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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43:29  浏览:9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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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是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转换机关后勤服务机制、充分发挥现有后勤服务资源的效能、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以及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保持机关后勤职工队伍的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
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切实加强对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精心组织,稳步推进。
这次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改革力度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搞好政策研究,加强工作指导。在实际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机关后勤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就进一步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深化机关后勤体制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方向;加强机关后勤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机关与后勤服务单位的结算制度;转换服务机制,推进后勤服务商品化、市场化,使后勤服务单位逐步实现自负盈亏;促进
服务联合,充分发挥现有服务资源的使用效益,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机关后勤保障体制。
深化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规范机关后勤管理职能;坚持为机关服务的宗旨,不断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水平;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与国家有关改革政策相衔接,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机关后勤行政管理职能。
机关后勤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各部门应予重视和加强。国务院机关后勤工作主管部门要精兵简政,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对各部门机关后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调控;统一制度和标准,规范管理职能和工作程序,提高后勤管理科学化水平;积极
探索、稳步推进政府采购、机关公务用车、办公用房、职工住房等后勤保障制度的改革;加强对机关后勤服务行业改革的分类指导,推动服务机制转换和服务联合,发挥规模效益,促进机关后勤服务的商品化、市场化。
各部门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由行政机关承担,使用行政编制,其主要职责是:管理机关行政经费,监管机关国有资产;与机关服务中心签订并履行服务合同。各部门可根据机关后勤改革的实际,将原列入后勤行政管理职能的一些服务性、事务性较强的管理工作,委托机关服务中心承
担并在经费上予以保证。
(二)进一步明确机关服务中心的性质和任务。
机关服务中心(对外可使用机关服务局印章)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核算,逐步实现自收自支。其主要任务是:承担机关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根据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规划和要求,与机关签订并履行服务合同;承担机关委托管理的部分行政事务性工作;承
担机关交由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推动所属服务经营单位通过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提高经济效益。
机关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原则上不再核定,由各部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需要,自行定岗、定员。定岗、定员方案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建立和完善结算制度。
改革现行机关后勤服务经费拨付方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实际,核定并拨付各部门机关后勤服务经费。各部门根据机关服务中心承担的服务项目,与机关服务中心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支付后勤服务费,逐步建立和完善结算制度。这项工作从1999年起进行试点,2001年普
遍实行。
(四)加强机关服务中心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各部门要理顺机关与机关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明确机关服务中心对其管理、使用的资产的权利和责任。机关服务中心对机关授权管理、使用的经营性资产,要提高资产效用和经济效益,使其保值增值。机关代表国家对投入机关服务中心及其所属服务经营单位的国有资本享有
受益权。
机关服务中心执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和成本核算制度,严格收入和支出管理。机关服务中心所属服务经营单位应根据其性质执行不同的财务制度。机关服务中心应加强对所属服务经营单位资产和财务的监督管理。
(五)转换机关服务中心管理机制。
机关服务中心要结合国家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积极探索用人、用工制度改革,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选配人员,完善管理人员聘任制和全员劳动合同制。
机关服务中心执行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其所属服务经营单位根据其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工资制度,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决定分配形式,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机关服务中心要结合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机关后勤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
机关服务中心要强化对所属服务经营单位质量、经济效益、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组织、推动服务经营单位的各项改革。机关服务中心所属服务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发挥优势,确定事业发展方向;充分利用现有服务资源,盘活存量资产,依法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借鉴国有企业改革的做法,把改革同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六)打破界限、推动联合。
深化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必须打破部门界限,改革“小而全”的后勤保障体制。要加强对机关后勤服务设施建设的宏观调控,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结合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采取定点服务等多种形式,扶优汰劣,扶持一些部门的优势服务项目,实现优势互补;在物业管理
、汽车运营和维修、接待服务、餐饮、印刷、幼教、医疗等后勤服务行业中,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联合,走产业化、专业化、集约化的道路,逐步与国家第三产业的发展接轨,提高后勤保障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新组建的部门原则上不再设立机关服务中心,所需服务由其他部门提供或引进
社会服务。
三、解决好深化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
(一)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提供的后勤服务保障属非经营性活动,其对内服务所获取的收入,属于国家财政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纳税范围。对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根据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机关服务中心建立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各部门要妥善解决由机关划转和分流到机关服务中心人员的养老、医疗、再就业等问题。
(三)为帮助机关服务中心精简和分流人员,各部门可以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中办发〔1998〕12号)中的有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机关服务中心的人员精简和分流问题。
(四)各部门要重视机关后勤队伍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后勤人员的专业培训,推行持证上岗制度。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后勤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廉洁的机关后勤职工队伍。



199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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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是否按商业贿赂行为定性的请示》(闽工商公字〔1999〕第19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帐,只要这种
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
商场为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商场购物,按旅行团人数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按游客购物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旅行社或导游人员一定的财物,属于以不正当利益争取交易,给予方和收受方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
当依法予以查处。



1999年6月22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学校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4〕8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学校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省驻文单位:
经州委同意,现将《文山州学校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九日


文山州学校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严肃追究学校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文山州关于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或学校公共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学校安全事故分类

第三条 学校安全事故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一般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或一次造成师生10——30人的伤害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一次造成31——59人的伤害事故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事故;特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10~49人的事故或一次造成师生60——99人的伤害事故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师生100人以上的伤害事故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执行。

第三章 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明知是危房不拆除,也不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学校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
(三)对组织学生外出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及其他危险性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措施不落实,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六)因学校食堂、饮用水或环境卫生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而感染疾病、食物中毒或发生传染性疾病后,预防措施不力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七)出租校舍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的;
(八)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安全事故的;
(九)因管理不善、不负责任造成在学校发生其他安全事故的。

第四章 学校安全报告制度

第五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安全事故报告实行紧急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紧急报告制度: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或传染病爆发,应于2小时内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其中食物中毒等事故随发随报,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重大安全事故必须在8小时以内、特大以上安全事故必须在4小时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再报省。
定期报告制度:每逢3、6、9、12月底,学校按时按要求详细填写上报《云南省学校安全状况登记表》和《事故报告表》。
瞒报、迟报、漏报的,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事故的调查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六条 政府主要领导、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及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根据行政管理权限,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教育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并根据调查结果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八条 按照“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首先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其次按干管权限和有关程序,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凡在县、乡(镇)、村辖区内学校发生一般事故的,免去校长职务;
(二)辖区内发生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的,免去校长、教育局长和乡(镇)长职务;
(三)辖区内发生学校特大安全事故的,免去校长、教育局长、乡(镇)长、分管教育副县长和分管学校安全的州教育局副局长职务;
(四)辖区内发生学校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免去校长、教育局长、乡(镇)长、分管教育副县长、县长和分管学校安全的州教育局副局长及局长职务。
对以上责任人,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学校,是指辖区内的全日制中小学、幼儿园(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大专院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安全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监察局商安监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