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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34:46  浏览:90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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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组发〔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二○○○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科研院所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基地,是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基地,是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基地。加强和改进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对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各部门为加强科研院所党的建设,促进科研院所的改革和发展,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不少经验。同时应当看到,新形势下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面临着新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发挥科研院所党组织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速科技进步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中央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改进科研院所(不含社会科学研究院所,下同)党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的要求,紧紧围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促进科技发展,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推进科研院所两个文明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院(所)长负责制,建立科学的科研院所管理体制。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的目标是,(一)建设一个能够总揽全局,党政关系协调,锐意改革,廉洁奉公,得到群众拥护的领导班子;(二)走出一条符合党和国家科技发展战略,能够发挥自身优势,增强科技实力和提高效益的发展路子;(三)培育一支德才兼备,立志报效祖国、服务人民的高素质的科技队伍;(四)形成一套有利于党组织和党员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工作制度。实现上述目标,是党组织和院(所)长的共同责任。党组织要支持院(所)长按科研院所特点和科学规律管理好科研院所,院(所)长要依靠党组织做好科研院所的各项工作。

二、科研院所党组织的职责

科研院所党委(含独立科研院所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下同)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2、支持院(所)长依法行使职权,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和监督重大决策的实施,促进科研、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与院(所)长共同做好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4、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5、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统战工作,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和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6、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国家的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三、科研院所党组织参与本单位三大决策的内容、途径和方法

科研院所党组织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是:院所发展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科研项日和重大合资、合作项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方案;财务预决算、资产重组和重大的资金运作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中层以上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和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

科研院所党组织要与院(所)长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和重要问题集体议事的规则及程序。党组织要善于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体现在各项具体决策和制度中,不断提高参与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为行政领导多提供一些超前性、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决策中,要协助院(所)长组织好讨论,使决策的过程成为集思广益、形成共识的过程;决策后,要动员党员和群众保证决策的实施,并注意收集、反馈决策实施的情况。在决策实施过程中遇有风险和困难时,要与行政领导共同商量,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如果行政领导的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不按程序进行,党组织应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与院(所)长共同做好干部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负责管理和任免本单位的党群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院所中层管理干部的任免(聘任、解聘),事先要经过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过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由院(所)长依法任免(聘任、解聘)。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是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多数人不赞成的干部不能提名,没有经过考察的不能捉交会议讨论,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的不能任免。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尚未查清的干部,应暂缓决定任免(聘任、解聘)。

四、科研院所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研院所改革、发展的需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全面提高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素质,把科研院所党委领导班子建设成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团结协作,廉洁务实,开拓创新,能够带领广大科技人员和干部职工搞好科研院所两个文明建设的坚强领导集体。
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把科研院所党委书记选配好。党委书记应具备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有比较丰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和科研管理知识,热心科学技术事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廉洁自律,勤奋敬业,密切联系群众。根据科研院所的实际情况,党委书记一般应从经过党政两种岗位锻炼的党员中选拔,可以专职,也可以与行政领导交叉任职。规模较小的科研院所,条件具备的,党政主要领导职务可由一人担任。

优化科研院所党委领导班子结构,提高整体素质。为适应工作需要,党员行政领导进入党委班子应有适当的人数。实行股份制的科研院所,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委负责人可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行政领导班子。实行理事会制度的科研院所,党委负责人可以进入理事会、监事会,使党的建设工作同科研、生产、经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加强科研院所党委领导班子建设,必须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教育领导干部自觉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党委议事规则、中心组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廉洁自律和联系群众等制度。运用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职工民主监督、财务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手段,对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的监督。建立健全科研院所年度审计和院(所)长离任审计、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等制度,并认真付诸实施。

五、科研院所党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党支部建设

科研院所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党务干部的配备,应按照精干、高效,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原则确定。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可以设置组织、宣传、办公室等工作机构;规模较小的,可以设置一个机构,配备精干的专职党务干部,也可以与职能相近的行政部门合署办公。与行政部门合署办公的,必须明确党组织工作机构的名称,其主要负责人应由党员担任,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党务干部。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大力培养既善于做党务工作,又熟悉科技工作,德才兼备,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干部与行政、业务干部之间的双向交流。兼职党务干部要认真负责地履行党务工作职责。要保证他们做党务工作的时间,并把他们的党务工作同业务工作结合起来考核。要充分考虑党务工作的特点,注意解决好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的职级、职称、待遇等方面的问题。

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适应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党支部设置,选配好党支部书记。党支部要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党的活动。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努力探索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党员活动方式,积极开展党的活动,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在中青年科技人员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

六、科研院所思想政治工作

科研院所党组织要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与院(所)长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科研院所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广大科技人员和干部职工;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引导科技人员和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科教兴国的责任感;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科研职业道德教育,激励科技人员自觉用知识报效祖国、服务人民,为发展我国的科技事业作贡献。

要遵循科研工作规律,根据科技人员特点,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科技工作实践中去,做到群众最关心、最容易产生思想问题的环节中去。要重视发挥行政业务领导和学术带头人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特殊作用,将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同严格管理结合起来,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威力。

科研院所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科技人员是科研、生产和经营中的主力军,对他们要在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热情关心。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和党外专家、学者的工作,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认真听取他们对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对非中共党员担任科研院所领导职务的,党组织要诚心诚意地支持他们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充分发挥他们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七、加强对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各级地方党委和有关部门党组(党委),要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对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党的建设工作责任制,制定实施加强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的规划,并加强督促检查。要注意选拔德才兼备的中青年科技人员担任科研院所领导职务,尤其要选好配强党政主要负责人,增强领导班子合力。

各级地方党委和有关部门党组(党委)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用改革的精神研究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加强分类指导,保证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和科研、生产、经营活动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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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8月27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凡在本市市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车辆和车辆行驶
第四条 对本市的机动车实行总量控制,优化车辆结构,逐步淘汰高耗能、低效能、污染超标、安全性能差的机动车。
本市机动车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 机动车必须按规定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行驶。
个人购置的机动车,不得以单位名义申领牌证;单位购置的机动车,不得以个人名义申领牌证;地方机动车不得使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牌证。
第六条 机动车不得悬挂遮挡车辆号牌的各种标牌;驾驶室两侧的车窗玻璃和前后的车窗玻璃上不得张贴遮阳膜,不得张贴、喷涂妨碍驾驶视野的广告及其他文字、图案,不得附加妨碍驾驶视野的物品;驾驶室仪表台上不得摆放各种标牌。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划定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摩托车专用车道、其他车辆专用车道、单行道,规定车辆禁(限)行、禁(限)停区域和禁(限)行时间。
第八条 道路上设有专用车道的,车辆必须在其专用车道内行驶。其他车辆遇有障碍物必须借专用车道通行时,应当让在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第九条 禁止摩托车、非机动车在高架立交桥和高架路上通行。
禁止拖拉机、农用机动车、机械驱动三轮车、畜力车在市区道路上通行,特殊情况确需通行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限制货运机动车、三轮车、人力车在市区道路上通行。
第十条 禁止机动车在行车道内任意停车和逆向行驶。
禁止机动车在行驶中任意掉头、截头猛拐。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可以在下列道路、路段和地点顺向停车上下乘客:
(一)在车行道右侧划有临时停车标线的范围内;
(二)在无人行道隔离护栏的非禁停区域;
(三)客运出租汽车固定停车点和候客车位。
禁止客运出租汽车在机动车道和无候客车位的固定停车点以及妨碍交通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固定停车点和候客车位,应根据方便群众和社会需要的原则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会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统一划定。
第十二条 在市区禁鸣区内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禁鸣区由市公安机关公告并设置禁鸣标志。
第十三条 凡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注册的机动车改型、改色和总成变更的,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禁止涂改或伪造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和机动车号牌。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承修机动车改型、改色、总成变更以及因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维修业务时,应向车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对没有证明的,维修单位不得承接。
第十五条 维修外表损坏的机动车的单位或个人,应对维修车辆登记立档,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
第十六条 符合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车辆必须及时报废,不得买卖和行驶。

第三章 驾驶人员
第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供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人员,应当是下肢残疾、身体其他部位正常、持有残疾证,并按规定考试合格取得残疾人专用的机动车驾驶证照的残疾人。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驾车行驶中不得查看传呼机、使用移动电话或车载电话等通讯工具。
第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实行交通违章考核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通过事故现场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要求,协助抢救受伤人员。
第二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非机动车专用信号的路段,应按信号行止;遇停止信号须在停车线内依次停车等候,不准用绕行的方法通过灯控路口;
(二)骑自行车可以带一名学龄前儿童;
(三)不准牵引其他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四)不准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外停放。

第四章 行人与乘车人
第二十二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灯控路口时,按信号行止;
(二)不得使用旱冰鞋、滑板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滑行;
(三)不得翻越隔离护栏;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推销商品、散发宣传品及其他物品;
(五)不得在高架立交桥和高架路上通行。
第二十三条 在非机动车车行道上推行摩托车或者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靠右侧边缘顺向推行,设有交通指示标志的,按交通指示标志所示推行;
(二)不得并排推行;
(三)横过车行道时,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
第二十四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车行道上候车;
(二)不得向逆行的客运出租汽车招停;
(三)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四)在车行道上,不得从车辆左侧车门上下车;
(五)机动车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
(六)在两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乘坐时,必须戴头盔面向前轮方向骑坐。

第五章 道路与停车场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建设应当适应道路交通的发展需求,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道路的规划、设计应考虑公共交通车辆停靠站、调头站的设置、布局,保障公共交通车辆停靠站时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在始、终点有停车场地。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交通设施。道路建设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须通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参加验收。道路交通设施日常的设置、更新、维修、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交通管理需要增设交通标志、标线。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移动、覆盖、拆除交通设施。
第二十七条 营业性客运车辆和单位专用班车的行驶路线、站点设置,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机动车停靠站点不得作为停车场使用。
公共交通车辆必须在设置的停车站点的停车方位线内停靠。
第二十八条 在道路上设置的广告,不准遮挡路灯、灯光信号、交通标志,不准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第二十九条 禁止对市区道路擅自挖掘、占用。确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应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需要延长施工期限或者扩大施工面积的,应提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为维修道路,确需占用、挖掘道路时,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须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经批准挖掘道路的,施工结束后,应及时组织修复路面。
第三十条 在道路上修剪行道树和更换电线杆、线具以及打开地下管道井盖等作业影响道路安全畅通的,应当告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第三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实行有偿使用。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兴建公共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不得作为营业性客货运输集散场地。
公共停车场和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会堂、体育场馆、影剧院、商业场所、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必须按规定同时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按规定配建的停车场(库),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减少使用面积。
现有大型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有条件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应当自建停车场(库),也可以提供场地与其他单位联合建设停车场(库)。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应按规定在方便出入的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车位,并设置明显标志。其他车辆不得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
第三十四条 禁止机动车在车行道、人行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停放。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强行拖离,拖离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一)违章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驶的;
(三)发生故障不能行驶,又不能及时自行拖移,影响道路畅通的。

第六章 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按下列规定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一)宣传贯彻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交通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
(二)根据交通安全的需要,建立驾驶员管理制度,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检查;
(三)建立机动车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保证车况良好;
(四)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维护门前的交通秩序;
(五)建立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经常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组织的交通安全学习。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就财产损失赔偿协商不一致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对财产损失组织评估。评估财产损失,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委托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
当事人对财产损失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重新评估。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组织重新评估,并在三十日内作出重新评估结论。
评估费用,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条 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需要修理的,由交通事故当事人确定修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修理单位。
第四十一条 无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明的交通肇事嫌疑人,未提供有效担保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暂扣交通肇事车辆或车主的有关物品直至结案。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交通事故的,养护维修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
(一)道路损坏或道路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及其他道路附属设施缺损,养护维修单位未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的;
(二)挖掘、维修道路时,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
(三)维修、检修或施工完毕后,未及时恢复原状的。
第四十三条 事故车辆的车主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三个月,不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公告后满三个月,事故车辆车主仍不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依法拍卖事故车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交通警察处理交通违章行为时,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十五条 对事故、违章多发单位或拒绝履行交通安全责任的单位,可责令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整顿。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责令改正,处以三百元罚款或警告,可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处以一百元罚款或警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六项的,处以二十元罚款或警告。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对车辆强制报废,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的建设单位擅自改变按规划配建的停车场(库)使用性质或擅自减少停车场(库)使用面积的,每改变或减少一平方米处以五百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或使用面积。
第五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闯红灯或在禁鸣区内鸣喇叭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并可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五十三条 擅自在道路上设置、移动、覆盖、拆除交通设施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和乘车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已作出罚款处罚,非机动车驾驶人员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暂扣非机动车辆,并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暂扣的非机动车辆。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执行职务,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二)接到交通阻塞或交通事故的报警、指令后,不及时赶到现场并依法处理的;
(三)暂扣车辆、证件不按规定时间上交的;
(四)处罚不出具处罚决定书,暂扣车辆、证件不出具暂扣凭证的;
(五)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六)使用被扣车辆的;
(七)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县(市)、上街区市区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会议决定,批准《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由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6日

中共中央宣传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的通知

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水利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的通知



水办[2005]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水利厅(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中央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新闻单位,各流域机构:

  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部署,深入开展资源节约活动,集中一段时间扎实做好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宣传,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的节水意识,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方面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现就2005—2006年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工作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与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紧密相连,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在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最根本、最有效的战略举措。建设节水型社会,有利于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进一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保护水生态与水环境,保障供水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有利于从制度上为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建立公平有效的分配协调机制,促进水资源管理利用中的依法有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2002年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胡锦涛总书记2004年明确指出“要积极建设节水型社会。要把节水作为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战略方针,把节水工作贯穿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全过程。”温家宝总理2004年明确要求“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大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宣传,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认识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重要现实意义、增强全社会的水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学习传播节水知识与技能、热情参与节水实践的主动性、积极性,为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贡献。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组织安排2005—2006年节水型社会建设系列宣传的相关活动,全方位开展建设节水型城市、节水型工业、节水型农业和服务业的宣传工作。

  二、明确宣传主题和内容

  2005—2006年节水型社会建设系列宣传活动的主题是:大力推行节约用水,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一是关于缺水形势和节水意义的宣传。要大力宣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缺水形势,突出宣传建立节水型社会的必要性、紧迫性,建立节水型社会对于提高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保证生活、生产和生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意义。

  二是关于节水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宣传。要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建立节水型社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就我国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等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精神实质及其产生作用进行大力宣传,宣传各地按照国家法律制订地方性节水法规及实施情况,宣传《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等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是关于节水型社会建设内容和措施的宣传。要重点宣传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宣传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管理体制,宣传以经济手段为主、采取综合措施促进全社会节水的机制。加强对初始水权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水市场建立和水权流转、用水者协会等水资源管理新举措以及计划用水超计划加价等用水、节水管理的宣传。

  四是关于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宣传。要积极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积极宣传地方党委和政府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工作决策,积极宣传各部门、各行业加强节约用水、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新举措、新实践和新进展。

  五是关于节水知识、节水经验和节水模范的宣传。加强面向全社会的节水知识普及和推广,提高全社会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知识水平与应用能力。强化对我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取得的典型经验、示范意义和带动作用的宣传。积极宣传各地在推进城市节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社会方面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适度介绍国外在促进节约用水方面的管理措施和有益经验。

  三、突出宣传重点

  紧紧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用水紧张状况,突出宣传节约用水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在夏季用水高峰期,突出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方面节约用水的宣传;在枯水季节和缺水地区加强对全社会节约用水的宣传;在其他季节及不缺水地区,强化对节约用水的警示提醒和对浪费水、污染水行为的舆论监督;结合世界水日(3月22日)、中国水周(3月22—28日)、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5月)、世界环境日(6月)等节日,积极组织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关专题活动,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和宣传。

  在2005年第三季度到2006年第二季度期间,组织中央新闻媒体集中力量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活动的宣传(有关安排见附件1)。在重点宣传活动中,各地区、各单位以及新闻媒体要加强配合,突出特色,力求实效。

  一是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相结合。既要通过宣传典型发挥正面宣传的引导作用,又要大胆地披露浪费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行为和现象,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和警示教育作用。

  二是现代媒体与传统媒体相结合。既要高度重视电视、互联网络等现代媒体在重点宣传中的突出作用,又要积极发挥报刊、广播等传统媒体的重要作用,根据不同媒体的特点,开展各具特色的重点宣传报道活动。

  三是重点栏目与专门栏目相结合。在电视、广播等视听媒体的重要时段,开辟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题报道,积极发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东方时空”、“经济半小时”等重要栏目的舆论影响力;在报纸、杂志等媒体的重要版面,开辟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门栏目、专题报道和专版,进行集中和系列的宣传报道,营造强大的舆论宣传声势。

  四是新闻宣传与其他宣传相结合。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进行新闻宣传的同时,注重公益广告、展览会、报告会、科普画廊等多种宣传方式的综合运用,广泛、深入地开展各种形式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活动。中央及地方媒体可根据自身特点,制作具有一定水平和特色的节水公益广告长期播出,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等节日期间安排在黄金时段集中播出。

  四、加强乡村、企业、机关、学校和社区专项宣传的指导

  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各团体单位和全体公民依法节约水资源,促进社会公众从自身做起,珍惜、节约和利用好每一滴水,形成全民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良好社会风尚,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共同建设节水型社会。在农业节水宣传中,要突出宣传农业用水和化肥、农药、种子一样,是十分重要的生产资料,收取农业水费对于保证用水安全和促进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城市节水宣传中,要突出宣传节水产品和器具的研发、推广和应用,供水管网改造,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海水利用等;突出宣传节水在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强化城市节水的公众意识,加强城市节水文化建设(乡村、企业、机关、学校、社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活动推荐方案见附件2)。

  五、加强组织领导

  2005—2006年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系列宣传活动由中宣部会同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主办,国务院有关部门、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工人日报、农民日报、科技日报、中国水利报、中国建设报等单位参加。中宣部、水利部负责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系列宣传活动的总体组织与协调,把握舆论导向,协调指导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组织协调各级新闻宣传部门和单位积极支持和参与宣传活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负责策划节水型社会建设系列宣传活动的整体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落实,加强协调指导。

  各地党委宣传部门要把做好节水型社会建设系列宣传列入工作计划,协调指导做好宣传工作。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水利部门和建设部门要紧紧围绕“大力推行节约用水,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的主题,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以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好相关活动。乡村、企业、机关、学校、社区等各类组织要根据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活动推荐方案的有关内容,积极组织落实好本单位、本地区的节水宣传活动。

  各新闻单位要根据媒体自身特点和受众特点做好新闻宣传,切实把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报道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内容;制定近期宣传方案和中长期宣传报道计划,提出宣传报道意见,作好具体安排,努力做到周密部署,认真组织,长期坚持,力求实效,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搞好节水型社会建设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附件:1、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重点活动有关安排

     2、乡村、企业、机关、学校、社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活动推荐方案

     3、节水型社会宣传推荐口号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1:

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重点活动有关安排

  一、2005年8月,中宣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的指导意见,出台指导文件。

  二、2005年10月—2006年5月,由中宣部协调,由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组织落实参加节水型社会建设大型宣传报道活动的新闻单位和记者,分别就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关专题开展大型宣传报道活动,根据报道内容要求和采访线索组成采访团或采访分队,就节水型社会建设进展情况进行集中采访报道。

  三、2005年12月,在北京举办节水型社会建设成果展览(纳入节约型社会展览中统一安排),并视情况在全国有关省市巡回展出。

  四、2006年2—4月,中宣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专题形势报告会或讲座,请中央媒体进行报道。

  五、2005年10月—2006年6月,人民网、新华网等重点新闻网站开辟“节水型社会建设”专栏,对各地推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有关活动进行集中报道,连续登载。

  六、2005年7月—2006年6月,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重点报刊开辟“节水型社会建设”报道专栏,刊发记者采访见闻、通讯、评论等类型的节水报道。

  七、2005年7月—2006年4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新闻与报纸摘要”、“新闻纵横”、“今日论坛”等栏目,中央电视台在“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东方时空”、“经济半小时”等栏目制作播出有关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新闻报道或专题节目。

  八、2006年3—5月,围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视听媒体集中播放节水公益广告,各新闻单位集中采访报道节水型社会建设等有关内容。

 

  附件2:

乡村、企业、机关、学校、社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活动推荐方案

  一、乡村宣传推荐方案

  (一)在农村基层组织办公地、灌区管理站、水利管理站、机井房、供水站、农民用水者协会、乡村文化站等场所张贴国家节水标志和节水宣传挂图,悬挂节水标语条幅。

  (二)在农村集贸市场、易引起注意的农村交通路段树立节水广告牌,书写节水标语口号。

  (三)在科技下乡活动中,请有关专家将农业节水技术知识作为重要内容,向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传授。

  (四)向农村粮棉种植用水大户、乡镇企业用水大户发放节水宣传手册或宣传单。

  (五)利用乡村广播站向广大农民朋友宣传节水形势、节水知识、节水农艺以及节水产品信息等,推广农业节水技术的普及与应用。

  (六)组织开展节水灌区、节水农田、节水村、节水户的评选表彰活动,有效发挥节水先进的带头作用和经验示范作用。

  (七)组织乡村技术员、致富带头人、基层干部进行节水培训,增强节水意识和推动节水工作的能力。

  (八)组织乡村技术干部、用水大户去相关地区参观学习,参加农业节水展览会,传播农业节水技术、设备、产品等方面的信息,推动农业节水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在本村、本地的运用。

  (九)在农村文化活动和文艺演出中,将节水文化和节水文艺节目纳入其中,以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节水。

  (十)结合不同地区的农村实际情况,举办当地农村用水形势报告会或座谈会,增强对农业节水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

  二、企业宣传推荐方案

  (一)在企业办公区、厂区、车间等场所张贴国家节水标志和节水挂图,悬挂节水标语条幅。

  (二)在企业职工中开展“我为节水献计献策”活动,征集职工对企业节水的建议,并对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三)印制企业节水宣传单或小手册,介绍在生产过程中节水的好方法和基本知识。

  (四)利用宣传栏或企业简报等形式,宣传我国水资源利用面临的形势及存在的问题,介绍国外节约用水的经验和有效作法,向企业员工宣传节约用水的理念及技术,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生产工艺,购买使用节水设备。

  (五)加强企业节水制度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制定企业内部各班组耗水基础指标,组织开展企业节水先进个人、先进班组评比活动,定期对节水的标兵及先进班组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加强员工节水技术及政策培训,邀请有关专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培训。

  (七)组织企业员工开展或参加宣传节水方面的文艺表演、书画展、知识竞赛及征文活动等。

  (八)组织职工去相关企业参观学习,推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在本企业中的运用。

  (九)组织员工参加各种节水技术及产品展览会,宣传节水优秀科研成果、实用技术和产品,推动节水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十)企业设立浪费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举报电话和投诉台(箱),积极发挥职工监督的作用。

  三、政府、事业单位宣传推荐方案

  (一)在机关宣传栏、宣传橱窗、办公室等处张贴国家节水标志和节水宣传挂图。

  (二)召开机关干部职工节水座谈会,征集对机关节水工作的建议。

  (三)召开机关干部职工节水动员会,宣传国家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有关精神,介绍我国水资源利用面临的形势及存在的问题,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注意节水。

  (四)举办水资源利用形势报告会,邀请有关专家介绍我国水资源利用形势和面临的压力。组织机关干部职工收看有关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宣传片,增进对我国水资源利用情况的了解,提高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五)印发机关节水宣传单,介绍机关节水的注意事项及小窍门,要求大家随手关水,杜绝长流水。

  (六)推广节水型技术和工艺,采购节水型产品和设备,在机关采购工作中,优先推荐和采用节水型产品和设备,并告知干部职工。

  (七)定期公布机关耗水费用支出情况,及时通报水资源浪费情况,以引起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视。

  (八)制定和实施政府机构带头节约用水的方案,注重实效。

  (九)落实政府机构节约用水的责任制和有效监督制度。

  (十)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开展或参加宣传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文艺表演、书画展、知识竞赛及征文活动等

  四、学校宣传推荐方案

  (一)开展节约用水课程教育。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中小学及大中专必备教育,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采取合适的教育方式,在中小学及大中专教育中进行节水等内容的课程教育,介绍我国的水资源利用形势及节约潜力,使广大学生了解节约水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形成“节约用水、从我做起”的观念,自觉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

  (二)利用学校宣传栏、班级黑板报等开展“关爱命脉,节约用水”的主题宣传,倡导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观念。

  (三)组织师生观看介绍我国水资源利用形势及节约潜力方面的宣传片。

  (四)在中小学开展“节水伴我在校园,我把节水带回家”活动;给中小学生发放节水知识宣传材料,号召中小学生从自我做起,并监督父母等家庭成员节约用水。

  (五)在小学开展“爸爸(妈妈)听我说节水”演讲比赛活动,在中学组织“节约一滴水”征文活动,在大中专学校组织“节水型社会与可持续发展”征文活动。

  (六)在中小学开展“节约用水、从我做起”主题班会活动,在大中专学校开展“节约用水我们共同的责任”专题讨论会。

  (七)组织中小学及大中专学校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知识竞赛活动。在世界水日暨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期间,组织学生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并在暑期组织学生开展以宣传节水型社会建设为主题的夏令营和社会实践活动。

  (八)开展校园节水大检查。

  五、社区宣传推荐方案

  (一)利用社区、街道宣传栏、黑板报等载体,张贴国家节水标志和节水宣传标语、口号、招贴画、条幅等。

  (二)向社区居民发放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资料、科普读物和宣传画,宣传群众日常节水知识,介绍节水的小窍门。

  (三)采用小区广告或宣传单的形式,介绍节水型的家用电器和卫浴产品,全面推广节水型家用电器和器具。随水费单附上有关节水的新闻报道,宣传节水的意义及方法。

  (四)组织“我们为什么要节水”社区图片展,并以家庭为例,说明节约的潜力和经济效益。

  (五)组织开展创建节水社区的活动,广泛征集公众对节水工作的意见,评选节水模范家庭,在社区内组织居民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志愿宣传活动,积极参加节水公益活动。

  (六)结合世界水日暨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利用设台咨询、书画图片展、社区文化活动等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题宣传活动。

  (七)在社区设立用水浪费行为曝光栏(台)、举报电话和节约用水光荣榜,积极发挥居民监督的作用。

 

  附件3:

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推荐口号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节水型社会。

  二、大力推行节约用水,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三、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我国干旱缺水问题的根本战略举措。

  五、节约用水,刻不容缓。

  六、全民动员,节约用水。

  七、节约用水,从我做起。

  八、滴水如油,贵在节约。

  九、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是我国的一项重大国策。

  十、把节水灌溉作为革命性措施来抓。

  十一、珍惜水、爱护水、节约水。

  十二、国家厉行节约用水。

  十三、行动促进节水,节水提升文明。

  十四、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十五、把节水落实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

  十六、全面推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努力创建节水型城市。

  十七、鼓励使用再生水,大力节约水资源。

  十八、大力推广普及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十九、减少漏失,杜绝浪费,建设节水型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