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科学技术和文化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42:00  浏览:9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科学技术和文化合作协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科学技术和文化合作协定的决议

(1958年3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五次会议通过)

1958年3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科学技术和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科学技术和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国王伊马姆·艾哈迈德·伊本·叶海亚·哈米德丁·纳赛尔·里迪尼拉陛下,
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友好条约第四条的规定,密切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和文化合作关系,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决定缔结本协定,并且各自特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
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国王伊马姆·艾哈迈德·伊本·叶海亚·哈米德丁·纳赛尔·里迪尼拉陛下特派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王太子、副首相兼外交大臣、国防大臣塞弗·伊斯兰·穆罕默德·巴德尔殿下。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了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可能范围内提供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政府要求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各种援助,不附带任何条件。
这种援助的性质和程度由双方签订专门协定分别予以具体规定。
第二条 第一条中所提的援助包括的内容有以下各项:
一、派遣技术专家、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以提供技术援助;
二、在本协定附表所列项目的范围内,供应机器、成套的轻工业设备和修建公路;
三、在中国的高等学校、技术学校和企业中培养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
第三条 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政府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派去的技术专家、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的工资。也门政府负担派来中国学习的技术人员、熟练工人的一切生活费用。上述工资和费用由双方签订专门协定分别予以具体规定。
第四条 中国政府同意给予也门政府无利息的信用贷款七千万瑞士法郎,用来支付中国政府在本协定附件范围内提供给也门政府的各项货物的价款。
从信用贷款项下使用的款项,将作为也门政府欠中国政府的债务并且将分十年平均偿还。每一套工厂设备的价款将在该工厂开工以后第一个月度进行第一次偿还,修建公路所用款项的偿还将在专门协定中另行规定。
上述债务,也门政府可以用瑞士法郎或英镑或以中国同意进口的也门出口货偿还。货物的价款以这两种货币中的一种来计算。
第五条 也门政府保证给予中国技术专家、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以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保护,在可能范围内保证他们在也门领土上获得适当的生活条件。
根据本协定派往也门的中国技术专家、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应该严格遵守当地的现行法令规章,尊重宗教、风俗和习惯,并且不干涉所在国的内政。
第六条 中国技术专家、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所获得的资料应该尽快地直接交给也门政府,该项资料纯属也门政府所有,并且也门政府可以自由地在任何方面使用。
中国政府保证将中国技术专家、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为也门服务所获得的资料作为秘密资料,除非事先经过也门政府的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不得供给他国政府和中国或外国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得发表。
中国政府并且保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为也门服务的中国技术专家、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将上述资料作为职业秘密,除非事先经过也门政府的书面许可,不得传播,不得向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泄露,也不得发表。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逐步采取措施以加强两国间的文化合作,这些措施将另行议定。
缔约双方各在本国大学或其他学校学年开始的时候,给予对方国家在本国学习的留学生以奖学金,奖学金的数目和享用奖学金的学生人数由两国政府在大学或其他学校学年开始前六个月商订。
缔约双方将根据有关的专门协定交换印刷品、历史文献副本、文化艺术遗迹的复制品。
第八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十年。双方同意,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按照本协定为执行技术和科学援助而签订的各个专门协定的完成。
第九条 本协定须经批准,并且从在也门塔兹互换批准书之日起开始生效。
本协定于公元1958年1月12日、回历1377年6月20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解释上有分歧的时候,以阿拉伯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周恩来 塞弗·伊斯兰·穆罕默德·巴德尔
(签字) (签字)
附表:
一、修建公路(长约五百公里)
二、建设卷烟工厂
三、建设玻璃工厂
四、建设皮革制造工厂
五、建设铝具工厂
六、建设制糖厂
七、建设纺织厂
八、建设鱼罐头工厂
九、小型手工业工厂
注:这个协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58年3月20日批准,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国王于1958年5月1日批准。条约自1958年5月15日起生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废止)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政府令第171号


  《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6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街巷、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不售票的公园、绿地等处的路灯变配电设施、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维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南京市路灯管理处(以下称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行业管理工作。
  县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财政、物价、园林、房管、电信、国土、市容、供电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光源、新设备和计算机自动监控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更新、改造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由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统一规划,与城市道路建设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住宅小区建设配套建设,同步实施。


  第十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贷款、集资等多种方式筹措。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新建和改建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新建和改建工程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设施的验收和移交,并向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新建和改建工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移交使用手续。工程移交后,由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于次月安排维护经费。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移交手续,由原建设单位继续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承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中的灯杆,可以分为专用杆和合用杆。城市道路两侧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条件的电力杆在不影响其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予以利用。
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原则,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率和亮灯率。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下达的城市维护资金年度计划,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等级、数量,统一安排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承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运行正常,照明效果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单位自建专用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和经营者负责维护和管理。无维护和管理能力的,可以委托市、县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维护和管理,所需维护管理经费由产权单位或经营者负责支付。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故意损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三)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附近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具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四)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架设通讯线(缆)或安置其他设施;
  (六)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七)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刻及乱挂各种标牌、广告、宣传品和晾晒衣物;
  (八)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应当经市、县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迁移或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进行,并报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和个人还应按照规定向市、县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拆除、迁移、改动方案,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县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承担。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对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市、县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与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县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采取紧急措施先行进行剪修,并同时通知城市绿化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张挂各种标牌、广告和宣传品。确需张挂的,必须经市、县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占用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城市道路上的矮杆步道灯一律不得设置各类广告设施。


  第二十五条 确需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架设通讯线(缆)或安置其他设施的,须报经市、县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市、县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使用单位承担其费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通知市、县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架设通讯线(缆),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三)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的;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
  (五)非法占用或者故意损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宣传品、标牌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损坏的,市、县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除给予行政处罚外,有权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侮辱、殴打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人员或阻扰其执行公务,或者偷盗、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市、县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持证上岗。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京市路灯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等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等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将本文中《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于1999年9月14日废止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的需要,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及教育的发展趋势,改变高等学校存在的本科专业划分过细,专业范围过窄的状况,自1997年4月开始,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全面组织进行了对1993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
科专业目录》的修订工作。修订工作按照科学、规范、拓宽的原则,在立项研究、分科类调查论证、总体优化配置、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专业目录,并业经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专家审定会审议通过。现颁布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
。为便于实施新目录,我部同时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工科本科引导性专业目录》现一并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工作执行新目录,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自1999年起执行新目录,在校生的培养和就业工作原则上仍按原专业执行。
二、对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我部拟在近期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统一组织整理。整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以下简称规定)系专业设置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也是实施新目录重要的配套文件。本《规定》是在总结1993年颁布的原规定实施情况和经验的基础上,吸收了原国家教委《关于近期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和备
案工作的意见》等文件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同时考虑到与新目录的衔接问题并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四、为有利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工科教育教学改革,我部组织专家研究提出了新一轮《工科本科引导性专业目录》。此类专业设置的备案和审批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新目录的颁布,是关系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带有全局性的重要举措,对于高等学校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毕业生的适应性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望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加强领导,认真实施,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附件: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
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
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
四、工科本科引导性专业目录



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是高等教育工作的一项基本的指导性文件。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反映培养人才的业务规格和工作方向,是设置、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授予学位,安排招生、指导毕业生就业,进行教育统计、信息处理和人
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本目录是教育部依据《关于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教高〔1997〕13号)确定的指导思想及总体部署,按照科学、规范、拓宽的工作原则,在1993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原设目录外专业的基础上,经过高等教育
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立项研究、分科类进行专家调查论证、总体优化配置、反复征求意见,并经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专家审定会审议后确定的。
三、本目录的学科门类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委1997年联衔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学科门类相一致。分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十一个学科门类(无军事学)。下设二级
类71个,专业249种。与原目录比较,增加了管理学门类,二级类也做了较大的调整,专业种数由504种减少至249种,调减幅度为50.6%。本目录还覆盖了原目录外专业74种。本目录哲学门类下设二级类1个,3种专业;经济学门类下设二级类1个,4种专业;法学门类
下设二级类5个,12种专业;教育学门类下设二级类2个,9种专业;文学门类下设二级类4个,66种专业;历史学门类下设二级类1个,5种专业;理学门类下设二级类16个,30种专业;工学门类下设二级类21个,70种专业;农学门类下设二级类7个,16种专业;医学门
类下设二级类8个,16种专业;管理学门类下设二级类5个,18种专业。
四、本目录所列专业,除已注明者外,均按所在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对跨学科门类的31种专业,注明了可授予学位的门类。此类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由有关高等学校确定一种。
五、本目录对需控制布点的专业加注了标识。加注标识的专业共62种。其中专业代码加有*者35种,为需一般控制设置的专业,由教育部负责审批;专业代码加有△者27种,为需从严控制设置的专业,原则上不再增加布点。
六、本目录文学门类所列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其名称在使用时,可在括号内注明具体语种。

01 学科门类:哲 学
0101 哲学类
010101 哲学
010102* 逻辑学
010103* 宗教学
02 学科门类:经济学
0201 经济学类
020101 经济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020103 财政学
020104 金融学
03 学科门类:法 学
0301 法学类
030101 法学
0302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
030201*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030202* 中国革命史与中国共产党党史
0303 社会学类
(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学位)
030301* 社会学
030302 社会工作
0304 政治学类
030401 政治学与行政学
(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学位)
030402 国际政治
(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
学位)
030403* 外交学
(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
学位)
030404 思想政治教育
(注:可授法学或教育学学士
学位)
0305 公安学类
030501 治安学
030502 侦查学
030503 边防管理
04 学科门类:教育学
0401 教育学类
040101 教育学
040102 学前教育
040103 特殊教育
040104 教育技术学
(注:可授教育学或理学学士
学位)
0402 体育学类
040201 体育教育
040202* 运动训练
040203 社会体育
040204* 运动人体科学

040205* 民族传统体育
05 学科门类:文 学
0501 中国语言文学类
050101 汉语言文学
050102 汉语言
050103* 对外汉语
050104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可注明藏、蒙、维、朝、哈等
语言文学)
050105* 古典文献
0502 外国语言文学类
050201 英语
050202 俄语
050203* 德语
050204* 法语
050205* 西班牙语
050206* 阿拉伯语
050207 日语
050208△ 波斯语
050209* 朝鲜语
050210△ 菲律宾语
050211△ 梵语巴利语
050212△ 印度尼西亚语
050213△ 印地语
050214△ 柬埔寨语
050215△ 老挝语
050216△ 缅甸语
050217△ 马来语
050218△ 蒙古语
050219△ 僧加罗语
050220* 泰语
050221△ 乌尔都语
050222△ 希伯莱语
050223* 越南语
050224△ 豪萨语
050225△ 斯瓦希里语
050226△ 阿尔巴尼亚语
050227△ 保加利亚语
050228△ 波兰语
050229△ 捷克语
050230△ 罗马尼亚语
050231* 葡萄牙语
050232△ 瑞典语
050233△ 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
050234△ 土耳其语
050235△ 希腊语
050236△ 匈牙利语
050237* 意大利语
0503 新闻传播学类
050301* 新闻学
050302 广播电视新闻学
050303 广告学
050304 编辑出版学
0504 艺术类

050401 音乐学
050402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050403 音乐表演
050404 绘画
050405 雕塑
050406 美术学
050407 艺术设计学
050408 艺术设计
050409 舞蹈学
050410 舞蹈编导
050411 戏剧学
050412 表演
050413 导演
050414 戏剧影视文学
050415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
050416 摄影
050417 录音艺术
050418 动画
050419* 播音与主持艺术
050420 广播电视编导
06 学科门类:历史学
0601 历史学类
060101 历史学
060102* 世界历史
060103 考古学
060104 博物馆学
060105* 民族学
07 学科门类:理 学
0701 数学类
070101 数学与应用数学
070102 信息与计算科学
0702 物理学类
070201 物理学
070202 应用物理学
(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
学位)
0703 化学类
070301 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
(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
学位)
0704 生物科学类
070401 生物科学
070402 生物技术
0705 天文学类
070501 天文学
0706 地质学类
070601 地质学
070602 地球化学
0707 地理科学类

070701 地理科学
070702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070703 地理信息系统
0708 地球物理学类
070801 地球物理学
0709 大气科学类
070901 大气科学
070902 应用气象学
0710 海洋科学类
071001 海洋科学
071002 海洋技术
0711 力学类
071101 理论与应用力学
(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
学位)
0712 电子信息科学类
071201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
学位)
071202 微电子学
(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
学位)
071203*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
0713 材料科学类
(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
学位)
071301 材料物理
071302 材料化学
0714 环境科学类
071401 环境科学
071402 生态学
0715 心理学类
071501 心理学
071502 应用心理学
0716 统计学类
(注:可授理学或经济学学士
学位)
071601 统计学
08 学科门类:工 学
0801 地矿类
080101 采矿工程
080102 石油工程
080103 矿物加工工程
080104 勘查技术与工程
080105 资源勘查工程
0802 材料类
080201 冶金工程

080202 金属材料工程
080203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080204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0803 机械类
080301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080302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080303 工业设计
(注:可授工学或文学学士
学位)
080304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0804 仪器仪表类
080401 测控技术与仪器
0805 能源动力类
080501 热能与动力工程
080502 核工程与核技术
0806 电气信息类
080601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080602 自动化
080603 电子信息工程
080604 通信工程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
学位)
080606 电子科学与技术
080607 生物医学工程
0807 土建类
080701 建筑学
080702 城市规划
080703 土木工程
080704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080705 给水排水工程
0808 水利类
080801 水利水电工程
080802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080803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0809 测绘类
080901 测绘工程
0810 环境与安全类
081001 环境工程
081002 安全工程
0811 化工与制药类
0811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2 制药工程
0812 交通运输类
081201 交通运输
081202 交通工程
081203 油气储运工程
081204 飞行技术
081205 航海技术

081206 轮机工程
0813 海洋工程类
081301 船舶与海洋工程
0814 轻工纺织食品类
081401 食品科学与工程
(注:可授工学或农学学士
学位)
081402 轻化工程
081403 包装工程
081404 印刷工程
081405 纺织工程
081406 服装设计与工程
(注:可授工学或文学学士
学位)
0815 航空航天类
081501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081502 飞行器动力工程
081503 飞行器制造工程
081504 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0816 武器类
081601 武器系统与发射工程
081602 探测制导与控制技术
081603 弹药工程与爆炸技术
081604 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
081605 地面武器机动工程
081606* 信息对抗技术
0817 工程力学类
081701 工程力学
0818 生物工程类
081801 生物工程
0819 农业工程类
081901 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
081902 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
081903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081904 农业水利工程
0820 林业工程类
082001 森林工程
082002 木材科学与工程
082003 林产化工
0821 公安技术类
082101 刑事科学技术
082102 消防工程
09 学科门类:农 学
0901 植物生产类
090101 农学
090102 园艺
090103 植物保护
090104△ 茶学

0902 草业科学类
090201 草业科学
0903 森林资源类
090301 林学
090302 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
090303* 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
0904 环境生态类
090401 园林
090402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090403 农业资源与环境
0905 动物生产类
090501 动物科学
090502△ 蚕学
0906 动物医学类
090601 动物医学
0907 水产类
090701 水产养殖学
090702 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
(注:可授农学或工学学士
学位)
10 学科门类:医 学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01* 基础医学
1002 预防医学类
100201 预防医学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100301 临床医学
100302* 麻醉学
100303* 医学影像学
100304* 医学检验
(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
学位)
1004 口腔医学类
100401 口腔医学
1005 中医学类
100501 中医学
100502 针灸推拿学
100503 蒙医学
100504 藏医学
1006 法医学类
100601* 法医学
1007 护理学类
100701 护理学
(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
学位)
1008 药学类

100801 药学
(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
学位)
100802 中药学
(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
学位)
100803 药物制剂
(注:可授医学或工学学士
学位)
11 学科门类:管理学
1101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110101* 管理科学
110102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110103 工业工程
(注:可授管理学或工学学士
学位)
110104 工程管理
1102 工商管理类
110201 工商管理
110202 市场营销
110203 会计学
110204 财务管理
110205 人力资源管理
110206 旅游管理
1103 公共管理类
110301 行政管理
注:可授管理学或法学学士
学位)
110302 公共事业管理
(注:可授管理学、教育学、
文学或医学学士学位)
110303* 劳动与社会保障
110304* 土地资源管理
(注:可授管理学或工学学士
学位)
1104 农业经济管理类
(注:可授管理学或农学学士
学位)
110401 农林经济管理
110402 农村区域发展
1105 图书档案学类
110501 图书馆学
110502 档案学




专业代码、类别、专业名称 原专业代码及专业名称
01 学科门类:哲 学
0101 哲学类
010101 哲学 010101 哲学
010103 伦理学
010102* 逻辑学 010102 逻辑学
010103* 宗教学 010104* 宗教学
02 学科门类:经济学
0201 经济学类
020101 经济学 020101 经济学
020102 国民经济管理
020107 农业经济(部分)
020108 工业经济
020109 贸易经济
020110 运输经济
020111 劳动经济(部分)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020106 国际经济
020113 国际贸易
020215W 国际商务
082204 工业外贸
020103 财政学 020104 财政学
020114 税务
020104 金融学 020105 货币银行学
020112 国际金融
020116 保险
020117 投资经济(部分)

专业代码、类别、专业名称 原专业代码及专业名称
03 学科门类:法 学
0301 法学类
030101 法学 030101 法学
030102 经济法
030103 国际法
030104 国际经济法
030105 劳动改造学
030106W 商法
030107W 刑事司法
0302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
030201* 动 010202 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010206W 科学社会主义
030202* 中国革命史与中国共产党党史 010203 中国共产党党史
010204 中国革命史
马克思主义基础
010201 〔撤销,不宜在本科阶段培养〕
中国社会主义建设
010205 〔撤销,不宜在本科阶段培养〕
0303 社会学类
(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学位)
030301* 社会学 030201 社会学
030302 社会工作 030203* 社会工作
030202 人口学(部分)
0304 政治学类
030401 政治学与行政学 030301 政治学
(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学位)
030303 行政管理学(部分)
030402 国际政治 030302 国际政治
(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学位)
030403* 外交学 030304* 外交学
(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学位)
030404 思想政治教育 040201 思想政治教育
(注:可授法学或教育学学士学
位)
0305 公安学类

专业代码、类别、专业名称 原专业代码及专业名称
030501 治安学 030402 治安管理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