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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奥运税务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32:51  浏览:8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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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奥运税务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奥运税务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奥〔2004〕42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奥运会税收政策,坚持和实践我局“四个一”地税理论,为北京市成功举办第29届奥运会提供高效支持与税务服务,提高地税系统奥运税务服务整体工作的统一性、专业性和规范性,打造地税服务品牌,市局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规范(试行)》(京地税纳〔2003〕42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京地税纳〔2003〕524号)的有关精神和规定以及奥运税务服务特点,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奥运税务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奥运税务服务是地税系统整体纳税服务体系的一部分,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全过程。各局应组织学习本《规范》的有关内容,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培养和提高税务干部的“奥运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为切实加强奥运税务服务工作打好思想基础。
二、本《规范》下发后,各局应认真贯彻落实《规范》的有关规定,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模式、加强内部协作,使地税系统上下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奥运税务服务工作。
三、各局依照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局奥运税务服务规范,并于2004年9月底之前报市局备案;市局每年应对奥运税务服务工作进行总结,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市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奥运税务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坚持和实践“税收经济观、税收服务观、税收信息观、税收标准观”的工作理念,为贯彻落实国家奥运税收政策,保证各项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转,更好地为第29届奥运会各项涉及地方税收事宜的办理提供“公开、透明、集中、高效”的税务服务,规范税务服务行为,根据奥运税务服务的特点,并结合市局相关工作制度,制定本服务规范。
第二条 奥运税务服务的指导思想:支持和服务于北京市“以奥运经济带动率先实现现代化”的发展大局,以“为北京市举办奥运史上最出色一届奥运会提供一流税务服务”为工作目标。在“新北京、新奥运”的建设中,坚持和实践“四个一”地税理论,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模式,以现代化服务手段为依托,使地税系统形成服务奥运的工作合力,不断提高系统整体服务水平。
第三条 奥运税务服务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依法规范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市局相关工作制度要求开展税务服务工作,严格服务程序与时限、统一服务内容与标准,规范执法与服务行为。
公开透明原则。落实政务公开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将税收政策、工作制度、服务程序、服务标准等内容向纳税人公布,提高工作透明度,保证执法行为公平与公正,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简捷高效原则。充分依托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现代化技术手段,简化工作流程、缩短服务时限、创新服务模式,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税务服务。
个性化服务原则。在为纳税人提供普遍服务的基础上,根据纳税人的特殊情况及实际需要,对所有涉奥涉税事项,可以提供个性化援助服务。
第四条 奥运税务服务体系由市局和各区县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局)共同构成。
市局奥运税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奥税办)是市局为第29届奥运会组织者、参与者(以下简称涉奥纳税人)提供税务服务的专门机构和服务窗口,在依职责开展自身工作的同时,负责组织、指导与协调地税系统奥运税务服务工作的开展。
各局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奥运税务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接受市局有关奥运税务服务工作的指导并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市局奥税办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北京市政府有关奥运会税收政策;
(二)负责集中受理涉奥纳税人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的管理事项;
(三)负责开具涉及第29届奥运会售付汇税务凭证及涉税证明;
(四)负责《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涉税收入专用发票》的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奥运税收政策咨询和宣传服务;
(六)负责组织、指导 、协调地税系统奥运税务服务工作,落实奥运税务服务考核评价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涉及奥运会涉税情况的调研及相关资料的统计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 各局奥运税务服务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奥运会税收政策以及市局制定的有关奥运税务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本局奥运税务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等事宜,确保与市局奥运税务服务工作的有效衔接;
(三)负责涉奥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税款征收等基础征管工作;
(四)负责对奥运税收政策执行、征管等情况和问题的信息反馈、调查研究工作;
(五)负责做好涉奥纳税人基础征管数据信息的管理;协助市局奥税办做好基础征管数据信息的核对工作;
(六)负责本辖区奥运经济对税收直接、间接影响情况的采集、综合与分析;
(七)负责奥运税收政策及征管程序、措施的宣传与咨询工作。
本辖区内无奥运建设项目或管理部门以及本辖区内纳税人承担区外奥运建设项目的区县局、分局,要在日常征管中密切关注奥运经济动态及对税收间接影响情况的采集、综合与分析,根据市局要求随时做好开展奥运税务服务工作的协调与配合。
第七条 奥运税务服务模式主要有:
(一)即时、限时服务模式。即:即时受理、办理各种涉税事项;即时受理、限时办理涉税事项的形式和方法。
(二)网络(传真)服务模式。即:以网络(传真)形式开展涉税事项的受理及办理、宣传和解答税收政策、与纳税人交流互动等形式和方法。
(三)征询服务模式。即:以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向涉奥纳税人征询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征管工作问题的形式和方法。
(四)“一门式”服务模式。即:落实“首问责任制”,在涉奥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及税务咨询时,以“一门受理、内部协调”的方式,提供“集中、高效”服务的形式和方法。
(五)个性化服务模式。即:根据奥运税务服务工作需要及涉奥纳税人特殊需求,提供个性化援助服务(如上门服务、预约等)的形式和方法。
第二章 奥运税务办公室服务规范
第八条 市局奥税办以“一门式”服务模式履行其职责,集中为涉奥纳税人提供相关的税务服务。其服务规范由涉税业务(奥运税收减免税报备服务、开具涉及第29届奥运会售付汇税务凭证服务、奥运专用发票购领服务、奥运税务咨询服务、奥运税务宣传服务和贯彻落实奥运税收政策服务)规范、服务场所规范、礼仪规范、文明用语规范组成。
第九条 奥运税收减免税报备服务是指: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京地税奥〔2004〕243号,以下简称减免税报备管理办法)的规定,集中受理涉奥纳税人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的报备事项并进行后续审查管理。
服务方式:网上受理、即时受理和后续管理。
(一)网上受理
1.在市地税局网站(http://www.tax861.gov.cn,下同)中奥税办网页“政务公开”栏目内公布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的有关规定,并向涉奥纳税人提供相关文书、表格的下载及填表说明。
2.与涉奥纳税人签署网上报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负责告知涉奥纳税人网上报备注意事项。
3.按时登录网页,及时受理涉奥纳税人网上减免税报备事宜,并按照减免税报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报备资料进行审核。
(二)即时受理
直接受理涉奥纳税人上门报备减免税事项,并按照减免税报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报备资料进行相关审核。
采取上述两种方式受理时,凡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并归档;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制作《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项目补正通知书》,并针对不同报备方式的涉奥纳税人,分别通过电子邮件或当场告知涉奥纳税人补正事项,由涉奥纳税人补正后重新报备。
(三)后续管理
按照减免税报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每年至少一次对涉奥纳税人减免税报备情况进行审查前,制定详细的审查工作方案、审查内容与重点、审查方式及需要涉奥纳税人提供资料的清单等,并事先通知涉奥纳税人做好相关准备。
审查工作结束后,根据审查结果制作《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审查情况通知书》,明确告知涉奥纳税人审查结论。审查有问题的,协调相关区县局、分局依法做相应处理。
第十条 开具涉及第29届奥运会售付汇税务凭证服务是指: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0〕102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及第29届奥运会涉税事项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管理办法》(京地税奥〔2004〕131号)的有关规定,根据涉奥纳税人申请,按规定的程序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
服务方式:网络及传真受理、即时受理。
(一)网络及传真受理
1.在市地税局网站中奥税办网页“政务公开”栏目内公布开具涉及第29届奥运会售付汇税务凭证的有关规定,并向涉奥纳税人提供申请文书的下载格式、填报说明及告知事项。
2.每天登录网页,查询、受理涉奥纳税人通过电子邮件或随时受理通过传真提交的开具税务凭证申请、合同、完税凭证及证明材料等附送资料,先行办理相关资料审核。
(二)即时受理
按照市局京地税奥〔2004〕1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受理涉奥纳税人上门报送的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申请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采取上述两种方式受理时,凡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开具并通知涉奥纳税人领取税务凭证;不符合受理要求的,针对不同申请方式的涉奥纳税人,分别通过电子邮件或当场告知涉奥纳税人补正事项,由涉奥纳税人补正后重新报备。重新报送后,服务时限从涉奥纳税人重新报送资料次日起连续计算。
采取网络及传真申请的涉奥纳税人领取税务凭证时,还应持开具税务凭证申请及附送资料原件,由税务人员对原件和电子版或传真版的内容进行一致性核对无误后将税务凭证交涉奥纳税人。
第十一条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涉税收入专用发票》购领服务是指:按市地税局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纳税人有关奥运专用发票的购领、开具、取得、保管等行为进行管理。
服务方式:预购发票(网络、传真、电话)、即时领购。
(一)预购发票包括网络预购、电话预购、传真预购三种方式。
1.在市地税局网站中奥税办网页“政务公开”栏目内公布奥运专用发票各项管理制度。
2.每天登录网页,查询预购发票信息并通过电话与涉奥纳税人进行联系确认,随时受理涉奥纳税人通过电话或传真预购发票申请,接收涉奥纳税人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提交的预购发票申请及相关材料,先行办理审核手续。
(二)即时领购
1.直接接受涉奥纳税人的领购发票申请及相关材料。
2.对涉奥纳税人提交的领购发票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预购发票申请符合受理规定的涉奥纳税人,即时通过电话与涉奥纳税人联系约定供票时间,由涉奥纳税人持领购发票申请及相关材料原件前来领购发票。在对原件和电子件或传真件的一致性核对无误后给予供票;对即时购领发票申请符合受理规定的,应当场供票。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应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当场告知涉奥纳税人补正事项,由涉奥纳税人补正后重新报送购票申请。
应涉奥纳税人的实际需求,可以对涉奥纳税人提供送票上门的个性化服务。另外,涉奥纳税人如在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维修等方面存在问题,奥税办可以提供相关的协助、协调服务。
第十二条 奥运税务咨询服务是以“满足纳税人需求、不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为原则,采取多种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有关奥运会税收政策、征管规定及涉税事宜等方面的解答咨询服务。
服务方式:网上、电话、上门、书面。
实行“首问责任制”,即接洽首问第一人为责任人,负责为纳税人解答各种形式的问题咨询,对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问题咨询,应告知并协助纳税人到相关部门解决。
每天登录网页,查询、受理纳税人通过电子邮件进行的咨询,随时受理纳税人通过电话、上门、书面进行的咨询,使用《业务问题处理单》对各种咨询问题进行处理、登记。
对于税收政策及征管规定明确的问题,应即时做出全面、准确、耐心的答复。对现行税收政策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纳税人说明情况,做出解释。对于咨询问题需要多个部门进行业务支持的,经与其他部门协调后,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纳税人。
第十三条 奥运税务宣传服务是指:以“简练、准确、实用”为原则,以多种形式及时宣传奥运税收政策及征管规定,公开各项工作制度及流程,方便纳税人了解奥运税收政策及征管规定,提高办税能力与水平。
服务方式:网络宣传、征询辅导及其他。
(一)网络宣传
通过市地税局网站公布奥运税收政策法规、征管规定、工作制度等。对于新的政策法规、征管规定、工作制度等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对网站内容进行维护更新;配合宣传部门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奥运税收政策和征管规定等。
在奥税办网页上建立“网上课堂”栏目,为纳税人提供奥运税收政策与征管培训和辅导材料。
定期对纳税人的咨询问题进行归类、整理,必要时通过网络对外公布普遍性问题或热点问题。
(二)征询辅导
适时召开涉奥纳税人座谈会,征询有关奥运税收政策执行及税收征管的问题和建议,了解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及征管过程中的需求,同时开展对奥运税收政策及征管规定的宣传辅导。
(三)其它方式
以宣传资料、宣传活动、媒体宣传、上门交流、网上传送等多种方式宣传奥运税收政策,免费提供各种宣传材料并同时受理咨询。
第十四条 贯彻落实奥运税收政策服务是指:增强奥运税收政策及征管问题前瞻性和政策贯彻落实的可操作性的研究,提高服务主动性;加强本部门内部、外部以及本部门与涉奥纳税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加强调查研究,多方面了解涉奥纳税人的实际需求和奥运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或会同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向上级部门反馈。
(一)奥运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1.在新的奥运税收政策下发并明确税收征管规定后,及时在地税网页上公布,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和辅导。
2.加强对各局奥运税务服务工作的服务与监督,确保奥运税收政策及时贯彻落实,保证奥运税收减免税政策落实到位和其他征管工作落到实处。
3.根据涉奥纳税人以及各局税务服务工作的需要,适时组织进行政策学习与培训。
(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反馈
注重收集奥运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征管的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建议,会同市局相关业务处室为上级部门完善税收政策和本部门制定征管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确定1至2个课题,做好政策及征管措施的深层调查研究。
(三)对涉奥纳税人,主动加强沟通与交流,了解政策需求和亟待解决的税务问题,如工作需要,可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五条 为提高地税系统整体服务奥运的水平,不断提高涉奥纳税人对奥运税务服务的满意度,根据涉奥纳税人的个性化需求,对涉奥纳税人办理的税务事项,可采取“一家受理、内部协调、即时受理、即时传送、高效运转”的方式,即由奥税办统一受理,内部协调各局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第十六条 为建立和完善市局与各局间的涉税信息交互制度。为使各局进一步了解涉奥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理情况,加强基础信息数据管理工作,奥税办定期整理、统计其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办理情况(如: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减免税报备等),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反馈市局相关处室和区县局、分局。各局按本规范相关条款规定向市局反馈相关信息,共同落实信息交互制度。
第十七条 服务场所规范是指:认真落实“服务至上”的税收工作理念,为纳税人营造“文明、整洁、便民”的办税环境。奥税办的服务场所环境应达到:
(一)在服务厅工作区域公开公示工作制度、服务流程及服务时限;
(二)服务厅工作区域桌面整齐、地面整洁;
(三)工作台设置服务岗位牌,标明税务人员姓名及工作职责;
(四)设置“意见箱”及“意见卡”,征询纳税人意见;
(五)设立服务设施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所需物品和税法宣传资料。
第十八条 礼仪规范是指:通过对着装和行为举止的规范,体现地税干部良好的精神面貌和综合素质。奥运税务服务礼仪规范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着装规范的通知》(京地税基〔2004〕12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文明用语规范是指:通过对电话用语和窗口用语的规范,使涉奥纳税人充分感受地税干部服务奥运的热情与周到。奥运税务服务文明用语规范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税务所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2〕2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区县局、分局奥运税务服务规范
第二十条 各局奥运税务服务岗位包括业务科室、纳税服务所、税务稽查所以及本辖区涉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所。各局要遵照“以纳税人为中心、协调有效、落实承诺、服务周到”的原则,依本规范的规定履行职责,规范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局奥运税务服务规范由日常税收征管服务规范、首问负责制及“一门式”服务规范、宣传服务规范、贯彻落实奥运税收政策服务规范、个性化服务规范、服务场所规范、礼仪规范、文明用语规范组成。
(一)日常税收征管服务规范
服务内容:1. 按现行岗位设置开展各项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纳税服务所(或地区税务所)负责涉奥纳税人有关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奥运会专用发票”除外)等工作,实施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工作的相关业务科、室、所负责对涉奥纳税人的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工作。
2.保证与市局奥运税务服务工作的有效衔接。对于市局向各局提出协助核对相关征管数据信息的工作需求,能即时核对的,应即时核对并反馈市局;不能即时核对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及反馈工作。
3.各局对市局在奥运税收减免税报备、申请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等涉税事项办理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要根据不同情况依税法规定做相应处理,必要时可以转入纳税评估及税务检查程序。
4.建立奥运经济动态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制度,开展奥运会对区域经济及税收直接、间接影响的综合分析,适应税源管理及综合分析的需要。
5.建立重点涉奥纳税人联系制度,拓宽奥运会的信息收集渠道,随时了解奥运建设进程,掌握奥运经济特点,奥运相关产业行业发展对区域经济和区域产业结构的影响与调整。
服务标准:依本规范及市局现行日常征管工作制度、纳税评估工作规范、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纳税服务承诺标准执行。
(二)首问负责制、“一门式”服务规范
服务内容:各局在日常工作中应落实“首问负责制、实行‘一门式’服务”方式。在涉奥纳税人进行税务咨询或办理涉税事项时,首次接待涉奥纳税人的部门或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应做好以下工作:
1.受理税务咨询。受理多种形式(网上、电话、上门、书面)奥运税收政策、征管规定等方面的税务咨询。能即时解答的,即时回复涉奥纳税人;对于电话及上门咨询属于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第一责任人负责引导涉奥纳税人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对网上及书面咨询属于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第一责任人负责将咨询问题转交相应部门并按规定时限答复涉奥纳税人。
2.办理涉税事项。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奥涉税事项,应及时给予办理;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涉奥涉税事项,第一责任人负责为涉奥纳税人提供全程协助办理服务;对涉及本局内多个科、所的涉税事项,实行“一门式”服务方式,为涉奥纳税人提供“简捷、高效”的税务服务。
服务标准:及时受理、限时服务;有效协调、全程协助;一门受理、内部流转、快速办理。
(三)宣传服务规范
服务内容:在本局网页中公开奥运税收政策、征管规定、工作流程及其他工作制度;公开责任部门、工作职责、服务规范及联系方式;在办税大厅的税法宣传屏显示或在资料台中摆放奥运税收政策及征管规定的宣传内容、材料,供纳税人阅、取;有针对性地组织涉奥涉税宣传活动。
服务标准:简明实用、全面准确、及时到位。
(四)贯彻落实奥运税收政策服务规范
服务内容:贯彻奥运税收政策和收集政策执行情况及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局反馈;随时配合本辖区政府部门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奥运相关涉税需求;根据本辖区工作实际,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工作;关注本辖区内奥运建设整体进展情况,并开展相关税务服务工作,及时报送动态信息。
服务标准:及时有效、依法规范
(五)个性化服务规范
服务内容:鉴于奥运建设项目投资额巨大、情况复杂、工程周期长等特点,针对涉奥纳税人的实际需求及市局奥运税务服务工作安排,提供个性化援助服务。
1.上门服务。上门为涉奥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或提供纳税辅导。
2.征询服务。加强与涉奥纳税人的联系与交流,定期以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向涉奥纳税人征询有关奥运税收政策执行及征管问题,并及时向市局反馈。
3、网上政策送达及咨询服务。对于有电子邮箱的涉奥纳税人,各局可通过网络在第一时间将新的奥运税收政策送达;在本局网页上以“留言板”、“局长信箱”等方式,为涉奥纳税人提供“一对一”的奥运税务咨询和意见反馈服务。
此外,各局要创新贴近涉奥纳税人的多种服务形式,如:提供新政策讯息提示、预约等服务。
服务标准:以纳税人为中心、服务快捷周到
(六)其他服务规范依市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局应制定本局奥运税务服务规范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并报市局奥税办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我们将适时对本规范的内容进行补充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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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1972年)

中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2年8月17日 生效日期1972年8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的要求,同意派遣由四十五人左右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进行医疗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定点和巡回医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具体工作地点由中国驻毛里塔尼亚大使馆同毛里塔尼亚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无偿赠送给毛里塔尼亚政府,这些赠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和使用。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回国时,将剩余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移交给毛里塔尼亚政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赴毛里塔尼亚的往返旅费和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期间的工资、伙食费均由中国政府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期间所需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和交通工具,交通费用,由毛里塔尼亚政府负担。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期间,毛里塔尼亚政府负责保证他们的安全,负责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执行工作任务的方便条件。

  第七条 中国运往毛里塔尼亚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生活用品)到港后,毛里塔尼亚政府免收各种税款和费用,负责办理提取手续和提供运输方便,但所需运输费用,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负担。

  第八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
  关于轮换问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行安排。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二年八月十七日在努瓦克肖特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冯 于 九        阿卜杜拉希·乌尔德·巴赫
      (签字)           (签字)

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上交递增、补助递减、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河南省政府


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上交递增、补助递减、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省政府


我省自一九八0年起对各地、市、县(市)实行划分收支、增长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调动了各级政府当家理财、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对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支持国家重点建设起了重要作用。这个体制去年已经到期。为了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步伐,根据实
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新情况和中央对我省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现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对各地、市、县(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上交递增(或增长分成)、补助递减、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
认真贯彻国务院“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规定,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使之有利于国家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有利于促进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有利于发挥各级增加收入、合理使用资金的积
极性,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老区、山区和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
二、收支范围的划分
根据国务院新财政体制的规定,除应划归中央财政的收支部分外,省和地、市、县(市)财政的收支范围是:
(一)收入方面
1、省级财政的固定收入:全省各卷烟厂的产品税;各级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省级工业(含纺织品二级站)、交通、文教卫生、物资及其他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省石油公司所属二级站、省食品公司所属肉联厂、省属地方外贸公?
镜乃盟啊⒌鹘谒埃皇∫揭┕就骋缓怂愕闹笔羝笠档乃盟啊⒌鹘谒埃皇×甘称笠凳杖耄皇」┫缢艄镜乃盟埃皇⊙滩莨?包括卷烟厂、复烤厂,卷烟和烟叶调拨、销售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待上划的有色金属企业的产品税百分之七十部分;待上划的统配煤矿的所得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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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市、县级财政的分成收入:产品税(均不含作为中央和省财政固定收入的部分);营业税(包括邮电、民航部门);增值税;资源税;盐税;石油部、电力部所属企业及待上划中央的有色金属企业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百分之三十部分;地、市、县营工业、交通、商业、物资?
⒊鞘泄闷笠导捌渌笠档乃盟啊⒌鹘谒?含小型工商企业承包费),县以上供销社(含所属公司)的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农业税(含农林特产农业税);集体和个人所得税;屠宰税;牧畜交易税;税款滞纳金;其他收入;地、市、县级粮食、农牧企业的收入;粮、油、市场用煤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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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市、县财政的固定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支出方面
省级财政支出和地、市、县级财政支出仍按隶属关系划分。
1、省级财政的支出:(1)省统一安排的专款支出,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简易建筑费,企业流动资金等;(2)省直属单位的正常经费支出,农林水利、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项事业费,民兵事业费,优抚和社会救济费,工交商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含公安、
司法、检察支出),其他支出;(3)对于不宜实行包干的专项支出,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和防汛补助费以及省集中的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和小农水补助费等,由省统一安排,专案拨款。
2、地、市、县级财政支出:由各级用本级财力安排的各项支出,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企业流动资金,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和小农水补助费,城市维护建设费,农林水利、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项事业费,工交商事业费,优抚社会救 济费,行政管理费(含公安、?
痉ā⒓觳熘С?,其他支出。
三、收支包干基数的计算
各地、市、县财政收入基数,一律以一九八三年的决算收入数为基数,按照本规定关于收入范围的划分和第二步利改税后中央、省和地市县企业利转税,税转利的情况加以调整后确定。其中:粮食亏损和粮油价差补贴仍按一九八三年包干数作为基数。支出基数,以一九八三年决算应得
财力数为基数,调增调减某些行政事业费上划、下划等因素后确定。
四、增收上解和补助递减比例的计算
(一)对收大于支的地、市、县,实行“核定收支,增长分成”或“上交包干,逐年递增”的办法。
核定收支、增长分成的办法是: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部分,全部上解。当年收入比基数增长部分,实行比例分成,其分成比例按支出基数占收入基数的比例计算。为了保证全省对中央的上解,地、市、县增长收入的分成比例最高不得高于百分之八十。上交包干、逐年递增的办法是
: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部分,全部上解,并以此为基数,从一九八五年开始,逐年递增(环比 ),包干上交,其递增比例最低不低于百分之七,最高不高于百分之十五,参照一九八三年、一九八四年社会工业总产值平均增长比例计算确定。
(二)对支大于收的地、市、县,实行“核定收支,定额补助,逐年递减(定比)”的办法。即收入增长全留,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差额部分,作为定额补助,补助数额逐年递减。其递减比例按照以下原则计算确定。
1、补助数额占支出基数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含百分之五)以内的,补助部分两年减完。从一九八七年起,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上解百分之十。
2、补助数额占支出基数的比例在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二十(含百分之二十)的,补助部分每年递减百分之十五。
3、补助数额占支出基数的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至百分之三十(含百分之三十)的,补助部分每年递减百分之十。
4、补助数额占支出基数的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至百分之四十(含百分之四十)的,补助部分每年递减百分之五。
5、补助数额占支出基数的比例在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补助部分三年内不减不增。从一九八八年起每年递减百分之五。
(三)收支基本平衡的地、市、县,收入比基数增长部分从一九八五年起,每年上交省百分之二十。
五、省辖市和地区的财政体制
(一)省辖市及其所属县按照本规定采取统算的办法,由省对市统一核定收支基数,上交递增(或增长分成)或补助递减比例。市财政在保证上交省财政的前提下分别定到县。 市辖区的财政体制,由各市具体确定。 (二)区行署作为省府派出机构不应作为一级财政,但考虑到目前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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阕鼙ㄊ∨迹顾醯厍幕屏Γ栽龃笙?市)级财政的活力。为了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对地辖市的财政包干基数,年度收支预算安排,应在各地区总额中单列。
六、严格执行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
(一)财政体制确定以后,如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改变,应相应地调整地、市、县的收入基数、上交递增或补助递减比例。在包干期内,凡属中央和省投资新建、扩建的企业投产后,应根据新增加的收入相应地调增收入包干基数;属于地方投资、合资、引进外资新建、扩建的企业
,其增加的收入,均不调增基数,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二)按照国家规定调整价格,增加行政事业人员编制,增加职工工资等而引起财政收支增减,除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再调整地、市、县收支基数。
(三)地、市、县的各项预算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增收节支,自求平衡,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干预。
七、几个具体问题
(一)为了加速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从一九八五年起,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省不再集中。
(二)由于县办工业企业分成已列入各级财政收支包干基数,因此,县办工业企业从一九八五年起,一律纳入预算管理,不再实行收入五五分成和亏损对半分担的办法。
(三)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用于城市和县城的公用事业及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其税款要列入预算,保证专款专用。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城市公用企业应一律按照第二步利改税办法的规定交纳所得税。为了搞好省会市政建设,新郑烟厂交纳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郑州市可调剂一部分,统筹使用。
(四)为了提高芋叶质量,控制盲目发展,对超过当年收购计划的芋叶税,上交省财政百分之八十,留当地财政百分之二十。
(五)洛阳吉利炼油厂产品税、所得税、调节税,暂全部列为省级财政收入。
(六)为调动卷烟企业提高产量、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对卷烟厂比当年计划超收的产品税,年终由省财政奖给百分之十五,其中企业百分之八,当地财政百分之七。
八、加强预算管理,保证收支平衡
各级在安排收支预算时,应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各项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情况,进行安排,以促进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要严格按照省政府下达的人员编制和省财政厅规定的费用定额执行。年度预算的安排要留有必要的预备费。在包干
年度内,地方多收入可以多支出,少收入就要压缩支出,不准打赤字预算。各级要抓紧增收节支,自求平衡。发生赤字,省财政不予弥补。
九、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凡是涉及全国、全省性的统一规定,如税法税率,企业上交所得税、调节税及利润留成比例,生产成本和商品流通费用的开支范围划分、开支(收费)标准等,各级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未经省批准,不得擅自
变动。各级财税部门和广大财会人员要模范执行财政制度,加强财政监督,同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不正之风作斗争。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