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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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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玉政发 [1999]69 号


各县 ( 市 ) 区人民政府 ( 管委 ) ,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 1999 年 11 月 17 日市政府第 13 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玉林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管理,强化预算分配和监督职 能,根据《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预算的编制

第一条 及时编制预算。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关于编制 预算及时性的原则,严格按规定时间做好编制预算工作。预算 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切实做好下一年度 预算收支的测算分析工作,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 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草案提交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条 规范预算编制方法。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关于 预算编制坚持平衡性、准确性、合理性的原则,不断规范预算 编制方法。收入预算要做到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切实可行。 预算收入要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努力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 产总值的比重,提高政府集中的财力,不准搞“寅吃卯粮”和 虚列收入。按分税制财政体制尽可能准确地测算全年的预算收 入。支出预算要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 一般,先保吃饭,后搞建设,维护公平,优化效益”的原则, 做到收支平衡,不准搞“赤字预算”。同时,要采用零基预算 法,摒弃基数加增长法。做到保证重点与兼顾一般相结合,要 根据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和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遵 循兼顾需要与可能、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客观公正、节俭 高效、简便易行等原则,科学地制定出较为合理、切合实际的 定员、定额标准,提高预算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尽可能 避免出现缺乏预见性或盲目把标准压低以及下达预算支出指标 时留有较多机动,造成预算到位率低,在执行过程中突破预算 又频繁追加支出的不正常情况。人员经费要确保足额安排,公 用经费的安排要基本达到或接近部门或单位的实际需要水平, 确保国家机关正常运转和事业单位正常公务活动的必要开支, 对一些工作任务重大的特殊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 安排部分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地界定财政的支出范围, 按规定程序安排支出预算,切实解决财政“缺位”、“越位” 和“错位”的问题。一是工资发放;二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 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程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三是机 关正常运转必需经费;四是保稳定和公检法办案经费;五是粮 食风险基金,粮食储备费用和政策性补贴,扶贫救济救灾经费、 归还向中央、自治区的政府举债资金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地方 财政配套资金;六是国有企业改革经费,包括分离企业办社会 和重点财源建设经费;七是科技、教育、农业经费的法定增长 支出;八是逐步消化政府财政欠债资金;九是总预备费安排在 规定最低比例以上。

在上述顺序基础上,视财力情况,按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 原则,分清轻重缓急,有重点地作出专项安排,首先用于城市 (镇)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要推行综合财政预算,将预算 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综合使用,统一管理。对预算外收入在保 证国家规定项目用途安排后,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要依 照预算内统一的标准口径来安排,对部门或单位预算外收入大 于按核定定员定额标准安排支出的,其结余由政府综合调剂使 用,统一用于平衡综合财政预算;对部门或单位预算外收入小 于按核定定员定额标准计算所需支出的,在不超出安排标准的 情况下,由财政根据实际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章 预算的执行

第四条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研究制定组 织预算收入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收入预算的圆满实现。要 把预算收入计划逐项分月落实,各征收部门和缴纳单位必须依 法征收、缴纳预算收入,确保收入均衡入库。

第五条 预算经人大批准后,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给各预 算单位严格执行。在支出预算中,除预留正常增人增资、政策 性增资和一些确实无法预定开支数额的专项业务经费外,其他 经费一律下达到预算单位。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 按预算安排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预算资金,不能突破支出预 算,并要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无特殊情况,原 则上不得追加预算,确保收支平衡。

第六条 合理调度预算资金,保证预算资金的及时到位。各 级财政部门要坚持按预算、进度、用途及时拨付预算资金,确 保人员工资正常足额发放和机关正常运转及各项事业发展的资 金安排。对救灾救济专款和库区移民粮食价差补贴等政策性专 项资金要实行封闭运行,专项调度。对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和 预留的专项经费,在使用时,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的项目用途, 列出具体开支的专项报告,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同级政府 批准拨付。



第三章 预算的调整

第七条 预算调整的条件。预算调整是指经人民代表大会 批准的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 入,使原批准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 更。凡是打破原有预算平衡,扩大预算收支逆差,作为预算调 整。属于预算调整的事宜,要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是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 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预算科目流用,只能作为一种收 支调剂,不属于预算调整的事宜,无需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审查批准。只有在原来平衡的预算出现支大于收的不平衡情况 下,才能进行预算调整,一般情况下,不能轻易调整预算。

第八条 预算调整的程序。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 整,如因特殊情况,对正常经费未列入年初预算或一些不可预 见的急需开支确实需要追加预算的,在收入增加,有财力保证 的前提下,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镇〉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四章 预算的监督

第九条 要健全和完善财政税务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努力 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加强财税内部监督,牢固树立自我监督意 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实事求是,依法理财治 税。财税指标和各方面的数据不得弄虚作假,要做到真实、准 确,经得起任何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 加强预算收入的监督,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 库。重点检查监督各级预算收入征收机关征收预算收入情况和 国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预算收入是否合乎规定,是否有 隐瞒或少列预算收入的现象,预算收入是否及时上缴,有无擅 自减征、免征、缓征和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的现象。 同时,要配合财税执法大检查来开展检查监督工作,加大执法 力度,依法理财治税,把应收的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地收上来, 确保完成预算收入任务。

第十一条 加强预算支出的监督,硬化预算约束。财政部 门要切实履行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即从财政资 金的申请、审批、拨付到使用,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重点是 检查部门或单位是否严格执行预算,是否按预算规定的支出用 途、项目、范围使用预算资金,有无巧立名目、虚报开支、弄 虚作假等行为,对违反预算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 理。同时,要逐步实行委托社会中介监督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 等,对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支出进行分析和检查,以 保证监督的公正和合法。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内部的监督。单位或部门内部要完善 财务检查监督制度,不断规范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以保障 单位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促进单位依法理财,改善管 理,提高效益。

第十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审计部门对预算的监督。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 算进行监督,政府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对政府财政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审计部门要依法 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正确对待审 计检查工作,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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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维护管理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维护管理制度》的通知

宁公办字〔2009〕223号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本局政务网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强政务网站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我局修改了《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维护管理制度》,已经7月6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务网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强政务网站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务网站日常维护管理和全部应公开政府信息的网络上传工作。市政公用监察大队配合局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局各处室负责本处室职权范围内政府信息的报送工作。

  网站的结构性调整、系统升级、程序改造,由局办公室联系电脑公司处理。

  第三条 局各处室按照《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及时向办公室提供本处室职权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办公室对各处室报送的信息,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查核实,重大事项报局领导审定,由专人上传网站。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后,及时在网站上予以更新。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上网公示: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各处室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上网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行业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办理流程、服务承诺、自由裁量规则等;

  3、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执行情况;

  4、市政公用统计信息。

  (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市政公用方面重大灾害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2、供水、燃气、客运、市政设施、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3、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4、行业内主要企业地址、电话;

  5、局长信箱、行业热线;

  6、行风建设、行业工作动态;

  7、停水、停气通知,公用IC卡服务, 公交线路,轮渡时刻表。

  (三)政府机构方面

  1、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分工、办公地点、通讯方式等;

  2、局领导班子组成人员及其分工情况;

  3、纪检监察、机关党建和机关作风建设等情况。

  第六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上网公示: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处于调查、研究、处理过程之中的;

  (四)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上网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机关处室在网站日常维护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

  1、制定网站维护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网站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3、负责全部应公开信息的网络上传工作,对网站内容及时予以更新完善;

  4、负责对各处室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查、上传工作;

  5、督促各处室及时报送信息;

  6、办理来信,市长、市委书记、局长信箱;

  7、负责局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市政公用信息、工作会议等政府信息的公开。

  (二)局机关相关处室

  1、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的收集编写工作,由局办公室审核并上传网站;

  2、政府信息内容发生调整和变化,及时予以更新,并将更新后的内容提供至办公室;

  3、机关处室政府信息报送的具体分工:

  (1)市政业务处

  负责本处室行各类业务性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监管动态、行业要闻的公开工作。

  (2)公用一处

  负责本处室各类业务性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监管动态、行业要闻的公开工作。

  (3)公用二处

  负责本处室各类业务性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监管动态、行业要闻的公开工作。

  (4)综合计划处

  负责局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各类业务性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的公开工作;负责网站建设与维护资金的落实;协助办理委托专业电脑公司承担技术工作事宜。

  (5)宣教处

  负责行业职工教育培训、理论学习、行风建设信息的公开工作。

  (6)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构设置、组织建设、干部人事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

  (7)监察室

  负责纪检监察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

  (8)安保处

  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及行业应急预案的信息公开工作。

  (9)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建、机关作风建设政府信息的公开。

  (10)政策法规处

  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工作;负责行政权力事项、法律依据、办事指南、自由裁量规则等的公开工作。

  (三)市政公用监察大队

  1、协助局办公室做好网站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2、负责局网站服务器的日常维护工作;

  3、负责停水停气通知的公告发布工作;

  4、负责本大队行政处罚事项的网上运行;

  5、负责本大队网站专栏的信息编制和更新工作。

  (四)其他基层各单位

  负责本单位工作信息的收集编写及报送工作,由局办公室审核发布。

  第九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法 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完成政务网站日常维护管理和公开政府信息的,按照《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政务公开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20日起执行。



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第九、十、十一期储蓄国债的公告

财政部


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第九、十、十一期储蓄国债的公告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第九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九期),2010年第十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十期)和2010年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是财政部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一种不可上市流通的人民币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国债,其中第九期期限为1年,年利率2.85%,发行额为60亿元;第十期期限为3年,年利率4.25%,发行额为150亿元;第十一期期限为5年,年利率4.60%,发行额为90亿元。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发行期为2010年11月15日至11月28日,公告日至发行截止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这三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

二、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从2010年11月15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11月15日支付利息,第九期于2011年11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第十期于2013年11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第十一期于2015年11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通过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于付息日或到期日将本期国债利息或本金拨付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转入资金账户的本息资金作为居民存款由试点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各项业务,每个账户购买单期国债最高限额为500万元。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以流通转让,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四、投资者购买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试点银行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在试点银行网点开立个人国债账户,个人国债账户不收开户费和维护费用,开立后可以永久使用。已经通过试点银行开立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的投资者可继续使用原来的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必重复开户。活期存折(或借记卡)的相关收费按照各行标准执行。

五、从2010年11月15日开始计算,持有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12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持有第十期和第十一期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十一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提前兑取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需按照兑取本金的1‰缴纳手续费。付息日(到期日)前2个法定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业务,付息日恢复办理。

六、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试点银行为40家2009年-2010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上述银行在全国已经开通相应系统的地区和营业网点销售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