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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城市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53:43  浏览:96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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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城市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秦政〔2011〕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城市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秦皇岛市城市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建立稳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渠道,提高保障能力,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秦政〔2011〕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在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项目中,按规定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立稳定、持续、可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应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三个城市区(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

第四条 自2011年3月1日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建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无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

由开发企业投资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1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按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要严格审核项目是否按要求和标准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凡未列入或列入内容与要求不符的,不予核准或备案。

市城乡规划部门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要明确按照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要求。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应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规划设计方案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要求情况进行把关,并在许可证附件中标明配建规模、套数、套型等要求,对不符合配建要求的不得核发许可证。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同时抄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规划条件,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供地时,将按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约束性条件作为土地出让依据明确告知竞买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时,要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建成后由政府无偿收回的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在土地出让之日后3个工作日,抄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确定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类型、建筑面积总量、套型套数和比例,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以及产权办理、住房交接、配租等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与取得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其取得土地使用权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明确约定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总建筑面积、质量要求、建设成本、验收标准、交接程序及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等事项。

市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在备注中注明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是否按要求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未按要求配建的不予进行备案。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开发建设单位报送预售方案(附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并将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内容标注清楚,登记备案。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纳入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范围。未按批准的方案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该项目中的商品住房也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建设单位报批规划方案时,要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上标注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位置、总建筑面积和配建比例等内容。

市政务服务部门组织施工图纸审核和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要吸收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参加。对施工图纸不符合配建方案的,不予出具审查合格书;对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不予通过综合验收。

第六条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必须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规范要求施工,并按《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统一实物廉租住房装修标准的通知》(秦房字[2008]290号)要求统一装修。分期建设的配建项目应优先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七条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中: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以40平方米的小套型为主,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与该项目其它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装修、统一验收,一同交付使用。

第八条 按照国发[2007]24号、财税[2010]88号、建保[2009]295号、冀政[2007]95号、冀政[2009]114号、冀政〔2010〕104号、冀政〔2011〕28号和冀政函[2010]16号等文件规定,对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进行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方案确认书》,到各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费用减免手续。

第九条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移交确认书》,办理项目初始产权登记。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与项目内的商品住房分开办理登记。

第十条 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直接登记到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属国有直管房产。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维修基金。登记办证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的原则,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表政府行使所有权,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接收房屋,并按有关规定负责后期管理、维修和分配使用事宜。

第十二条 各县可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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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13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精神和总体部署,从2002年11月份起,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我省先后选择了三批省直单位开展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财政预算执行的严肃性、规范性得到加强,财政资金支付效率不断提高。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1〕127号)精神,确保实现“十五”期间在全省建立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目标,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份开始,在省直所有部门全面开展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必然要求,也是规范国家预算执行和政府性资金管理最彻底、最完善、最可靠的模式。推行这项改革,对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省直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大局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改革方针上来,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确保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和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行政策,扎扎实实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继续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1〕127号)以及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制定的《甘肃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甘财发〔2002〕15号)、《甘肃省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甘财发〔2002〕19号)的要求,全面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省直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各项政策、制度落到实处。

  (一)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资金范围:

  1、财政预算内资金;

  2、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3、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4、其他财政性资金。

  属于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纳入改革范围。

  (二)建立财政国库单一帐户体系。

  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体系是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省直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3〕47号)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规定,继续清理部门(单位)的各类银行帐户,严格管理单位帐户,规范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奠定基础。

  (三)全面推行以财政直接支付为主、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为辅的集中支付方式。

  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必须要切实解决好财政资金层层拨付、使用效率较低的问题。今后凡是纳入改革范围的部门(单位),要全面实行以财政直接支付为主、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为辅的集中支付方式,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实行财政资金拨付“直通车”方式,切实方便用款单位,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继续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试点。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是建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重要内容。省直各执收、执罚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亮证执法,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严格管理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省财政厅要继续深化和推进非税收入收缴改革试点工作,努力扩大改革试点范围,建立科学收缴政府非税收入的机制,不断提高财政专户管理水平,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力争2005年将所有省直执收、执罚部门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范围。

  三、精心组织,相互配合,确保改革目标顺利实现

  全面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省财政厅作为具体负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为各部门提供方便、快捷、高效、规范的服务,充分调动各部门参与改革的积极性。要认真总结改革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各项制度办法,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要继续加强政策宣传,切实做好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让广大财务人员熟练掌握新的政策规定,增强财务人员的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财政部门的工作,努力为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创造条件。要建立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财务部门负责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改革工作。要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监察、审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荆州市国库集中支付实施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政办发〔2003〕67号

关于印发荆州市国库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国库集中支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荆州市国库集中支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管理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在保证单位的预算管理体制不变、理财机制不变、会计主体地位不变的前提下,改变现行财政资金多头拨付的办法,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 库统 一账户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并逐步向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过渡,最终实行完全意义上的国库集中收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市直所有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四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为单位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财政及上级拨入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及其他资金。
第五条 荆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市直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与实施,其所属的荆州市国库支付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具体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国库 集中支付账户体系和代理银行实行监督管理。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心支行确定。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七条 建立国库统一账户体系。国库统一账户体系由以下五类账户组成: 
(一)国库账户。在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收入和支出。按收入和支 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账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立分账册。
(二)基本账户。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办理单位收入、支出的结算。
(三)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 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

(四)小额现金账户(备用金银行专用卡)。支付中心为各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根据财政部门 授权,由单位办理零星报账支出。该账户(卡)只能提取现金,不能办理转账。除支付中心按 核定的单位备用金额度将资金拨入该账户(卡)外,其他任何资金均不能转(存)入该账户(卡)。单位在备用金额度内按规定手续自行提取现金报账,备用金不足需补充时,单位到支付中心办理备用金核销请领手续,由支付中心及时补足账户(卡〉内备用金额度。
(五)专项资金专户。按规定开设在指定代理银行,用于办理各种财政专项资金(基金)收支结算。
第八条 市财政局及支付中心、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以及各单位应相互核对 有关账务记录,保持第七条所述各类账户间的一致性。
第九条 取消各单位设立的各类收入过渡性账户。逐步将单位的财政性资金 纳入国库统一账户体系管理。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条 资金收入管理:
(一)预算内资金收入管理:
预算内收入原则上实行直接缴库,不能实行直接缴库的零星预算内收入(包括罚没收入)实行 集中汇缴,由单位于集中收缴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账户。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
预算外收入实行收缴分离、收费直达办法,由银行根据单位通知进行代收。实行集中汇缴的 预算外收入,由单位于集中收缴的当日汇总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资金支出管理:
(一)资金支付方式:
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
由支付中心开具支付凭证,通过国库统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即商品和劳 务提供者,下同)。
2、财政授权支付:
单位根据财政授权,在备用金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凭证,通过小额现金账户(备用金银行 专用卡)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
(二)资金支付程序:
预算内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部门预算,将各单位的预算经费按计划由国库账户直接拨入 支付中心基本账户,预算外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部门预算安排,将预算外资金按收入缴 库进度和单位用款计划,由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入支付中心基本账户。
(三)单位支出支付程序:
1、工资支出。按照编办核编、人事核标、财政核资、银行代发原则,由支付中心按财政代发工资管理办法,从支付中心基本账户
将资金拨入代理银行财政工资代发专户,由代理银行将资金分别拨入单位职工个人工资卡;未实行工资代发的,单位履行规定审签手续后,由支付中 心支付。
2、政府采购支出。按《政府采购法》和《荆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范围和程序,根 据政府采购部门付款通知单和采购审核通知单,由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给收款人。
3、大宗物品购买支出(非政府采购),购买单位提出书面支付申请,由支付中心直接支付到收 款人。
4、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根据单位日常开支业务量大小,由支付中心核定单位备 用金额度,作为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周转金。支付中心为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小额现金账户( 备用金银 行专用卡),授权单位支付并报支付中心备案。各单位应定期凭备用金请领单和支出明细清单 向支付中心申请补足备用金。
第十二条 支付中心应将单位的各项收入、支出及时登记入账,按照量入为 出的原则,确保 单位的支出需要。任何单位不得在支付中心透支,各单位当年结余经费滚存下年使用。
第十三条 资金支出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审批支出。单位各项支出应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填写有关支付凭证, 由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向支付中心申请支付或补充备用金。
(二)支付中心审核支付。支付中心对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凭证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不同性质和会计核算要求,按照会计法律法 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保证各种票据的合法性。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在本单位财会人员中选派一名专职报账员负责到支付中 心办理报账支付业务,并保管备用金。
第十七条 支付中心应建立与单位平行的账务体系,汇集资料,为财政部门 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和数据。
第十八条 支付中心账务体系设置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总账册下设资金分 账册、单位分账 册。资金分账册在支付中心各类账户的开户银行设置子账册,单位分账册按照单位设置子账 册,分别按照预算科目类、款、项记录和反映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活动。
第十九条 支付中心每月底为各单位提供其编制打印的各单位对账单和分单 位会计报 表,与单位进行账目核对。各单位对差异之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通知支付中心,双方进行相 应的账务调整。各单位应将报表核对调整盖章后交支付中心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负责本单位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配等财务活动,妥善 处理因债权债 务引起的经济纠纷,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各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相 关制度,保证单位的各项支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除在支付中心开设相关内部账户和经市财政局批准保留 的 账户外,一般不再开设新的账户。因特殊原因需开设新账户的,必须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支付中心对集中管理的资金,严禁挪用、平调和平衡预算,确 保单位资金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 支付中心应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使用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管理,凡不遵守 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程序、支付手续不完备,以及违反《会计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统 一会计制度规定申请使用资金的,支付中心可以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第二十四条 支付中心应保守单位财务秘密,未经预算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并 办理有关手续,支付中心不得将单位财务资料擅自提供给他人。
第二十五条 支付中心应根据《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 库集中支付改革 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及监督制约机制,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 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承担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应与财政部门签订相关协议 ,并按协议及有 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国库统一账户的资金支付,不得违规支付资 金。代理银行应及时提供对账单对帐,保守财务秘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中,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擅自保留或未经 批准开设银行账 户、私设“小金库”、弄虚作假套取现金的,由市财政局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对单位、单位 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支付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索贿受贿、 故意拖延、拒绝单位正常用款申请或故意泄露单位财务秘密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相关 领导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市财政局及其支付中心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可收取相关手续费。手续费的 具体标准由市财政局商代理银行后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荆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荆州市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02〕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