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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对国发[1993] 38号文件具体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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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对国发[1993] 38号文件具体问题的解释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对国发[1993] 38号文件具体问题的解释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1993年5月17日,国务院批转了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的报告(国发[1993]38号)。设市标准是行政性法规,内容比较原则。为便于执行,现对设市标准中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统一解释:
1.县级市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等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民族自治地方设市,需听取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
2.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划辖区范围。
3.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指具有非农业户口的常住人口。不包括暂住户口的人口。也就是有当地正式居民户口的城镇居民。
4.县总人口。指该县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的人口。包括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两部分常住人口,不包括暂住户口的人口。
5.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指该县辖区范围内乡镇以上工业的产值。包括地市、省、中央及外地在该县境内企业的产值。
6.国内生产总值。指全县(县级市)范围内,本国和外国居民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和提供最终使用的产品的劳务的价值。
7.第三产业。指除一二产业以外的其它各业,主要包括流通部门,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等。
8.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指预算内县级负责组织征收的收入。
9.城区公共基础设施。城区指县政府驻地建制镇的行政区划范围。公共基础设施指供水、道路、市容市貌、园林绿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环境卫生、文体设施、公共交通、地名标志、防火防灾等设施。排水系统指下水道系统。
10.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指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 行政公署驻地所在的县(自治县、旗)或镇。
11.上解支出。指按财政体制计算向上一级缴交的财政支出。
12.经济发达、布局合理的县。经济发达, 即指目前已达到第四款第二条所列的四个数据。布局合理,指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设市预测与规划体系的要求。
13.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重要的港口指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的港口。贸易口岸指国家对外开放一类口岸。
14.国家重大骨干工程。 指列入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五年计划发展任务的在建的重大骨干工程项目,主要指工业项目。
15.贫困县。指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县。
16.财政补贴县。指按财政体制不承担上解任务,同时吃补贴的县。
17.全国零售物价指数。是反映城乡商品零售价格变动趋势的一种经济指数。 零售物价指数采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计算。
18.地质、地理环境条件。指地下岩层、地形地貌、地表水资源等条件。
19.具有政治、军事等特殊需要的地方。这是极个别的特殊的地方,一般不由下面提出,而由国家有关部门共同认定。
20.市区。指县级市的行政区域。
21.市政府驻地。 指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及与其连片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范围,或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所辖的行政区域范围。
22.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指具备区域性中心城市地位的县级市。 新设的地级市必须体现合理布局的精神,符合整个国家城镇体系发展规划的要求。



199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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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五届第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7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委员长 叶剑英
1979年11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

(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79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三号公布施行)

为了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的精神,现决定: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前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从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除了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令相抵触的以外,继续有效。

关于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人事、卫生、体改部门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充分认识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严重性,对存在问题的,必须限时解决。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贯彻好《
通知》精神,隐患于未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计算机2000年问题本着谁组织开发谁负责解决,用到什么范围解决到什么范围的原则进行清查、评估和处理。
二、用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计算机系统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计算机2000年问题清查的重点,存在问题的系统由组织使用的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清查和修改工作,于1999年3月底前完成修改,1999年9月底前完成调试和测试。
有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说明和存在2000年问题的计算机系统和应用软件的修改方法可参考信息产业部编制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指南》一书。
三、部属各单位由部信息中心指导协调此项工作。各省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劳动(劳动保障)厅(局)信息系统主管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此项工作,同时接受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指导。1998年底和1999年3月、9月由部信息中心负责对各省(区、市)和部属各单位
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四、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再采购存在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



199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