2011年度达州市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5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09〕39号)以及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部门目标绩效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达市委发〔2011〕14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把握“追赶跨越、加快发展”的全市工作总体取向,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任务,以保证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为基点,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绩效管理制度、激励市政府部门争创一流业绩,提供一流服务,建设一流机关。

第三条 绩效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在推动科学发展的实践中进行绩效管理,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作为绩效管理的基本内容和主要依据,促进行政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转变,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二)坚持公正透明的原则。把结果评估与过程评估结合起来,在评估部门履行职能职责的同时,注重对大局观念、服务意识、创新精神和行政效能的评估,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推动部门改进工作,不断提升工作绩效。

(三)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根据部门职责任务设置绩效管理指标体系,注重共性与个性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力求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力戒繁琐,讲求实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工作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市政府其他机构、市政府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部门)。在绩效管理工作中,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纳入到市政府工作部门进行考核。



第二章 绩效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绩效管理设置三级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为共性要求,三级指标是一、二级指标的具体内容,结合部门实际量身定制。一级指标4项,分别为职能职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二级指标12项,分别为职责任务、依法行政、政令畅通、效能建设、成本效益、应急管理、服务群众、接受监督、协作配合、党组织建设、政风行风和廉政建设。

第六条 职能职责主要评估市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情况。

(一)职责任务。履行法定职责,做好重点工作,完成核心指标的情况。由被评估部门提供绩效管理报告,市统计局提供评估意见。

(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依法履行部门职责,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情况。由市政府法制办提供评估意见。

(三)政令畅通。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执行市政府领导指示,令行禁止和真抓实干的态度、能力和效果。由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督查室提供评估意见。

第七条 行政效能主要评估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控制行政成本,增强应急能力,为落实好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构建良好的环境支撑和作风保障的情况。

(一)效能建设。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以下简称“四项制度”),管理创新和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的情况。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绩效管理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直机关工委提供评估意见。

(二)成本效益。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付出的代价,降低行政成本,财政支出绩效的情况。由市财政局提供评估意见。

(三)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落实维稳第一责任,应急能力、应急准备及网络舆情快速反应的情况。由市委宣传部(网络办)、市委维稳办、市政府应急办提供评估意见。

第八条 服务质量主要评估市政府部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能力和接受监督的情况。

(一)服务群众。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实行“两集中、两到位”,推行并联审批、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被评估单位提供绩效管理报告,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直机关工委提供评估意见。

(二)接受监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议案、政协提案,接受监察、审计专门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的情况。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委群众工作局(市政府信访局)提供评估意见。

(三)协作配合。部门之间工作沟通协商、协作配合的情况。由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督查室提供评估意见。

第九条 自身建设主要评估市政府部门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特别讲大局、特别讲付出、特别讲实干、特别讲纪律的情况。

(一)党组织建设。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由市直机关工委提供评估意见。

(二)政风行风。端正行业作风,纠正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由市监察局提供评估意见。

(三)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情况。由市直机关工委、市监察局提供评估意见。

第十条 部门绩效管理的三级指标,由市政府绩效办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征求被评估部门意见,经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政府绩效委下达。



第三章 绩效管理的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管理在部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采取社会公众评价、绩效组织评价、领导评价和部门互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部门自我评价。部门根据绩效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三级指标,提供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报告,作为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的依据之一。

(二)社会公众评价。由市政府绩效办牵头组织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代表,对市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服务效率、服务成效进行民主测评和满意度测评。

(三)绩效组织评价。市政府绩效委在部门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部门评估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比例,对部门绩效进行有记名评价。

(四)领导评价。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同时邀请市委领导)对部门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评价,按照规定比例,对部门绩效进行有记名评价。

(五)部门互评。市政府部门相互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部门绩效管理实行分类计分。职能职责满分为60分,行政效能满分为15分,服务质量满分为15分,自身建设满分为10分。

第十三条 部门绩效评价的权重和计分。社会公众的评价权重为30%,市政府绩效委的评价权重为40%,市领导的评价权重为20%,部门互评的评价权重为10%。

(一)社会公众评价。社会公众对市政府部门的评价结论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档,按评价项目的分值分别计分。

(二)绩效组织评价。市政府绩效委成员对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的评价结论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档,按二级指标的分值分别计分。

(三)领导评价。市领导对市政府部门年度绩效管理的评价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按规定分值分别计分。

(四)部门互评。市政府部门年度绩效管理互相评价的结论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档,按规定分值分别计分。

第十四条 新增目标得分。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达文件增设的工作目标,经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纳入新增目标管理。

完成工作任务的计0分,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按比例加分,每项最高加1分;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视情况扣分,每项最多扣1分。

第十五条 部门绩效管理实行创先争优加分和批评问责扣分。

(一)创先争优加分

1.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获得省委、省政府、中央机关、国家部委(含国务院直属局、领导小组,下同)表彰奖励的,每项加0.5分(若分等次奖励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5、0.4、0.3分);获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表彰奖励的,每项加0.3分(若分等次奖励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3、0.2、0.1分);凡上级表彰奖励达州市委、市政府的,市级牵头部门按相应标准加分。同一项目受到多层级表彰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获奖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2.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项(次)加1分。同一项目受到多层级肯定性批示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肯定性批示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二)批评问责扣分

1.批评扣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项(次)扣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中央机关、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每项(次)扣1分;受到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项(次)扣0.5分;受到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项(次)扣0.2分;被中央、省级主流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每项(次)扣1分;同一项目受到多层级通报批评的,按最高级别扣分,不重复扣分。上级通报批评达州市委、市政府的,市级牵头部门按相应标准扣分。

2.问责扣分。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受到问责,每人次扣2分。

第十六条 绩效管理考评结果的确定。

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得分=社会公众评价得分+绩效组织评价得分+领导评价得分+部门互评得分+新增目标得分+创先争优加分-批评问责扣分。

绩效管理先进单位按市政府部门总数的三分之一产生,其中市政府工作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市政府其他机构各占三分之一。

年度部门绩效管理得分由市政府绩效办汇总,市政府绩效委提出绩效管理考评意见,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垂直管理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反馈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奖惩办法

(一)奖励

对绩效管理合格的市政府部门,根据经费供给渠道分别进行奖励。

(二)惩罚

1.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该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目标绩效奖实行“一票否决”: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落实不力,重要工作任务完成差,严重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部门(单位)内部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较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不稳定事件,部门(单位)职工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2.对部门绩效管理不合格单位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排名倒数第一的部门(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3.没有及时将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及市政府绩效委下达的考评指标进行分解细化,没有落实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的部门(单位),不予兑现年终目标绩效奖。

4.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拘留、刑事处罚,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进行考核或不定等次(试用期内公务员除外)的干部职工,不计发目标绩效奖。



第四章 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建立达州市人民政府绩效管理委员会,在市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市政府部门的绩效管理工作。市政府绩效委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统计局、市委群众工作局(市政府信访局)、市政府绩效办、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一位副秘书长和市直机关工委主要负责人参加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在市政府绩效委的领导下,设立市政府绩效管理办公室(简称市政府绩效办),为市政府绩效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年终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在市政府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政府绩效委对三分之一的市政府部门进行随机抽查复核。

第二十条 在市政府绩效委的领导下,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分工,提供市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绩效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委托部门管理的机构及部门内设机构的绩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垂直管理单位中的金融机构、企业类的绩效管理分别由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牵头,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2.垂直管理单位(企业类)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3.垂直管理单位(金融机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1:

市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序号
一级指标
具体内容
二级指标
具体内容
三级

指标
评估依据

1
职能

职责

(60分)
履行法定职责、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情况
职责任务

(40分)
履行法定职责,做好重点工作,完成核心指标的情况
结合

部门

实际

量身

定制
部门绩效管理报告,市统计局评估意见

依法行政(10分)
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依法履行部门职责,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情况
市政府法制办评估意见

政令畅通(10分)
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执行市政府领导指示,令行禁止和真抓实干的态度、能力和效果
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督查室评估意见

2
行政

效能

(15分)
行政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控制行政成本,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构建良好环境支撑和作风保障的情况
效能建设(7分)
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四项制度”,管理创新和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的情况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直机关工委评估意见

成本效益(4分)
完成目标任务付出的代价,降低行政成本,财政支出绩效的情况
市财政局评估意见

应急管理(4分)
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落实维稳第一责任,应急能力、应急准备和网络舆情快速反应机制的情况
市委宣传部(网络办)、维稳办,市政府应急办评估意见

3
服务

质量

(15分)
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能力和接受监督的情况
服务群众

(8分)
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实行“两集中、两到位”,推行并联审批,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
结合

部门

实际

量身

定制
部门绩效管理报告,市直机关工委、市政务服务中心评估意见

接受监督(4分)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接受监察、审计专门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的情况,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委群众工作局(市政府信访局)评估意见

协作配合(3分)
部门之间工作沟通协商、协作配合的情况
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督查室评估意见

4
自身

建设

(10分)
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特别讲大局、特别讲付出、特别讲实干、特别讲纪律的情况
党组织

建设

(4分)
机关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
市直机关工委评估意见

政风行风(3分)
端正行业作风,纠正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
市监察局评估意见

廉政建设(3分)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情况
市直机关工委、市监察局评估意见








附件2:

垂直管理单位(企业类)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序号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具体内容
三级

指标
评估依据


1
职能

职责

(80分)
核心指标

(60分)
1.纳税增量额度情况;(20分)

2.产品质量情况;(10分)

3.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落实情况;(15分)

4.吸纳地方人员就业,缓减地方就业压力情况;(10分)

5.报送企业经济指标数字情况。(5分)
结合

部门

实际

量身

定制
市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环保局等部门评估意见,市经信委汇总


依法治企

(10分)
1.企业环保排污达标情况;(3分)

2.安全生产情况;(3分)

3.社保“三金”解缴情况;(2分)

4.住房公积金建立及缴存情况。(2分)
市环保局、人社局、安监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评估意见,市经信委汇总

政令畅通

(5分)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任务及领导交办事项情况;(3分)

2.令行禁止、真抓实干的态度及效果情况。(2分)
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评估意见

应急管理

(5分)
1.落实维稳第一责任;(2分)

2.预防突发事件情况;(2分)

3.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情况。(1分)
市委维稳办、市政府应急办等部门评估意见

2
服务

质量

(10分)
服务群众

(5分)
1.加强企业服务窗口建设情况;(3分)

2.扶贫帮扶情况。(2分)
市经信委等部门评估意见

接受监督

(3分)
1.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的情况;(1分)

2.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情况;(1分)

3.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情况。(1分)
市经信委等部门评估意见

协作配合

(2分)
企地沟通协作情况(2分)
市经信委等部门评估意见

3
自身

建设

(10分)
党群组

织建设

(5分)
1.企业党组织建设情况;(3分)

2.工会组织建设情况。(2分)
结合

部门

实际

量身

定制
市直机关工委、市经信委、市总工会等评估意见,市经信委汇总


企风行风

(2.5分)
1.作风建设的情况;(1分)

2.制度建设的情况;(1分)

3.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情况。(0.5分)
市经信委、市监察局等部门评估意见

廉政建设

(2.5分)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1分)

2.反腐倡廉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1分)

3.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情况。(0.5分)
市经信委、市监察局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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