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转发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05:40:12  浏览:84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转发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建办档[2006]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划局:

  现将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苏建档[2006]100号)、《江苏省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苏建档[2006]114号)、《2006年全省城建档案工作要点》(苏建档[2006]65号)转发你们,请借鉴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
苏建档(2006)100号

各市建设局(委)、规划局、城管(市容)局、房产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建工局:

   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城建档案在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城市安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等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做好城建档案工作,对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城建档案工作发展迅速,城建档案管理体系已经形成,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馆藏日益丰富,城建档案的开发利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还存在着工作发展不平衡、依法行政力度不够、档案资源结构失衡、信息化建设步伐较慢、档案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促进城建档案事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各级建设行政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工作职责范围,定期听取城建档案部门的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城建档案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深化城建档案机构改革、强化城建档案机构管理职能、加快馆库建设、推进信息化进程、保持人员稳定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城建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发挥支持保障作用。

  二、建立完善城建档案执法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新形势下城建档案工作的新特点,制定加强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政策和措施。要完善城建档案行政执法机制,开展城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依法管档、依法行政的水平,建立依法收集、依法管理、依法提供利用的新机制,真正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力度

  建设工程档案是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省建设厅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建设部第90号令,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档(2001)331号]和《关于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加强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苏建档(1999)218号]等文件精神,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把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到建设行政管理各个环节中去,特别是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验收、工程备案及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方面,确保城建档案完整、系统、准确、安全和及时地报送城建档案机构。凡工程档案不符合要求或没有城建档案机构接收证明的项目,不能参加市、省、部优质工程的评选。

  四、着力抓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真实记录,是建设数字城市的重要信息源。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采取有力措施,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使《办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要抓住贯彻落实《办法》的契机,加快制定本地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要以新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报送管理为重点,加强地下管线档案的接收和收集工作,开展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综合动态管理。

  五、加快推进城建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进程

  开发区及撤市(县)改区的城建档案是城建档案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各地要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城建档案的基本原则,依法加强对开发区及撤市(县)改区的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开发区及撤市(县)改区的城建档案机构,要加强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的指导,强化城建档案的收集、接收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地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建档案。

  六、认真做好乡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围绕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采取多种形式,把城建档案工作作为服务“三农”的重要措施落到实处。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做好小城镇建设档案的收集工作。加强业务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撤并乡镇建设档案的接收工作,防止档案流失。

  七、加快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

  认真贯彻实施《全国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纲要》,推动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各地要加强城建档案管理软件和计算机设备、网络网站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要以服务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服务城市公共安全为中心,积极创建各种专题信息数据库,加快档案数字化建设。要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促进电子档案报送,有序推进纸质档案的数字化。今后,凡重点工程、参加市级以上优质工程评定的项目,必须同时报送电子档案。

  八、扎实抓好城建档案基础业务建设

  加强城建档案人员培训。根据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新趋势和档案干部队伍建设的新要求,组织开展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专业技术和依法管理水平。

  认真实施城建档案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搞好城建档案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城建档案从业人员也应经过培训并取得《江苏省建设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

  深入开展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工作。没有升级的城建档案馆,要积极开展本馆的目标管理工作,制定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三年内完成达标任务。已升级的城建档案馆,要严格管理,不断提高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水平。对达标已满五年的城建档案馆,要做好复查工作。

  努力创新城建档案服务机制。加强城建档案信息的分析研究,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的信息工具、工作参谋、管理助手的作用,多层次、全方位地为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服务。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建设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苏建档(2006)114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南京、徐州、连云港、镇江市规划局:

   现将《江苏省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进一步加大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力度,积极帮助城建档案部门解决实际问题。各市城建档案部门要服从、服务于建设工作大局,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实现我省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而努力。

   附:《江苏省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

江苏省建设厅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

  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的重要信息资源,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编制好全省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为城建档案事业在新阶段的发展绘制出新的宏伟蓝图,是全体城建档案工作者的历史使命,关系到全省城建档案事业的未来和长远发展,意义重大。

  一、“十五”期间全省城建档案事业回顾

  “十五”期间,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档案法》、《城市规划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履行各项职能,与时俱进,创新工作,主动为城市建设和社会各界服务,全省城建档案事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十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完成。

  (一)法规建设进一步加强。2002年10月,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扬州、镇江、盐城、宿迁等市人民政府相继颁发了“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为依法治档奠定了基础。省和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了城建档案工作执法检查,查处了一些违法行为,增强了法制意识和依法治档的自觉性,提高了进馆档案的质量和数量,推动了城建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法规宣传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资源建设成绩突出。“十五”期间,各地加大了收集工作的力度,进一步丰富了馆藏。据初步统计,全省城建档案馆藏总量达154万余卷,其中,13个省辖市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109万余卷。档案门类较齐全,结构趋向合理。城市基础设施档案、重点工程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在馆藏中的比例逐步扩大。南京奥体中心、南京国展中心等一批重点建设工程已接收进馆。在丰富馆藏的同时,各市城建档案馆加大了城建档案的科学管理力度,案卷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三)保管条件有了较大改善。目前,全省76个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建筑总面积由2000年时的3.4万平方米增加到4.6万平方米,大大地改善了档案馆保管条件。“十五”期间,各地财政投入档案馆馆库建设的专项经费达到1581万余元。常州、无锡、镇江等市即将兴建新馆。

  (四)开发利用、编研工作取得新成果。“十五”期间,各市城建档案馆积极探索城建档案利用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采取各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主动为社会提供服务。初步统计,“十五”期间,13个省辖市城建档案馆共接待查档5.2万多人次,提供利用各类档案资料8.7万卷次,利用城建档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达8600万余元。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维护和管理、行政决策、投资调研、处理民事纠纷、住房制度改革等诸项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五”期间,13个省辖市城建档案馆完成编研成果156项,计1508万字。大多数市城建档案馆完成了《城建档案馆指南》、《城市简介》、《城市建设大事记》、《重点工程简介》、《基础数字汇编》、《利用效益汇编》等基础性编研成果。

  (五)信息化建设迈出新步伐。目前,全省城建档案馆、室拥有计算机213台,多数城建档案馆实现了应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完成馆藏档案案卷级目录输录工作。电子计算机不仅应用于档案的检索和利用,还逐步应用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等方面。南京、无锡、苏州、镇江、盐城等市城建档案馆,建立了独立的城建档案信息网站,为档案利用开辟了新的途径。城建档案馆计算机管理软件开发推广取得了进展。多数市城建档案馆研制、开发或应用了“城建档案馆管理信息系统”,无锡馆还开发了“多媒体数字城建档案管理系统和基于数字化地形图的城建档案智能查询系统”的软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六)声像档案工作取得新进展。各市城建档案馆紧紧围绕旧城改造、工程建设、城市建设重大活动等方面,全方位地积极开展工作,声像档案资料由单纯积累向专题编辑制作发展,建设档案声像技术水平明显提高。据初步统计,“十五”期间,13个省辖市城建档案馆共拍摄录像带1176盒 ,制作专题电视片263部。不少反映城乡建设发展历程和建设成就的专题片在省、市电视台播放,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七)目标管理工作成效明显。“十五”期间,全省有23个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达到了国家和省级标准。其中国家一级馆8个,国家二级馆1个,省特级馆3个,省一级馆11个。南通、连云港两市及其所辖县(市)城建档案馆全部达标,苏州及其所辖县(市)有5个城建档案馆达国家一级标准。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工作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八)理论研究水平有了新的提高。随着城建档案工作的深入开展,城建档案学术研究活动日趋活跃。“十五”期间,先后召开了12次全省性的学术交流会,全省城建档案工作者和广大会员围绕城建档案法规建设、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城建档案管理现代化等课题进行探讨,共撰写学术论文350余篇。有60余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为调动城建档案工作者学术研究的积极性,省建设档案研究会组织开展了城建档案优秀论文评选活动,共评出获奖论文112篇。南通、盐城、常州、苏州等市城建档案学会(协会)坚持学术研究与城建档案工作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了专业性、群众性、广泛性于一体的学术活动,取得了一批颇有影响的学术成果。

  “十五”期间是我省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为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全省城建档案事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城建档案工作发展不平衡,城建档案依法行政力度不够,城建档案资源结构失衡,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进展缓慢,信息化建设步伐较慢,服务机制亟待创新,服务水平还不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编研开发力度不大,城建档案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在实践中采取有效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二、“十一五”规划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总体目标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现代化的发展机遇,充分利用和发挥城建档案的资源优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供城建档案优质服务为出发点,以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以信息化建设为重点,以法规体系建设为保障,以城建档案人才队伍建设为基础,全面推动城建档案事业的创新和发展。

  (二)总体思路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城建档案的法规体系,积极推行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管理机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基础工作,加快馆库功能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城建档案事业全面发展。

  (三)总体目标

  各级政府对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力度明显加大;各级城建档案馆(室)设施完备、功能完善、技术先进、馆藏丰富、利用活跃;各类城建档案馆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利用便捷、移交及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利用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建设规范化的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库群,建立电子文件中心和数字档案馆;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增强;实现传统城建档案管理模式向现代化管理模式的转变,逐步适应信息时代对城建档案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城建档案事业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同步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城建档案法制建设

  1、建立健全全省、市城建档案管理法规体系。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和《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江苏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着力推进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各市要进一步制订完善城建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2、加大城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城建档案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开展城建档案执法大检查,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努力提高依法管档、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城建档案馆建设

  1、加强档案馆功能建设。充分发挥城建档案馆收集、保管、利用档案资料的基本功能和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维护城市历史真实面貌、资政襄政、繁荣科研、发展经济等社会功能,充分体现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做到服务创新、机制创新、科技创新,把城建档案馆真正建成保管城市重要建设档案、提供城市建设信息和城市历史信息的信息服务中心。

  2、加强体制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机构,完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1)设市城市及县城全部建立城建档案馆。(2)城建档案馆、室人员数量应达到如下标准:特大城市30至50人,大城市20至30人,中等城市10至20人,小城市和县5至10人。(3)建立灵活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制度建设,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3、加强档案资源建设。大力开展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和征集工作,进一步丰富和优化馆藏,拓展馆藏门类,改善馆藏结构。加大重点工程档案、城市基础设施档案、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的收集力度,提高数字(电子)档案、声像档案、模型等的比重。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小城镇建设档案的收集工作。到“十一五”末,全省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总量达到210万卷。其中,特大城市12万卷,大城市9万卷,中等城市7万卷,小城市3万卷。

  4、加强馆库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县城建档案馆库建设特别是苏北地区馆库要有较大改善。建成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试行)》要求的、满足管理设施现代化发展需要的档案馆库。市级城建档案馆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馆舍达80%,县级城建档案馆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馆舍达60%。馆库面积:特大城市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大城市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中等城市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小城市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县城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城建档案馆要增添电子计算机、光盘刻录设备、空调、去湿机、防火、防盗报警等现代化设备。 5、扎实推进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十一五”期间,全省城建档案馆全部达到国家级或省级城建档案馆标准。对达标满5年的城建档案馆开展复查工作。

  (三)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

  1、加强档案数字化建设。市级馆和80%县级馆(室)完成馆藏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实现馆藏档案检索计算机化,提高查阅利用的效率效益。

  2、加强档案网络管理。全省各省辖市城建档案馆全部建成局域网,城建档案馆(室)全部实现档案管理计算机化。建成一批以全文和多媒体为主体的、比较齐全的城建档案基本信息数据库和专业信息数据库,进行全方位、多层次、技术先进的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资源共享。逐步建立城建、房产、公用事业等档案目录数据库的网络链接,在目录查询上实现资源的互通和共享。

  3、加强档案网站建设。建成一些向社会公布城建档案信息、具有广泛社会影响、体现城建档案专业特色的网站(页)。充分利用网站(页),宣传城建档案工作,传递信息,公布资料,交流经验。

  4、加强电子档案管理。及时接收保存现行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实施文档一体化管理,制定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并加强监督和指导,保证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和有效。

  5、加强声像档案管理。加大经费投入,购置声像设备,对重点工程建设和城市重大活动等进行跟踪拍摄,紧扣城市中心工作,编辑专题片、画册等。

  6、建成1-3个数字城建档案馆示范馆。

  7、筹划建设全省城建档案信息(目录)中心和地区中心、城建档案信息备份中心,开展省际、馆际间异地数据备份。

  (四)城建档案安全保管与保护

  加强馆藏档案的保护工作,抓紧对馆藏濒危重点档案的抢救,对馆藏永久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开展珍贵城建档案调查,建立珍贵城建档案名录,制定保护、抢救计划,切实保护国家档案资源。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各级档案馆(室)具备安全保管条件。加强档案信息网络系统的管理,保障操作、接入安全和应用服务安全。积极探索电子档案保管利用方式,建立完备的档案信息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机制。

  (五)城建档案信息利用与社会服务

  及时公布城建档案目录,简化利用手续,加强社会利用城建档案的需求预测和研究工作,提高档案利用率,积极主动为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丰富利用形式,扩展服务范围,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合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创新档案服务机制,加强档案网站建设,不断健全栏目,加大信息量,完善咨询服务功能,重点做好网上档案查询,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面利用城建档案信息的需求。开展深层次城建档案编研工作,编辑高质量的城建档案参考资料、专题目录和文件汇编,适应社会需求。“十一五”期间,全省完成具有较高质量的编研成果20项以上,并组织编研成果专项评奖活动。

  (六)城建档案标准化建设

  认真贯彻建设部颁发的《城乡建设档案业务管理规范》,着力推进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制订《江苏省城建档案工作业务规范》、《江苏省城建档案资料信息目录中心细则》,修订城建档案保管期限表、城建档案密级划分表。

  (七)城建档案队伍建设

  1、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开展多层次、多门类的档案教育培训,省建设厅举办2-3期城建档案业务知识培训班,举办4-6期档案业务、现代化管理等专题研讨班。开展城建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各市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建立一支开拓进取、知识和专业结构合理、既懂业务又懂现代化技术的干部队伍。

  2、加强人才培养。到“十一五”末,全省城建档案馆具备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达到60人,其中,特大城市达到5人以上,大城市达到4人以上,中等城市达到2人以上。具有中级职称的人数占总数的50%,工程技术人员占30%。

  3、开展业务交流和专题学术研讨,做好论文评选工作,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岗位业务观摩等活动。

  4、开展科技讲座、业务讲座,介绍相关科技动态和应用情况,介绍先进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领导和业务人员的管理水平。

  四、 实施“十一五”规划的主要措施

  1、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加大对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保障城建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鼓励、扶持城建档案馆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主动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积极争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

  2、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城建档案意识,争取各级领导和全社会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3、积极、稳妥推进城建档案馆内部管理机制的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推动城建档案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健康发展。

  4、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本地的《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定期或分阶段实施。



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城建档案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建档(2006)65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南京、徐州、连云港、镇江市规划局: 现将《2006年全省城建档案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2006年全省城建档案工作要点》。

江苏省建设厅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2006年全省城建档案工作要点

  2006年全省城建档案工作总的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紧紧围绕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战略,认真贯彻《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切实加强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法制建设,以《江苏省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为目标,狠抓城建档案各项基础工作,全面提高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整体水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城建档案工作发展的新途径、新举措,扎实工作,全面推动城建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2006年,全省城建档案部门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加强法规建设,提高以法治档的水平。进行一次全省城建档案工作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工程建设档案的编制和报送、城建档案的安全、城建档案的移交以及城建档案违法行为等努力提高以法管档、依法行政的水平。认真贯彻《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着力推进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针对城乡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强化开发区和村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二、加强业务建设,提高城建档案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的业务指导力度,严把城建档案质量关。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接收工作,不断丰富、优化馆藏。研究制订《江苏省城建声像档案管理细则》,促进声像档案的规范化管理。采用现代化管理软件,对城建档案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加快城建档案现代化管理步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管理和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三、扎实开展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工作,全面提高城建档案工作的整体水平。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召开全省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工作现场会,表彰先进,总结经验。对达标满5年的城建档案馆开展复查工作。

  四、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组织业务研讨。就城建档案利用收费标准、地下管线档案接收、管理等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制订工作方案。进行城建档案编研和声像档案工作业务研讨。

  五、努力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中心工作,切实做好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及时公布城建档案目录,简化利用手续,加强档案的需求预测和研究工作,运用新技术、新手段和新方法开发利用城建档案,提高档案利用率,积极主动为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开展深层次城建档案编研工作,编辑高质量的档案参考资料、专题目录和文件汇编,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六、加强人才的培训和培养,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编写全省城建档案人员岗位培训教材,加强城建档案(工程档案)人员岗位培训,继续做好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的培训。组织形式多样的业务竞赛。

  七、编制《江苏省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确定“十一五”期间全省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主要任务以及措施。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市的《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八、加大城建档案工作宣传力度,扩大城建档案工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增强全社会的城建档案意识,为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编辑《城建档案简报》,及时掌握全省城建档案工作动态情况。

  九、做好省建设档案研究会工作,促进城建档案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组织开展城建档案学术理论研究和交流活动,召开省建设档案研究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暨2006年年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加强地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加强地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北屯建设指挥部,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民政局《关于加强地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日    

关于加强地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农村敬老院改扩建成果,加强敬老院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8号),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是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承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农村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中心敬老院负责管理,县(市)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负责业务的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把农村敬老院事业列入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各项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政策,推动敬老院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村敬老院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实际的以副养院的办法,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路子。农村敬老院要加强管理,防范安全事故。
  第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由院长、服务员、炊事员、医生(卫生员)、会计、出纳、保管员组成,集中供养对象和服务人员的比例不应低于10∶1,如果集中供养对象生活达不到自理能力的人数较多,应适当增加服务人员的比例。
  第六条 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由县(市)财政预算统筹解决,集中供养对象供养金由财政转移支付。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社会捐赠资金、物资(明确规定使用方向的除外)用于农村敬老院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章 五保对象和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五保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因生活困难需要经常救济,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年老、多病、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失踪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八条 五保对象的审批程序为: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审核,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并颁发《五保供养证书》。
  第九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一般应设有收养孤老优抚对象的光荣室,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入院。
  第十条 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为:严格按照《关于落实地区五保供养新标准的通知》(阿行办发〔2008〕12号)精神,并根据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可以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供养金额。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第十一条 五保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供给粮油和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有人照料生活不能自理者;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应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五保供养对象要全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由县(市)民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资助,五保供养对象合作医疗之外负担的医疗费用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进行救助。

第三章 基本设施建设及要求
  第十三条 依法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法规文件,组织设计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管理上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组织、管理,主动加强与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衔接、协调,严格对建设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项目,及时规范项目档案(主要包括立项审批手续、用地协议、建设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质量检验合格证、竣工图纸、竣工报告、照片等),登记备案后进行资产划拨。
  第十四条 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立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数量和年龄结构及其变动情况,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兼顾需求和可行性,科学确定机构建设的区域布局、筹资机制、床位规模和配套设施,合理整合与利用乡村闲置基础设施资源,做到改建、扩建、新建并举,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十五条 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要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着眼长远,统筹规划,有重点、有选择、分步骤组织实施。不仅要建设机构的基础设施,还要建立保障机构运转的长效机制;不仅要服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还要逐步服务当地农村特殊困难群体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
  第十六条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县(市)要逐年增加对敬老院建设的投入,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重点支持兴建乡(镇)敬老院和县(市)中心敬老院,建立政府扶持乡(镇)敬老院及县(市)中心敬老院建设和发展的长效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捐助或兴办乡(镇)敬老院和县(市)中心敬老院,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协调,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模式共同发展的办院格局。
  第十七条 地区民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地理特征、人口密度、农村老年人和五保供养对象数量、已有乡(镇)和中心敬老院等具体情况,制定全地区农村敬老院建设规划和布局,并对各县(市)农村敬老院建设用地的选址、规划面积、建设规模、资金预算、效果图等前期所需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批准后方能进入图纸设计、招投标环节,并跟踪管理项目建设全过程。

第四章 建设标准及要求

  第十八条 布局。根据当地实际,由县(市)政府兴办服务全县或部分乡(镇)的农村敬老院。具体地点原则上应临近乡(镇)政府驻地或集中居住区,交通便利,环境安全、卫生,并尽量靠近医疗卫生、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九条 建筑。农村敬老院的各类建筑应当根据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生活需要进行设计,宜为砖混结构的平房院落或三层以下楼房,室内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台阶、楼梯、扶手等设计要考虑供养对象生活安全的需要,并且不得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建筑、装饰材料。敬老院围墙不宜过高,提倡使用半开放式的围墙;敬老院门口应有醒目的标识,即:标明所在乡(镇)敬老院。
  第二十条 规模。每所乡(镇)农村敬老院占地面积应不低于50亩(中心敬老院应与社会福利院和儿童福利院建成三院合一),院内分设生活区、休闲康复区、副业区。床位数原则上不低于50张(中心敬老院不低于100张),具有开展日常工作必需的居住用房和辅助用房,居住用房使用面积每间不宜小于10平方米,每床位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五保对象每居室一般为1-2人。生活区栽种有花、草、苗、林等绿色植物,绿化覆盖面积占空地面积的60%以上;农副业生产主要为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等。
  第二十一条 设备。农村敬老院要做到“五通”,即: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通暖,配备必要的膳食制作、文体娱乐、医疗卫生、洗浴、消防及办公管理等设备,居住用房要配备床、桌、椅、柜、被褥、电视等生活必备用品。辅助用房要设置食堂、医务(保健)室、健身房(健身场地)、活动室(多功能厅)、浴室、洗衣房、公共卫生间等生活配套设施,并配有必要的消防安全设备。
  (一)食堂。厨房、餐厅分设,配有纱门纱窗。备有就餐用的桌椅、分格碗柜及消毒柜等,所用餐具要定期消毒。每周要有经过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的食谱,并公布上墙;厨房有排油烟机和冷藏设备,灶具周边墙壁贴有瓷砖。
  (二)医务(保健)室。有专职或兼职的医务人员,并以所在乡(镇)医疗机构为依托,定期为院民体检,送医上门。备有常用的药品和基本的诊疗设备,建立院民健康档案(含病历、体检表等)。
  (三)健身房(健身场地)。有四种以上适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器材,每周组织老人开展健身活动。
  (四)活动室(多功能厅)。室内宽敞明亮,可容纳全体院民活动,配有彩色电视机和娱乐设施,桌椅齐全。备有一定数量的适合老人阅读的书籍和3种以上报刊,配有书橱和报架。
  (五)浴室。除房屋配有洗浴设施外,各敬老院还要分设男女浴室,定时供应热水,墙壁贴有瓷砖、装有扶手,更衣室内备有衣柜、座椅、防滑拖鞋,保证院民每周洗浴不少于1次。
  (六)公共卫生间。清洁卫生,设水冲式大小便池,有洗手池,内墙壁贴瓷砖墙裙。公共卫生间设在活动室附近的室内。

第五章 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入院手续。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核准,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后,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院务管理委员会。敬老院实行院长法人负责制。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院长、工作人员和院民代表组成,其中院民人数占50%以上,工作要有计划、有安排,实行民主管理、院务公开。凡院内较大事情必须经过院务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并有记录可查。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敬老院要建立健全院长责任制、工作人员责任制、院民守则、会议学习制度、卫生制度、财物管理制度、院务民主管理制度、五保服务中心工作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张贴上墙,并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 岗位责任。敬老院兼管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主要工作人员实行敬老院和五保服务工作“一岗双职”。乡(镇)或中心敬老院对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考核和年度考核。实行院长离任审计制度,逐步推行院长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制度。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定期考核评比,评比结果与奖金挂钩,对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六条 院民管理。对院民实行分类管理,对尚有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对院民实行有序化管理,每天生活要有规律。院民表现每月或每季度评比一次,并公布上墙,表现好的院民给予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服务管理。农村敬老院对供养对象的服务分为物质生活保障和精神生活保障。
  (一)物质生活保障。保“吃”,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卫生洁净的膳食;保“穿”,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按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力求统一、 整洁;保“住”,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和家具;保“医”,保障五保供养对象有病及时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给予照料;保“葬”,按照国家政策和当地丧葬规定及习俗,妥善办理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对未成年的五保供养对象,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教育。同时,农村敬老院还应发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适量的零花钱,以适应供养对象的特殊消费需要。
  (二)精神生活保障。农村敬老院要强调亲情服务,给予供养对象精神慰籍;组织供养对象开展健身娱乐活动,活跃精神生活,组织供养对象进行适当的学习。
  第二十八条 服务规范。
  (一)护理规范。一是住房安排,应充分考虑房屋情况,根据五保供养人员的性格特点、个人意愿,合理安排五保供养对象住房,提倡自我服务、相互关心、相互扶助,尽量减小工作人员的护理负担。二是日常护理。负责或组织打扫卫生、整理房间、送开水、定期为院民换洗衣服;做好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工作。三是特殊护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实行特殊护理,做到每天喂饭、喂水、喂药,帮助老人洗脸和擦洗身体等,保持供养对象清洁、无异味。 四是心理护理。根据五保供养对象的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组织五保供养对象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保持其良好心态。
  (二)医疗保健规范。做好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为每位五保供养对象建立病历档案,记载五保供养对象健康状况和疾病治疗情况。定期为五保供养对象检查身体,对患大病的五保供养对象做到早发现、早治疗,对不明原因的疾病要及时送医院检查确诊,对患有传染病的五保供养对象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进行隔离、治疗。定期做好休养区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防止疫病流行。
  (三)环境卫生规范。生活区应干净整洁,无异味、无垃圾、无蚊蝇。农副业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院内或院外,但不能影响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农村敬老院的室外环境,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做到整洁、美观、协调大方,并注意绿化美化工作。
  (四)膳食管理规范。一是加强膳食管理。炊事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持证上岗,按照食品卫生要求烹制食品,做到整洁、卫生。每周有食谱,荤素、干稀搭配合理,一日三餐适时开饭,保证饮水供应。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日要安排生日餐,病人要安排病号餐,节假日要安排加餐。尊重少数民族习惯,根据需要分灶供应。二是抓好膳食服务监督。应通过院务管理委员会听取供养对象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对食谱安排进行调整,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的满意率达到较高水平。要定期公布账目,膳食物资采购数量、价格要对五保供养对象进行公示,以加强监督。

第六章 五保服务网络和集中供养率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要建立以敬老院为依托的五保服务中心,村有五保服务组,村民小组明确专人兼管五保工作。五保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院内和散居五保户的档案资料,每月走访散居五保户不少于2次,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有走访记录,并不定期的组织散居五保户到敬老院参加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第三十条 五保户入院率。2009年各县(市)五保户集中供养率不低于15%,以后要按照每年5%的递增比例,逐年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
  第三十一条 敬老院和五保服务中心要定期发动社会力量,为五保户献爱心、做好事,组织开展为五保对象公益捐赠活动,所接受的款物使用情况要公示,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财产管理和院办经济

  第三十二条 敬老院的新建、撤销须经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地区民政部门批准,其中旧敬老院的置换和变现,所得资金全部用于新的敬老院建设。
  第三十三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它财产,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门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要建立健全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积极发展院办副业、院办产业。院办经济收入主要用于改善院民生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由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改发〔20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推进,集体林权流转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林业建设和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有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流转行为不规范、侵害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益、流转合同纠纷增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以及林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林权流转管理,防范林权流转风险,保障广大农民、林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原则,切实保障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
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护农民林地承包权益,是落实党在农村基本土地政策、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体体现。开展集体林权流转,必须在坚持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林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或者强行农民进行林权流转。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统一认识,一定要充分尊重农民林权流转的主体地位,按照“流不流转是农民的事,转多转少是市场的事,规不规范是政府的事”的要求规范林权流转,不得把林权流转指标作为评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准,不得将流转规模作为工作政绩,更不得把促成流转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强行推动,确保林权流转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
二、规范林权流转秩序,防范林权流转风险
各地应加大林权流转引导和规范。依法抵押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得流转;采伐迹地在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者未明确更新造林责任前不得流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林权流转的,流转方案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到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挂牌流转,或者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对工商企业等社会组织在林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方面投资开发林业,带动农户发展林业产业化经营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防止出现以“林地开发”名义搞资本炒作或“炒林”现象,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林权的准入和监管制度,对流转后闲置浪费流转林地影响林业生产、恶意囤积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要予以制止,要责令其依法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参与林权流转谋取私利。违法流转导致农民的林权流转收益受损等问题要依法纠正,对因林权流转引发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要依法调解调处仲裁。
三、完善制度,全面加强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管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政策法律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林权流转监管制度,保障林权流转有序健康发展。要尽快建立健全林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制度,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提供制度保证。要建立“村有信息员、乡镇有服务窗口、县有服务场所”三级联动的林权流转管理服务网络和互联互通的集体林权流转信息采集系统和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林权流转信息网络化管理。要积极探索林权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管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并推行使用林权流转统一合同示范文本,探索开展流转合同签订指导工作。要不断加大林权流转服务,为流转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宣传、市场信息、价格咨询、资产评估、合同签订等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流转服务平台和网络,研究发布林权流转信息和流转指导价格并实行动态管理。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办理涉外林权变更登记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11〕214号)要求,对因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发生的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依法严格审查,确保林权登记质量。各县(区、市)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加强专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涉及农民的林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情况,做好应对预案。加强对林权流转情况的统计和监测,并定期汇总、分析林权流转情况,重点研究不规范林权流转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政策。
四、加强领导,确保林权流转健康有序发展
集体林权流转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流转市场规范有序,事关生态林业与民生林业发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林权流转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明确职责,实行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沟通,充分发挥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林权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和林权流转市场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广大农民的林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县级林权管理服务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开展林权流转提供组织和人员保障。
请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并将有关情况于2013年5月20日前报我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

 

国家林业局
2013年3月21日