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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04:14  浏览:81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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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4月27日  证监发字[1998]8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

监发字[1998]80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文

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

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

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

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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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的若干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O年四月三日 辽政发〔1980〕70号文发布)


  粉碎“四人帮”以来,我省各地中小学认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对于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减轻国家、集体办学的经济负担,起了很大作用。
  为了把我省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更好地开展起来,根据教育部一九七九年七月召开的吉林省现场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勤工俭学中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全面规划,加强领导,指导各中小学校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广开门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经济政策,切实把校办工厂、农场林场办好。按规定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师生参加生产劳动,对学生加强劳动观点、实践观点、群众观点和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的教育。勤工俭学的主要目的是育人,但也不能忽视它的经济意义,二者是相辅相成的,都是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的建设人材。


  二、各级计划、工交、物资、财贸、农业部门,要把扶植中小学校办好工厂、农场、林场当作自己份内的事,积极予以支持,计划部门应从生产布局上加强对校办工厂的指导,凡是有害师生身心健康的产品(如粉尘大、排放有毒气体、易燃易爆的),不准生产。已经纳入各级生产计划的其它产品,都要做长期安排,不要轻易使之转产或停产。对尚未纳入计划的定型批量产品,凡质量合格和市场需要的,应在工业调整中,通过各种形式纳入计划。凡纳入各级生产计划的产品,应按现行渠道归口供应物资。工交部门应积极组织厂矿企业向校办工厂扩散零、配件生产,或建立厂外车间。厂校关系不应随意中断,已经中断的,应通过工作,争取恢复关系。各级物资部门,对校办工厂自产自销产品所需要的原料材料,要尽量给予照顾。新开设的工厂,要经教育部门审查,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注册商标,并由银行立户,并可酌情给予贷款。


  三、各县、社、队要大力支持并认真帮助解决学校农场、林场土地问题。一九六六年前就归学校使用的耕地和师生通过开荒(包括开撂荒地)、造田、治山等办法开发的新校田,仍归学校继续使用;一九六六年以来由生产队拨给学校的耕地,如何处理,可由县、社有关部门组织学校与生产队协商解决,尽量为校办农场、林场创造条件;现在还没有土地的学校,教育部门或学校可与公社、生产大队协商,按指定地点进行开荒、造地或植树造林,为勤工俭学开辟可靠基地。


  四、校办工厂、农场,可根据生产需要和开支可能,经劳动部门批准,配备适当数量的政治思想好、有一定文化和技术水平的固定工人。工人来源,除按有关规定招工外,也可聘请少数确有技术的退休老工人,其工资待遇,按规定给予补差。校办工厂工人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城市按集体企事业同行业同工种标准执行,农村可参照社办企业规定办理。


  五、校办工厂农场要进行独立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勤工俭学收益,主要用于办学开支、补助师生公共福利,并注意为扩大再生产积累资金。中小学校办工厂(包括中专、技校、职业学校师生按规定时间参加生产劳动的)不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对初办或收益不多缴纳工商税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适当减免;对以校办工厂为名,其积累不属于学校所有,又不用于教育开支的,应按规定征税。校办工厂资金周转有困难的,各级财政部门可酌情给予借款,或提前拨一部分教育经费。对勤工俭学搞得好的地方和学校,不应减少国拨经费。严禁以勤工俭学收入请客送礼。对挥霍浪费、私分和个人侵吞挪用勤工俭学财物的,要严肃处理。


  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勤工俭学工作的领导,纳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勤工俭学中出现的问题。各市、地和县、区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健全生产教育机构,根据需要还可设立校办工业公司,帮助学校安排供、产、销活动。规模较大的学校可设立生产处。各地要注意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勤工俭学活动健康发展。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通知

濮政〔201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濮阳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城镇退役士兵,系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应在城镇安置就业的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以下统称退役士兵);所称安置就业系指安置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各类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就业。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市及县(区)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发改、人社、财政、公安、工商、税务、卫生、教育、征兵、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安置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四条 市及县(区)人民政府将退役士兵安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承担计划安置任务的部门(系统)和单位(以下统称接收单位)完成安置任务情况纳入当地年度责任目标和考评范围;将安置部门所需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和一次职业技能培训等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将事业单位安置退役士兵列入当地人事编制计划。
第五条 根据先报到后安置的原则,退役士兵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应及时到当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退役士兵符合接收条件的,应按照当地安置部门的规定时间及时办理户口、行政等报到手续。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或档案中缺少《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和《士兵登记表》的,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退役士兵本人,同时将其档案退回部队且说明理由。
第六条 退役士兵要求易地安置的,需持有关手续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安置部门审批;跨省辖市的由市安置部门审批;本市范围内的由接收地的县(区)安置部门审批。经批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的公安户籍部门凭当地安置部门介绍信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成,不论隶属关系,都必须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积极接收并妥善安置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计划分配的退役士兵。
第八条 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由安置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当年退役士兵数量和当地实际编制,或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各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等情况按比例编制,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并下达;对省下达的中央和省属单位安置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分解并下达;未列入省下达计划范围的中央和省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
各类新建、扩建企业增员时,由人社保障部门负责划出一定比例和名额,提供给安置部门用于分配退役士兵。
第九条 接收单位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可在接到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安置任务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计划安置任务每少接收一人缴纳5—6万元的标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有偿转移资金的用途:
(一)可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
(二)可用于分配到民营企业半停产企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可用于民营企业半停产企业有接收退役士兵任务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就业,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年各级下达的安置计划,采取优先分配、双向选择、指令性包底分配各占一定比例的方式实施。
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一条 享受安置就业政策的退役士兵,必须是以下人员:
(一)退役义务兵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且在户口所在地入伍,并占本地非农指标入伍的;
(二)复员士官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服现役满第一期或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三)在部队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为5至8级残疾军人并在河南省民政厅备案的;
(四)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
(五)转业士官经省安置部门批准接收并移交的。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置: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占用农村指标入伍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从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非农业户口的;未按时到安置部门办理户口、行政等报到手续的;自2002年冬季以后(含2002年冬季)入伍的城镇非农业户口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没有国家民政部制发的“非农”《优待安置证》的;不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奖励的,由安置部门予以优先分配;荣立三等功的由接收单位在定岗位时予以照顾;因战、因公被评为5至8级残疾的由接收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入伍前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且不占计划分配指标。原单位已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入伍前系学校未毕业学生,退役后本人要求复学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允许回原学校复学,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安置部门会同教育和人社保障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免费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和农村退役士兵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安置退役士兵实行劳动合同制,接收单位应及时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退役士兵自愿终止劳动合同或首次合同期满后需再就业时,人社保障部门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介绍其就业。
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军龄自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满10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役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接收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待遇。接收单位应依法为退役士兵办理当地各项社会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确保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退役士兵分配后,企业单位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其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必须服从人民政府分配和用人单位定岗,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取消安置资格。退役士兵办理分配手续后应及时到接收单位报到,因本人原因超过规定期限不到安置部门办理分配手续、或已办理分配手续但不按时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则视为不服从分配。
第二十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政策和办法,人民政府鼓励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后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助标准、办法、优待、经费来源按《濮阳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待办法》执行。
凡未完成政府退伍安置计划的单位,两年内不得接收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国有(控股)单位、事业单位接收自谋职业不足两年的退役士兵的,应当责成退役士兵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退回安置办。
第二十四条 承担退役士兵计划安置任务的接收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包括其下属单位按时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责任人,主管劳动人事工作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包括其下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接收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接收当地人民政府指令性计划分配包括调整或补充分配的退役士兵。不得只接收本单位职工的退役子女而不接收计划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不得拒绝接收伤病残或在服役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仍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
第二十六条 接收单位自人民政府统一分配之日起30日内必须对分配的退役士兵落实定岗和上岗。其间无论退役士兵是否前去报到,均应按分配的名单先行定岗定位,并对已前去报到的退役士兵开始计发工资。由于接收单位拒绝或拖延办理退役士兵报到的则视为已报到。对因退役士兵个人原因未按时报到的自实际报到之日起计发工资。
第二十七条 接收单位拒绝或拖延接收退役士兵,或接收后不予按时落实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手续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其中,属接收单位责任的由接收单位发给,属接收单位的下属单位责任的由其下属单位发给。
第二十八条 接收单位拒绝接收的,应由其责任人负责及时向人民政府申明理由,未经人民政府同意调整计划前仍按原安置计划接收。
第二十九条 因接收单位拒绝接收当地安置部门计划分配的退役士兵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 接收单位自人民政府统一分配之日起60日内,应及时向安置部门报送《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落实上岗情况反馈表》,逾期则视为未完成安置任务。
第三十一条 接收单位不得向退役士兵收取法律规定之外任何名目的费用,不得将收取费用作为接收和上岗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接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政策规定如与国家和省的安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和省的安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接收单位及其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采取以下措施或处罚:
(一)由安置部门会同发改、人社、监察、督查等部门实施督察,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落实情况;
(二)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足额补发已分配退役士兵的生活费;
(三)接收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和各级双拥先进单位;
(四)对接收单位的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且当年不得被评为各级先进个人。其中,属中央和省属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五)接收单位因拒绝或拖延接收计划分配的退役士兵,或接收后不予及时落实上岗而导致退役士兵上访尤其集体上访的善后处理等,由接收单位的责任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将按时完成安置退役士兵政治任务作为评选文明单位的一项重要条件。拒绝或拖延接收计划分配退役士兵的接收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文明单位;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十四条 安置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 市及县(区)人民政府将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接收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将对不能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评选双拥模范城的资格,并责令其限期完成。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如遇国家和省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