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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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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法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自府发〔2003〕105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自贡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希认真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自贡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贡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促进政府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确保政令畅通,保证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和政府工作目标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贡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的范围为市政府部门(含省、市双重领导部门,下同)、区、(县)政府。
第三条 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保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各项目标的制定、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和当年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保证经济稳定增长,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目标的制定、分解和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及年终的考评、奖惩,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目标管理工作有效实施。
(三)依法行政,分级负责。目标责任人必须对自己所承担的目标负责,坚持依法行政、分级管理。在目标实施过程中,若出现问题由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由上一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四)严格考评,兑现奖惩。根据各责任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实际,按规定给予奖惩。适当拉大奖励的等级差别,充分发挥目标管理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目标管理总责任人。副市长对市长负责,按职责分工组织所联系部门目标的实施。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目标的实施。
(三)各部门、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地区目标责任人,既对市长负责,又对本部门、本地区负责,组织相关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部门或区(县)政府责任人负责。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协助常务副市长具体负责年度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目标办,下同)为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政府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责任单位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和奖惩等具体工作。
(三)目标责任单位为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各部门、区(县)政府,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应将目标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机构或人员,负责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目标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制定目标的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市委、市政府当年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当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等所确定的全市工作总目标。
(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和职能分工,应由市政府各部门完成的主要业务工作。
第七条 制定目标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各责任单位所制定的目标既要与全市工作的总目标相衔接,又要体现本部门的职能、本地区的实际,突出工作重点。
(二)先进科学。各责任单位的工作目标要按照当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和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结合本责任单位的实际和近期规划的总体要求,确定相应的发展速度和增减幅度,定出具体(数量、质量、形象进度)的工作目标。不能量化的目标要定出具体考核标准。
第八条 目标体系构成。
目标任务由一级目标、二级目标、保证目标和单项目标构成。
一级目标:主要由市政府工作奋斗目标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目标组成。
二级目标:主要由部门主要职能职责目标和为保证一级目标完成而分解的目标组成。
保证目标:主要由党建、党风廉政目标和政务工作目标组成。
单项目标:对特别重要的工作实行单项目标管理,单独下达目标任务,单独进行考核。
第九条 目标的制定。
(一)政务目标的制定。
1、每年2月20日前,各责任单位按本办法第六、七条的要求制定出当年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报市政府。涉及到有关部门工作的目标,应明确主办、协办单位和目标责任,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市政府裁定。2月底前,市计委、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和各责任单位上年工作的实绩,提出各目标责任单位主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指标报市政府。
2、市政府目标办根据市计委、市统计局提出的指标和各责任单位制定的初步方案,制定市政府一级目标及市政府各责任单位当年工作目标明细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分管副市长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
(二)保证目标的制定。
保证目标由市政府目标办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三)单项目标的制定。
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当年少数重要工作实行单项目标考核。凡需实行单项目标考核的工作,由承办部门年初报市政府目标办审查,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政府审定的单项目标任务由市政府目标办会同承办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目标的分解。各责任单位接到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后,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逐项分解落实,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报市政府,抄送市政府目标办。
第十一条 目标的监控。各责任单位要随时掌握目标执行进度、分析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市政府目标办与市统计局要按时对主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重点目标,市政府目标办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目标的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专题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目标办统一调整下达。
(一)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 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三条 新增目标。年度目标下达后,上级主管部门对部门下达新的重要工作任务确需纳入目标管理的,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专题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目标办统一下达,并作为当年新增目标,纳入全年目标考评。

第四章 检查与考评

第十四条 对目标实施情况的检查、考评,按照日常自查、半年检查、第三季度抽查、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检查考评的内容。
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检查考评。
(一)半年检查。当年7月15日前(区县政府7月20日前),各责任单位对上半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计委、市统计局和市政府目标办。市政府目标办7月中旬组织抽查, 7月下旬写出半年目标执行情况报市政府。
(二)年终考评。各责任单位于次年1月15日前(区县政府1月25日前)对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附目标考核自查表)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计委、市统计局和市政府目标办。
市政府对各责任单位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于次年1月20日前(区县政府1月30日前)组织考评。次年1月20日前,市统计局对各责任单位的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准并报市政府。次年1月31日前,市政府目标办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全市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
(一)政务目标。基本分100分,每项目标基本分值根据重要程度确定。
1、完成目标100%(含100%)至110%,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完成目标110%以上的按基本分的110%计分;完成目标100%以下至80%的,按目标基本分的80%计分;完成目标80%以下的不计分。
2、完成市政府一级政务目标任务,加计该项基本分的10%。
3、对确实不能量化的目标项目,圆满完成计满分,完成任务出色(受市委、市政府表彰)按基本分的105%至110%计分;未完成任务的不计分。
4、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而未完成目标的项目,由市政府目标办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可酌情按基本分的80%至90%计分。
(二)单项目标。完成单项目标加计1分,未完成则该项不计分,并从总分中扣1分。
(三)保证目标。基本分值根据当年的情况确定,按市政府目标办与有关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四)新增目标和调整目标。完成新增目标任务,加计1 分;未完成新增目标任务的,除该项不计分外,并从总分中扣1分。调整目标的计分按目标任务调整前原定分值进行计算,如该项目标经同意取消则按该项目标的原定分值80%计分。
(五)其它加分项目。凡获得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且有荣誉证书(或正式文件)的工作奖励分别加计2分、1.5分、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奖励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六)其它扣分项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分别按2分、1.5分、1分的标准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年度工作目标中,某项目标因主办、协办单位配合不好而未完成的,该项目标的扣分由主办、协办单位分别按60%、40%的比例计算,计入总分。
(七)突出贡献奖励加分。对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事业进步和实施西部大开发工作作出突出贡献,或在本行业的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创新的单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审定后,给予3至5分的奖励加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奖惩原则。
(一)以考评结果为依据,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教育与惩诫相结合;分等计奖、奖功罚过、兑现到人。
(二)对各级责任人的奖惩,按目标任务考评得分高低确定。
(三)任何责任人在同一年度中不能重复获目标管理奖金。
第十九条 奖惩方式。奖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即发放奖金与通报表扬相结合,惩罚以扣减奖金和通报批评相结合。目标管理考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以及对干部评优、晋升、调级、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审批和实施。目标管理奖惩统一由市政府目标办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一)奖励的实施。
1、年度目标管理奖金标准按当年财政收入情况由市政府确定,凡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责任单位,均可获得目标管理奖金。
2、目标管理奖励实行分等计奖,凡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责任单位均按不同等次给予年度目标管理奖金。各部门的等次由分管副市长根据目标考评结果和全年工作情况,按分管部门各三分之一提出一、二、三等奖建议方案,市长根据各副市长提出的建议方案提出当年特等奖建议和一、二、三等奖调整意见;各区县政府根据得分高低按各三分之一确定为一、二、三等奖。最后实施的奖励方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市政府部门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奖励标准和区县政府一、二、三等奖的奖励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当年财政收入完成情况确定。
4、市政府考核各部门主要责任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确定其奖励标准。
5、对目标管理工作出色的责任单位,对该责任单位目标管理工作人员(1至2名)给予适当奖励。此项奖励依据目标管理工作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惩诫的实施。
1、目标管理考评得分在100分以下的责任单位不发目标管理奖金,并责令其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对各责任单位受到警告处分以上处罚的违法违纪人员,扣发其全年目标管理奖金。
2、因违法、违纪、违规、失职、渎职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而受到国家级文件通报的责任单位,取消当年目标管理奖;受到省部级文件通报的责任单位,目标考评降低一个奖励等次。
3、对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项工作出现重大问题或未完成实事任务的责任单位,目标考评降低一个奖励等次。
4、对在目标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视情节扣减年度目标管理奖金,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视情节除追究领导责任外,扣发个人年度目标管理奖金并通报批评。
5、年度考评得分未达到100分的责任单位,单位领导班子不得评为“四好”班子,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
第二十一条 奖金发放。
(一) 奖金计发按各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计算。各部门总人数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核定的在职职工人数为准。各部门应于当年底前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如实申报人数及变动情况。
(二)市政府目标办将市政府对各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考评结果和奖励标准通知各责任单位。
(三)各部门内部的奖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目标办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市政府每年的各项重要工作,结合各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能职责,制定年度目标管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2001年4月26日印发的《自贡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法》(自府发[2001]4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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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攀府发[2004]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励办法(暂行)》已于2004年1月5日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八日

  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

  项目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加快发展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

  (一)实验成果奖;

  (二)中间试验成果奖;

  (三)工业性试验成果奖;

  (四)工业生产线奖。

  第三条 实验室成果奖适用于奖励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取得的实验室成果,奖金5万元。

  中间试验成果奖适用于奖励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取得的中间试验成果,奖金10万元。

  工业性试验成果奖适用于奖励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取得的工业试验成果,奖金20万元。

  工业生产线奖适用于奖励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建成生线并实现正常生产,奖金40万元。

  第四条 获奖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有重大技术创新,或工艺、装备的重大突破;

  (二)在经济上有明显优势或潜在优势;

  (三)有利于攀枝花市钒钛资源综合开发;

  (四)有利于环境保护;

  (五)有利于形成钒钛材料产业链。

  第五条 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评审委员会每年定期发布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申报指南。

  第六条 攀枝花市内、市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

  第七条 奖励评审程序

  (一)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复核,提出奖励建议方案报市政府。评审和复核办法由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评审委员会制定。

  (三)市政府审定后作出奖励决定。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九条 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评审委员会由市科技局、市计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的负责人组成。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评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条例

陕西省人大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养路费(以下称养路费)是依法向养路费缴费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建、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本省和外省调驻本省的汽车、摩托车、轮式拖拉机等机动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是养路费缴费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路费的征收与缴纳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养路费应当以路养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坐支、截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养路费征收和管理工作。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市(地区)、县(市、区)设立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和市(地区)、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征稽机构)分别行使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养路费和轮式拖拉机养路费征收和稽查职权。
公安、农机、财政、审计、物价、城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征稽机构做好养路费征稽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模范遵守本条例,在养路费征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征稽机构职责
第七条 养路费征稽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养路费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实施养路费征收工作;
(三)稽查车辆养路费缴纳情况;
(四)处理违反养路费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组织培训养路费征收、稽查、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置养路费征费稽查站。
征稽机构对拖欠、逃缴养路费的车辆可以上户、上路稽查。
第九条 征稽机构及其征稽人员必须忠实履行职责,文明执法,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征费稽查。
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交通征费标志,持统一制发的证件,使用规定的停车示意牌。
征稽机构稽查专用车辆应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条 征收、减征、免征养路费车辆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养路费征收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轮式拖拉机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分别由各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提出,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新增车辆和车辆转籍、报废、调驻及变更所有人、牌照号码、载重吨位和用途等,缴费人应持车辆有关证明或证件,按下列规定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的有关手续:
(一)新增的车辆,应于领取牌照五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登记手续;
(二)车辆转籍的,应于三十日内到转出地和转入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转出和转入手续;
(三)报废车辆,应在十五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注销登记手续;
(四)外省调驻本省和本省调驻外省车辆应于三十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和调驻地征稽机构分别办理养路费调驻登记手续;
(五)车辆变更所有人、牌照号码、载重吨位和改变车型的,在公安、农机车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五日内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变更手续;车辆改变用途或减征、免征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在改变前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养路费由缴费人在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按规定标准缴纳。
车辆未领取牌照上路行驶的,自购车之日起计征养路费。
外省调驻本省的车辆,缴费人应在车辆调驻本省第三个自然月起,按调驻地征收标准在调驻地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本省调驻外省的车辆,从车辆调驻第三个自然月起,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停征养路费。
养路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一处缴费、全国通行的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征收。
第十三条 养路费征收按户按车实行年度或季度包缴优惠制度。
实行养路费包缴的车辆,必须于年度、季度开始前缴纳;未实行包缴的,必须于本月开始前全额缴纳。
第十四条 符合减征、免征养路费规定的车辆,缴费人应按规定向征稽机构申请办理减征、免征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减征、免征手续或被核准减征、免征养路费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全额交纳养路费。
第十五条 被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扣押、封存或者因交通事故等情况停驶的车辆,缴费人应向征稽机构报告,车辆恢复行驶时,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征稽机构批准,停征停驶期间的养路费。
第十六条 征稽机构对缴费人未按规定标准和期限缴纳养路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国家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扣押车辆,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稽机构在稽查中发现逃缴养路费不能当场缴清的,可以视其情节留置行车证件或扣押车辆。
留置证件或扣押车辆,应当出具证明,缴费人补缴养路费和滞纳金的,应当立即发还。扣押车辆超过九十天,缴费人仍不补缴养路费的,征稽机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拍卖扣押车辆抵缴养路费。
第十七条 缴费人申请破产的,清算组织应将欠缴的养路费及滞纳金列入清偿之列。
第十八条 按规定缴清养路费的车辆,由征稽机构发给养路费缴费凭证。
核准免征车辆由征稽机构发给养路费免费凭证。
第十九条 缴费人必须随车携带养路费缴(免)凭证,并接受征稽机构检查。
养路费缴(免)凭证不得借用、涂改、伪造。
养路费缴(免)凭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向征稽机构申请补办。
第二十条 养路费缴(免)凭证和收据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征稽机构应将所征收的养路费及滞纳金,及时存入银行开立的养路费收入专户,并按规定解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公安、农机车管部门应当向同级征稽机构提供车辆统计资料,在办理车辆转籍、变更、报废和检审验时,必须查验养路费缴纳凭证。对未按规定缴清养路费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并责令其到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缴费人未随车携带养路费缴(免)凭证或拒绝接受征稽机构检查的,由征稽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三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稽机构除责令缴费人足额补缴应缴养路费、滞纳金外,可处以警告,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新增车辆和车辆转籍、报废、调驻及变更所有人、牌照号码、载重吨位和用途等,不按规定办理缴费、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处以应缴养路费月额度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二)逾期未缴纳养路费未超过六个月的,处应缴养路费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超过六个月的,处应缴养路费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三)伪造、涂改、借用养路费缴(免)凭证及车辆牌照证件,造成养路费流失的,处以应缴养路费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征稽机构及其征稽人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超过三万元、对个人罚款超过五千元或者对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缴费人罚款超过一千元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交通征费稽查机构申请复议;对市(地区)、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征稽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阻碍征稽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谩骂、殴打征稽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征稽机构及征稽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协助养路费征收工作义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不履行职责,造成养路费流失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