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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31:10  浏览:92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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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05〕1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永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永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基本建设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使用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建设单位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发改委审核同意后,列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同时批复《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建设单位持《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到市国土部门申报建设用地,到市规划建设部门办理建设规划手续。
  第五条 建设单位根据审批的基本建设任务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查,市财政部门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财政审查意见修正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改委审批,并核准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发改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定建设规模及资金来源,由发改委下达批准文件。
  第七条 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向财政部门提交批准文件,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报送项目预算,财政部门将其列入市本级基本建设备选项目库。
  第八条 建设项目申报财政性资金,应先提请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财政局根据会议研究意见或会议纪要精神,并视市本级财力状况,逐年列入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九条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自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部门、发改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章 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

  第十条 设计单位按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内容与要求,编制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总概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批准的设计文件及总概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应按原程序报批。
施工图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设计,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编制,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可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但必须进场交易,接受监管。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机构。经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招标文件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对招标文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条款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建设单位方可将招标文件报市招标办审批。
  第十三条 投标、开标、评标及定标工作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程序进行。
建设单位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没有设标底的项目要设置控制上限。标底或控制上限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且不得超过财政部门批复的施工图预算。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开工申请,得到批准后,组织开工建设。同时,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好竣工资料,送建设单位归档。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时报送基本建设会计报表和工程进度报表。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资金应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建设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国债资金专户和一个基建专户,不得多头开户、多头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拨付基本建设资金时须填写“基本建设支出用款计划表”,并提交工程进度的说明文件及资料。财政部门审核相关资料和已完工程量后,按工程进度及合同规定,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基本建设资金拨款额不得超过已完工程合同价款的80%;办理财务决算后,经财政部门审批,拨付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余款。属财政预算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财政拨款按比例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的,财政补助资金全额拨付;比例在80%以下的,财政补助资金按90%拨付;比例在80%以上的,财政补助资金按80%拨付。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开支标准及施工现场津贴标准分别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永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永财建〔2002〕51号)及永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施工现场补贴管理的通知》(永财基字〔2000〕99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调离。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已交付使用,不得再在基建投资中列支费用。

第五章 投资评审

  第二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投资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书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提供准确、真实、完整的评审资料,并积极配合现场核实或取证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发改委、财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监督与检查。
  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规定的,发改委可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下达投资计划,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拨资金。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及不按规定办理质监、安监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工,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会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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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景县人民检察院:姚艳萍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投入的增加,农村经济迅猛发展,同时,由于“村官”权利的不断增大,其利用手中职权进行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秩序,为了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涉农犯罪预防工作就成了一项当前重要任务。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较为固定
主要集中在村主任、村支书和财务人员等村干部并且是两人以上相互串通,共谋侵吞集体财产或擅自动用集体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挥霍。
(二)高发部位相对集中
村官职务犯罪的高发部位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用管理和计划生育、户籍管理等方面;犯罪地基本上都是毗邻县城、地理位置优越、经济比较发达的乡村。
(三)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居多
作案手段简单直接。一是采取收款不入帐、虚报冒领等手段公然贪污公款;二是以吃喝等名义少支多报、虚支重报侵吞公款;三是利用假发票报帐频频作案;四是挪用公款案件时有发生。
(四)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村官”大多是从本村农民中选举产生的,基层农民文化程度一般较低,因此“村官”的文化程度也相对较低。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导致“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村官”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村务不够公开
有些地方村级管理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但实际上,有的“村官”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有的“村官”思想上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
(二)权利过分集中
在基层农村,大权仍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个别人或少数人手中,因此,行贿者便将目标盯住了大权在握的主要“村官”,这批能拍板定音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一旦经受不住诱惑,便会陷入金钱的泥潭,沦为人民的罪人。甚至有的集党、政、企大权于一身,大小事情由其说了算,权力的过度集中使他们作案时有恃无恐。有权力的地方就会滋生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三)自身素质不高
一是文化层次较低,大多是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其次是法律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尤其是部分村干部,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即使是“村官”,他们对贪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也都知晓,但在日常交往中,尤其是在收受好处费时,何谓收受贿赂,何谓正常人情往来,往往又划不清界限,有的“村官”竟还以“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为由,肆意实施受贿犯罪。
(四)内外监督软弱
一是农村基层管理和监督职能组织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内部监督作用,上级职能部门监督无力。如白条入帐现象在村组帐目中依然存在,审查人员对此无可奈何。二是纵向监督软弱。一些上级主管部门对村级集体资金的使用和分析没有进行严格审批。三是横向监督虚化。一些村级集体经济的支配由村里书记、主任少数人说了算其他人员不敢提意见也不敢反映,起不到应有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作用。四是对村干部的贪污、挪用等问题一些知情群众慑于这些人的权势敢怒不敢言害怕招来报复。
(五)财务管理混乱
一些农村的财务管理比较混乱,无帐、片帐现象虽然已逐步消灭,包帐、白条入帐等在村级财务帐目中仍相当严重。一是村干部利用白条自批自支的现象存在。二是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够,收支缺乏透明度,理财小组把关不严格。三是财会人员不专业,缺乏执行财务制度的自觉性和原则性,对村干部言听计从成为村干部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帮手,有的甚至与村干部共同作案。
(六)经济待遇偏低
引发村干部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村干部待遇偏低,造成村干部心理失衡。相对党、政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而言,村干部的待遇相对较低而工作压力较大,付出与所得不符。同时,农村医疗、养老的保障滞后,村干部后顾之忧在不发达地区严重存在。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对策
“村官”犯罪不利于农村的稳定,也严重影响 “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村官”职务犯罪预防机制:
(一)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要针对传统观念下村干部知识更新不快,创新意识不强,开拓进取后劲不足的现状,大胆突破村干部选用的常规模式,打破地域、行业、身份界限,面向社会选拔人才,作为村干部后备人选推荐。一是推荐优秀退武军人担任村干部。发挥退武军人见识广、办事果断、个人性格坚毅,在部队学有一技之长的优点,带领全体村民同心同德、艰苦创业。二是在农村经济能人中推荐选拔村干部。注重从政治素质较高的农村致富能手、个体经营大户中培养选拔。利用他们办过实体,懂经济管理,有较多生意合作伙伴的优势,带动、壮大集体经济,带领全体村民共同富裕。三是启动“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注重推荐愿意回农村发展的优秀大中专毕业生担任村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知识优势、技术优势,帮助村级组织理思路、谋发展、办实事。四是从机关事业单位中推荐选派村干部,当“下挂”支书,帮助经济薄弱村建强领导班子。选派那些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有业务专长的乡镇机关干部到经济薄弱村任职,夯实村干部队伍。
(二)加强思想、法制教育
一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村干部进行文化知识、财务知识、法律知识培训,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学历相对偏低、财务知识不懂、法制观念淡薄,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法律意识,让其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权力应服务于人民。二要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利用新闻媒体及时曝光一批违法违纪村干部,起到震慑作用;深入剖析几个典型案例,组织村干部进行讨论,使他们从中吸取教训;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对村干部在工作中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乡镇主要领导及纪检部门要及时找其谈话谈心,及时提醒、敲警钟。四要规范党内组织生活。
(三)加强权力监督机制
要施行群众监督和上级检查相结合。一是必须增强基层单位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享有知情权、发言权,推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特别是在土地转让、出租、承包、工程发包等问题上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监督。二是乡镇经管、审计等部门经常下村检查,做到有案抓查处,无案抓预防,把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
(四)落实提高村官待遇
一要适当增加村干部固定工资,统一由财政负担,固定工资应与基层党政机关一般干部持平,并建立定期增资机制,确保村干部工资不拖延、不折扣、不挪用。二要建立起激励措施,对村级工作搞得好的村干部,要予以奖励,对村级经济上了台阶的,要设立贡献奖,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村级经济下降,村民生活水平滑坡的村干部,要给予一定经济处罚。三要给每位村干部办理医保和养老保险,由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个人各负担一部分,解除村干部的后顾之忧,使村干部一心一意带领广大村民奔向小康之道。只有农村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农民普遍富裕起来,村干部的待遇提高了,收入有保障,村干部职务犯罪才能得到较好解决。就当前而言,关键是抓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组织建设等重点工作,凝聚人心,尽快改变农村面貌,让村民对新农村建设充满希望、有盼头,使村干部成为农村共同富裕的带头人、发展生产的引路人、维护稳定的坚强核心,从根本上解决村干部职务犯罪。
(五)加大打击预防力度
针对农村干部犯罪较为突出的现状,在加大查办村级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作用,重视农民的举报和上访内容。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现一件查处一件。特别对群众意见大多次上访影响稳定的大案、要案,坚决从快查处,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群众反馈。对不构成犯罪的违纪案件,既要将查办结果向群众说明情况,同时也要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为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稳定民心、增加农民收入和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丽水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丽水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丽水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关于调整丽水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和外事办公室机构设置的批复》(浙编〔2004〕137号),原与市农业局合署办公的市农村工作办公室改为与市委政策研究室合署办公,市农业局单独设置。市农业局是主管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划出的职能
市委、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农业、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研究制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参与提出有关大宗农产品流通、农业财政补贴等政策建议。
(三)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负责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监督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耕地使用权流转、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农业投入积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监督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审计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四)研究制订农产品市场建设与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研究制订全市“菜篮子工程”基地建设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副产品加工与流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及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指导效益农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外向型农业的发展。
(五)负责编制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参与研究提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农牧业产品及种子、种苗基地建设和具有示范效应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工作;负责抗灾救灾农用物资的分配工作。
(六)组织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参与中低产田改造及“四荒地”的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农用地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七)负责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参与农业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与实施;负责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农业技术成果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农业技术推广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民职业教育、培训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指导农民技术职称评审管理。
(八)负责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制订农业产业的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负责全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生产及进口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检查、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工作。
(九)承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市农业信息工作,指导全市农业信息系统的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业经济信息。
(十一)负责全市农业外事、外经工作;参与组织开展国际间农业经济和技术交流合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务、文秘、政务信息、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外事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人事、财务、后勤、保卫等工作。
  (二)科教处
  负责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参与农业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与实施;负责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农业技术成果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农民职业教育、培训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指导农民职称评审管理;制订农业产业的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产业产品及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承担农业技术推广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经管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负责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农业投入积累工作;负责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审计和经济收入分配统计工作;指导和管理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管理农业“三场”;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体系建设。
  (四)产业处
  负责农业产业的综合协调及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制订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政策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研究制订全市“菜篮子工程”基地建设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效益农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产品加工与流通工作;参与提出有关大宗农产品流通、外向型农业发展及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并协调有关事项;参与研究提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农牧业产品及种子、种苗基地建设和具有示范效应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工作;组织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负责抗灾救灾农用物资的分配工作。
  (五)农政处
  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和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动物、植物防疫和检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和兽医医政、农药、肥料、种子和种苗、蚕种、食(药)用菌种、种畜禽管理以及蔬菜基地保护、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等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负责有关农业行政许可证(照)申请的受理,以及审核以市农业局名义作出的农业许可具体行为,依法征收各项农业行政事业性规费;受理权属范围内的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组织开展农业执行检查、查处典型、重大农业违法案件,审核以市农业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具体事项;指导全市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组织执法人员培训;承担受法人代表委托的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
  四、人员编制
  划给市委政策研究室(市农村工作办公室)行政编制6名。
调整后,市农业局行政编制20名(含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市扶贫办副主任),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