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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2005年干部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9:58:13  浏览:89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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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2005年干部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2005年干部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人厅〔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战略部署,全面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活动和落实我部2005年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的总体安排,切实加强教育系统管理干部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干部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现将《教育部2005年干部培训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要点的精神,认真做好今年的各项干部培训工作。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教育部2005年干部培训工作要点

  教育部2005年干部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全局工作和中心任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加强高校领导干部、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和中小学校长的能力建设为重点,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创新方法、健全机制,扎实深入地做好2005年的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工作,逐步形成与教育事业发展相适应、符合干部成长规律的分层次、分类别、多形式、重实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育干部培训新格局和新机制。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教育部2005年干部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制定完成《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十一五”规划》。总结“十五”期间,特别是在中央做出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总体部署以来,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工作取得的成绩与经验,分析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围绕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中心任务,以加强能力建设为重点,安排部署并认真完成《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为今后五年做好教育干部培训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人事司)

  二、认真落实中组部干部调训计划。按照第十次全国干部教育联席会议精神,落实好中组部、中宣部、中央党校关于2005年度干部调训计划,完成我部领导干部、中央管理直属高校书记、校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司局级领导干部参加中央党校和国家行政学院培训的任务。认真制定中管高校领导干部2004至2007年参加脱产政治理论培训的计划,为今后调训工作打好基础。(人事司)

  三、切实加强高校领导干部和管理骨干的培训。以学习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第十三次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为主要内容,紧密围绕部党组中心工作,结合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拓展办班类型,与相关司局配合,组织举办针对性较强的短期专题培训班,计划举办六期“教育部直属高校专题研修班”;举办两期“高校领导干部进修班”和两期“高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等常规班次;在中央党校举办六期“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举办四期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培训班”;举办四期高校辅导员班主任示范培训班;举办两期“新闻传播院系负责人与教学骨干‘三项学习教育’培训班”。(直属办、社政司、高教司、人事司,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四、认真抓好教育系统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工作。以全面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为重点,举办一期教育厅厅长高级研修班、两期地市教育局长(教委主任)常规研修班和两期县教育局长常规培训班。(基础教育司、人事司,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五、进一步抓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加大对农村尤其是西部农村中小学校长培训的支持力度。在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心举办示范类常规班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推出西部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项目,调动各级干训机构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扩大培训的覆盖面。中小学校长的各类培训,以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将新课程改革作为中小学校长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在教学手段和教材建设方面,努力采用如远程教育、网络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中小学校长培训。(人事司、基础教育司,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

  六、拓展境外培训渠道。继续与国家外专局共同组织实施“高校领导干部赴海外培训项目”。组织耶鲁-中国大学领导高级研讨班。组织实施中小学校长、教育系统行政管理干部海外培训项目。积极探索大中小学领导干部境外培训系统模式的完善及方法的创新。进一步发挥国际组织对大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支持作用,继续组织实施“中国-联合国儿基会校长培训与学校发展规划”(SLT&SDP)2005年度计划,做好项目实施五年来的总结与宣传工作,提出新的五年计划,努力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直属办、人事司,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

  七、加强干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要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干训教师的业务培训,加大国家级干部培训中心对地方干训机构“培训者培训”的力度,着手建立开放式、高层次的干部培训师资资源信息库。加强对各干训机构的政策引导,鼓励既要安排骨干教师到高等院校、国家级干训基地进修深造,又要采取挂职锻炼、承担科研课题、交流合作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专职干训教师的水平。继续加强兼职师资队伍建设,按照课程设置的需要,聘请一些高校或研究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行政领导或企业家担任兼职教师,做到干训教师的专兼结合、互为补充、资源共享。(人事司,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

  八、加强对教育干部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完善教育干部培训质量跟踪、监督制度与办法,探索建立培训机构评估制度体系,加强对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的研究,开展对培训机构的检查和评估,努力促进培训质量与效益的不断提高。做好即将出台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认真加强培训经费的筹措、使用、管理、统筹工作。(人事司)

  九、认真加强干部培训研究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研究会、全国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工作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发挥研究机构在“十一五”干训规划的前期调研、规划起草制定中的作用。积极推动高校管理干部培训工作研究会成立的相关工作。努力使大中小学培训工作的研究体系逐步健全完善。(人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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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6〕123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吴存荣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管理,改善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生产企业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建设施工场地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和组织协调工作。
环保、公安、市容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数量、规模及位置应当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预拌混凝土的发展规划。
  第六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申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管理网络、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按照规定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预拌混凝土成品的质量。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向用户供应每批预拌混凝土时,应当提供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出厂合格证、混凝土配合比报告、水泥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第十条 混凝土一次性浇注量在30立方米以上(含30立方米)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自行搅拌。
  第十一条 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是应当在施工前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因道路交通等原因,运输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验收,预拌混凝土强度的确定应当以取样送检的试块作为依据。试块制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的结算价格,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和有关规定确定。该结算价格在设计中列入工程概算、施工中列入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列入工程总投资。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单位应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供货日期、设计标号、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在规定场所以外冲洗运输车辆。
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载重量运输。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含泵车)在市区一环路以内运输时,应当凭施工单位介绍信和行驶证原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市区大型施工车辆临时通行证后方可通行,临时通行证期限以施工工程一次性浇注所需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国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取项目贷款贴息、专用设备投入等方式进行资金投入,扶持企业发展,并对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成效显著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超越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提供预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而擅自提供预拌混凝土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施工现场混凝土的实际搅拌量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一条 必须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不得参与建设工程评优活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不按照核定的载重量运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肥西、肥东、长丰3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建设工程应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同时废止。







西方律师道德的产生和发展

张明勇

律师道德就是律师职业道德,它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活动中,通过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教育力量,形成的调整律师同委托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同国家法律、当事人,其它律师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以及律师所形成的道德、意识、道德品质和情操的总称。律师道德是随着律师职业的形成而产生的,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它就对律师的业务活动起着指导、规范、约束和惩戒的作用。西方社会是律师制度及其道德产生的摇篮和成长的重要基地,本文拟对西方律师道德的产生和发展状况作以下介绍:
一、西方律师道德的最早产生和初步发展
古罗马是世界法制史上最早具有律师制度、律师道德的国家。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约公元前6世纪—公元1世纪),立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实行诉讼代理制度,实践中也没有以律师作为职业的人,但是在拉丁文中“律师”这个概念已经出现。法庭上也允被告人的亲戚或朋友出庭为其提供具体意见和法律上的帮助;这种行为并非所有人都能去做,只有少数有身份的公民才能以保护人的身份出现,显而易见,这种特权服务是带有阶段烙印的。所以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律师道德也是具有阶级性的。“等级制度”、“为权贵服务”成了这一阶段律师道德的基本内容。到了公元前3世纪,罗马共和国元首以诏令形式承认了诉讼代理,同时规定考试择优录用,“能为平民提供法律服务”的“辩护人”,平民亦可比较自由地有偿聘用诉讼代理人,于是律师制度有了法律保障,律师和被代理人的道德关系也开始形成。罗马帝国初期,律师阶层正式形成,能够担任代理和辩护的律师范围也逐渐扩大,根据罗马法规定:凡权利和能力没有受到法律限制的本国公民都可出庭为当事人辩护;每个公民都有权请求律师给予法律帮助。
随着罗马城邦奴隶制经济迅速发展,现实生活中财产关系愈加复杂,相应的经济立法也逐渐增多,故而奴隶主不可能通晓所有法律,但为了在纠纷中取得胜利,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他们不得不求助于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大批职业律师应运而生,并在社会生活中显示出巨大作用,于是律师制度进一步巩固,律师道德也进一步发展,但始终没有摆脱为特权阶层服务这个特点。到了罗马帝国后期,统治者再次拓展了律师业务范围:律师不仅可以从事民事,刑事诉讼代理辩护,还可以接受法律咨询,同时担任律师的条件也更加严格了。
从开始的萌芽到初步的发展,律师制度经历了四、五百年的漫长时期,同时随着它的发展,在律师业务活动中逐渐形成了过去从未有过的新型职业道德,即律师道德。虽然它具有一些历史的局限性,但毕竟使人们的道德观念掀开了新的一页,把人们从“一切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泥潭中拔了出来,走入可以“利用自己所长维护他人权益”的美好境界,律师道德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文明史的伟大进步!
二、西方律师道德在封建制度下停滞发展封建摧残
任何事物都是“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西方律师道德的发展也不例外,经历了一个良好开端的西方律师道德本应沿着这个方向得到进一步发展,但是,随着欧洲进入漫长的封建社会,由于君权和神权结合而生的专制制度的存在,由于基督教神学统治人们的思想,西方律师道德不但没有进一步发展,仅而受到了封建制度的催残和破坏。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上继承了奴隶社会原有的“神明裁判”采用由法官单方审讯当事人的“纠向式”审判方式。这个时期,律师制度虽然没有彻底取消,但所起作用也较轻微。各个国家由于封建等级严格宗教势力极大,在诉讼中,僧侣、封建主和农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律师制度仅仅在宗教法院中实行,世俗法院中僧侣独占辩护权,这种律师制度下的道德显然是畸形发展,深受君权和神权的影响,其自身也充满了腐朽,落后的东西,或了维护封建专制的工具。
到了封建社会的末期,资本主义有所发展,旧的律师道德开始受到冲击,在思想领域,一种崭新的潮流开始涌现,并显示出无穷的生命力,这种潮流渗入各个领域,律师道德也开始以一种新的面目出现,这正体现了曲折性和前进性的统一。
三、西方律师道德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迅速发展。
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大大推动了西方各国律师制度的发展。16世纪,西方各国都以罗马帝国后期的法律制度为基础进行律师制度革新:在各大学中设立法律专业,培养代诉人、辩护律师。于是,西方稳定的律师职业集团形成,资本主义社会的律师职业道德也随之产生,这种职业道德是资本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也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有序、健康地发展。
英国是世界上爆发资产阶级革命最早的国家,它的律师制度的产生早于其它国家。“诉讼代理”这种制度在诺曼底人征服英格兰之后就被英格兰人接受了。虽然当时一些律师只有在教会法院,海事法院里才被承认,但这毕竟是人类文明史上一大进步,14世纪以后律师称号取得,能否出庭都要经过立法机关核准。这时,辩论律师和代理人尚可由一人担任,但19世纪以后辩护律师与代理人之间就有了严格的区别。斯图亚特王朝颂布的《人权保护法》明文规定了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从法律上承认被告人有请人代辩护的权利,这样不仅促进了英国律师集团的发展和壮大,而且为律师职业及其道德产生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国的一些著名思想家,在资产阶段革命时期,公开反对封建社会的“纠向式”、“有罪推定”等腐朽落后的审判方式,提出“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相符”“民主辩论”等进步的法制原则。这为法国资本主义律师制度及其道德的产生做好了理论准备。1791年宪法规定被告人从预审开始就有权接受辩护帮助;1793年雅各宾派颂布的宪法也明文规定:国家应有“公设辩护人”;1808年的《拿破仑刑事诉讼法典》,正式确立了辩护权、辩论原则及律师制度。这样法国资产阶段性质的律师集团开始产生,律师职业道德也掀开了新的一页。
美国从诞生的那天起,就注重法制的建设,它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纳入法制的轨道,因此各行各业要想得到发展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于是大批资产阶段律师产生,1878年5月4日,美国律师协会的成立,标志着律师集团的壮大,也使美国律师开始了有秩序的行业管理。1882年,新泽西州标准石油公司雇佣律师,并设立律师事务所,这是历史上的第一次。从此,工厂、矿山、银行、商业等企业事业都纷纷效仿,以维护自身权益,美国如今已形成世界各国中最庞大的律师职业集团,且律师的分工细密也使其它国家与之无可比拟。
由此可见,资本主义制度下,西方律师制度得以巨大发展,以此为基础,西方律师道德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封建社会中的那种狭促、封闭腐朽的律师道德观念被抛弃到历史的垃圾堆中,取而代之的是适合资本主义的律师道德。许多国家制定了律师道德规范,颂布了律师职业活动、道德实践活动的惩戒条例,这使得律师道德开始以法律规范形式出现,无疑是律师道德史上的一个伟大飞跃。




张明勇 (271400)
宁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