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37:46  浏览:96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十政发[1995]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为加强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近省人民政府以鄂政发[1995]43号文
件印发了《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此项工作,涉及面广,任务大,要求时间
紧,为使我市防汛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转发给
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鄂政发[1995]43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
              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
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防汛抗洪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汛费,是指有防汛义务的公民,将年度防汛义务工折资缴纳用于
防汛抗洪的费用。
  防汛费由纳费义务人个人承担。
  第四条 本省境内下列非农业人口为防汛费纳费义务人:
  有劳动能力的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包括异地从业
的本省籍公民及外省在本省从业且领取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证》的公民)。
  第五条 下列人员免缴防汛费:
  (一)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革命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带病回乡的退
伍军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病故军人、现役连职以下军官以及士兵的父母、配偶,
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注册登记或经县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残疾人;
  (二)在校学生(不含成人教育在职的在读学生);
  (三)台港澳同胞、华侨、外国籍公民;
  (四)待业和尚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以及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并批准在一定期限内
免缴防汛费的停产企业的职工。
  第六条 纳费义务人缴纳防汛费后,仍有参加紧急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但履行上述义
务后,当年防汛费可酌情免收或退还。
  第七条 防汛费的征收标准为每个纳费义务人每年25元(按每年投工5个, 每个工以199
4年底标准核定折资为5元计算)。
  防汛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权归省人民政府。
  第八条 省防汛部门负责中央驻鄂企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省属企事业单位防汛费的征
收;地、市、州、县主管防汛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防汛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费
的征收。
  第九条 机关、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纳费义务人的防汛费代收义务人。此
类代收义务人可在发放工资时扣收防汛费。
  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除上款规定的代收义务人代收范围以外
的纳费义务人的防汛费代收义务人。
  防汛部门应按代收总额的2%和4%,分别付给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代收义务人代收手续
费。
  第十条 防汛费的征收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2日(1995年征收时间延至5月31日)。
  代收义务人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管辖关系,于每年4月30 日前将当年收取的防汛费
,汇交给有征收管辖权的防汛部门的同级财政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第十一条 由县防汛部门征收的防汛费,70%留用,20%上解地(市、 州)防汛部门,
10%上解省防汛部门;由地(市、州)防汛部门征收的防汛费(不含县上解部分),80%留用
,20%上解省防汛部门;武汉市城区收取的防汛费,20%上解省防汛部门。
  省防汛部门征收及地(市、州)、县上解的防汛费,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
  承担防汛任务包干的单位,由防汛部门按该单位当年防汛任务需要,核定返还一定比例
的防汛费。
  第十二条 防汛费的管理,按《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53号令)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防汛费用于弥补财政预算经费不足,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防汛物资、
器材的购置、储备及紧急抢险;防汛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防汛抢险挖占集体所有土地
的补偿。
  第十四条 防汛部门对防汛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具体办法由省
防汛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代收义务人收取防汛费须持省物价部门核发的《
收费许可证》。
  征(代)收防汛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防汛费专用定额收据》。
  第十六条 纳费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足额缴纳防汛费的,由代收义务人通
知其限期缴纳或补缴,逾期仍不缴纳或补缴的,由防汛部门处以应缴费额2至4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 代收义务人不履行代收义务或不按期、足额汇交防汛费的,防汛部门有权责
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个月工资额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应代
收防汛费1至2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 对擅自扩大防汛费的收取范围或提高防汛费征收标准的,由财政、物价部门
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罚没收入的处理,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
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防汛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
处分,并责令限期归还截留或挪用的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防汛费的征(代)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分税制和新税制的正常运行,理顺分配关系,便于征收管理,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范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投资等形式兴办)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包括境内、境外所得)的所得税。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
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的所得税。
(三)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包括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二)集体企业所得税。指除金融保险企业外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包括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集体企业的所得税。
(三)私营企业的所得税。
三、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征收管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通力配合,加强协调,理顺关系,强化征管,以保证新税制和分税制的正确实施。



1995年5月18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佛山市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新闻发布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打造阳光政府,保障新闻记者采访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舆论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发布”,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利用新闻发言人或其它授权形式,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本行政机关相关政府信息、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的行为及加强与公众沟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我市行政机关的新闻发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佛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闻办)是全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制度建设,推进、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的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区新闻办或其他指定的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的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信息公开原则。新闻发布的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

  (二)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应尊重新闻规律,做好新闻策划,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政府新闻发布的第一责任人是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对新闻发布工作负领导责任。新闻发言人依行政首长授权发布新闻,并对行政首长负责。

  (四)分级发布、归口负责原则。新闻发布责任与行政管理权限相对应,既对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又主动回应社会公众信息诉求。

  (五)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及时发布新闻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协调机制,确保信息沟通及时,内容准确完整。

第二章 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新闻发布制度,授权确定新闻发言人,配备新闻助理,组成“新闻发言人工作团队”,负责本行政机关新闻发布的日常工作。公安等重点民生工作部门应当设立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建立新闻联络员机制。新闻发言人既代表本行政机关,又代表本机关行政首长开展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新闻发言人1名,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或以上职务领导担任。区政府设新闻发言人1名,由区政府副秘书长或以上职务领导担任。

市政府工作部门各设新闻发言人1名,由分管负责人担任。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必要时也可根据授权以新闻发言人身份对外发布新闻。新闻助理可由各行政机关内设部门具有一定新闻宣传意识、业务素质高的综合科室负责人担任。

  全市性重要工作、重点活动设立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参照上述规定指定新闻发言人,建立新闻发布工作制度。

  市新闻办统筹组建市政府本级的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助理队伍。市、区政府及市级行政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及其新闻助理名单由市新闻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发言人工作团队”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并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事务。

  (二)做好媒体联络工作,制定发布方案和公共关系方案,撰写发布材料,制定应对问答,组织实施相关活动,接待、安排和接受记者采访,并为记者提供采访服务。

  (三)搜集了解、研究分析新闻媒体及公众关于本行政机关事权范围所涉及重大事项的报道评论情况,接受并回应社会舆论监督。

  (四)执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的新闻发布。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新闻发布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积极接受记者采访。新闻助理应紧密关注舆情,协助新闻发言人工作,为记者采访提供方便和服务。行政机关行政首长也应积极面对新闻媒体,开展重大信息的新闻发布。

  第十一条 新闻发言人应加强本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制度建设,规范相关工作程序,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新闻发言人的业务指导,开展相应的媒介素养教育和公共关系培训。

第三章 新闻发布的范围及内容

  第十二条 凡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主动启动相关程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或向社会公众通报的。

  (二)舆论已经或可能广泛关注的事件、话题,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之内应公开说明相关情况的。

  (三)在公报、公告等形式之外需要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的。

  (四)上级行政机关指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以新闻发布方式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常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要求公开并适合新闻发布的内容。

  (二)社会热点:对新闻媒体及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社会热点的事实确认、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信息。

  (三)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相应级别的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

  (四)重要预警信息:包括即将发生自然灾害、政府将采取的公共管制措施等可能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

  (五)重大活动:以行政机关名义主办承办的社会文化、经贸交流、体育竞赛、会展论坛等大型活动的相关信息。

  (六)对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事项的及时回应。

  (七)其它需要对外披露、介绍的情况以及市、区政府授权发布的新闻。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规范新闻发布程序,明确工作责任,核实发布内容,确保真实准确。新闻发布的内容由发布机关的行政首长审定;发布内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事前进行沟通,并共同确认;涉及全市工作大局的可由行政首长视情况提请上级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发布新闻,应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保密的规定。

第四章 新闻发布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接受采访、发布新闻稿、召开新闻发布会、情况介绍会、记者招待会以及网络互动、发表声明、谈话等方式及时发布新闻。

  第十七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涉及民生、与市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行政机关须事前对该事项实施后的公众反响、社会舆情进行预测和评估,制定新闻宣传方案和公共关系工作方案,对新闻发布工作作出安排(必要时可经市新闻办核定并提出意见),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就相关事项的新闻宣传和公共关系工作提出的意见,由市新闻办协调指导相关部门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召开重要会议、组织大型活动、开展重大工作、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对相关的新闻发布事务同步作出安排。

  对于市主要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预先指定新闻发言人跟进,并根据市主要领导指示,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地向媒体介绍市主要领导活动的基本情况,披露重要政务信息和公共信息。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开展新闻发布,应遵循快速、主动、准确的原则,并采取合适的形式进行:

  (一)主动发布的常规信息,应在相关信息制作审定完成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新闻发布。

  (二)社会热点信息,应视公众舆论情况及新闻媒体的采访诉求,及时组织新闻发布。

  (三)对于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所反映的问题,应积极回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但对案件新闻报道,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以及有可能发生的影响公众生活的事件,原则上应在启动事件处置预案两小时内发布已掌握的事件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及现状等基本信息,并视事态发展及处置进展,开展后续发布,包括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信息。

  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纳入事件处置总体部署,坚持事件处置与新闻发布同步安排、同步推进。

  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由专项应急领导小组或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相应的新闻宣传组,负责组织与协调事件的相关新闻发布工作。突发事件无专项应急预案的,由事发地的区政府或处置事件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市新闻办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上级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因公共安全等原因事件现场需要进行控制和保护的,须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第二十条 建立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的“佛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平台,设立固定的新闻发布场所,通过该平台及时发布佛山市具有全局性的公共决策、重大事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热点等重要新闻信息,并通过政务微博等新媒体第一时间向公众发布传播。

  市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在市新闻办指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自主新闻发布会;涉及全市层面重大事项的,发布方案和材料须及时报市府办公室、市新闻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积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为新闻媒体采访工作提供便利、服务和必要保障。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受理新闻记者采访申请过程中,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新闻记者出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团队服务机制。设立新闻发言人团队,要明确相关工作责任人、工作职责与工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新闻发言人舆情收集研判机制。实行舆情信息定期监看监测制度,及时全面收集研判媒体、群众对本地本行政机关工作的关注情况,并应根据社情民意的现实需求,及时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和公众沟通工作。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新闻发言人重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对涉及本地区本行政机关工作的重大事件和热点问题,要快速核实情况、制定应对答问方案并准确发布,提高新闻发布的及时性。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新闻发言人重要信息汇集机制。加强行政事务与新闻发布工作的信息沟通,为新闻发布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市新闻办应全面深入了解涉及公众利益的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相关信息。行政机关应通过制度安排,确保单位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助理参加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及时了解掌握重要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新闻发布工作的绩效评估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新闻发布效果评估体系,引入第三方力量,对市级行政机关及区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进行效果评估,评估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必要时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中。市新闻办应加强对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奖惩制度,对积极开展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在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发布内容与形式有制度创新的机关或个人,进行适当奖励;对工作不积极、造成工作陷于被动,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新闻发布投诉、监督工作的沟通协作机制。政府新闻办可以受理媒体和公众对新闻发布工作的投诉举报、意见建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移交任免机关、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新闻发言人、新闻助理按照正常程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三十条 对于行政机关及其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新闻,而新闻媒体故意歪曲事实、进行虚假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市新闻办及本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司法、行政、外事、舆论等渠道或方式予以澄清、交涉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在队伍建设、后勤保障、技术平台等方面对新闻发布工作予以重视,设置相应适合新闻发布的场所,配齐必需的摄影、摄像、移动终端等设备,设立新闻发布工作专项经费。新闻发布工作所需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行政机关应建立新闻发布原始资料专门档案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新闻办应加强对各区新闻办的业务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培训纳入市级政务培训系列。新闻发布业务应纳入各类领导干部进修班、公务员培训班的基础课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银行、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新闻发布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新闻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往有关新闻发布新闻发言人、新闻联络员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